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立法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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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至今沒有一部完整的憲法,主要由在各個不同歷史時期通過的憲法性文件構成了它的憲法,其中包括1867年英國議會通過的《不列顛北美法案》,1867-1975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以及1982年加拿大議會通過并由英國女王批準的《加拿大憲法法》。1981年12月2日和8日,加拿大議會兩院通過了《加拿大議會致英國女王請求書》和《使加拿大參議院和眾議院請求生效法》,并送交英國議會審議。呈文附件包括了《加拿大憲法法》。1982年4月17日,英國女王宣布:終止英國議會為加拿大立法的權力,英國議會的立法不再作為加拿大法律的組成部分適用于加拿大;女王還簽署了《加拿大憲法法》?!都幽么髴椃ā芬幎?,憲法是其最高法律;任何法律如果不符合憲法的規定,其不符合的部分是不發生效力的或者是無效的。
加拿大的聯邦議會及其立法職權
憲法規定,加拿大是聯邦制國家,聯邦議會是最高立法機構,由英國女王的代表——總督、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加拿大總督作為英國女王的代表,其職位只是象征性的,沒有行政實權??偠降闹饕氊熓钦偌徒馍⒆h會,任命民選產生的總理及其政府,簽署議會通過的法案,接待來訪的國家元首,接受外國使節遞交的國書,為三軍將領授銜和為國家做出杰出貢獻者頒獎等??偠竭€是加拿大軍隊的最高統帥。
加拿大聯邦議會每年開會約27個星期,時間通常從9月開始至次年6月。共約175個會議日。1991年改革為134個會議日,為了彌補減少會議日帶來的時間損失,每一個會議日增加一個小時,并相應減少了施政演說、預算辯論、“反對黨日”等的時間。逢國家法定節假日議會休息。議會休會期間,議員均回到自己的選區工作。參議院每周開會時間集中在星期二至星期四。眾議院則從周一至周五都開會,星期一為上午11點至晚上7點,周二至周四為上午10點至晚上7點,周五為上午10點至下午2點30分。星期一至星期四晚上會議結束前半小時,是法定的眾議院辯論時間。議會議員必須與選區選民保持密切關系,“在眾議院開會的周末以及在休會期間,他們都必須盡可能多地回到自己的選區,只有這樣才能與選民接觸,研究他們的問題以掌握第一手資料?!?/p>
參議院共有105名議員,名額按各省人口比例和歷史形成的慣例分配,任職無限期。從憲法理論上講,參議院與眾議院在立法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除不具有財政立法的提案權外,參議院擁有眾議院的一切權力。”參議院有權提出大部分法案,修改或者否決眾議院的法案,但由于各種政治原因,參議院從一開始就只能起到從屬作用,它的實際職權大致局限于審議私人法案、調查涉及公眾利益的爭議,以及出于政治考慮的有限范圍內復議眾議院所通過的或者等待通過的法案。加拿大歷史上設立參議院的主要目的是制衡眾議院的立法,使立法更加慎重、完備。雖然憲法授予參議院享有與眾議院基本相同的權力,“雖然參議院在議會大樓中部那些裝飾華麗的紅色大廳內擁有表面上的權力象征,但事實上它在立法程序中遠不及眾議院那么重要?!痹诹⒎殭喾矫妫瑓⒆h院的主要職責是審議、通過眾議院提出的法案。凡眾議院通過的有關法案,均須經參議院通過,才能提交總督簽署。參議院對眾議院提出的法案有權否決和修改,但修改后的法案還須經眾議院再次通過。參議院也有權提交議案,但數量很少,且不能主動提出任何涉及財政預算、稅收和修憲的議案。
參議院很少完全否決一項議案,它總是對眾議院審議通過的議案提一些修改意見,甚至對一些有關財政的議案也提修正案。參議院無權對有關財政的議案提增加開支的修正案。如果參議院提的意見好,眾議院會原封不動地接受,如果參議院提交的修正案眾議院不愿意接受,參議院必須將修改理由交到眾議院,如果眾議院還是不同意修改,而參議院又堅持要修改,就在兩院之間成立一個聯席會進行協商。雖然先由參議院審議的議案并不多,但參議員一般都在銀行業、工商業工作過,他們經常處理一些技術水平要求比較高的法律,如破產法和公司法等,能幫助眾議院制定出高質量的法律。私事議案(私人團體例如職業協會等提交的議案)一般都先提交到參議院審議。為更充分地審議議案,現在參議院總是在眾議院尚未通過議案前就提前非正式地對該議案進行審議。1991年的議事規則規定,議長或副議長接受議員的動議,可將某一眾議院正在審議的議案非正式地提交某個委員會審議。
