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工傷待遇和養老保險銜接問題探討
時間:2022-09-19 09: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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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針對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出現不同程度工傷的養老資金繳納問題有不同的看法,自然也存在不同的解決對策。事實上,出現不同程度工傷人員是否應該繳納養老資金與員工自身有很大聯系,當然養老保險與工傷保險的區別也需要我們熟知。只有科學安排好二者之間的關系,才能夠確保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成立。
關鍵詞:工傷待遇;養老保險;銜接
一、社會發展過程中銜接制度的轉變
通過對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了解看出,職工發生一至四級工傷的保險待遇及養老保險待遇之間的銜接可以從以下幾種模式分析:即工傷保險、退休以及混合等模式。在十九世紀中期擬定的方案中出現了一些關于勞動保險的相關規定,還進一步明確了因工致傷、殘等問題的解決對策。在它的規定中,在工作中受傷從而導致自己完全失去勞動能力的人,應該根據相關的勞動保險規定定期付給員工撫恤金,這就是所謂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方式。不同程度的工傷員工如果已經滿足退休條件,仍然只享有工傷殘廢撫恤金待遇。有關職工工傷的相關條例中提出,由于工作過程中出現的員工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現象相關單位要給予職工退休處理,并給予職工相應的待遇,其中要包含護理待遇。所以職工一至四級的工傷不再享有傷殘待遇,直接改為退休待遇處理。勞動部門相關制度制定了工傷保險社會統籌機制,其中有一條是關于完全缺乏勞動能力的人滿足退休需求后,應該享有相應的傷殘撫恤金補助。如果這一金額遠遠低于養老保險的規定金額,應該及時補足差額,確保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相關的經辦單位還應該把養老保險基金中員工的繳納費用劃分到其工傷保險基金中。一般情況下需要按照相關規定落實工作,但是遇到突發情況時也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及時應變,有差額的需要及時補齊。而在相應的工傷保險規定中提出,如果職工工傷一直保持到退休年齡,并順利完成退休手續的辦理,則停止職工的傷殘補貼,直接改為退休后所享有的養老保險補貼,假如傷殘員工的養老保險資金遠遠低于傷殘的補貼資金,應該及時補齊差額,確保傷殘員工的合法權益。這樣就能創建一種新型的養老保險機制,即在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融入工傷保險方式,但是這種保險模式在落實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需要不斷改革創新。不同程度的工傷員工保障機制,主要受到我國傳統保障機制的影響。自從我國建國以來,員工的退休機制就不太完善,很難顧及到所有的勞動人員,加入沒有工傷保險機制,將會導致大部分的工傷員工合法權益受損。自從104號文件落實以來,我國的相關退休機制得到了較大程度的提升,但是工傷保險機制仍然沒有得到很好地發展,針對工傷人員的退休保障方式創新仍然存在一定的阻力。后來266號文件出現后,不同程度的工傷員工保險問題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緩解,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工傷保險與養老保險之間的銜接問題,怎樣更好地完成二者之間的銜接需要得到人們的重視,相關管理人員應該根據工傷員工的合法權益做出相應的改革創新。前者主要重視工傷員工的保障工作,后者則主要關注員工的養老金數額是否科學合理,盡量在政府能夠承受的范圍內給與工傷員工最大比例的保險金額??茖W落實好養老保險與工傷保險之間的銜接問題,切實維護好工傷員工的自身合法權益。
二、當前兩者關系所爭議的重點內容
