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犯罪構成特點論文
時間:2022-07-26 05: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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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是在學習借鑒原蘇聯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成果和總結中國社會主義刑事法制科學經驗基礎上形成、發展和完善起來的,對于中國刑法學術研究和司法實踐都產生了重大而積極的影響。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同樣能夠反映定罪過程,兼容出罪功能,只是在思考邏輯上與德日刑法學犯罪論體系有所區別。近來主張徹底否定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轉而全面移植德日刑法學犯罪論體系的“移植論”缺乏嚴謹性和務實性。
關鍵詞: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德日刑法學移植論
犯罪構成理論體系作為犯罪判斷與證成的思維作業模式,乃是整個刑法學體系的基石,并為近代刑事法治文明的支柱。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在過去團年間,不僅作為中國刑法學術研究的基礎平臺,產生了深遠的理論價值,而且成為中國刑事司法實踐的操作指南,發揮了積極的實踐意義。但是,近年來,這一理論體系備受爭議,甚至飽受責難,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從而引發了筆者對其命運的密切關注和嚴肅思考。
一、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基本架構和內容
關于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主體架構和基本內容,遵循中國刑法學界的主流共識,大體可以簡要歸結為以下三點:
第一,關于犯罪構成的概念。中國刑法學關于犯罪構成的通行定義是:犯罪構成是刑法所規定的,體現和決定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系列主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整體。根據這一經典定義,犯罪構成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其一,犯罪構成具有法律實定性:犯罪構成是刑法所規定的,包括刑法總則和分則的結合規定。因此,犯罪構成乃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堅實保障。其二,犯罪構成具有價值承載性:犯罪構成體現和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各個犯罪構成要件本質上都是對犯罪社會危害性的不同側面的表達。因此,犯罪構成乃是犯罪本質的構成系統。第三,犯罪構成具有有機統一性:犯罪構成是由一系列主客觀要件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組成的統一整體。因此,犯罪構成是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基本原則的忠實體現。
第二,關于犯罪構成的框架。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在整體格局上表現為兩大塊四要件禍合式的結構。兩大塊就是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將犯罪構成整體上劃分為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兩個板塊。四要件就是對兩大塊進行二次析分之后形成犯罪構成的四大基本元素即四大構成要件,依次包括: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一個行為如欲認定其成立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上述犯罪構成的四大要件,缺失其中任何一個要件,都不可能成立犯罪。