參議院在眾議院開會期間,每星期有三個下午舉行議會全會。參議院的大部分工作都由其下屬的委員會處理。參議院下設20個委員會,它們是:土著委員會;農業和森林委員會;1867年憲法93款修改特別聯合委員會;銀行、貿易和商業委員會;布雷頓角發展公司特別委員會;兒童監護和權利特別委員會;能源、環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漁業委員會;外交委員會;國內經濟、預算和管理委員會;立法和憲法事務委員會;議會圖書館聯合委員會;國家金融委員會;官方語言聯合委員會;特權和常規法令委員會;安全情報特別委員會;社會事務、科學技術委員會;條法審查聯合委員會;交通安全委員會;交通通訊委員會。參議院的委員會經常開會,審議農業、漁業、貿易、銀行、憲法事務、種族爭端、社會政策等問題的立法。還有一個特別委員會專門審理有關青年、新聞媒體、國防和貧窮等特殊立法問題。參議員的主要工作是審議法案,也可對政府工作提出質詢。近十多年來,參議院還承擔了新的任務,負責調查貧窮、失業、通漲、老人、土著人、土地使用、科學政策、與美國關系、政府部門效率等社會關心的重要問題,并提出報告,為政府制定政策和立法提供依據。
眾議院有301名議員,由各省按照人口比例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眾議院設有20個委員會,它們是:土著事務和北方發展委員會;農業和農業食品委員會;加拿大遺產委員會;公民和移民委員會;環境和可持續發展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漁業和海洋委員會;外交和國際貿易委員會;衛生委員會;人力資源開發和殘疾人地位委員會;工業委員會;司法和人權委員會;議會圖書館聯合委員會;國防和退伍軍人事務委員會;自然資源和政府運作委員會;官方語言聯合委員會;程序和議會事務委員會;公共賬務委員會;條法審查聯合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眾議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與參議院共同行使立法權;提出財政法案和彈劾案;負責對政府進行監督。按照加拿大憲法規定的原理,眾議院是自由討論重要社會和政治問題的“公共論壇”。聯邦政府及其各部門,包括總理在內須對眾議院定期報告工作。眾議院有權向政府及其部門提出質詢,并要求做出解答。眾議院還設有各種與政府各部門相對應的委員會分別監督政府工作。眾議院大部分時間則是用以審議法案,包括政府提出的公共議案和議員提出的私事議案。任何涉及國家財政預算問
題的法案,只有眾議院有權提出。眾議院有權通過預算撥款等影響政府的政策。眾議院還可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或采取否決預算案的方式迫使政府下臺。一旦解散政府,正式反對黨可受命聯合組閣或提前舉行全國大選。
眾議院的內部事務一般由內部經濟理事會管理。內部經濟理事會由議長、副議長、2名內閣部長、反對黨的領袖(或領袖指定的1名代表)、2名執政黨后座議員,1名領銜反對黨后座議員,1名在議會至少擁有12個議席的第三黨后座議員組成。內部經濟理事會負責雇用眾議院所有的工作人員并管理眾議院的建筑房產,還負責決定眾議院的行政、財政事務,為工作人員提供更優越的工作環境,以更好地為議員服務。
加拿大總督作為國家的實際元首,在立法方面,有權召集和解散議會;代表英王簽署法律;批準條約;任命參議院議員。
根據1867年的《不列顛北美法案》第91條規定,加拿大聯邦議會在未明確規定由各省享有專屬立法權的一切事項,聯邦為和平、秩序和一個良好的政府有權制定法律。它的立法職權包括:
1、公共債務和財產;
2、民兵、路海軍服役和國防;
3、財政收入;
4、商業和貿易的管理,失業保險;
5、以任何征稅方式和征稅制度籌集款項;
6、憑借公共信用舉債;
7、確定和提供加拿大政府中文職和其他官員的薪金;
8、人口調查和統計;
9、航空;
