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養老保險金收繳和發放分析論文

時間:2022-02-10 0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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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養老保險金收繳和發放分析論文

1問題的提出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快速變遷過程中: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在這一系列變遷中引發了諸多社會問題,農民養老問題就是其中之一。1992年我國民政部頒布《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各地的養老保險辦法都是在此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這些辦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1998年國務院要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職能劃歸勞動保障部門,隨后的幾年農村養老保險工作一直處于職能劃轉和整頓規范狀態。這樣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上的不穩定性給農民參保帶來了不便。農民對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并不很了解且心存疑慮,農村養老保險辦法的多變性使得農民不愿意投保,2009年我國開展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同時開始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中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正在不斷的發展中。

2農民養老保險金收繳方式

筆者按照農民的流動性和工作的穩定性,將農民劃分為:“純農民”、農民工和靈活就業農民,以下將按照這種分類來探討農村養老保險金的繳納問題。

2.1“純農民”養老保險金的收繳方式

“純農民”是指單純從事農業生產的專業農民。根據《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交費標準,月交費標準設2、4、6、8、10、12、14、16、18、20元十個檔次,供不同的地區以及鄉鎮、村、企業和投保人選擇。各地人員的交費檔次可以有所區別,交費標準范圍的選擇以及按月交費還是按年交費,均由縣(市)政府決定,因此參加養老保險農民的繳費水平低,一直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一個突出問題,在執行中多數農民選擇了保費最低的每月2元,按民政部“農村社會養老保費交費領取表”計算,10年后每月可領取養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領取9.9元。這根本就不能解決農民的養老問題。

曹信邦(2003)曾提出:對于一部分留在農村從事農業生產的“純粹的農民”,可以建立一個獨立的農村養老社會保險體系,原則上所有的農民都有義務參加養老社會保險,實行“自助”和“補助”相結合,即養老保險基金由參加保險者交納的投保費和政府補助金共同構成,建立一個獨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解決“純農民”養老保險問題,本論文將進一步說明該獨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為了改變現在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繳費水平低的現狀,可以制定新的養老保險金繳費辦法。新的繳費辦法依據各個地區的農民收入水平狀況(參見表1),全國農村收入水平可以劃分為4個不同的等級:年收入在2000—4000屬于第一個等級(包括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4000—6000屬于第二個等級(包括中等收入戶和中高收入戶),6000以上屬于第三個等級(包括高收入戶),年收入在2000以下的屬于第四個等級(國家特殊照顧群體,例如:特困戶)。

根據以上的劃分,筆者建議個人帳戶的繳費比例可以劃分為4個不同的檔次:年收入在第一等級的地區,繳費比例可以在上年人均收入的15%左右,年收入在第二等級的地區,繳費比例可以在上年人均收入的13%左右;年收入在第三等級的地區,繳費比例可以控制在10%左右。而對于年收入屬于第四的等級的特困戶,根據實際的收入狀況少量繳費養老保險金,或者對其個人帳戶的個人繳納部分實行全免政策。

但是鑒于“純農民”收入水平普遍比較低和缺乏投保熱情的實際情況,針對目前集體補助比重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應該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對個人賬戶進行補貼,對于年收入在第一等級的地區,政府補貼比例可以確定為1%;年收入在第二等級的地區,政府補貼比例可以確定為2%,年收入在第三等級的地區。政府補貼比例可以確定為3%。而對于特困戶,政府補貼比例可以確定為10%左右。農民可以隨時對其個人賬戶進行監督,查看其繳納數額,這樣一來有利于提高全體農民參與社會保險的積極性,建立一個全國統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又可以兼顧到各地區的實際經濟發展水平,因此是一個比較可行的辦法。

2.2農民工養老保險經的收繳方式

筆者定義的農民工是指來自于農村,屬于農業戶口,但他們的主要時間是在從事非農生產活動,并且他們的工作不僅限于工業領域,還包括商業、服務業等第三產業活動,屬于已經城市化了的農民工,這一群體已經完全脫離了與土地的關系,有穩定的職業、穩定的生活來源和相對固定的住所等等,與城市普通居民在生活方式上沒有多大差別。據有關統計,我國農村勞動力流動規模接近1.3億,因此農民工已經成為中國現階段不可忽視的群體,截至2006年7月底,農民工參保人數已達到1871萬人,有關調查表明,83.2%的農民工不愿意購買目前推行的養老保險,80%的企業主不贊成為農民工購買養老保險,接受調查的農民工90%以上沒有購買養老保險。根據1992年《基本方案》對農村養老保險對象的規定,“非城鎮戶口,不由國家供應商品糧的農村戶口”,“外來勞務人員,原則上在其戶口所在地參加養老保險”。顯然,現行農民工的養老保險仍處于城鄉分割的舊的制度框架。