第三,關于犯罪構成的意義。一方面,從刑事法治建設角度而言,犯罪構成理論乃是刑事法治的支柱。近代以來的刑事法治文明的標志性成果就是罪刑法定原則,犯罪構成理論給罪刑法定原則提供了實質性的支撐和實體性的依托,因而成為刑事法治文明的一個重要支柱。另一方面,從刑法學科體系角度而言,犯罪構成乃是整個刑法學體系的基石,因為:其一,犯罪構成是犯罪概念的延伸:犯罪構成以犯罪成立要素系統的形態對犯罪概念進行了實證解讀,因而犯罪構成成為犯罪概念的延伸;其二,犯罪構成是犯罪本質的構成:犯罪構成要件從主客觀不同側面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進行全方位多側面的診釋,因而犯罪構成與實施犯罪相互表里也就成為犯罪本質的構成;其三,犯罪構成是刑事責任的根據:啟動刑事追究的前提和基礎是行為符合犯罪構成,因而犯罪構成也成為刑事責任的根據??梢姡缸飿嫵缮辖臃缸锔拍顔栴},下引刑事責任問題。如是,以犯罪構成理論為基石,就形成了以“罪一責一刑”一條龍為基本秩序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刑法學體系。中國刑法學體系的邏輯運動秩序也就是:首先,犯罪論研究“罪”的問題,以認定犯罪為核心任務;其次,刑事責任論研究“責”的問題,以確定刑事責任為核心任務;最后,刑罰論研究“刑”的問題,以決定刑罰為核心任務。一言以蔽之,“罪一責一刑”乃是中國刑法學的研究邏輯,“認定犯罪一確定責任一決定刑罰”,乃是中國刑事司法的作業邏輯。
二、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當下所面臨的挑戰
對于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批判和質疑的聲音,并非今日始有,而是由來已久,并且愈演愈烈。但是,這種聲音在過去30年間并非一個調子的。筆者認為,大體上可以以新舊世紀交替為界,分為以“改造論”為主旋律和以“移植論”為主旋律的兩個不同時期。
所謂“改造論”,也可以稱為“改良論”,盛行于上世紀80、90年代,其基本訴求是在維護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傳統框架和格局的基礎上,進行技術性的修正改造,其基本方法大多是對犯罪構成要件體系進行拆解重組或者置換位移。作為“改造論”的成果,刑法學界提出了五花八門的所謂“兩要件說”、“三要件說”和“五要件說”甚至“新四要件說”,令人目不暇接,但終成過眼煙百。
所謂“移植論”,實質上就是“革新論”,在進入新世紀之后漸成氣候。隨著中外刑法學術交流活動的日益勃興,德日刑法學成果廣泛傳人中國并且迅速獲得青睞,某些刑法學者主張以革故鼎新的立場徹底推翻以四要件為特征的蘇聯式傳統體系,以直接“拿來”的方法全面移植以三階層為特征的德日刑法學犯罪論體系,從而實現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所謂國際化的目標。
“移植論”的立論基礎是對中國現行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徹底否定,其理由頗為紛繁,筆者認為根據其方法論整體上可以歸結為以下兩點:
第一,從歷史學和價值學的角度:“移植論”者認為,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是移植和拷貝前蘇聯刑法學成果的產物,而前蘇聯刑法學是在階級斗爭政治哲學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是純粹意識形態的產物,缺乏基本的學術質量,已被實踐證明所棄用,因此當代中國刑法學應當徹底“去蘇俄化”轉而融人世界刑事法治文明的主流。德日刑法學乃是近代世界刑法學的中心,德日刑法學犯罪論體系被公認為當代世界最為精美最為填密的犯罪論體系,在大陸法系國家產生了深遠影響。這就決定了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追隨德日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撇開意識形態色彩不論,單純就成文法傳統、法官職權主義和演繹思維模式這三個基本文化特質而言,包括中國和蘇俄在內的社會主義法系廣義上都可以歸人大陸法國家譜系,中國在法律文化、司法體制、訴訟模式等方面與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具有親緣性,而且上個世紀前半葉民國時期的中國刑法學即是完全移植了德日刑法學知識體系,今日中國臺灣地區刑法學沿襲了以德日為師的民國刑法學傳統,可見德日刑法學成果植人中國刑法文化土壤并不存在水土不服而引發南橘北積”之問題。這也就表明了中國刑法學師法德日的可行性。
第二,從邏輯學和功能學的角度:“移植論”者認為,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在邏輯構造與體系功能上存在無法解決的內在缺陷和固有局限,與德日刑法學犯罪論體系相較優劣分明,并主要集中為兩點:一是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表現為靜態的平面禍合結構,四個要件之間是一種“一存俱存,一無俱無”的循環依賴關系,而非依次推進、逐步收斂的位階關系,因此僅僅揭示定罪結論而未體現定罪過程,實質上是在構成犯罪的先驗認知下去做要件拼圖工作,體現有罪推定之思維,容易釀造冤假錯案;相反,德日刑法學犯罪論體系表現為動態的立體遞進式結構,在構成要件、違法和責任三個評價環節依次逐層實現犯罪過濾功能,不僅揭示定罪結論,而且展現定罪過程。二是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只研究犯罪構成的積極要件而不研究犯罪構成的消極要件,或者說只設置人罪路徑而不配置出罪路徑,將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阻卻犯罪行為放在犯罪構成體系之外進行孤立的個別的研究,造成犯罪構成理論僅含人罪機制而不含出罪機制,只突出社會保護機能而缺失人權保障機能;相反,德日刑法學犯罪論體系在違法和責任兩個要件中架設違法和責任阻卻事由的判斷機制,將犯罪成立的積極要件和消極要件進行一體化考量,實現人罪功能與出罪功能的和諧配置,更符合制約國家刑罰權、保障人權的要求。