10、標燈、浮標、燈塔和黑島;
11、航行和海運;
12、海軍醫院的檢疫、建立和維持;
13、沿海和內海漁業;
14、一個省與英國或其他國家之間以及兩省之間的貨物運輸;
15、通貨和鑄幣;
16、信貸、銀行合并和紙幣發行;
17、儲蓄銀行;
18、度量衡;
19、票據;
20、利率;
21、法幣;
22、破產;
23、發現和發明專利;
24、版權;
25、印第安人及其保留地;
26、郵政服務;
27、廣播、電信;
28、入籍和外國人;
29、結婚和離婚;
30、刑法和刑事程序;
31、監禁;
32、省際和國際輪船、渡口、鐵路、運河和郵電等。
在聯邦享有的專屬立法權的事項上,如果各省立法與之相抵觸,則以聯邦立法為準。
除了以上列舉的立法權限事項外,《不列顛北美法案》在其他條款中還規定了屬于聯邦的立法權限的事項,其中包括省際的工程與企業,以及被認為對加拿大具有普遍利益的工程。聯邦對于各省的立法也有一定的限制權:聯邦可對各省制定的法律行使否決權;可以指示省督拒絕批準省議會通過的包括憲法修正案在內的各種法案;即使經省督批準的法案,總督也有權在一年內予以否決。
盡管加拿大憲法對聯邦與各省之間的立法權限有相對明確的劃分,多年來也是一直按照這種立法體制進行立法活動,但是在研究加拿大立法體制時,“重要的是將其看成是一個動態過程而不是靜止的由憲法所規定的制度。隨著對政府服務功能的要求越來越高,聯邦政府和省政府都不可避免要逾越其憲法所規定的權限界線?!庇谩都幽么笳c政治》一書作者的話來說:如果死搬憲法條文機械地解釋聯邦制,必然會忽略不斷發展的政治過程對政府制度帶來的影響。在立法領域,這種影響突出地表現為憲法對于立法權限劃分的滯后。
加拿大聯邦議會是民意代表機關,尤其是眾議院的每一位議員都直接向他的選民負責。加拿大聯邦政府沒有監察員,所以每一位議員都擔負著監察員的責任,當他的選民與政府公職人員發生沖突時,議員有義務幫助他的選民并向選民提出建議。每位議員都有義務向其選民解釋立法的目的和作用,回答選民關心的各種問題,告知選民議會目前從事的工作,并解釋自己所屬政黨的立場及為何采取此立場。
政府在立法方面的職權
加拿大的行政權實際上是控制在內閣總理和各省省長手中?!皟乳w制定并執行一切行政措施,負責政府各部的工作,擬訂大部分的立法草案,并幾乎是獨攬了財政事務的大權。因此,內閣是加拿大的政治中心?!?/p>
(一)政府的立法提案權
政府有權向議會提出法案,這是加拿大行政機關在立法方面的主要職權。據世界議會聯盟統計,從1978-1982年,加拿大政府共向聯邦議會提出257項法案,議會討論通過了144項,通過率為56%;同期聯邦議會議員提出的法案有845項,議會討論通過的19項,通過率僅為2%.政府提出法案的基本程序是:先由主管部長向內閣提出政策建議報告,提交有關的議題委員會研究批準,經內閣確認或者修改后,由司法部按該政策建議的意圖起草法案,然后提交立法和議會統籌委員會從法律角度加以審議,同意后提交內閣批準并由總理草簽,最后向議會正式提出。加拿大政府(內閣)的立法提案權受到質疑?!皟乳w不僅在執行現行法律中行使行政權力方面對眾議院負責而且在提出立法提案方面也起著關鍵作用?!奔幽么蟆皟乳w的權力在不斷擴大,并且它在眾議院中又往往能得到多數人的支持,這兩者結合在一起就使得人們產生了這樣的疑問:內閣是不是真的對眾議院負責?加拿大歷史上曾有過這樣的時候,即眾議院的作用看起來僅僅就是一枚橡皮圖章?!弊?935年至1953年自由黨在金和圣勞倫特領導下長達18年之久的執政期間就是這種情況。在這些長期執政的內閣部長看來,眾議院簡直有些礙手礙腳,根本不是什么人民意志的最高代表機構。他們的最終失敗說明,民主制度下的人民是不會容忍這種無視人民意志的現象長期存在的。
(二)行使授權立法權
和英聯邦管轄的其他地區一樣,在授權立法方面,議會可以授予普遍寬泛的立法權給行政機關,但是授權不得是永久性的,議會在理論上也能夠撤銷授權。在授權方式上,議會通常應當用制定法的形式向政府或者內閣授權,它們根據授權法的精神和性質進行立法。加拿大“眾議院將部分立法權授予內閣,因此,執法者在將法律用于具體情況時就可以采取自己認為可行的辦法。在這種情況下制定的規定就是所謂的‘授權立法’或‘從屬立法’”。在1990年代的后幾年,加拿大的授權立法差不多每年要2000件(有6卷,2-3英寸厚)。加拿大1970的《法令文件法》規定,議會可以監控授權立法。該法規定的一個共同委員可以對法規和
其他法令文件進行監控。監控的標準包括:授權立法必須符合《加拿大憲法法》;不得濫用被授予的立法權力;不得侵占所掌管的政府經費等。
