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語言規范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8 09:29:00

導語:法律語言規范管理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法律語言規范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法律語言規范研究

論文提要本文主要觀點是:法律語言建設是法制(治)建設的極其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法律語言文明是法律(治)文明的極其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法律首先要進行語言規范,然后才能有效地規范人的行為;法治建設時代呼喚法律語言規范研究;規范研究也是語言學學科和法學學科建設的需要?;诖?,作者論述了法律語言規范的內容、理論和方法。

1為什么要研究法律語言規范?

建設現代化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的一項宏偉目標。法律語言建設是法治建設的一個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法律語言文明是法治文明的重要體現,而法律語言規范是法律語言建設和法律語言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某種意義上說,它甚至比法律本身還要重要,因為語言不規范的法律無法實現立法的宗旨。我們的法律語言存在不少問題。這些問題有的是因為形勢的發展、社會的發展、司法的改革而產生的——即表達的內容或者表達方式不適應新的變化和改革的需要;有的是法學或者法律工作者的語言或語言學素養問題造成的。只要時代在發展、社會在進步,只要法律存在,法律語言的規范就不會停止。

法律語言規范化也是相關學科建設的需要。法律語言規范涉及兩個學科,或者說兩個領域,這兩個領域分別是:法學和語言學。

對法學學科來說,法律語言規范問題,絕對不是一個簡單的糾正法律語言的語法毛病或者措辭不妥的問題,絕對不是一個一時、一地、一下的問題,更不是一個可有可無的東西。法律語言規范化研究是“法學語言轉向”在當代中國“復興”,或“振興”,或“繼續”的一個重要內容,是法學研究的一個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我們認為,“法學語言轉向”的研究不應僅僅停留在對國外的相關研究的介紹上,不僅僅只是重復哈特等人的研究,也不僅僅是那些形而上的、把語言哲學的成果應用于法學的研究,所有系統地借鑒語言哲學、語言學理論模式或者方法來研究法律或者法學問題的努力都是“法學語言轉向”的努力,都是匯合成“法學語言轉向”之大河的涓涓細流。這樣,“法學語言轉向”這一法學研究范式才有更大的生命力。法律語言規范化研究就是繼承“法學語言轉向”的傳統,高舉“法學語言轉向”的旗幟,弘揚“法學語言轉向”的理論和方法,推動“法學語言轉向”在當代中國的進步,形成中國的“法學語言轉向”研究的特色,幫助解決中國的法律和法學問題。其次,法律語言規范化研究是法學研究,尤其是法理學研究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法學界仍有人輕視法律語言規范,認為那不過是文字毛病問題。這大概是法律語言規范(當然包括法律語言學本身在內)始終沒有成為法學的研究的一個重要內容的根本原因。法律語言規范有理論上的淵源和支持,法律語言的規范有方法論上要求,法律語言規范有很多很重要的內容,法律語言的規范牽涉到很多學科,等等這些足可以成為一門分支學科。

法律語言學在中國的真正興起和興旺也就是最近幾年的事情。中國的外國語言學和應用語言學,多半以研究外語為主導,這種研究又多以引進和介紹為特色。中國傳統的漢語言語言學主要經營的是漢語本體:文字學和語法,上限極少越過句子這道樊籬。法律語言研究,尤其是中國的本民族的法律語言的研究,對中國的語言學研究——無論是外國語言的研究,還是中國語言的研究——和整個語言學學科的建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它可以幫助開拓中國語言研究的新領域和新思路,豐富新時代的中國語言學研究。對外國語言學理論和方法的引進,應該是為了中國自己的語言研究,將這些理論和方法應用于中國語言,或者作為我們自己創新的引子,而不是為引進而引進。法律語言及其規范就是這樣一個非常好的結合點。

2法律語言規范研究的內容

總的說來,法律語言的規范研究至少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1)規范理論研究,(2)立法語言規范研究,(3)司法語言規范研究,(4)執法語言規范研究。限于篇幅,在這四個方面,我們著重談談前三個內容。

2.1規范理論研究

法律是規范人的行為的,但它本身首先要受語言的規范,然后才能有效地規范人的行為。語言的使用具有法律的后果,牽涉到權利、義務、公正、公平、正義這些重大問題。法律語言的規范問題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技術性問題,或者單純的文字問題,而是一個重大的嚴肅的理論問題。它包括:為什么要研究法律語言的規范?根據什么原則和理論來規范法律語言?我們知道,哲學的語言學轉向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由于傳統哲學,特別是康德和黑格爾哲學在語言表達方面存在著混亂不清的問題,因此,西方語言哲學家大聲喊出了治療傳統哲學的語言病這樣的口號。弗雷格、羅素等致力于數理邏輯語言的建構,建立理想的語言,以完成哲學語言轉向的任務,而奧斯丁、塞爾、維特根斯坦(后期)則強調日常語言。對法律語言規范研究來說,一個重大的、首先必須解決的理論問題是:我們的法律需要什么樣的語言?或者說,什么樣的語言有助于法律追求和弘揚的正義,實現正義、權利、權力、責任?

