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論文

時間:2022-08-28 1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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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論文

論文關鍵詞: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信義義務

論文摘要:有限合伙制度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國家之中,它在中小型企業和風險投資業的發展上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國在2006年修訂合伙企業法過程中以專章的形式規定了有限合伙制度。論文就有限合伙制度中普通合伙人的信義義務進行了理論上的詳細探討,希望能有助于我國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我國在此次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中確立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制度的確立完善了我國的商事組織法律體系,豐富了我國的商事組織形式,有利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有限合伙制度將對我國風險投資業以及中小企業的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有限合伙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則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可以說有限合伙是普通合伙和有限責任公司的混合體,有限合伙企業的內部關粟即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間的關系類似于有限責任公司內部的關系,普通合伙人類似于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而有限合伙人則類似于公司的股東。那么普通合伙人是否應當像公司的高管人員對股東負有信義義務一樣也對有限合伙人負有信義義務呢?答案是肯定的。本文試分析探討有限合伙的內部關系,研究普通合伙人的信義義務的相關問題并結合我國的立法現狀對我國立法上的完善提出了一些意見。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法律地位

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的地位相當于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享有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所享有的全部權利,對有限合伙具有幾乎絕對的控制和管理權,同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合伙的人。美國2001年《統一有限合伙法》第402條明確規定,就有限合伙的業務而言,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合伙的人。基于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中的人地位,各國有限合伙法賦予了普通合伙人管理有限合伙的權利。我國新《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七條也明確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從信托的角度講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人投人的財產的受托人。美國信托法權威鮑吉特(Bogert)認為,信托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信任關系,一方享有財產所有權,并負有衡平法上的為另一人利益而管理或處分該項財產的義務。Ca〕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財產投人到有限合伙中成為有限合伙財產,普通合伙人擔任有限合伙財產的管理人,為有限合伙以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管理財產,獲取收益,普通合伙人扮演著有限合伙財產受托人的角色。

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是指僅向有限合伙企業出資而一般不參與合伙的管理,并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伙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合伙人。由于有限合伙人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因此從權利義務相適應和保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各國法律一般都限制有限合伙人參與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我國新《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明確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梢哉f在很大程度上,有限合伙人相當于有限合伙的消極投資者。

二、信義義務

信義義務(FiduciaryDuty),又可以稱為信托義務或是誠信義務、受托人義務等等,它是指當事人之間基于信義關系而產生的義務,即受信人(Fiduciary)基于信義關系(Fi-duciaryrelation)而對受益人(Beneficiary)產生的法律上的義務。

信義義務是基于信義關系產生的,信義關系是把握信義義務概念的關鍵。信義關系是基于當事人合意而形成。當一方(委托人)將自己的財產交給另一方〔受信人)管理,而自己只保留財產的受益的權利的時候,雙方之間就產生了信義關系。這種關系形成后,受信一方就處于一種優勢地位,事實上擁有對他人財產的支配與控制權,而且受信人的行為將對委托人產生拘束力;然而受信人如何行使權利,委托人并不能夠完全控制或嚴密地監督,他們只有信任受信人,相信他們會以善意及適當的注意之方式為自己的最佳利益行為。所以,信義關系的本質是一種并不對等的交易關系,單靠受益人自己的力量難以對受信人之行為實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為了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受益人的利益,為了防止受信人濫用權利以保護雙方的信任關系,法律就必須要求受信人對受益人(或受托人)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這種基于信義關系而產生的法律義務就是我們所說的信義義務。

信義義務包括忠實義務(DutyofLoyalty)和謹慎義務(Dutyofcare)兩個方面。忠實義務的內容范圍很寬,包括對信義人的積極要求和消極要求,積極要求指信義人應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消極要求是指信義人不得利用其地位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利益。具體說來,忠實義務包括以下幾種較為典型的義務:(1)信義人不得利用信義關系為自己謀取私利,包括信義人從信義關系中獲取機會和信息。如果信義人利用委托的財產或其信義人地位獲取利潤,信義人負有對所獲利潤報賬說明的義務。(2)禁止信義人或者與其關聯的人與信義關系中的財產之間進行自我交易,在自我交易中,信義人在信義關系中所承擔的義務與自身的利益處于相互沖突的地位,因此,信義人不得進行自我交易,有責任使得自己不能處于一種“義務與利益”和“義務與義務”相沖突的地位。(3)禁止信義人從事與信義關系中的財產相競爭的業務,即競業禁止。

