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基本原則論文
時間:2022-09-16 03: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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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經濟法基本原則是貫穿經濟法體系的指導思想。經濟法基本原則可以概括為適度干預原則和社會公正原則,前者主張對干預行為進行必要的約束,后者強調處理好效益、公平以及持續發展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經濟法;適度干預原則;社會公正原則
1經濟法基本原則概念
原則一詞來自拉丁語PrinciPium,譯為“開始”、“起源”“基礎”。按中國的《現代漢語詞典》釋義為:“說話或行事所依據的法則?!备鶕恫既R克法律詞典》(BLACK′SLAWDICTIONARY)所下定義:所謂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準則,一種構成其他規則的基礎或根源的總括性原理或準則”.因此,法的基本原則是法的靈魂,任何國家的法尤其是經濟法都不可能沒有基本原則。但是基本原則不同于成文法的具體條文加以確定或宣示的,基本原則通常只是一種觀念,一種法理,存在于各國立法者和國民的法律意識中。它是一種抽象的理念,也是無形的。盡管如此,但它“往往直接反映了法律體系或其中一組成部分的基本價值目標,是法律體系或部分法的指導思想和觀念基礎,它應當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是”法“的組成部分,需要指出的是它在形式上不具備法律規則的三要素,在于其比規則更具有穩定性、適用性。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具有”普通性、法律性、經濟法特性,在于混淆了基本原則與法律規則不同特征。
2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決定政治,政治是經濟的集中表現。國家作為一種典型的政治結構也是由經濟基礎來決定并反作用于經濟基礎,在調節經濟運行的正?;^程中發揮著巨大的功能。經過對市場經濟發展史的考察,很容易發現單純的市場調節總是包含著一定的自發性、盲目性和滯后性,市場失靈往往會造成資源的巨大浪費。國家以積極服務的態度來協調經濟運行,這種協調主要是通過法律手段來進行,其中,作為主力軍的經濟法就應該調整國家在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具體來說,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觀調控關系、市場規制關系、社會保障關系和國家投資經營關系。通常情況下,宏觀調控關系是經濟法毋庸置疑的一類調整對象,國家利用自己擁有的信息和資源優勢對經濟運行進行引導,以期矯枉糾偏,使經濟運行于正常軌道,保持持續、快速、穩定的發展勢頭。市場規制關系中,國家機關或其他公共機構會對市場活動進行監管,制止某些違反游戲規則的不當競爭行為,保證交易的公平和順暢。
3經濟法的兩大基本原則
從表面上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沒有過多的聯系,但實際上兩者同屬于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問題,后者說的是經濟法主要涉足和解決哪方面的問題,而前者則指明了在整個實踐過程中,經濟法解決上述問題所應遵循的指導思想和原理。
3.1適當干預原則
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是伴隨“市場失靈”,問題的出現、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而得以產生的。適當干預原則是體現經濟法本質特征的基本原則。這是因為:其一,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域決定了該原則應成為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即經濟法主要是調整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由此,適當干預原則成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便順理成章。其二,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所體現的國家干預手段只能是一種在充分尊重私權基礎上的、范圍有限的國家干預?,F代經濟法也正是在這樣的認知前提下構建了自身的規則體系和理論框架。故將適當干預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正體現了現代經濟法的發展趨勢和本質要求。所謂適當干預,指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應當在充分尊重經濟自主的前提下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一種有效但又合理謹慎的干預。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其確切內涵有二:
(1)當干預。意即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對社會經濟主體及經濟活動之干預必須依賴于法律之規定,不得與之相抵觸,也不得在法律并無授權的情形下擅自干預。為此,必須做到:首先,干預權力擁有者權力之取得必須來源于法律之規定,國家對社會經濟干預時須干預有據;其次,國家干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之程序?,F代經濟法十分關注程序的法治化建設,強調國家干預之程序化運作。因為只有通過嚴格的程序,才能在充分對話的基礎上實現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也便于決策之執行。
(2)謹慎干預。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在進行干預時應謹慎行事,符合市場機制自身的運作規律,不可因干預而壓制了市場經濟主體之經濟自主性與創造性。
3.2維護社會公正原則
通過適度干預原則的分析可以看出作為經濟法基礎性原則總體上體現了國家的權力。不僅市場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代表國家行使管理權的各個政府職能部門同樣也是經濟法的主體,其擁有經濟法賦予的權力,同時也受到法律的制約。這樣維護社會公正原則便應運而生。在這里
應該區分經濟公平與公正。公平以廣義理解應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力求實現的價值目標,當然在這之中也蘊涵著平等主體之間的公平。這是從廣義上所理解的。公平可以從兩個角度進行理解:其一,實體公正。指社會各種資源,社會合作的權益和負擔分配正義的問題;其二,程序公正(訴訟正義),是社會爭端和沖突解決正義問題。
經濟法作為經濟固有之法,作為國家管理經濟的重要手段,在構造公平分配制度設計上,融合法哲學及經濟學理論成果,從而最終建立自己的社會公正體系。
其具體內容如下:
(1)實體權利或資源配置中的公正。這些實體權利的具體行使指特定經濟主體具備法定條件依法取得一定利益之權。從中體現著權力-權利,權利-權利之間的配置關系。對權利的具體合理的配置,意味著不同主體在擁有實質權中的差異性。
但是這種差異性是符合法理的配置要求。它是與主體間的能力,實力及對社會的貢獻等條件的差異性相均衡的;是與主體的承受能力,從社會中獲取的權利等條件的差異的均衡。
(2)經濟權力分配中的社會公正。作為政府等職能管理部門管理經濟來講,在權力分配上有所差異。但是其與橫向的權利來講也應是一種具體的公平與公正。這種權利(力)義務對等關系也是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的要求合理配置的,而最終對于社會來講是一種合理的配置方式。
(3)維護社會公正的合理性。首先,社會公正原則針對的是在國家與市場關系中,排除政府行為的任意性,在現行的法律關系中嚴格依法行政,對市場主體一視同仁,達到相互制約的程度。國家政府部門執法公正,嚴格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尤其是自由權實現的根本保證。其次,則是在司法活動中實現社會公正。司法機關在將實體法中制度觀念貫徹到審判結果,體現出經濟審判的特殊性,使違反經濟法律法規行為得到合理的規制。
因此,綜合來講維護社會公正原則,作為經濟法目的性原則理應在經濟法基本原則中有一席之地,作為目的性原則與適度干預原則實現他們之間相互協調、促進,為經濟法基本理論和實踐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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