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證據法規特色分析
時間:2022-06-21 09: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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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加拿大自1998年《統一電子證據法》頒布以來,在法律界和文件管理界均有相關的原則和標準出臺,以配合提高電子文件作為證據的可采性。從解析《統一電子證據法》和《電子文件作為書證》兩個不同層次的法律和標準,探索加拿大在電子文件作為書證上所遵循的原則和標準。
關鍵詞:統一電子證據法;電子文件作為書證;電子文件立法
一、加拿大電子證據法規體系的構建
加拿大電子文件成為電子證據的實踐史可追溯至1979年《縮微膠片作為書證》(CAN2-72.11-79)標準頒布,首次確認了縮微膠片的證據可采性,至1988年和1993年升級至掃描件的證據可采性。1.加拿大《統一電子證據法》。加拿大不僅具有專門的證據立法,且1998年通過次年便開始實施的《統一電子證據法》為電子數據成為證據的有效性提供了法律依據?!督y一電子證據法》是加拿大證據法中的一部單行法,是法律系統在加拿大信息化進程中共同進步的見證。該法僅有9條,從其中的許多條文可以看出,電子數據的可采性認證依賴于其所依托的生成系統。(1)對“電子文件”概念進行界定,要求必須是“在計算機系統或其他類似設備中產生或由計算機系統或其他類似設備存儲在任何介質上的數據,可由個人或計算機系統或其他類似設備讀取或感知”。從對“電子文件”的內涵界定中可以看出,可以作為電子證據的電子文件是以“計算機生成或存儲”和“系統的可靠性”為前置條件的,那些電傳或傳真、常規的數字電話對話因未在計算機系統中產生或未有明確文件信息而不屬于“電子文件”的認定范圍。(2)對法律的適用范圍進行界定?!霸谖募目刹杉{性問題上,采用普通法或成文法可能會考慮到根據本法所引證的證據?!睂ⅰ拔募4嫦到y的可靠性”認定為證據評估的主要方法之一,但不排除法院可通過其他方法對電子文件的來源與可靠性進行認定。(3)對證據完整性的界定?!耙腚娮游募娜擞辛x務證明電子文件的真實性?!睆脑撜J證規則而言,引入證據的人需要證明所引入證據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實性。而從現有的技術方法而言,電子文件生成系統的完備性是電子證據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實性最簡便、最有效的保障。(4)對“最佳證據規則”進行界定。法庭在證據獲取中傾向于“原件”,但在現實中無論是對“原件”的界定還是獲取都十分不易,因而在該法中采取了“功能等同說”和“擬制原件說”①,即“源于特殊系統的電子文件”和“符合特定條件的電子文件的打印輸出物”均可認定為“原件”。滿足條件的“原件”包括通過可靠的系統證明可靠的原件或通過可靠的系統打印輸出的紙質副本。(5)提出誠信推定概念?!凹俣ㄓ涗浕虼鎯﹄娮游募碾娮游募到y具備完整性?!狈山忉尫Q,“系統的完整性是出示真實、完整、可靠電子證據的前提,若系↑蘭臺世界LANTAIWORLD統不完整則可能會遭受對方的質疑而遭受成功的攻擊”,但由一方提出的于對方有利的電子文件或由不受控于任何一方的第三方提供的電子文件則不受系統不完整性限制。該條內容從誠信推定的角度提出了在系統不完整的情況下電子文件可采納的排除性條件,為電子文件可采納為證據提供了另一種解決途徑。加拿大《統一電子證據法》已頒布實施20余年,其頒布后安大略省、馬尼托馬省、薩斯喀徹溫省等多個省份便開始采用該法。從上文逐條解析中可以看出,該法對電子文件的可采性主要依賴于其形成系統和所依托標準和規則,在沒有完整系統的前提下產生的大部分電子文件(除由對立方提供的有利文件或第三方文件)均可受到法庭質疑而喪失其證據價值。因而當事人在電子文件產生系統中所做出的努力(包括完整的生成存儲系統和系統所依托的標準)將會直接影響電子文件作為證據的可采性。KenChasse[1]認為該法的頒布將使傳聞原則和最佳證據原則之間的區別在電子文件上變得毫無意義,因為只有那些通過“系統完整性測試”所形成的電子文件才具備可采性。2.加拿大國家標準《電子文件作為書證》。雖然《統一電子證據法》奠定了電子文件在證據家族中的地位,“但隨著科技的快速發展,電子文件的性質和特征不能通過對現有證據法的簡單修改來解釋”,必須從“法律、文書學、電子鑒辯學和檔案學角度”[2]構建和發展新的法規和標準。因而2005年加拿大出臺了《電子文件作為書證》(CGSB-72.34)的國家標準,用以解決電子文件作為電子書證的實踐難題。該標準是由InterPARES項目組牽頭,由信息管理服務中心、加拿大財政委員會秘書處、鐵山文檔服務公司等20多個組織和公司的代表參與完成的,代表了不同領域對電子文件作為證據可采性的關注。(1)提出標準的首要原則。該標準的首要原則是,“組織為應對隨時準備出示其文件作為證據的要求,一直遵守此標準是保證電子文件或電子文件系統完整性證明的重要組成部分”。(2)電子文件可采納為書證的具體要求?!半娮游募恼鎸嵭浴薄半娮游募到y的完整性”“文件在日常工作中形成”“機構文件系統完整性的證明”是電子文件可采納為書證的四個基本要件?!半娮游募恼鎸嵭浴保嚎筛鶕蹲C據法》要求提出電子文件需要相關輔助(證人的證詞)予以證明,而形成系統的完整性和保存系統的可靠性同樣也可以證明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半娮游募到y的完整性”:與《統一電子證據法》中第五條誠信推定原則一致?!