地方議會的立法權限
加拿大的地方政府分為省級政府和市級政府,它們均設有議會,行使地方立法權。過去加拿大一些省議會曾經實行的是兩院制,自從1968年魁北克省最后一個撤銷其兩院制議會后,各省的立法機關都改為一院制,成為一個由普選產生的議會。加拿大聯邦和地方立法權限的劃分基本上是采取傳統的聯邦制國家的劃分方法,即劃分聯邦的專屬立法權限、地方的立法權限、聯邦和地方共有的立法權限以及剩余立法權的歸屬。加拿大地方議會(主要是省議會)享有較大的立法權,可以獨自制定法律對以下事項行使地方立法權:
1、本省憲法;在省內征收直接稅;
2、以省的單獨信用舉債;
3、省公職的設立和任期以及官員的任命和報酬;
4、省屬公共土地和木材的管理和銷售;
5、擁有轄區內的自然資源;
6、地方性的工程與企業;
7、有權設立監獄、醫院、慈善機構等;
8、規定市政制度和設立市政府機構;
9、管理地方企業;
10、省內婚姻的宗教儀式;
11、維護本省范圍內的財產權和公民權;
12、省內的司法管理,包括省級法院(包括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的組成、13、維持和組織,包括這些法院內的民事程序
14、對觸犯本省刑律的予以罰款、刑罰或監禁;
15、有權修改省憲法,但不能與省督的職權相抵觸;
16、一般屬于省內純地方性或私人性的其他事項。
在各省且對于各省,立法機關可以單獨制定關于教育方面的法律,但的從屬和根據以下規定:(1)該法律中的任何規定不得損害聯合體成立時任何類別的人所得的關于教派學校方面的任何權利或特權;(2)聯合體成立時在上加拿大依法授予和施加給女王的羅馬天主教臣民的分立學校和學校信托人的權力、特權和責任應延伸至在魁北克的女王的新教臣民和羅馬天主教臣民的異派學校;(3)任何影響“(2)”的任何權利或特權的法律或決定,須請求樞密院中的總督裁斷;(4)在一定條件下,加拿大議會為了本條規定和樞密院總督依據本條規定所做出的決定的適當貫徹,可以制定補救性法律。
各省議會比較重視依法管理,制定了為數不少的地方性法規。例如阿爾伯達省1974年了7000件(25000頁)地方性法規和規章,1982年2024件,截至1989年6月30日,就已了1638件(約20000頁)。在私法方面,大部分立法權屬于各省,由此也產生了由于法律多重性而引起的法制不統一的實施問題。為了減少這種問題,1918年建立了《加拿大統一法律會議》?!都幽么蠼y一法律會議》以各省自愿磋商為基礎,已在民法、刑法和商法領域就許多統一的或者典型的法律條文達成了協議。
在養老金及老人福利規劃、農業、移民入境等方面,各省與聯邦享有共同立法權。此外,加拿大憲法還規定了聯邦和省均衡負擔的原則,即為了縮小發展不平衡的各省之間的貧富差距,聯邦和省都要承擔相應的憲法義務。《加拿大憲法法》第36條規定,在不改變聯邦議會或者省議會的立法權或者它們享有的行使其立法職權的情況下,聯邦議會和政府、省議會和政府負有以下義務:
1、為了加拿大人的幸福,促進均等的機會;
2、促進經濟發展,以減少機會懸殊;
3、為全體加拿大人提供質量合理的主要的公共服務事業。關于此項義務,聯邦議會和政府應當采取均衡支付原則,以便各省政府有足夠的收入,能夠在彼此相當類似水平的稅收下提供彼此相當類似水平的公共服務事業。
為了保持法律的統一性,加拿大《1867年憲法》(1982年統一本)第94條規定,不管該法的任何規定,加拿大議會可以采取措施以統一安大略、新斯科舍和不倫瑞克的關于財產和公民權利方面的所有或任何法律,以及統一上述3省所有或任何法院的程序,而且3省中哪類法律通過時開始,加拿大議會就任何此類法律中任何事項進行立法的權力(不管本法中的任何規定)不得被限制;但是加拿大議會為了這種統一而采取措施的法律在任何省不得生效,除非和直到該省立法機關以立法形式接受該法律。
參考文
1參見「加」沃爾特·懷特等著,劉經美等譯《加拿大政府與政治》,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第215頁。
2參見王曉民主編《世界各國議會全書》,世界知識出版社2001年1月版,615-616頁。
3「加」沃爾特?懷特等著,劉經美、張正國譯:《加拿大政府與政治》,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第211頁。