在對養老保險與職工工傷保險進行銜接時,通常情況依據相關規定要采取混合模式,也就是養老金+工傷保險補差模式。但是其中并沒有關于工傷員工養老保險資金的繳納問題。在相關條例落實之后,針對不同程度的工傷員工的養老保險資金繳納問題得到了人們的廣泛關注。在不同的地區制定了一些針對性的規章制度,其中的做法仍然是兩派分明。其中一種措施就是需要工傷員工繳納相應的養老保險金。這一制度主要在北京、浙江、貴州等地方得到了普遍推廣。得到推廣使用的原因主要是符合退休要求的人,需要繳納相關的養老保險金才能享受這一保險的福利,如果不按照要求繳納養老資金,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制約未來養老行業的發展,達不到養老繳費年限的無法正常退休。另外,還有一種措施就是不需要工傷員工繳納相應的養老保險金。主要的原因是法律有相關的明文規定,由于工傷導致工人傷殘現象的,需要相關單位代為繳納醫療保險金。當然,在法律上還能查到養老、醫療等都是正規的社會保險,需要單位代為繳納相關的養老保險金。不同的做法會帶來不同的作用及后果。首先可能造成工傷人員自身合法權益的受損,如果進行科學的繳費,會造成工傷人員傷殘補貼金額的下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員工的生活質量;如果不落實繳費,那么工傷員工退休金的領取就會大幅度下降,直接關系著其退休時期的養老金額。其次還會造成工傷保險與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大大增加了相關管理工作的難度,還有可能影響工傷員工的正常生活。從表面上來看,仍然有一部分人不支持工傷員工繳納養老費用的方式,但是,深入來看,還是繳納養老金更加科學。
三、關于養老保險費繳費責任分析
第一,養老保險與工傷保險二者之間的協調性關系著養老保險自身的科學性,同時還決定了不同程度工傷職工合法權益是否能夠得到保障。顧名思義,養老保險就是針對老年勞動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而工傷保險則是針對不同程度工傷職工給與的勞動補償,也是為了進一步確保工傷職工的正常生活。從兩種保險的作用來分析,工傷保險主要是確保勞動者未退休時的基本生活,而養老保險則是確保勞動者退休后的正常生活。對于符合退休需求的老年工傷職工,我們可以在保證其養老金的基礎上進行相應的工傷保險補差,在這一過程中仍然需要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金,這是保障老年工傷職工基本生活的根本。第二,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并沒有明文規定是否應該為工傷職工代付社會保險金的責任,在不同地區是否有不同的規定呢?也就是說,不同地方的法律規定是否具有科學的法律效力呢?單位是否應該為工傷職工繳納相關的社會保險金仍然是一個具有爭議性的問題。從行政的角度來看,應該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事,個人行為不能超越法律之上。其中《社會保險法》就是行政法的一種,應該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行事,如果沒有相關的規定,就不能擅自做主,即法律沒有相關規定的事情應該看做是不能。第三,根據養老金與傷殘津貼之間的替代率來看,繳納養老保險是一項必須做的基礎工作。有一些人認為,傷殘津貼的替代率遠遠高于養老金的替代率,不同程度工傷職工在退休時享受的傷殘津貼大部分都低于養老保險的,如果再讓工傷職工繳納相應的養老保險金就顯得多余了。其實這種想法本身就是比較片面地,只能代表極少數人的想法。比方說,如果一個被鑒定為三級傷殘的職工馬上就要達到退休年齡,在沒有辦理退休手續前,這個職工的傷殘津貼達到了他自身工資的74%,辦理完退休手續后,職工的養老金有可能遠遠高于原來的傷殘津貼。出現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養老金的繳納與領取依據的是繳納養老金的時間長短與金額多少,假如繳納金額多且時間較長,那么最后獲得的養老就會相對較高。但是傷殘津貼的額度主要是依據受傷前一年的時間內平均月繳費金額決定的,如果在受傷前的一年時間內繳費金額較少,就會導致受傷后領取的傷殘津貼低于養老金。在這個層面上講,不同程度工傷職工繳納養老金就有一定的必要性了。最后,把繳納職責歸咎與繳納人本身,從根本上減少了傷殘津貼的繳納準則。結合相關的規定得知,不同程度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按照低級到高級分別為75%、80%、85%、90%。讓工傷職工本人上繳相應的養老保險金,在傷殘津貼的基礎上降低7%的標準。但是這樣仍然會影響工傷職工的自身利益,因此工傷職工保險基金的成立能夠有效緩解這一問題。
作者:王紅麗 單位:山西焦煤西山煤電集團公司官地礦勞保公司護理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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