拔募谌粘9ぷ髦行纬伞保褐灰勺C明文件來源于其日常的業務活動系統,則可認定其為傳聞證據的例外,確保該份電子文件的可采性?!皺C構文件系統完整性的證明”:可通過“來源、同期文件、常規的業務數據、數據輸入、適用的電子文件管理標準、在決策中是否依賴電子文件、與其他軟件協同處理數據、系統變更保留原始文件、保護相關隱私和安全性能”來進行驗證。(3)制定實時更新的電子文件保留體系。為保證在任何時刻都可提供完整的電子文件作為證據,機構的電子文件保留體系應由本機構法律部門與業務主管、文件管理員、IT人士共同給出明確的、詳細的電子文件留存范圍并進行實時更新。系統應保證具有保留、審核、審查和訪問這些電子文件的能力。(4)電子文件系統輸出紙質文件副本的真實性控制。在任何情況下需要輸出電子文件作為紙質文件,都需要考慮紙質副本作為證據的可采性和重要性,因而電子文件從系統中輸出時需要有授權人員的簽名作為副本的真實性確認。(5)由電子文件系統設計和管理人員從作為證據的角度提供文件管理的基本功能需求。該標準要求機構內需建立文件管理項目并有明確可實施的文件管理政策,在有效的技術支撐下設計文件管理程序及形成相關文檔,在文件保障措施下(審計跟蹤機制和備份機制)建立文件質量保障秩序。該標準“貼心地”為機構文件管理各環節描繪了基本的功能需求,機構可以從文件捕獲、數字化到文件分類索引、保存利用,再到文件留存處置、質量保障、保存和遷移等多個環節,保障文件形成系統的完整性和文件的真實性。同時,該標準也從信息技術角度明確保障完整的文件管理系統的安全技術構成,包括數據備份和系統恢復、安全和保護(安全政策、加密、電子簽名、日期時間戳)、文件傳送安全、審計追蹤等。(6)對應用新技術產生或存儲的電子文件進行風險評估。在云計算、社交媒體和移動設備盛行的時代,越來越多的機構開始探索采用新技術生成和存儲電子文件。該標準認為,在采用任何新的技術管理文件之前,均需要評估識別有關的風險和威脅。加拿大國家標準《電子文件作為書證》是從文件管理、法律認證和系統開發等多個角度對電子文件未來作為書證的可能性進行規劃。該標準以“系統完整性”為首要原則,力圖構建一個可實時為機構出具書證的文件管理體系。該標準為每個文件管理環節設置了基本的功能需求,機構可據此進行文件系統規劃。
二、加拿大電子證據法規的特點
1.在立法中明確電子文件生成和保管系統完整性的重要作用。電子文件生成在安全有效的電子文件生成系統內、電子文件生成系統和電子檔案管理系統有效對接等情況下才能確保電子檔案的來源可靠;在電子文件管理系統流程設計合理、無明顯紕漏的情況下才可保證電子檔案的程序規范;在電子文件管理系統中,相應的元數據、系統日志等相關背景信息完整才能保證電子檔案要素合規。因而電子檔案作為證據可采性的要求是對電子文件生成和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的檢驗。從檔案角度而言,電子檔案的證據可采性應考查的是系統的有效性而非文件或檔案個體本身。2.在法律中明確“全程管理理念”。此處所談論的“全程管理理念”是指電子文件全程管理、電子檔案全程管理以及電子文件和電子檔案系統無縫對接全程管理。全程管理是電子文件、電子檔案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的保障。電子文件、電子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是其作為證據可采性的必要因素。全程管理理念不應僅是學術上的概念,而應通過法律真正貫徹到現實工作中。若忽視了全程管理理念,電子文件系統的完整性只能保障本單位的業務活動、生成的電子文件也僅可作為本單位的憑證。3.協同規劃不同行業的電子文檔系統生成標準。在明確的標準下開發的電子文件生成和存儲系統是被法律認可的完整系統。加拿大《統一電子證據法》規定,雖然不強制使用相關行業標準,但是否采用相關標準將影響法庭對電子文件生成或存儲系統完整性的認可程度,進而影響電子文件真實性的認定。不同行業會形成不同形式的電子文件,其生成方式、文件格式、系統功能需求均有所差異,因而不存在統一的電子文檔系統開發標準。檔案部門應協同其他行業共同規劃不同行業的電子文檔系統生成標準,從文檔管理角度提出參考意見。各單位根據行業標準結合本單位自身情況開發出依托本行業的電子文件生成系統,提升電子文件系統完整性的認可程度,進而提高法庭對電子文件真實性的認定。4.基于電子文件管理開展不同層次立法。從加拿大上述兩個法律法規可以看出,二者是在不同層次上對電子文件作為證據可采性的立法工作?!督y一電子證據法》提出的主要是核心原則性內容,《電子文件作為書證》是以可實施性為基礎,二者在內容上互為依托。5.對電子文件范圍的實時擴展。技術的發展使得電子文件類型不斷擴展,對生成或存儲在不同領域范圍、不同應用系統的電子文件應采用包容的理念。加拿大國家標準《電子文件作為書證》對新興技術下產生或存儲的電子文件給出了相對完整的風險評估策略。電子文件法規和標準的制定工作,從微觀層次而言是為了保證機構文件管理秩序,發揮文件的憑證和參考價值,從宏觀層次而言是為了國家記憶、社會記憶的保存和延續。無論從哪一個層次考慮,保障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是上述價值發揮的基礎,而電子文件一旦被采納為電子證據則是對其真實性、完整性和可靠性的法律認可,因而應從電子證據法律和標準層次角度去不斷調整電子文件的立法思路。
作者: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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