2.2立法語言規范

立法語言的規范主要指書面的法律法規語言規范。立法語言規范非常重要,因為中國的法律是成文法,法典法。這種規范涉及三個內容:一是什么東西應該寫進法律;二是應該用什么樣的語言表述寫進法律(2003);三是法律語言表述的技術規范問題,比如現行法律文本語言的規范處理。王人博曾說:“翻開憲法,發現它有很多不是規范的法律語言。這就必須搞清楚,憲法要規定什么內容?用什么語言表達?現在一直在強調憲法司法化,我是持保留意見的。因為,現行的憲法文本沒有辦法司法化。當務之急,應當有一部規范的憲法,不管是憲法法院還是普通法院的法官,都可以使用。事實上,憲法就是兩部分:國家權力,公民權利。憲法是神圣的,是國家的根本法,哪些內容應該寫進去,哪些內容不寫,立法者需要認真考慮。其次,憲法首先是法律,應當用法律的語言表達,而不是用意識形態的語言表達,如果不能首先解決這個問題,憲法司法化,憲政都不過是一個口號。比如,憲法規定:‘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瘜㈩愃频臈l款和語言放進憲法,有失根本大法的尊嚴。因此,我們完全可以根據現行的政治制度,成立一個修憲委員會,重新在內容上和語言的表達方法上對憲法進行重新設計”。王人博在這里說的實際上是立法語言規范的兩大問題:什么東西該寫進法律?該寫進的東西用什么樣的語言表達?立法語言規范的第三個問題是技術問題。例如: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條:律師,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人的權利義務:“經人民法院許可,當事人和其它訴訟人可以查閱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p>

由于“當事人”不屬于“訴訟人”,所以,“其他訴訟人”中的“其他”也就無從談起(莫智源,2002年)。

2.3司法語言規范

司法是最最重要的法律實踐活動,因此,司法語言的規范的重要性和意義不言而喻。司法語言規范研究的具體內容包括:(1)刑事審判口頭互動話語的規范研究,特別著重于問答及口頭演說的規范研究;(2)刑事判決書的規范研究;(3)公訴意見書(詞)的規范研究;(4)刑事辯護詞的規范研究。

司法語言的規范應該特別重視口頭互動和問答,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司法改革后,法庭審判加強了控辯雙方的對抗性,而這種對抗性主要體現在問答上??梢哉f,整個法庭審判程序是建立在問答基礎上的。我們曾經在北京、江蘇、四川等地旁聽四十多場法庭審判,對其中的十三場典型的審判作了全程錄音,并按照話語分析學上通行的規則,進行了嚴格忠實的轉寫,作了詳細的統計分析,得出的結論是:問答相鄰對占整個審判相鄰對總數的比例平均約為77%,這證明法庭審判過程主要是由問答構成的,問答言語行為在審判中起非常重要的作用??梢赃@樣說:“矛盾是通過問答揭示的,事實是通過問答澄清的,證據是通過問答確定的,權力是通過問答表現和行使的,權利是通過問答賦予和實施的,沖突是通過問答解決的,判決是建立在問答之上的”(廖美珍,2003)。司法語言規范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避免有罪推定的做法。在中國的刑事法庭上,我們經常聽到法官要被告人“交待問題”,例如:

審判長:你…你就《起訴書》指控你的事實,啊,圍繞這個中心交代問題。

被告人:嗯

“交代問題”預設“你是有問題的”,“你現在要做的事情就是交代”。有沒有問題要經過法庭調查才能下結論,如果一上來就讓人家“交代問題”,那審判就不是調查確認事實的過程,而是被告“交代問題”的過程,這樣又走到了改革前的審判老路上去了(廖美珍,2005)。