4「加拿大」JohnW.Bosley:ComparativeStudyofParliamentarySystems(《議會制度比較研究》),載王曉民主編《議會制度及立法理論與實踐縱橫》,華夏出版社2002年1月出版,第220頁。
5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編譯室編譯:《各國憲政制度和民商法要覽》(美洲·大洋洲分冊),法律出版社1986年7月版,第158頁。
6「加」沃爾特·懷特等著,劉經美、張正國譯:《加拿大政府與政治》,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第207頁。
7參見王曉民主編《世界各國議會全書》,世界知識出版社2001年1月版,611-612頁。
8參見「加」沃爾特·懷特等著,劉經美、張正國譯《加拿大政府與政治》,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第256-257頁。
9曾序勇編著:《加拿大》(各國手冊叢書),上海辭書出版社1987年8月版,第107頁。
10「加」沃爾特·懷特等著,劉經美、張正國譯:《加拿大政府與政治》,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第68頁。
11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編譯室編譯:《各國憲政制度和民商法要覽》(美洲?大洋洲分冊),法律出版社1986年7月版,第159頁。
12Inter-ParliamentaryUnion:ParliamentsofTheWord.PublishedbyGowerPublishingCompanyLimited,1986,P.912.
13曾序勇編著:《加拿大》(各國手冊叢書),上海辭書出版社1987年8月版,第97頁。
14「加」沃爾特·懷特等著,劉經美、張正國譯:《加拿大政
府與政治》,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第181頁。
因為“立法機關批準一項法律時不能指望它能涵蓋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所以必須給予執法者以一定的自主決定權。盡管這種自主決定權是法令所給予的,因而它具有合法性。然而,這種決定權的范圍越廣,就越會使人覺得執法者并不是在行使原有法令所賦予的權力,而是在行使其個人所擁有的權力。授權范圍之廣泛的一個極端的例子是在兩次世界大戰期間及1970年魁北克危機時實施的《戰爭措施法》?!@些措施使加拿大政治體制變成了一個準獨裁體制?!薄讣印刮譅柼??懷特等著,劉經美、張正國譯:《加拿大政府與政治》,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第181頁。
15J.A.G.Griffith:Parliament:Functions,PracticeProcedures.SweetMaxwell,1989,p.245.
16姜凡編:《加拿大民主與政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59-61頁。
17「加」沃爾特·懷特等著,劉經美、張正國譯《加拿大政府與政治》,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第257-258頁。
18參見「加」沃爾特·懷特等著,劉經美、張正國譯《加拿大政府與政治》,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第259頁。
19GreraldL.Gall:TheCanadianLegalSystem.ThirdEdition.CarswellCalgary,1990,p.46.
20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編譯室編譯:《各國憲政制度和民商法要覽》(美洲?大洋洲分冊),法律出版社1986年7月版,第166頁。
21《世界憲法全書》,青島出版社1997年1月版,第1606-1607頁。
22參見「加」沃爾特·懷特等著,劉經美、張正國譯《加拿大政府與政治》,北京大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