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基本原則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31 06: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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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基本原則分析論文

一、商法基本原則概述

要確定商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先弄清商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及其內涵。筆者認為,商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反映商事關系的本質特性,體現商法的基本內容,統轄商法的具體制度,并貫穿于商法規范的共同準則。商法的基本原則與民法的基本原則既有聯系也有區別。商法基本原則不是民法基本原則在商法領域中的具體體現,而是商事關系客觀要求的集中反映,是商法基本精神的科學抽象,商法基本制度和一切規范的共同綱領。商法的基本原則也不同于商法的具體規則。

二、商法基本原則的重新確立

商法的原則涉及許多方面的內容,對于現代商法之進步性的重要標志。筆者在借鑒前人優秀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通過商法的基本原則的界定標準的確立,認為商法的基本原則至少應該有以下幾個:

(一)商事主體嚴格法定原則

商事主體嚴格法定的原則,在通常意義上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商事主體的類型法定,商事主體內容的法定和商事主體的強制公示等方面的內容。

1.商事主體的類型法定,也可以稱為市場的準入主體,各國商法一般都會對商事主體的類型做出明確的規定,投資者只能按照法律規定的類型設立商事主題,法律禁止當事人任意創設非法定類型的商事主體?!爱斒氯岁P于商事主體之創設或變更,本質上僅具有法定范圍內自由選擇的法律可能性”。

2.商事主體的內容法定,即商法對商事主體的實質性條件作了明確規定,投資者只能在完全具備這些實質性條件時,才能成立相應的商事主體。對此,現行學術界,普遍認為,商事主體內容法定要求必須強化商事主體的登記管理制度,對各種商主體進行統一、規范的登記,加強管制。但是筆者認為這很容易走向另外一個極端,過分僵硬的規定由于缺乏廣泛的社會認同,導致普遍的違規行為和違法不究現象,從而會給不法交易者以更大的可乘之機。

3.商事主體的強制公示是指對商事主體登記內容予以公示,其登記事項不僅應設置于登記機關,還應公告、備查、通知等方式令交易當事人或第三人知曉。如我國公司法中要求的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的登記公告。

(二)確認營利和保護營利原則

正是在這樣一種傳統商法的基本原則的指導之下,行為人可以遵循“私法自治”精神,竭力追求盈利經營,并且在這種經營活動中,他享有較大的自治權利和較小的社會責任。由此,人們始終確信,盈利精神是傳統商法最重要的特征,是商行為區別于非商行為、商法區別于其他法律部門的最重要的標志之一。

在上述思想知道指導下,傳統商法理論中利潤第一、盈利至上的原則在一定程度上遭到否定。相當一部分法學家認識到,盈利雖然是商法所保護的商事經營活動的重要特征,但已不再是最高目標,法律必須盡最大可能去阻止那些不公正或對他人及社會產生消極影響的盈利行為。

(三)維護交易安全原則

商法上對交易安全之維護,主要表現為要式主義、公示主義、外觀主義及嚴格責任主義等等規則。

1.要式主義也可以稱為強制主義,是指商事交易形式須依照法律的嚴格規定,任何交易的當事人均不得任意加以變更,例如我國公司法關于公司章程、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等方面的規定,有利于規范商事主體的商事行為,從而也就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

2.公示主義是指交易當事人對于涉及利害關系人利益的營業上事實,負有公示告知義務,其目的在于保護交易相對人或不特定第三人。我國公司法關于公司登記的公示,即公司設立變更和注銷登記公告制度就是公示制度的要求之一。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而信用的建立又不是憑空所能達到的。它需要一系列相關制度的配合和保障。公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無疑可以增加商事交易主體相互之間的信任度,同時也就能夠較好地維護交易的安全。

3.外觀主義是指按照商法要求,商事主體或商事交易的一些重要事實必須通過一定的外在形式顯示出來,即使外在的顯示與內在的事實不一致,商事主體仍須受此外觀依賴者的利益得以維護,整個社會的交易安全得以保障。票據法上的無因性與文義性就是體現了外觀主義。

4.嚴格責任主義指為保障交易安全,特別地加重商事交易中某些行為人的責任。這是由于商事交易的大量性與反復性,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避免企業在交易中發生障礙而設。例如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等等,對于保障相對人的利益,對于維護交易安全都有很大作用。

(四)保障交易迅捷原則

實踐中,各國的商事立法關于保障商事交易迅捷原則方面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交易簡便。各國商事立法通過簡化交易形式,以強行法預先確定交易的大部分內容,只將少部分內容留待當事人約定,形成商事交易的證券化和格式化?,F代商法中廣泛采用的票據、提單、保險單、流通證券即是此種形式的典型。其二,短期時效。短期時效也是商法為了達到交易迅捷而做出的規定。其三,交易方式和交易客體的定型化。也就是商事交易形態與交易客體的定性化兩方面。前者是指通過強行法規則預先規定類型的典型交易方式,使商事交易的方式的定型化。后者是指交易對象的證券化和商品化。

(五)維護交易公平原則

商法為了反映價值規律的要求必須貫徹交易公平原則,交易公平有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之分。兩者既有聯系也有區別。形式公平又稱為起點公平,注重程序和過程,實質公平則注重結果和平衡。現代商法不僅注重維護交易的形式公平,而且還注重交易的實質公平。20世紀以來,由于行業壟斷和行業集中的大量出現,商事交易主體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很難平等。往往一方是勢力強大的壟斷企業,另一方是勢力弱小的中小企業和自然人,他們之間很難進行平等的磋商和討價還價。因此,現行商事立法既要從商事主體地位平等和意思自治等方面追求商事交易的形式公平,更要從保護弱者、情勢變更、定式合同免責條款限制和反壟斷等方面追求商事交易的實質公平。從而真正實現商法維護交易公平的精神。

綜上所述,商法原則是商法學理概括的產物,它貫穿于整個商事法律關系。商法基本原則是整個商法學基礎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科學界定不僅是健全和完善商法理論的需要,同時對立法司法實踐都有重大的指導作用。特別是在當前市場經濟發展進入新階段的情形之下,正確界定商法基本原則,從而使商法能更好地經濟建設做出貢獻,無疑是有重大作用的。

參考文獻:

[1]雷興虎.商法學.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

[2]范健,王建文.商法的價值源流及本體.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3.

【摘要】商法原則是商事法律規范的出發點和歸宿,準確地定位商法原則關系到商法體系與基本內容的確定。商法基本原則應該反映商事關系營利性的特征,應貫穿于全部商法規范,應體現各國商法的共性,適應商法國際化趨勢。重新界定商法的基本原則應該為:商事主體法定原則,維護公平交易原則保障交易迅捷原則和保障交易安全原則。同時,筆者無意停留在界定基本原則本身的層面,而是在新的時代背景之下,重新審視這些基本原則。

【關鍵詞】商法標準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