在司法文書方面,比如公訴詞和判決詞,應該符合法律的改革的精神。賀衛方撰文:“據《中國青年報》的報道,昆明市檢察系統不久前推出一項新舉措,規定今后對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應當采取更加客觀和中立的態度。在有關法律文書方面,重視對于事實與證據的敘述,對于法律程序環節的準確記錄。令人印象深刻的是,決策者對于法律文書語言風格給予高度關注,那些人們習以為常的激烈的和情緒化的表達不再使用,例如不得用‘喪心病狂’,‘狗急跳墻’之類語詞形容犯罪嫌疑人。我認為,這是一個十分值得注意的進展,雖然在表面上看,它只是要求檢察官們在語詞風格上有所改變,但是,法律語詞事關刑事被告人的地位,事關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甚至關乎法治的基本準則是否得以遵循。事實上,考察一國法治的程度,法律話語是否足夠理性化乃是其中關鍵指標之一?!?/p>

3如何規范法律語言

3.1法律語言規范化的原則

法律語言的規范必須體現符合法律宗旨,體現法律的精髓,適應法律改革的精神。法律語言是圍繞公正和正義來規范的,什么樣的語言有助于弘揚法律追求的公正和正義,就是規范的語言。什么樣的語言和言語行為不利于甚至妨礙正義、公平、公正、秩序等法律的核心價值的實現,則需要加以規范;什么樣的語言或者語言行為不利于或者妨礙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平等、自由和權力,也必須加以規范。中國的司法改革的一個核心是建立社會主義的法治社會,依法治國。因此規范必須圍繞這個核心來規范。說到底,規范是圍繞法來規范。每一個行業都存在語言的規范問題,但是法律語言規范,卻有著一個非常重要的不同點:法律語言規范要受“法”的制約。

3.2法律語言規范的理論依據

法律依據。法律語言的規范必須有一定的理論依據。這個依據首先是法律依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二章第九條規定:“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备鶕强》?2002年)對兩個基層人民法院的抽樣調查,居然有超過60%的法官不知道我國有一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知道這部法律的人中,又有超過半數的人不知道該部法律中最基本的內容。相當一部分人不知道普通話和通用文字的基本含義。依照這部法律,包括人民法院在內的國家機關應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但是實際上,很多地方的法院都不講普通話,因此,法官帶頭違法,或者說在司法中犯法。關于法律文本的語言和法庭審判的語言,法律都有規定,我們必須將這些法律規定作為規范的基礎。目的原則。法律是有目的的——沒有無目的的法律。目的原則是指導法律語言規范的極其重要的原則。目的原則可以表述為:任何理性的人的理性言語行為都是有目的的。目的是言語行為生成的原因和發展的動力。目的原則是言語行為目的分析的基石。目的原則下的語用研究把目的置于中心地位,以目的為軸心來描述、分析和解釋言語行為,尤其重視人的主觀能動性、創造性、話語的策略性和選擇性(廖美珍,2005)。目的原則在法律語言規范研究中,可以作為規范性的原則來指導立法語言、司法語言和執法語言的規范,因為立法,司法,執法,乃至整個法律本身就是交際。

交往行為理論。哈貝馬斯的交往行為理論建立在對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還有韋伯的社會行動理論等)的批判和繼承基礎之上,雖然有過于理想化之嫌,但也具有極其重要的規范意義上的價值,可以成為法律語言規范的重要理論基礎。普遍語用學是哈貝馬斯在研究社會行為和社會規范的有效性,尤其是社會交往行為的有效性的過程中提出的一種語用學理論。法律規范和法律行為都存在有效性問題,因此按照普遍語用學的觀點,首先,任何一種法律行為都是言語行為;其次,對于法律行為意義的理解與解釋,只有在具體的語境(即對話)中才能真正實現,并獲得有效性;再次,為了實現有效的交往和溝通,交往者必須就交往規則達成共識,并共同遵守。因此,無論對法律文本抑或法律口頭話語的研究,都是對社會交往行為的研究,哈貝馬斯的普遍語用學都可以作為一種描述、解釋、規范或者批判研究的重要工具。