因此對于城市化了的農民工,筆者建議建立全國統籌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實行個人帳戶、企業繳費、國家補貼相結合的制度,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相比,該體系加重了國家補貼的比重。個人帳戶的繳費比例可以確定為年收入的6%,可以允許一定程度的浮動但最低不能低于4%,這樣就可以保證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企業繳費比例可以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中的企業繳納部分一樣,確定為20%,實行社會統籌,專門用于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根據農民工工資相對較低的情況,各地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個人帳戶進行補貼,政府補貼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之所以要強調全國統籌,是因為這樣就可以打破地區之間的差異,農民工即使更換工作地點,也可以隨時繳納養老保險金。

2.3靈活就業農民養老保險金的收繳方式

靈活就業農民是指大量流動的、沒有固定工作的農民,將來有可能轉化為城鎮居民,也有可能繼續當農民。對于這一類人可以實現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和“純農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轉化,實行個人帳戶和國家補貼相結合的道路。其個人帳戶和國家補貼比例可以與農民工的比例相同,但是應該適當的調高國家補貼的比例(例如,政府補貼比例最低不得低于2%)。若在企業工作則可以增加企業繳納部分,而繳納比例可以確定為10%。之所以確定為10%是因為這樣可以增強企業為靈活就業農民參保的積極性。當農民工又回去務農,或者說在農村務農的時間占有更大的比例時,農民工的個人帳戶就可以轉移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的新的個人帳戶中,而這就將實現農民工養老保險體系和農民養老保險體系的轉移。

但是農民究竟加入那種養老保險體系,可以由農民自己決定,若農民加入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則企業繳納10%的比例應統歸社會統籌。若農民自愿加入“純農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則企業繳納的10%可以劃歸個人賬戶,提高個人賬戶的資金數量,由于靈活就業農民的流動性比較大,因而針對他們的社會養老保險的實施就更復雜,因此國家可以增加社會保障人才的培養,動用更多的人力和物力來保證靈活就業農民能夠享受到國家的社會養老保險。

總之,以上分別就“純農民”、農民工和靈活就業農民的養老保險對策進行了定性分析,而未對具體數據進行更為深入地定量分析,只是提出了一些可行的收繳建議。(具體數據見下表2)

3農民養老保險金的發放方式

在養老保險金的發放方面,可以將農民分為不同的人群:即低收入人群、中等收入人群和高收入人群,根據王清生的觀點:對于低收入的農民可以以全國(或省、地區等)為單位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多則捐獻給基金、少則基金補缺”的原則進行發放,即個人賬戶月養老金的發放,應根據各自對應的選擇生命表和退休時個人賬戶累積額以終身生存年金的方式進行。如果實際壽命比較短,則個人賬戶的余額為正,這一余額捐獻給基金;反之,基金補缺,當然這種方式不僅適用于低收入人群,還適用于無子女的中等收入人群和高收入人群。當然應該鼓勵更多的人加入個人帳戶基金的方式,因為這樣將有利于養老保險基金的穩定。

對于高收入的人群則可以以單個個人為單位,實行“自負盈虧”的發放原則,即個人賬戶月養老金的發放應根據各自對應的選擇生命表和退休時個人賬戶累積額進行。并且叮以設其個人賬戶月養老保險金是從退休時發放至余命的95%的分位點(或94歲時)。如果實際壽命比較短,則個人賬戶的余額為正,這一余額可以由法定繼承人繼承‘反之,須由其另外的積蓄補缺或法定繼承人資助,因此高收人人群的選擇方式就比較的靈活,既可以選擇個人帳戶基金方式也可以選擇“自負盈虧”方式。對于中等收入人群而言,其選擇范圍可處于上述兩種方式之間,同時這兩種個人賬戶養老保險金的發放方式,應該允許不同的群體根據其退休后的經濟情況和偏好不同而自由選擇,而不能只用國家法定的惟一方式來發放個人賬戶累積額。

4結論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傳統的家庭式養老保險模式已經不能滿足中國廣大農村的需要。文章從農村養老保險的現狀出發,按照農民的流動性和工作的穩定性,將農民劃分為:“純農民”、農民工和靈活就業農民。根據這種分類分別研究了不同的養老保險金收繳和發放的方式,事實上提出要建立一個獨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和一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但是本文的不足之處在于未對養老保險金的發放方式做出更為細致的闡述,因此農民養老保險金的收繳和發放還有待于進一步的研究。

摘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農村的穩定又關系到社會的穩定,目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保障水平低、社會化程度低、覆蓋率范圍窄等諸多問題,按照農民的流動性和工作的穩定性,將農民劃分為:“純農民”、農民工和靈活就業農民?;谶@一分類,提出了不同的養老保險完善措施,并針對農民養老保險金的收繳與發放做出了進一步的說明。

關鍵詞:農民;養老保險;收繳;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