謹慎義務,又稱勤勉義務,是指信義人在為受益人處理相關事務時應付諸合理的謹慎。謹慎義務雖然一般被視為信義義務的部分組成內容,但是,謹慎義務并非為信義關系所特有,從本質上講,它屬于侵權法的概念。在不存在信義關系的情形下,許多人可能由于法律規定或所承擔的合同義務而對另一方承擔謹慎義務。在侵權法中,謹慎義務一般用以判斷過失侵權責任的存在。謹慎義務的概念是原則性的,它要求每個人在從事自己活動的同時,為避免對他人造成不合理的危險,負有一個合理的人在相同情況下所負有的義務。法官在確定當事方之間是否存在謹慎義務時,所參照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雙方之間是否存在著這樣的特殊關系。信義關系即是信義人向受益人承擔謹慎義務的一種典型關系。

三、普通合伙人的信義義務

通過上面對合伙人法律地位的分析可知,普通合伙人即是有限合伙的人擁有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又是有限合伙人投人到有限合伙中的財產的受托人,普通合伙人本人一般只投人有限合伙1%的資金,而且還可以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伙人作為有限合伙的消極投資者,則投人約ss%的資金,一般法律會禁止有限合伙人以勞務出資,且有限合伙人常常被限制參與有限合伙的管理,有限合伙人投人的財產可以說是完全處于普通合伙人的控制之下,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為了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有限合伙人的利益,為了防止普通合伙人濫用權利以保護雙方的信任關系,法律就必須要求受信人—普通合伙人對受益人(或受托人)—有限合伙企業及有限合伙人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

四、關于普通合伙人信義義務的我國立法現狀及其完善

我國新《合伙企業法》對普通合伙人的信義義務的規定有以下特點:

第一,僅在第二章普通合伙企業中規定。新《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普通合伙人的信義義務.該條規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梢娢覈鴮ζ胀ê匣锶说男帕x義務的規定沒有具體的區分普通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該法第六十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適用本章的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二章第一節至第五節關于普通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規定,也就是說我國法律上規定的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信義義務與普通合伙中合伙人的信義義務完全相同。

筆者認為很有必要將有限合伙制度中的普通合伙人的信義義務與普通合伙制度中合伙人的信義義務區分開來。根據我們在前面的分析可知,雖然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中所承擔的信義義務類似于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所承擔的信義義務,但是在這兩種合伙中合伙人之間的相互地位是不同的。在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均對合伙債務所承擔的無限連帶責任起到促使他們積極從事合伙組織業務的主要作用。相比之下,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對其財產的所有權與控制權發生了更為徹底的分離,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享有管理控制有限合伙的權力,這些使得在有限合伙中通過信義義務對普通合伙人進行約束對于有限合伙和有限合伙人來說更為重要。一方的信賴和弱勢地位是信義義務產生的原因,信義義務在某種程度上是為了保護那些把自己的事務委托給他人的人,委托的范圍越大,信賴的程度就越高,委托人自我保護的能力也就越弱,此時就需要法律加重受信人的責任。把對普通合伙中地位平等的合伙人的信義義務同樣地照搬到有限合伙中被所有的有限合伙人信賴并受委托管理有限合伙財產的普通合伙人身上似乎是不合理的。因此法律上應該通過規定更為嚴格的普通合伙人的信義義務來保護有限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公務員之家:

第二,對普通合伙人信義義務的規定不夠全面。新《合伙企業法》中對普通合伙人信義義務的規定就只在該法的第三十二條中。該條主要規定了普通合伙人三個方面的信義義務:(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即競業禁止;(2)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即自我交易的禁止;(3)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首先,從所規定的信義義務的內容上來看,只對信義義務的一個方面即忠實義務進行了規定,對謹慎義務沒有任何規定。其次,在對信義義務指向的對象來看,法律只規定了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負有信義義務,卻沒有提及在有限合伙制度中對有限合伙人所負有的信義義務。最后,要求普通合伙人承擔法律上的信義義務是基于其所享有的支配控制有限合伙及有限合伙人的財產的權利,那么當普通合伙人在某些方面不享有這一支配和控制權利時是否應該讓其不再承擔這一義務呢?

筆者認為:首先,法律上應該規定普通合伙人對有限合伙和其他合伙人應承擔謹慎義務。謹慎義務要求普通合伙人在從事合伙事務的管理活動時,負有一個合理的人在處理自己事務時所負有的謹慎和注意,不得從事重大過失或不計后果的行為、故意讀職或故意違法。其次,作為有限合伙和其他合伙人的人,普通合伙人應對有限合伙及其他合伙人承擔信義義務。最后,在以下情形中普通合伙人不承擔信義義務:(1)普通合伙人沒有得到在特定事項中有限合伙行事的授權,并且與普通合伙人進行交易的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普通合伙人沒有獲得授權;(2)普通合伙人沒有或很少參與有限合伙的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