合作原則。合作原則是格萊斯1967年在哈佛大學做威廉姆·詹姆斯系列講座時提出來的,作者認為,“我們的口頭互動通常不是由一系列互不相連的話組成的,否則就不合理性。這種互動的典型特征——至少在某種程度上說——是合作的努力,每一個會話參與者——在某種程度上說——都意識到一個共同的目的,或者一組共同的目的,或者至少是一個互相接受的方向?!备鶕@一點,格萊斯提出會話的合作原則:“要按照需要做出你的會話貢獻,在需要做出貢獻的時候做出這種貢獻,根據你所參加的會話的共同目的或者方向做出這種貢獻?!边@一原則下面,有四個準則,(1)量的準則;(2)質的準則;(3)關系準則;(4)方式準則。每條準則下又各有子準則。雖然格萊斯的合作原則主要是用于解決會話含義問題的——即它首先不用用于規范人們的會話行為的——但是它同樣具有規范的意義和作用,因為它是基于人的理性之上的原則。我們在這里把它作為理論依據之一,取的是它的規范意義或者規范價值。這一原則無論對于立法語言的規范,還是對于司法語言的規范,都具有重要意義。

禮貌原則。法律和法律實踐實質上是一種交際活動,禮貌也是調節人際交往的重要因素。法律和禮貌不是互相排斥的,水火不兼容的。禮貌原則不僅僅適合日常的社會交際,也適合法律交際,特別是司法交際。但是,由于日常交際與法庭交際有很多的不同,因此我們應有批判地適用禮貌原則(Leech,1983)。

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法律語言的規范是言語行為的規范。法律是言語行為。法律實踐是言語行為的實踐。法律交際是言語行為的交際。言語行為是法律交際的最基本的單位。因此言語行為理論是我們的重要理論依據之一。言語行為理論是英國(日常)語言哲學家奧斯丁1955年在哈佛大學做威廉姆·詹姆士系列講座時提出來的。這種理論認為:所有的話語都是行為,研究這些話語的意義,就是研究成功實施這些行為的條件。一個言語行為可以抽象成三個行為:(1)言內行為;(2)言外行為;(3)以言取效行為,分別進行研究。言語行為理論是語言學上的一場革命,它徹底改變了人們對語言的看法,促動了語用學這門學科的產生。無論是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還是證人或者被告人,他們在法庭所說的一切話語都是言語行為,都有特定的時間和空間,有特定的生成和理解條件,具有特定的語力,具有與日常言語行為不同的特征和研究價值。由于言語行為理論是語言哲學(尤其是日常語言哲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言語行為語言哲學也是我們法律語言規范的理論基礎。

規范法學理論。本研究也屬于規范法學的一部分。因此規范法學理論也適合作為本研究的理論基礎。規范法學理論主要是從理論角度研究法律。關于這一點,我們將在面向法學讀者的刊物上再詳細論述。

3.3法律語言規范的方法

規范法律語言,應借鑒西方成功的做法,繼承中國的優良傳統,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世界是多元的,文明是有差異的,各國國情是不一樣的,因此制定的法律是不一樣的,法律的實施方式是不一樣的,法治的程度是不一樣的。我們要充分借鑒西方或者那些法制建設比較成熟的國家法律語言方面好的或者成功的做法,此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但是,借鑒西方的經驗,不意味著盲目全部照抄他人的東西,絕不是用他人的法律語言來規范我們的法律語言。同樣,我們研究語言規范要借鑒其他法系語言的優點,也不能完全抄襲西方法律的所有表述。漢語言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表意語言,普通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使用的是形式語言,因此,我們也無法完全用其他的法系的語言來規范我們的法律語言。

規范法律語言應遵循法律角色的要求。規范因角色而異,而角色又受制于目的。目的有機構目的,有個別具體行為的目的。人民法院、檢察院、以及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這些職業的設立,都是為了一定的目的。在同一個法律領域,在總的目的上,從宏觀上說,他們的目的是一致的——正義;但是在追求正義的過程中,在局部上,在微觀方面,在具體案件上,在參與具體的訴訟活動時,他們的目的又各不相同。比方刑事審判中的公訴人和辯護律師,他們的總的目的是一致的,但是在具體案件上,公訴人的目的是“控”,而律師的目的是“辯”。目的不同決定這些人的出庭角色不同,而角色不同必然導致語言和采取的語言策略的不同。因此,我們把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語言分而論之。但是,他們畢竟使用的是同樣的語言——漢語,目的都是說服,因此,有些語言問題和語言規范是具有共性意義的。

規范法律語言應基于實際調查。規范不能想當然,要立足于現實,要做廣泛調查。我們應對現有的立法語言、司法語言和執法語言進行大規模調查,建立完備的立法語言、司法語言和執法語言的語料庫。然后作出全面的定量和定性分析,總結規律,發現問題,繼承優秀的東西,摒棄不好或不合適的成分。這種調查和研究既是歷時的,也是共時的,以共時為主。