三、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現實思考
筆者一直認為,批判是學術成長不竭的動力。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成熟的過程,實質上也是一個不斷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過程。正是中國刑法學界謙虛面對各種批判聲音,并以此為契機開展深刻反思,才促成了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發展和完善。但同時也認為,學術批判應當遵循兩點基本規則,一是必須建立在對被批判對象嚴肅、深刻的理解基礎之上;二是必須運用學術的方式開展學術批判?;谶@兩點,筆者對于當下刑法學界“移植論”者就現行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給予徹底否定的見解,不敢表示茍同。
對于“移植論”所持的第一點理由的質疑,需要強調兩個方面:
第一,前蘇聯和新中國的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雖然都孕育于階級斗爭年代,但并非如“移植論”者所責難的是基于政治需要的產物,而是刑法學界嚴謹誠摯探索研究的成果。沒有一項理論是沒有歷史脈絡而橫空出世的東西。前蘇聯的犯罪構成理論追根溯源,還是對19世紀大陸法系刑法學犯罪論體系的繼承。19世紀后半期乃是大陸法系刑法學犯罪論體系的草創階段,當時的主流風格乃是受黑格爾辯證法思想的影響,從犯罪主客觀要素的平面析分和統合上去論證犯罪成立,如德國具有代表性的貝克邁耶體系將犯罪成立要件劃分為“客觀構成要件”和“主觀構成要件”。意大利流行的由卡爾拉拉所倡導的“兩分”的犯罪概念將犯罪成立要件析分為“物理力”和“精神力”。日本早期較有影響的刑法學家勝本勘三郎的犯罪論體系則由“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行為”和“責任”(主觀罪過)四項要件組成。這也直接影響了當時的俄國刑法學犯罪論體系的風格。十月革命之后,前蘇聯刑法學家們批判了肇始于貝林格、以新康德主義為哲學根據、以形式主義構成要件理論為基石的犯罪論體系(即今日德日刑法學犯罪論體系的源頭),繼受了革命前俄國的塔甘采夫的犯罪論體系模式,并且以馬克思主義哲學為指導進行了價值改造,經過諸多刑法學家的激烈交鋒爭鳴,最終形成了以社會危害性為價值內容、以四要件結構為格局形式的犯罪構成理論。這個犯罪構成理論體系是前蘇聯刑法學界以特拉伊寧為代表的諸多刑法學家集體學術智慧的結晶,是客觀歷史傳承和嚴肅現實選擇的結果,而并非政治沖動或者階級斗爭的產物。當下中國刑法學界有的學者帶著意識形態的有色眼鏡去看待這一理論體系,不僅是對蘇俄刑法學歷史的無知,而且是對學術成果簡單的妄斷。從歷史來看,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不論是在前蘇聯還是在新中國,都是作為刑事法治建設的積極力量而存在的,從中我們可以看到其成長命運多蚌。中國自1957年反右直至結束長達20年間,犯罪構成理論即被批為“資產階級的東西”而成為刑法學者不敢觸碰的“雷區”。沒有想到的是,50年前犯罪構成理論一夜之間被打成“資產階級的專利”,50年后又被一些中國刑法學人自己冠以“無產階級階級斗爭的產物”,是非隨波,豈非歷史玩笑!
第二,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雖然取法于前蘇聯刑法學界,但并非如“移植論”者所指責的純屬前蘇聯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的簡單復制,而是在學習前蘇聯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的基礎上進行中國本土化改造的成果。考察中外法律進化史可知,但凡成活并且生機勃勃的法律移植,不可能不包含“水土調適”的過程。即若“移植論者”所五體投地的德日刑法學犯罪論體系而言,繼受德國的日本刑法學犯罪論體系也作了相當的發展和創新,最突出的兩點貢獻就是由小野清一郎倡導的“違法責任類型說”和藤木英雄等人推出的“可罰違法性”理論,這兩點理論創新又反哺影響了德國刑法學,從而構成了德日刑法學青藍互動的局面。同樣,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在移植前蘇聯體系的過程中也作了一定的發展和創新。應當說,上世紀50年代,在當時向蘇聯“一邊倒”的特殊歷史環境下,加之中國社會主義新刑法學團隊尚未成形,翻版蘇聯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勢所難免,但是,很快隨著反右運動的開始而夭折,之后長達20年成為不敢問津的理論禁區。