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分析
時間:2022-11-27 02: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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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勢下制度發展面臨的問題
制度功能定位偏頗,保障基本生活功能不突出、基金總體結余偏多、使用率較低《失業保險條例》的制度功能是保障基本生活、促進再就業。2002年,中央制定積極的就業政策時提出,失業保險要實現“保生活、防失業、促就業”三項功能。保障基本生活應該放在職能功能的第一位,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功能。但是在制度實施中,保障生活的功能明顯被弱化。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中,真正用于保障基本生活的支出比例較低,各省基金支出中,用于失業金的支出不足。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的功能也不能適應現實需要,主要是制度缺乏靈活性和動態調整機制。在當前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中,企業經營風險大,不少行業失業潛在風險高,失業保險有責任采取有效的措施穩定就業和預防失業,而當前的相關措施和手段明顯不足,大多數用人單位和個人不能從失業保險中獲益。此外,基金結余過多一直飽受爭議。2016年,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失業保險總費率階段性降至1%-1.5%。近幾年,失業保險費率已經下降一半,但是當期基金仍結余充裕。2014年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更是高達87個月?;鹗褂寐拭黠@很低。
待遇總體水平偏低,且待遇享受人數偏少
在保障生活方面,一方面是待遇水平總體偏低,且與繳費不掛鉤。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金的標準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低保標準。實際情況是,失業金標準大多數地區基本為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40%,相當于最低工資的60-70%。由于失業保險待遇與繳費沒有掛鉤,相對于高收入人群來說,繳費標準按照社平工資的3倍繳納,待遇水平卻是“大鍋飯”性質,制度設計明顯不合理。另一方面是待遇享受人數過少。2016年全國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為18089萬人,全國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為230萬人,占參保人數的比例為1.27%。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待遇享受門檻過高?!妒I服務不到位。三是經辦流程不統一。由于各地失業保險具體政策規定不統一,造成各地在經辦流程上也存在較大差異,不統一、不規范,降低了執行效率和執行能力。四是信息化建設程度也相對較低。受我國社保整體信息化建設進度的影響,當前失業保險信息化程度仍較低,不利于制度發展。
關系轉移接續問題較多
失業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在辦理轉移接續過程中不能同其他險種一并轉移,這有經辦管理機構分設的問題,也有失業保險制度自身的問題。一是職工跨統籌地區轉移中,由于失業保險基金不轉移,繳費年限在不同統籌地區之間難以互認,影響了跨統籌地區職工的待遇享受。二是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的,關系是否強制轉移規定不一。非本地戶籍人員失業后,部分地方強行要求轉移關系至戶籍地,而部分地區則允許其選擇在本地申領或轉移失業保險關系至戶籍地。三是轉移金額標準偏要加快失業保險制度改革,進一步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在經濟轉型升級,特別是化解過剩產能安置職工中保生活、防失業、促就業三位一體的功能作用,在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和促進就業的同時,著力實施穩崗補貼政策。當前,要特別做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作,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運用失業保險基金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提高就業競爭力,增強就業穩定性,緩解就業結構性矛盾,降低失業風險。同時,要不斷完善失業保險管理服務工作,根據失業人員需求延伸服務鏈條,實行精準化、差別化服務,保障失業人員生活,并幫助他們盡快實現再就業。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制度功能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必須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三是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實際情況是很多失業人員或者中斷就業人員因不能滿足這三個條件而無法領取到失業金。經辦管理體系不規范、職責不清、流程不統一、信息化程度較低受經濟社會發展不均衡、頂層設計不到位、社保管理服務水平高低不一,管理體制不順暢等因素的影響,我國失業保險管理服務上仍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經辦機構設置不規范。全國范圍看,少部分地區失業保險管理機構為獨立機構,部分地區由就業部門管理,部分地區由社保部門管理。二是管理機構職能職責不清晰。主要是各地對社保行政部門、失業保險管理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社保經辦機構的職能職責劃分不清晰,管理上存在重疊交叉,造成工作效率低下、低,給轉移接續工作造成一定障礙。失業人員醫療保險費和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補貼標準,轉移接續尤為困難。四是發放標準規定不統一。即使是關系轉移接續后,失業金發放標準也有問題。有的按照轉入地標準發放,有的按照轉出地標準。五是關系轉移接續的流程不夠規范,國家層面缺乏統一規范標準。
靈活就業人員是否應該納入覆蓋范圍,值得商榷
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保險覆蓋范圍將產生一系列問題。一是對現有的參保人員不公。靈活就業人員群體繳費水平低,繳費期限短,而失業風險較高,享受待遇水平卻較長,相對于穩定就業的參保人員不公平,對現有基金收支結構造成較大影響,將導致用人單位對制度的質疑,影響參保積極性。二是難以界定這個群體的失業狀態。存在怎么界定就業狀態,如何審核其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問題。三是參保政策和經辦模式存在一定的障礙。要修改《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中的相關條款,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參保范圍;完善經辦管理流程。
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幾點建議
社會保險制度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形勢,適時調整和完善,這是社保制度可持續發展的基本思路。近年來,我國其他四項社保制度都進行了較大幅度的改革,而失業保險制度僅對費率進行了較大幅度調整,因此有很大的改革空間。一是強化保障生活的功能,提高待遇享受人群范圍,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保障生活是制度最根本的功能,因此,失業保險基金應加大失業金的支出比例。首先要提高失業金的標準。改革《失業保險條例》中失業金的發放標準,應與繳費基數掛鉤。其次是降低領取門檻。由于失業金領取期限上限(24個月)已經設定,再統籌考慮社保法實施后五險統征的推進,醫保繳費年限(一般為男25年,女20年)等限制,降低門檻限制不會導致領取失業金人員的大量增加,而真正失業的人員卻可以享受到制度保障。最后是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在完善上述兩項內容的基礎上,加強對基金監管,控制基金支出范圍,避免與就業資金混合、重復使用。二是應慎重考慮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覆蓋范圍。近些年,隨著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倡導,我國以新業態從業人員為主的靈活就業人員逐漸增多,將這部分人群納入社保覆蓋范圍體現了社保制度的公平性。但是要將這部分群體納入失業保險覆蓋范圍,需提高門檻加以限制,建議設置如下條件:連續繳納社保費達到一定年限的可以納入失業保險覆蓋范圍,如3年以上。三是完善失業保險經辦管理體制,統一經辦流程。近年來,社保經辦管理部門不斷推進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經辦管理服務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是,在不少地區,失業保險經辦管理仍獨立運營。建議全國范圍內將失業保險統一信息化管理。關系轉移接續時需簡化手續,可采取一次性支付或與養老、醫療保險一并轉移,提高經辦管理服務效率。
作者:小黑 單位:社會保障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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