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思考

時間:2022-12-23 08: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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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思考

一、信陽市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工作基本情況

信陽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最早從1986年開始,各縣區開展時間不一。2006年企業養老保險實行市級統籌以后,各縣區均成立了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并按照全省試點意見,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相關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辦法,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各縣區目前實行縣級統籌,全市未制定統一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截至2014年年底,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總人數25.15萬人,其中在職職工18.28萬人,離退休人員6.87萬人,在職職工與離退休人員比例為2.6:1。在職職工年工資總額57.1億元,離退休人員年退休費總額18.2億元。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實際參保職工人數為6.08萬人,實際參保率24%。其中在職職工4.35萬人,離退休人員1.73萬人,基金累計結余-2684萬元。

二、目前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試點覆蓋范圍窄,參保率低。有的縣區維持1994年省試點辦法規定的參保范圍,參保對象為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全體職工。有的是在省試點辦法的基礎上,把覆蓋范圍擴展至全供及差供事業單位。原信陽市所屬固始縣則把覆蓋范圍擴大到所有行政機關和黨委部門的公務員。目前我市參保主體主要是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差供及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職工。全市目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參保率只有24%。

2.統籌層次低,基金入不敷出。由于是以縣區為單位進行統籌,一旦出現收不抵支,無法進行調劑,只能由同級財政進行補貼。目前,全市所有縣區基金當期征收少于支出,截止目前,基金累計結余-2684萬元。造成基金入不敷出的主要原因有四個:一是覆蓋范圍窄。新增的參保人員僅局限于已參保單位,造成離退休職工逐年增加,在職職工人數增長緩慢。二是部分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改制,原有事業編制人數大幅減少,有的改為企業,人員分流,造成繳費職工大量減少,部分縣區出現在職職工負增長的現象。三是部分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經濟效益下滑,收入降低,繳費能力下降。

3.費率不統一、繳費基數不規范。一是繳費比例不統一。商城縣、光山縣、淮濱縣、羅山縣、新縣五個縣為28%(單位20%,個人8%);潢川縣、息縣、平橋區、師河區四個縣區為29%(單位21%,個人8%)。二是繳費基數偏低。主要有兩類情況:一是以檔案工資為繳費基數,二是以檔案工資加津補貼為繳費基數。其中8個縣區繳費基數低于當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基數執行不合理也造成基金征收嚴重不足。

4.參保人員狀況混亂,同工不同樣。同一參保單位同身份的職工有的參保有的未參保,參保退休人員與未參保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渠道不一樣,有的是基金發放,有的是單位自行解決,有的是財政發放。部分改制單位的退休人員未能整體移交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仍在事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待遇。

5.征繳工作不力,歷史欠費巨大。部分參保單位因財政撥款不足,或經營效益差、資金緊張等原因,多年來造成大量歷史欠費,縣區財政難以負擔。

6.經辦能力較弱,基礎管理不夠規范。大部分縣區機構編制不足,經辦機構人員少,縣區人社部門自行調劑人員,一人身兼多職現象較為普遍。有的經辦機構辦公設備和經費不足,影響工作開展。由于是縣區為單位進行統籌,省、市主管部門對縣區的指導和監管力度較弱,管理松散,造成縣區管理制度不健全,基礎管理不規范。各縣區經辦機構成立后,還沒有形成一整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科學規范的業務經辦流程。管理手段落后,信息化建設嚴重不足。大部分縣區仍停留在手工操作階段,實行計算機管理的縣區也是單機運行,沒有開發相應的業務管理軟件,大部分參保人員沒有建立個人賬戶,個人參保信息和賬戶信息不完善。

三、新的改革實施辦法啟動

后需要解決的與原試點工作存在的銜接問題第一,由于試點期間個人繳費與養老保險待遇不掛鉤及經辦管理手段落后等因素,原有歷史數據記錄不清,不能準確反映參保職工的個人繳費本息,無法自然過渡到新的制度。即使可以考慮把以往的個人繳費或個人賬戶部分劃入新的賬戶寄存,或轉入職業年金過渡,但如果歷史賬戶記錄不清不實,亦無法實現有效銜接。不妥善解決這一問題,勢必損害已參保人員的利益,引發新的矛盾。第二,目前全市總體情況是收不抵支,歷史欠費較大,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是空賬運行,改革后個人繳費本息并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仍是空賬,以當地財政現狀做實改革前的個人賬戶困難很大。第三,部分事業單位改制后仍在機關事業經辦機構參保并領取待遇,這些人員是否整體移交企業養老保險管理,如要移交管理相應基金如何劃轉?還有部分事業單位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并按企業標準領取待遇,改革后是否整體移交機關事業經辦機構管理,移交后待遇如何計發、基金如何劃轉?這些都是需要考慮和解決的問題。第四,機關事業單位編外人員改革后按相關規定參保,如果不允許這部分人員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而參加企業養老保險,則是否補繳?補繳標準、資金來源及視同繳費年限如何確定也需要予以明確。

四、幾點建議

第一,合理確定統籌層次。鑒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實際情況,為確保政策統一,積極應對基金收支平衡,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實現制度可持續發展,避免出現地方局部風險進而導致系統性風險,建議盡可能地高起點起步,實行省級統籌或省級基金調劑制度。第二,實施方案要統籌考慮原試點時的各類遺留問題,如歷史欠費問題,超編人員、漏保人員參保問題,改制單位人員移交等問題應一攬子解決,確保新制度的高起點順利運行。對于原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空賬問題,改革后應對歷史數據進行整理和恢復,確保詳細記錄本人繳費本息??紤]到財政的實際負擔能力,建議在參保人員退休時做實此部分個人賬戶,或轉入職業年金,退休時一次性結算。第三,規范全省經辦機構名稱、規格、編制和經費標準,實行參照公務員管理,便于統一管理和順利開展工作。第四,全省統一開發信息管理系統,加強人員培訓,以提高經辦服務能力。

作者:劉振強 單位:信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