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傳統角度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8 0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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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作者認為,在法律樣式上可以說,世界的大趨勢是走向東方,走向“混合法”?!盎旌戏ā笔沁@樣一種法律實踐的樣式:當成文法宜于社會生活時便運用成文法來裁決案件。當無成文法或現有成文法不宜子社會生活時便創制和適用判例。當立法時機成熟時將判例加工上升為成文法條。在成文法條后面附以若干判例。今天法制建設的使命之一是,自覺重構與完善“混合法”體制。完善“混合法”的關鍵是完善判例制度。
為此,作者提出了完善我國判例制度的八大要素。
1人類法律實踐的規律性表現在法律樣式上,即是以“立法至上”為理論支柱的“成文法”、以“司法至上”為理論支柱的“判例法”,和上述兩者相結合的“混合法”,其代表便是英國法律傳統、大陸法律傳統和中國法律傳統。
2“成文法”的優點是統一和集中,便于理解和運用。其缺點是割裂了立法與司法間的內在聯系,限制法官的主觀能動精神,使法官形同一般官僚,成為依法操作的工匠。它既不可能包攬無余,又難以隨機應變,其可比性不強。
3“判例法”的優點是詳細具體,可比性強,易于隨機應變。其缺點是過于龐雜,使人難以理解和運用。這一特點使法律失去民眾的基礎而成為法律專業人員的專用品。法官的優越地位使他能夠選擇他認為合適的判例,從而給法官的主觀能動性留有大多的用武之地。
4“混合法”是這佯一種法律實踐的樣式:當成文法宜于社會生活時便運用成文法來裁決案件。當無成文法或現有成文法不宜于社會生活時便創制和適用判例。當立法時機成熟時將判例加工上升為成文法條。在成文法條后面附以若干判例(原始判例或經過加工的判例要旨)?!盎旌戏ā睒邮奖苊饬恕俺晌姆ā?、“判例法”自身的缺欠而又集中了兩者的長處,它體現了人類法律實踐活動的內在規律性。
5中國法律傳統的重要基石是“混合法”。古代先民從更為宏觀的視野來認識法。古代的“法”字,正是法官決斷爭訟所形成的行為規范之義。古人既沒有視法為神圣之物而頂禮膜拜,也沒有輕視“判例法”的偏見。在“人”與“法”這個古老而普遍的法哲學命題上,古人的結論是“人法并行”,這就使“成文法”的權威——皇權,和“判例法”的精髓——法官的主觀能動性,有機地結合在一起。
6中國的“混合法”是以“成文法”和“判例法”的相互結合和轉化來實現的。在數千年的法律實踐中,中國法律傳統既經歷了“判例法”時代(西周、春秋),即“議事以制”(選擇合適的先例來斷案),“不為刑辟”(不制定成文法典);又經歷了“成文法”時
代(戰國、秦朝),即“諸產得宜,皆有法式”,“事皆決于法”。此后便是“混合法”時代(漢至清末),即“有法者以法行,無法者以類舉”(茍子語,類即判例及判例所體現的原則)。
7在“混合法”中,“判例法”起著重要作用。從西漢的“春秋決獄”,“決事比”,晉朝的“法比都目”、辭訟比”,唐代的“法例”,宋元的“斷例”,明清的“例”,及至民國初期大理院的判例,法官用創制和適用判例的方法彌補成文法典之不足,填充其空白,并用判例具體詳細可比勝強之長,助成文法之短,并為成文立法創造了前提條件。
8“分成文法”和“判例法”本來是對立的東西。在中國的“混合法”時代,兩者之所以能夠相安無事、并行不悸,主要原因是:一,皇權至上的集權政體諧調兩者的矛盾,使兩者圍饒皇權這一核心來運轉;二,封建王朝地廣人眾,導致政治上的集權,而在法律上則是既需要集權又難于集權,其結果是既需要成文法典又需要各級法官(地方行政官吏兼理司法)因地因時制宜,在法律實踐上實際上是“人法”并重、“君臣共治”;三,在法律觀念上,古人沒有只承認成文法而無視判例的偏見,加之,重要的判例常常經過朝廷的審核和御批,判例的價值反而高于成文法典。