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真正成型發展是在改革開放之后,當時一批劫后余生的刑法學人在刑法學春天來臨的時刻,以維護和發揚社會主義法制的崇高熱忱,以上世紀50年代學到的蘇聯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為藍本,構建了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并且發展了蘇聯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的知識內涵,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強調犯罪構成不僅決定社會危害性的存在,而且決定社會危害性的程度,從而在犯罪構成要件中引人定量因素,將對犯罪構成的認識提升到社會危害性的質與量統一的高度。
關于“移植論”者所持的第二點理由的質疑,筆者也強調兩個方面:
第一,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同樣具有過程特征。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運用于定罪過程,并非如有的學者所言的沒有位階性和層次感,一次作業、一步到位,而是同樣具有過程性的。只是筆者認為,德日刑法學犯罪論體系的過程性體現為在三個階層之間逐步過濾,后一階層的否決并不抵消前置階層的成立,而我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的過程性則體現為在四個要件之間逐項篩選,并且任何一項要件的否決都足以抵消其他要件的成立。逐步過濾和逐項篩選之間只是方法論的區別,很難說哪一種方法就絕對合理。至于有的刑法學者將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垢病為“引向有罪推定思維”、“釀造冤假錯案”,其荒謬性自不待言,不消辯駁。
第二,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同樣具有出罪功能。四大犯罪構成要件既是積極要件又是消極要件,當完全充足四個要件而確證犯罪成立時,即發揮了人罪功能,反之,當缺失其中任何一個要件而否決犯罪成立時,即發揮了出罪功能,這應當是不言而喻的基本常識。而且,從學理意義來講,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在出罪功能上較之德日刑法學犯罪論體系更加干凈利落而不拖泥帶水,因為只要否決其中一個要件,就可以省略了對其他要件的審視。故此,怎么能說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不具備“出罪功能”呢?照此邏輯,中國法院根據現行犯罪構成理論判決的刑事案件豈非都是有罪結論?所以,稍加推敲,“移植論”者的這一潔難根本無法成立?!耙浦舱摗闭哒J為,只有將阻卻犯罪行為植人犯罪構成理論才能使犯罪構成理論發揮出罪功能,這也是似是而非的偽判斷。阻卻犯罪行為置于犯罪構成體系之內還是之外,只是刑法學體系敘述的問擴題。中國刑法學之所以將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阻卻犯罪行為置于犯罪構成之外加以研究,完全是因為中國刑法學中的犯罪構成是承載社會危害性的實質構成,所以沒有阻卻犯罪行為的托足余地。饒有趣味的是,正因為中國刑法學將阻卻犯罪行為置于犯罪構成之外,反而促成了阻卻犯罪行為構成要件的獨立成型。我們在中國刑法學教科書中可以看到關于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都各自具備其不同的嚴密的主客觀構成要件,這應該說是中國刑法學區別于德日刑法學的一大特色。這樣,在中國刑事司法的犯罪認定實踐中,也就形成了與德日刑事司法迥然不同的思維邏輯:對于某些具有正當防衛等犯罪阻卻可能的案件,首先是根據正當防衛等構成要件對行為性質加以判斷,在充足構成要件的情況下即逸行認定正當防衛等阻卻犯罪行為的成立,犯罪構成理論則無需登場,只有在正當防衛等構成要件不充足的情況下才需要啟動犯罪構成理論進行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厘定。因此,盡管犯罪阻卻行為理論被置于犯罪構成體系之外,但并不影響其實際功能的發揮。“移植論”者關于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體系不兼容犯罪阻卻行為致其出罪功能的缺失的批判,是純粹技術思維引發的誤讀,并且也無視中國刑事司法的實況。
