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問題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8 0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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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問題管理論文

當前基層法院的執行工作總體上是朝好的方向發展,特別是今年以來,通過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布署的規范執行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改工作,執行行為的公正性得到進一步保障,促進了執行工作的實際發展。今年1至10月,廣西南寧市江南區法院執行案件的實際結案率同比提高11.85%,執結標的額同比提高48%,當事人的投訴宗數明顯減少。然而,執行工作也有令人擔憂的方面,其中,長期困擾法院的“執行難”問題仍無法徹底解決的主要問題。影響解決“執行難”的因素有其多樣性,既有存在共性的相同原因,也有因地域、經濟發展差別引起的外部困難。

一、基層法院執行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分析

(一)現階段執行工作人員的綜合業務能力還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執行工作的要求,人員業務素質相對較低和結構不合理的問題較為突出。

幾年來,各級法院都大力開展業務專業培訓和學歷再教育等工作,法院執行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不可回避的是,執行工作人員的綜合業務能力仍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執行工作的要求。原因之一是執行工作本身就是有一定難度的工作,除了要求執行人員具備扎實的理論功底和業務知識外,還要有高超的人際交流和外出調查能力。此外,高度的敬業精神和毅力恒心也是做好執行工作的條件之一。可見,執行工作人員無論是在業務綜合素質或處理、決斷事務能力方面的要求都不低于審判人員。

但是作為目前普遍的現象,執行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總體上要比審判業務庭的低,是法院內部眾所周知的事實。主要體現在:在日常工作中,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掌握的量較少,學習和掌握所花的時間更長,準確理解和領會乃至深入研究的能力相對較差;對工作不足的發掘、歸納、分析、調研以及解決能力相對較弱;在日常工作中,按部就班地套用“老經驗”、“土辦法”的多,改革創新的點子少;遇到新問題、新情況主動調研分析、攻堅克難的少,束手就策、或等或放的多;等等。

此外,從事執行工作人員在結構上明顯不合理。以江南區法院為例,執行庭全庭在編人員9人中,庭長、副庭長3人,審判員2人,書記員4人,書記員人數占了全庭的45%。由于工作量大,原本沒有獨立辦案權的書記員也只能充當審判人員來使用。且不論其獨立辦案合不合法,由于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理解運用以及辦案經驗等因素的影響,客觀制約了執行工作效率和質量的進一步提高。

(二)案件增多、人員偏少,執行工作人員大多感覺身心力交瘁。

當前,人民法院從事執行工作的人員配備與案件增加的比例不平衡,執行工作人員幾乎長年處于超負荷狀態。以江南區法院為例,全體從事執行工作的人員為10人(含1名擔任內勤的聘用書記員),在全院干警(未含所屬法庭人數,下同)中所占的比例情況為:在編人員9人,占全院在編人員的19%;全庭工作人員10人,約占12.6%。由于從事執行工作人員偏少,人均辦案量必然偏高。該院三年來受理各類審判案件4532件(2005年統計至10月,下同),受理執行申請案件2165件,各審判業務庭(含立案庭送達和訴訟保全工作人員)人均受理案件數為156件,執行庭的人均受理案件數則為216件,人均比審判庭多出30%。同時,由于近年來訴訟制度的改革和證據規則的不斷完善,審判法官及其輔助人員外出調查取證的工作量大為減少,因此,執結案件的訴訟成本遠遠高于審結案件。

就整個執行部門而言,近三年來執行庭人均年均受理新案約70件左右,即使全年365天都不休息,全部執結完畢也要求平均5天左右既執結一件案件,包括完成送達執行通知書、調查和核實財產情況,送評估、拍賣、強制騰遷以及強制執行扣劃、交付等大量的工作事務。而事實上,由于受司法環境、法院辦公條件以及執行工作人員個人等因素的制約,目前法院維持60%左右的實際執結率已是在干警高負荷的條件下取得的。執行人員長期心身俱憊,必然導致結案率下降、辦案質量粗糙、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無法高度統一等,這也是基層法院的普遍現象。