9中國法律的近代化是在救亡圖存的民族斗爭中進行的,由于歷史條件的限制,使得當時的法律家們不能全面地面向外國法律文化成果,從容不迫地加以評判和選擇,從而使中國法律的近代化實際上成了“大陸成文法系化”。在“三權分立”、“司法機關不得染指立法事務”等理論的影響下,主持“清末修律”的法律家們在引進西方進步法律原理的同時,拋掉了中國固有的“判例法”(比附援引)傳統,開啟了向“大陸法系”(成文法)一邊倒的風氣。
10但是,法律傳統是不能中斷的。與清末法律家的愿望和設計相反,在民國初期,在封建法律不能用,清末移植的外國法律不便用的特殊社會條件下,大理院的法官們在“司法獨立”的旗幟下勇敢地創制和適用判例,把“判例法”搞得有聲有色。
11國民黨政府時期,“混合法”理論再度出現并影響著當時的法律實踐活動。司法院長居正曾指出:成文法與判例只有形式之別而無本質的差異,中國歷來就是判例法國家,與英美法系差不多。其間,編纂、研究判例、判例要旨、解釋判例要旨的成果層出不窮,關于判例的效力和適用等,已有明文規定。
12新中國初期,在無成文法典的情況下,司法審判是在有關政策(民事政策、刑事政策)的指導下進行的。這就使得法官的主觀能動性和判例發揮著實際的作用。1956年、1962年全國兩次司法審判工作會議都強調:要注重編纂典型判例,經審定后發給各級法院比照援引。從而使“判例法”獲得發展的機會。
13改革開放以后,中國迎來了法制建設的黃金時代。而法制的恢復與繁榮是以成文立法的加強為標志的。在短短的時期內,大量的成文法典、法規間世了,從而告別了“無法可依”的時代。但是,社會生活的復雜化和生活節奏的加快,暴露了“成文法”的固有缺欠。因為它既不可能包攬無遺,又不可能隨機應變。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報開始刊登典型案例,這是一個偉大的選擇和嘗試。它向世人宣告:用判例來彌補成文法之不足是一個有效的方法。與此同時,法學界開始重視判例的研究,此間,不少學者提出在我國設立判例制度的主張。這一切活動,不論是立法司法,還是研究探討,都自覺或不自覺地朝著共同的方向前進,這個方向就是中國固有的“混合法”。
14一個世紀以來,西方兩大法系各自都發生了方向性的變革,它們打破自己傳統理論的束縛,不斷向對方靠攏。比較法學者清楚地發現了這一變革。但是,比較法學者的缺欠是草率地宣布中國法系為死亡的法系。事實上,中國法系或中國法律傳統是由兩大基因構成的:一是“集體本位”(與西方個人本位相對應),二是“混合法”(與西方兩大法系相對應)。這兩大基因至今未絕。可以說中國法律傳統歷經數千年一氣呵成至今猶存。不僅如此,中國的“混合法”是中華民族聰明才智的結晶,也是人類法律實踐活動內在規律性的反映。西方兩大法系在法律樣式(立法司法活動的基本工作方式)上的共同發展趨勢是“混合法”。這種趨勢與其說是向別人學習,不如說是自身發展的內在需要。在法律樣式上可以說,世界的大趨勢是走向東方,走向“混合法”。
15在今天的法制現代化建設中,我們既不應拒絕學習外國,又不應割裂歷史傳統,而應向規律學習。今天法制建設的使命之一是,自覺重構與完善“混合法”體制。完善“混合法”的關鍵是完善判例制度。這是需要一代甚至幾代人為之奮斗的偉大目標。
16完善判例制度是一個巨大的法制工程。它需要:一,糾正輕視判例的傳統偏見,借鑒英國判例法和中國歷史上判例法的優秀成果;二,樹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普遍的正義原則,作為立法司法活動的指導原則;三,形成高水平的操作能力強的法官群;四,使人民法院真正成為評判是非并予制裁的社會正義的崇高代表;五,一個行之有效的不斷自我更新的成文法典群;六,統一的選擇、審定判例和編纂判例的機構和相應的咨詢研究機構;七,與此相適應的法律教育、法學研究工作;八、一個允許判例制度生存發展的政治條件。
17在今天特殊歷史條件下,從事判例研究具有戰略意義。一切有志于此的法律工作者,應當自覺意識到這一歷史使命——因為它艱巨,所以才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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