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和德日刑法學犯罪論體系分別植根于各自的法文化土壤,各有其特色和優勢,很難說哪一種理論體系就是絕對真理或者具有絕對優勢。相對而言,德日刑法學犯罪論體系的優勢在于追求哲理的周密性和體系的嚴謹性,而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的優勢則在于蘊義的穩定性和操作的明快性。第一,就蘊義的穩定性而言,德日刑法學犯罪論體系自貝林格以來的100年間,體系模式不斷翻新,在“構成要件—違法—責任”的三階層體系之外,還有所謂“行為—不法—責任”的三階層體系,另還有所謂“行為—構成要件—違法—責任”的四階層體系,等等,不下十數種,令人眼花繚亂。即便是最為通行的“構成要件—違法—責任”的三階層體系,也是在不斷流變之中。關于構成要件、違法和責任內部的具體要素配置,見解紛呈,莫衷一是。反觀前蘇聯和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50年來一直維持其基本架構和主體內容不變,應當說是其優勢。犯罪構成理論作為犯罪認定的思維作業模式在刑事司法界具有根植性,犯罪構成理論的穩定性對于促進刑事司法的統一性與安定性具有重要意義。試想,如果犯罪構成理論動輒推陳出新,會給刑事司法作業帶來多大的困擾甚至危害?第二,就操作的明快性而言,今天的德日刑法學犯罪論體系可以說是疊床架屋,單就其主觀故意(過失)的判斷而言,就形成了所謂構成要件故意(過失)、違法故意(過失)和責任故意(過失),向來作為責任專屬要素的故意(過失)分別在構成要件、違法和責任三個階層上重復給予檢討,認為構成要件故意(過失)和違法性故意(過失)乃是一種類型性檢討,責任故意(過失)乃是個別性檢討,但又認為構成要件故意(過失)對于違法故意(過失)和責任故意(過失)具有推定機能,真令人有云霧繚繞之觀感。反觀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四個要件之間對應工整,界限清晰,簡潔明快,具有鮮明的可操作性。
犯罪構成理論應當是志向現實的學問,應當追求現實的妥當性和實踐的可操作性,具有鮮明的實踐品格或者說務實風格。德日刑法學犯罪論體系自貝林格以來100年間的發達歷程,為了理論而理論,為了體系而體系,沉酒于理論創新,失落為概念游戲,已經走上了一條純粹理性主義的道路,和刑事司法實踐的期待與需求漸行漸遠。事實上,在德日刑法學界,許多刑法學者也對其犯罪論體系展開了深刻的批判性反思。如德國刑法學家雅科布斯認為,德國學說爭辯因果行為論或目的行為論何者為佳,以及爭辯階層構造理論,純粹是因為“二戰”之后,刑法學者逃避政治壓力(作為戰敗國的知識分子,談規范的目的或規范的本質會有自我否定的壓力),把精力放在這種技術問題所致。區分構成要件合致性、違法性和有責性,或區分不法和罪責,都是沒有意義的。歸根結底,只是一個行為人要不要負責的問題。日本刑法學者也認為,日本的犯罪體系論由于受德國刑法學的絕對影響,采用的是“構成要件”、“違法性”、“責任”這種觀念的、抽象的犯罪論體系,因為必須考慮什么是構成要件,構成要件和違法性、責任之間處于什么樣的關系,因此,具有強烈的唯體系論的傾向。結果,一般國民就不用說了,其他法律領域的人也因為刑法體系過于專業而難以接近。不僅如此,這種體系,使得無論在戰前還是在戰后,都難以自下而上地對刑罰權的任意發動現象進行批判,并為這種批判提供合理根據。德日刑法學家們都能夠有一份清醒客觀的自我認識,為什么我們中國的某些刑法學者卻只有一味地謳歌和禮贊呢?
當然,我們指出德日刑法學犯罪論體系的缺陷,并不意味著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已經盡善盡美或者較之高出一籌,從而抱持敝帚自珍的心態拒絕任何批評的聲音。刑法學界對于現行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許多批評是值得我們反思和檢討的。我們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確實也存在靜態性有余而動態性不足、封閉性有余而開放性不足等不少問題,而這恰恰是我們努力的方向。公務員之家:
四、結語
犯罪構成理論不僅僅是刑法學術研究的基石,而且是刑事法治建設的基石。筆者衷心希望刑法學界一切學人積極參與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發展和完善,筆者也認為在這一過程中積極借鑒包括德日刑法學在內的域外先進刑法學術成果是必要且有益的。但是,這一切應當建立在對中國刑法學的深刻理解和對中國刑事司法實務的現實把握的認識基礎之上,建立在“體系的思考”和“問題的思考”互補的方法基礎之上。
[①]參見洪福增:《刑法理論之基礎》,刑事法雜志社1977年出版,第3頁。
[②]參見陳忠林:《意大利刑法學綱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76一78頁。
[③]參見李海東主編:《日本刑事法學者》(上),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一7頁。
[④]或稱阻卻違法行為、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正當行為,筆者傾向于以阻卻犯罪行為表述較為妥當。
[⑤]參見許玉秀:《當代刑法思潮》,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頁。
[⑥]參見日本刑法理論研究會:《現代刑法學原論(總論)》,三省堂1989年版,第3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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