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參與企業年金
時間:2022-03-07 1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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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補充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制度建設起步較晚,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社部令2004年第20號)、《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社部令2004年第23號)(以下簡稱“兩個試行辦法”)等一系列文件的出臺,企業年金制度才真正逐步走上了規范發展的道路。
在勞動部“兩個試行辦法”出臺前,全國各地以補充養老保險名義建立的準企業年金運作模式主要有三種:委托社保機構進行管理;企業自我管理,自主運用資金;通過購買團體養老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進行管理。勞動部一項統計顯示,截至2005年初,全國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有22463戶,涉及職工703萬人,積累基金493億元。各地發展極為不均衡,以北京為例,北京市勞動局一項統計表明,截至2005年初,只有6家北京市屬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覆蓋人群5.2萬人,基金資產約2.2億元,主要采取自我管理模式。
保險業一直是我國補充養老保險市場的主力軍,經過20多年的經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承保了大量的養老保險業務,為完善養老保險體系、保障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據統計,2005年,保險業養老保險保費收入為777.83億元,團體養老保險保費收入達595.18億元,客戶包括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糧、華北電力、北京鐵路局、摩托羅拉、惠普、寶潔等國有大中型企業和外資企業。其中,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為其39萬退休職工投保“中意陽光團體年金保險”,躉繳保費達200億元,為全球最大的團險保單,屬于契約型的準企業年金計劃。
勞動部“兩個試行辦法”出臺后,企業年金市場在探索中逐步規范發展。各壽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積極申請經辦資格,參與企業年金工作。一是加強調查研究。在保監會、勞動部組織下,由各養老和壽險公司的專業人士組成了稅收政策、數據統計、精算技術、市場動態等多個課題組,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為制訂企業年金政策提供了重要參考。二是建立新的運營機制。針對自身的資格角色定位,各養老和壽險公司積極著手進行組織架構調整、人員配備、后臺系統開發等各項準備工作,探索既服務客戶又提高自身競爭能力的機制和體制。三是探索新的銷售模式。獲得企業年金資格的各家公司根據自身企業年金業務發展要求,在創新銷售模式、銷售渠道等方面做出了積極探索,例如:交叉銷售、二次開發、銷售專員模式等等。四是創新產品服務。各養老和壽險公司以客戶需求為導向,積極創新產品和服務,充分利用精算技術、賬戶管理、后續服務等方面的優勢,為企業量身定做企業年金計劃,設計開發新型企業年金產品,取得了較好的成果。五是加大宣傳力度。當前,我國企業和職工對年金的相關知識了解有限,迫切需要加大宣傳力度,普及年金知識,培育企業年金市場。一些公司在監管機構的指導和協調下,與勞動保障部門、企業合作舉辦專題培訓講座,宣傳企業年金知識,提高了企業的認知程度,為將來開展企業年金業務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二、保險業參與企業年金發展存在的困難
(一)稅收政策不到位。由于種種原因,我國尚未出臺全國統一的企業年金稅優政策,各地自行出臺了一些支持企業年金發展的稅優政策,但絕大多數沒有得到真正實施,稅收政策已成為企業年金發展的瓶頸。一是企業繳費沒有稅收優惠政策,加重了企業負擔,而在實際操作中,不少企業由于企業年金暫時還無法享受稅優而改投了商業養老保險;二是個人繳費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職工參與積極性不高;三是各類經辦機構的稅收政策尚未統一,相同業務在不同機構的稅負不一致;四是投資環節的利息稅、資本利得稅、印花稅等稅收均無法減免,影響企業年金基金的積累。
(二)配套運行細則相對滯后。“兩個試行辦法”為企業年金的運營搭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是尚未形成企業年金的建立、管理、運營、監督等各運行環節的規范制度和相應的配套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企業年金方案的審批標準和程序、會計處理政策、托管賬戶和投資賬戶的開立辦法乃至受托基金的統計口徑等內容均沒有明確,企業和經辦機構迫切需要具有操作性的運作細則,統一有關程序和標準,真正實現企業年金業務規范化運作。
企業年金制度流程可以設計為:企業確立意向——成立企業年金執行小組或管理委員會——設計企業年金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向勞動部門報備企業年金方案——選擇受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與托管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簽訂合同——向勞動部門報備企業年金合同——獲得企業年金登記號(批復函)——憑登記號在托管銀行開設托管賬戶、在投資管理人處開設投資賬戶——企業在規定日期開始向賬戶供款——投資管理人開始投資運作——后續服務。