(三)開展學歷教育、專題活動與工作時間存在矛盾突出

開展學歷教育以及各類專題活動與工作時間之間存在的矛盾,也是目前基層法院工作中遇到的較為突出的問題。據統計,目前江南區法院近80%的執行人員要進行學歷教育(包括專升本、攻讀研究生班等)或參加司法考試。一年中這兩項學習所占用的時間至少為一個月以上,再加上院、庭內統一布置的各種專題學習、教育、培訓等,能用于工作的時間并不多。每年到這些活動的高峰期,當月的結案率都要大幅下降,當事人的上訪、投訴率都會提高。如2005年本科學歷學習和司法考試復習高峰期在6、7、9月間,該院執行案件當月結案數即比5月份分別下降60%、78%和82%。雖然磨刀不誤砍柴功,但占用大量時間進行學習、考試對當前執行工作案多人少的狀況無異是雪上加霜。

(四)工作成效評價和獎懲機制未真正形成,效果不明顯

目前,對執行工作和執行人員的工作成效評價和獎懲機制未真正形成,還是沿用全院審判庭人員統一的評價辦法,沒有全面反映出執行工作的內在特點,因而所應起到獎懲作用較小,效果不明顯。

(五)有效的新辦法新措施少,解決新問題的點子不多

受工作壓力和業務能力的限制,執行人員在創新工作方法和解決問題上的新點子不多,工作只能維持在原有的軌道上運行。

綜合以上的情況不難看出,為什么每年都想方設法解決“執行難”并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努力,卻始終不能徹底解決而不得不走上惡性循環的老路。究其原因很多,內在根源之一就是人員數量偏少、工作量偏、業務素質相對較低、沒有建立有效的評價和獎懲機制。

二、關于解決對策和建議

解決“執行難”自然不是短時間內能一蹴而就的,很多問題也不是單靠法院一家就能解決的。但是,通過法院內部工作機制的改善和改良,對解決或緩解“執行難”肯定是有益的。解決問題,離不開領導重視,包括思想意識上的重視和實際行動上的重視。當前要借最高法《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的東風,積極進行執行工作的探索和改良。

(一)加大專業培訓、考核的工作力度,提高人員的綜合業務能力。加大專業培訓、考核的工作力度,實行嚴進嚴出,保證不走過場。即保證每一個從事執行工作的人在規定時間內受到正規的高水平專業訓練這項制度能真正落到實處,沒有應訓不訓的現象。接受訓練的,要進行認真、嚴格的考試、考核,保證被訓人真正地學到和掌握相關的業務水平和技能。同時要建立正常的人員交流、學習機制,避免審判人員到一個業務庭后就一成不變。通過交流,把業務水平高、工作作風過硬的人員安排到執行庭,從而帶動提高全庭的綜合能力。

(二)解決案多人少的突出問題。一是積極向上呼吁,爭取增加法院人員編制。二是領導要轉變觀念,在內部進行較大規模的人員結構調整,逐步增加從事執行工作人員的數量,從目前近20%的比例提高到30%仍至更高。三是實行定期交流:院內干部在進入審判庭上崗前、提拔任用前,都要先到執行部門工作一至兩年以上,這一措施既能增加從事執工作的人員數量也對提高執行人員的整體業務水平特別是理論、調研工作能力水平。四是對部分工作進行分流。鞏固財產的評估和拍賣剝離做法,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進行案件執行前的準備和執行當中的聽證等工作與執行人員、執行庭進行剝離,既符合分權制約的方向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執行工作壓力。

(三)實行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分類管理,解決工學矛盾問題。真正把好進人關,堅決杜絕本科以下學歷的人員進入法院而形成負擔。逐漸提高進人門坎,把通過司法考試作為進入法院特別是進入審判、執行業務部門的先決條件。對“老人們”做出硬性規定,為各類占用工作時間的學習和考試定出統一的嚴格時間限度。

(四)開拓創新,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首先是繼續抓好調研工作,形成大家都來關心執行工作的大調研格局。規定直接從事執行工作的人員要多動腦筋,其他部門的人員特別是審判業務的法官也要為解決執行難出謀劃策,把調研成果及其轉化作為能否進入審判業務庭工作和提撥任用的重要參考依據。其次是上級法院應及時出臺有關配套方法和指導措施,就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提出統一的改革方向,避免轄內各法院各行其是或無所適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