規范法律語言應注重可操作性,強調務實性、實用性、平實性。既然是規范,就必須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實用性,不能光談空話和大話。尤其是通過對實際問題——特別是那些不為人重視的“小”問題——的分析,著手于小處,著眼于大處,制定相對穩定的規范條例。即是說,我們要給立法者和立法部門提供立法語言的規范,供立法者在立法時遵守和參考,也要給司法者和執法者提供一些具體的規范,供他們在司法和執法實踐時遵守和參考。

3.4制定法律語言規范的參與者

法律語言的規范絕不是哪一個人、哪一個部門、哪一個領域的事情或者專利。除了上面所說的那些作為學科研究的任務外,國家應該慎重考慮成立專門的法律語言規范化委員會,協調和組織法律語言規范化的工作。參與者應該包括下述人士和部門。首先是法學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前者包括專門從事法學研究的法學家,因為這些人具有相關的法學和法律知識,能夠保證法律語言的規范不會離開法律的軌道。后者主要是法官、律師、檢察官,這些人工作在法律實踐的最前沿,熟悉法律語言在法律實踐和交際中的作用和重要性,特別是存在的問題。他們的經驗和意見能夠彌補遠離法律實踐的法學家們的缺憾。其次是語言學家(特別是法律語言學家)。在某種意義上說,法律就是語言,法學就是語言學。因此,我們非常需要語言學家的知識和智慧。在法律語言規范化問題上,語言學家的知識可以彌補法學家和法律工作者的不足。最后,我們需要三個重要的部門的參與和支持,一是全國人大相關的法律委員會,二是最高人民法院,三是最高人檢察院,四是司法部。這些部門是立法和司法的關鍵部門,沒有他們的參與和支持,法律語言的規范化也是一句空話,落不到實處。

4結語

規范是動態的。規范的動態性意味著一是要經常規范法律語言,二是要打破法律語言神圣化的神話。法律之神圣在于:即法律是嚴肅的,違法必受懲罰。但這并不意味著法律語言也是神圣:即法律語言沒有問題,誰也不能批評或者修改法律語言。打破法律語言神圣的神話是法律語言規范化的前提和一項重要任務。

規范必須注重細節。法律在于細節,權利在于細節,權力在于細節,正義在于細節,公正在于細節,平等在于細節,秩序在于細節。細節追求是法律語言規范和規范研究高揚的旗幟,貫穿法律規范的靈魂。法律,構成法律內涵的權力、權利、公正、正義、秩序等等不是遙遠的概念,而是活生生的日?,F實。Conley和O''''Barr在《語言、法律和權力》一書中說:法律的權利與其說是在高等法院的判決和立法公告中體現出來的,倒不如說是通過法律應用的細節表現出來的,即是說,是在遍布全國的律師事務所、警察局和法院的每天發生的法律活動中體現出來的。權力的實現、行使、濫用以及被挑戰都是在這些活動中完成的??偠灾?,權力決不是形而上的東西。而法律應用的細節是由語言組成的,在法庭每天上演的成千上萬的“戲劇”是由語言這個工具完成的。因此,研究這些“戲劇”的話語和這些細節的語言就可以、也就是揭示法的權力。同樣,研究語言的規范,就是研究語言使用細節的規范。我曾聽說有學者看了我在《法庭語言技巧》中提到的那些語言規范時,抱怨說,太苛刻,太嚴格。我的回答是:當我們的話語涉及到當事人的權利、權力、財產、金錢、乃至生命的時候,我們無論怎么苛刻都不為過分。

法律語言的規范,既不是以讓法學家們感到舒服、愜意和過癮為標準,也不是以讓語言學家們高興、滿意為目的。規范不是為了國家領導人高興,更不是為了法律本身。規范是為了被法律規范的所有人,特別是廣大的沒有受過專門的法律(學)教育的普通民眾,為了讓法律更好地為被法律規范的所有人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從而真正地實現法治。因此,法律語言應該是讓越來越多的人覺得越來越好懂、越來越有利于交際,而不是相反。在終極的意義上說,規范就是要把法律“搞沒了”。規范不是為了讓法律永恒。規范法律語言,是為了讓法律更好地、更有效地規范人的行為。作為法律語言規范化的結果,人們能夠越來越好地守法,法治的目的就能達到。逐漸地,所謂的“法”實際上處于一種既存在又不存在的狀態,過渡到法律無需存在的狀態。這是法律和法制(治)的最終理想。也是人類的最高理想、最高級的狀態。從這種意義上說,法律語言規范是一件最偉大和最神圣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