(三)認識存在誤區?!镀髽I年金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中指出:“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因此,不少人誤認為企業年金等同于補充養老保險,只能采取《試行辦法》規定的信托模式,將完全取代商業團體養老保險,而壽險公司將被邊緣化,不能再直接經辦企業年金和補充養老保險。因此,不少企業乃至部分保險公司對投保和銷售商業團體養老保險采取了觀望態度。為此,2004年7月保監會與勞動部曾進行溝通,其會談紀要明確指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養老安排屬于企業年金;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養老安排,企業可以自主選擇投保團體養老保險,也可按照《辦法》建立企業年金”,但是紀要內容并沒有形成文件下發,影響面很小。
(四)保險公司重視程度和支持力度不夠。保險業有多年經營補充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的歷史經驗,開展企業年金具有獨特的優勢。這些優勢包括:雄厚的精算技術力量;強大的銷售能力;能夠提供多樣化的年金產品;具有管理長期資產與長期負債匹配的能力;可以為企業提供包括年金計劃設計、賬戶管理、投資等在內的一攬子服務。各保險公司對企業年金普遍寄予期望,但由于目前企業年金政策還存在諸多不明確因素。不少公司對如何建立和發展企業年金業務感到茫然,缺少發展企業年金的思想和技術準備。部分公司在團體養老保險運作中仍然采用包括零管理費、承諾高保底利率、利用長險短做、團單個做為企業“洗錢”等違規手段開展業務,比規模、沖速度。既沒有積累企業年金的運作經驗,又損害了保險業形象。與此同時,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正在抓緊學習研究保險公司的技術和經驗,逐步在賬戶管理、市場營銷方面趕超保險業。如果不加以重視,保險業在企業年金發展中的先發優勢可能會逐漸喪失。
(五)各種資格角色之間的協調難度較大。按照現行管理規定,企業年金采用信托方式運作管理,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角色分離,互相制衡,以保證年金資產的安全,防范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保護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在現行模式下具備不同資格的金融機構之間必須通過密切合作才能開展業務。但各類機構之間的合作難度較大。一是各經辦機構之間因競爭關系,不愿意共享客戶信息;二是多數金融機構雖自行開發了信息系統,但是短時期內難以實現各機構之間的系統對接;三是在現行制度下,各經辦機構的利益很難平衡,出現推諉現象在所難免。
(六)功能定位模糊。從國際經驗來看,一個運作良好的企業年金市場既需要為一般客戶提供“大而全”的服務、也需要滿足特殊客戶“小而?!钡男枨蟆5悄壳案鹘涋k機構大多希望獲得所有資格,定位于“大而全”。比如獲得受托人、投資管理人資格的公司希望將賬戶管理人也囊括在內,獲得賬戶管理人資格的公司則希望獲得受托人、投資管理人資格。這種“大而全”的做法,可能產生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行為,損害委托人利益,同時容易引發惡性競爭,影響企業年金市場的健康發展。
(七)理事會定位不清?!对囆修k法》第15條規定:企業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業成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也可以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托機構,企業年金理事會與法人受托機構比較見表1。從國際經驗來看,法人受托模式是企業年金發展的主流模式。據了解,成立理事會作為受托人的模式受到大中型企業的青睞,也得到了國資委《關于中央企業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資發分配[2005]135號)的支持。但是企業年金理事會作為民間團體,如何履行受托人職責,如何承擔法律責任,均缺乏制度規定。理事會定位不清,將影響企業年金未來運營的安全與穩健。
(八)類型單一,沒有調動多方主體的積極性。國際上大多數建立企業年金的國家均同時存在確定受益型(DB,又稱契約型)和確定繳費型(DC,又稱信托型)兩種模式。DC計劃和DB計劃各有利弊,相互補充。DC計劃的保險金給付水平最終受制于積累基金的規模和基金的投資收入,其養老金保障的適度性最終取決于一國的金融市場條件和基金投資績效,雇員要承擔年金基金的投資風險。DB計劃的養老金給付水平則取決于退休前職工的收入水平和就業年限,在沒有全面建立起物價指數調節機制前,面臨通貨膨脹風險。《試行辦法》規定:“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的企業年金制度安排主要采用信托型的DC計劃。而有關DB模式的管理規定一直未能出臺,不僅限制了企業的選擇權,而且與目前保險業在補充養老保險領域扮演重要角色的現實相悖,使得長期以DB模式提供準企業年金服務的商業保險公司失去了制度性保障,不利于企業年金的長遠發展。
(九)監管和防范風險力度有待加強。一是銀行、信托、證券、保險等各類金融機構共同參與企業年金,監管標準不統一,存在尋租機會,可能出現監管重疊和真空,不利于企業年金的健康發展;二是風險防范體系有待建立,企業年金治理結構、信息披露等相關制度有待完善,如何保證年金資產安全,保護企業和職工利益,值得研究。
三、促進保險業參與企業年金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盡快出臺全國統一的稅收政策。從國際經驗來看,稅收優惠措施對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能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例如,美國、英國、荷蘭的企業年金發展較快,目前所覆蓋的職工人數都已達到全部職工人數的40%以上,其中荷蘭高達83%。這些國家年金計劃發展較快與政府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很大關系。據統計,美國每年為企業參加養老基金提供的稅收優惠數額高達500億美元;英國每年的養老基金稅收優惠額約為150億英鎊。與上述國家相比,德國的稅收制度并不鼓勵私人養老基金的發展。德國的稅法規定,企業向養老基金會或保險公司支付的養老保險費不能在稅前扣除,因此德國的企業很少舉辦基金式補充養老保險或向保險公司投保。
建議財政、稅務、勞動等有關部門盡快協調制定全國統一的稅收政策,一攬子解決企業年金稅收優惠問題。具體來說,企業年金的稅收待遇問題要涉及到繳費、投資和支付三個環節,只有各個環節的稅收優惠都到位,才能充分調動參與各方的積極性。國際上企業年金制度的通行稅收政策是EET稅制,即允許企業與職工個人從稅前收入中扣除企業年金繳費額,并減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收益所得稅,只對領取環節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我國實際情況,一步到位采取EET稅制難度較大,建議分兩步,第一步先統一繳費環節的稅收政策,第二步解決投資環節和支付環節的稅收問題。
(二)推動DB模式的合法化。國際經驗表明,DB和DC兩種模式各有利弊,適合不同的企業。以美國為例,雖然以401K計劃為代表的DC計劃得到快速增長,但DB計劃項下的年金資產也與DC計劃相差不大。統計顯示,美國符合標準的DC計劃的數量從1975年的20.8萬個上升到了1998年的67.3萬個;與此同時,DB計劃數量從10.3萬個下降到了5.6萬個。但截止2001年底,DB計劃總資產仍然高達1.85萬億美元,而同期DC計劃擁有退休資產是2.11萬億美元。為調動各方參與企業年金的積極性,建議有關部門及早出臺DB計劃企業年金制度規定,通過稅收優惠等政策積極引導支持DB模式發展,規范和促進DB模式企業年金的發展。
(三)出臺完善配套細則。為使企業年金盡快進入實質操作階段,建議有關部門盡快出臺企業年金操作的具體配套細則,一是明確委托人、受托人(包括企業理事會)、投資管理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等各方的權利義務,針對各方的職責權限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二是制訂企業年金審批的標準和程序,規范審批企業年金計劃和委托授權合同。三是要出臺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的具體管理規定,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四是要制定相應的評價考核、責任追究、風險控制等辦法。五是盡快出臺政府監管、信息披露和法人治理結構等方面的具體規定,規范企業年金的發展。
(四)簡化運行模式。由于缺乏專門人才,大多企業希望金融機構能為其提供“一站式”服務,幫助其解決所有相關問題。但是現行企業年金運營模式中至少存在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等多個主體和包括信托關系和委托關系在內的兩層法律關系,一家企業要面對各種資格的多家機構。不少企業認為這種復雜模式下經辦機構的合作關系很松散,信托、委托關系過于復雜,風險無法監控,運作安全性值得懷疑。建議有關部門在出臺企業年金實施規則時,在防范風險的基礎上盡量簡化運行模式,為企業提供簡單明了、全面直接的“一攬子”解決方案。
(五)完善企業年金理事會制度。從國際經驗看,各國和地區政府對企業年金理事會都有嚴格的監督管理標準,理事會理事必須具備足夠的風險防范和控制措施,如:資信等級、財產要求、購買責任保險或者銀行擔保等。香港地區強積金針對自然人受托有如下的規定:一是必須是香港公民,二是必須具備良好的信譽和品格,三是有相關的擔保措施(購買保險或銀行擔保),且擔保的資產規模必須要達到計劃凈資產的10%以上。由于這些嚴格的風險控制措施要求,迄今為止,香港地區強積金還沒有自然人受托人情形的出現。因此,建議完善企業年金理事會制度,促進企業年金專業化管理和規范性發展。
(六)提高發展企業年金的緊迫感。獲得受托人資格的現有養老金公司成立時間較短,對于如何開展企業年金業務還處于研究摸索階段,獲得其他資格的壽險公司雖曾經營補充養老保險業務,但尚缺乏按照“兩個試行辦法”的規范要求運營企業年金的實踐經驗。建議保監會引導保險業進一步增強緊迫感,加強企業年金基礎工作建設,積極鼓勵保險公司積極研究、建立和完善各項企業年金精算技術;制定保險公司經營企業年金和養老金的數據統計標準和報表制度,追蹤市場動態,加強基礎數據分析;鼓勵各保險公司通過組織架構創新,提高企業年金專業化經營水平。
(七)健全完善企業年金受益人保護機制?,F有專業養老保險公司雖然主要脫胎于壽險公司,但是養老保險公司在業務范圍、銷售渠道、精算等多個環節都與傳統的壽險公司有很大區別,《保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其性質類屬均沒有明確界定。因此,養老保險公司并不能適用《保險法》中壽險公司“不得解散”的有關規定。建議保監會在修改完善《保險法》時,增加有關規定,同時將養老保險公司客戶也納入保險保障基金的保護范圍,給予養老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和受托管理的企業年金受益人以充分全面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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