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無逮捕必要的法律思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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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無逮捕必要的法律思考論文

200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作出了《關于加強檢察機關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稕Q議》在充分肯定全省檢察機關訴訟監督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的同時,重申了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強調了檢察機關開展訴訟監督工作的重點和努力方向,明確了司法、執法機關應當接受并配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責任。檢察機關適用“因無逮捕必要”而不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是監督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是否得當的重要法律手段。在當前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大背景下,“因無逮捕必要而不捕”的適用理應受到重視。筆者以“無逮捕必要”的適用條件和適用現狀為基礎,就強化這一措施談一下自己粗淺的看法。

一、“無逮捕必要”的含義和適用條件

現行《刑事訴訟法》對于“無逮捕必要”的含義并無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迸c該條規定相對應,“無逮捕必要”可被確定為是指檢察機關在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中,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時,可認定對犯罪嫌疑人無采取逮捕措施的必要,并據此作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適用“無逮捕必要不捕”需要符合以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二是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三是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上述三個條件應當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二、“無逮捕必要”的適用現狀

近年來,隨著刑事案件數量的逐年遞增,“無逮捕必要”在適用中存在的問題也日益凸顯。經統計,本院偵查監督科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共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犯罪嫌疑人1049人,其中批準逮捕916人,因“無逮捕必要”作相對不捕的共38人,僅占審結總人數的3.62%。在批準逮捕的人員中,提起公訴后被判輕緩刑罰的有133人(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宣告緩刑、免于刑事處分),被處輕緩刑罰人數占批捕總人數的12.34%。

分析上述數據后發現,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無逮捕必要不捕”的適用率偏低、嫌疑人捕后被處輕緩刑罰的人數較多等突出問題。逮捕這一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已被看作是保障刑事訴訟進行的唯一手段,“構罪即報、構罪皆捕”的現象仍較為普遍,“慎捕、少捕”的理念較為淡薄。嫌疑人捕后被作輕緩化處理的情況大量出現,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目前“無逮捕必要而不捕”的適用未得到充分的重視。

“無逮捕必要不捕”的適用率低有以下幾種具體情況:

1.對外來人員、無業人員逮捕率居高不下。

司法實踐中,嫌疑人是否外來人員、無業人員已逐漸成為司法人員衡量逮捕必要的一個重要標準。對于外地嫌疑人、無業人員,公安機關一般對犯罪情節和量刑標準等不細作考慮,大多提請批準逮捕。由于沒有足夠的否定依據,為保障訴訟、減少風險,檢察辦案人員也往往會作出批捕決定,從而直接造成對上述人群的逮捕率居高不下。本院偵查監督科三年共批捕外來人員51人、無業人員551人,占批捕總人數的65.72%。逮捕措施對于外來人員的適用過于寬泛,是導致捕后輕緩刑處理大量出現的重要原因。

2.對初犯“無逮捕必要”適用率較低。

本院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批捕初次犯罪嫌疑人859人,占批捕總數的93.78%,辦理的捕后被判輕緩刑罰案件中,初次犯罪的嫌疑人中有103人被判處輕緩刑罰,占捕后被判輕緩刑罰總人數的91.15%,表明對初犯嫌疑人“無逮捕必要而不捕”的適用率較低。在法院的審判實踐中,初犯往往會被作為酌定從輕的情節予以考慮。由于許多犯罪嫌疑人初次犯罪時情節相對較輕,在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的情況下,大多會被法院酌情判處輕緩刑罰。上述統計表明,在考慮對嫌疑人是否應當適用“無逮捕必要不捕”時,“初犯”應當成為可適用的重要條件之一。

三、“無逮捕必要”適用率低的原因分析

1.執法觀念、執法水平未能適應形勢的要求。

在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大背景下,陳舊的執法觀念與形勢和要求之間的矛盾,是導致“無逮捕必要”適用率偏低的重要原因。長期以來,逮捕被視為對罪犯的一種懲罰性措施和“以捕代偵”、用足期限的手段。偵查人員習慣于通過逮捕來完成辦案,總認為其他強制手段不利于案件的順利辦結?!皹嬜锛磮蟆嬜锝圆丁本统蔀檩^為普遍的現象。

2.“逮捕”和“無逮捕必要”的法定條件尚不嚴格。

現行刑訴法對逮捕的適用條件過于寬泛。根據刑訴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逮捕的三個條件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其他措施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因絕大多數犯罪都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司法實踐中,這條規定反而成為逮捕可以普遍適用的一個充分依據;其次,法律未詳細規定如何評判“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可被認定為帶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此不夠細化的法律規定使得逮捕的適用可較為隨意;第三,刑訴法規定“身患嚴重疾病、懷孕和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作為可采取非羈押性措施的適用對象,而與此相對應,逮捕的適用對象和范圍就顯得過于寬泛。

關于“無逮捕必要”的適用條件,根據刑訴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或者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不采取逮捕措施。但對何種情況屬于“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刑訴法未作進一步的解釋。規定過于模糊導致“無逮捕必要”的適用缺乏可操作性。

3.適用“無逮捕必要”不捕后確有難以保障訴訟進行的風險。

如何防止被采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脫逃,從而能保障訴訟順利進行,這一直是一個難題。目前,非羈押性措施主要依靠保證人、有關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來保證嫌疑人到案。但司法實踐中發現,即使嫌疑人或其保證人繳納了保證金,或是有保證人、單位等對其跟蹤監督,仍難以避免嫌疑人不能隨傳隨到、甚至于長期脫逃的情況發生,而到目前為止這一問題又確無解決良方。因擔心作出“無逮捕必要不捕”后嫌疑人失控,盡力避免和減少訴訟風險,在可捕可不捕的情況下,“無逮捕必要不捕”的適用率自然偏低。

除以上原因外,在刑事案件居高不下、法定審查辦案期限較短的情況下,對不捕案件較為嚴格的考核規定及較為繁瑣的操作程序,以及不批準逮捕可能出現的大量疏導化解和維護穩定工作,也影響了辦案部門和人員對“無逮捕必要”的適用。對于可捕可不捕的案件,辦案部門和人員多傾向于便于操作、利于終結、少冒風險的選擇。公務員之家

四、強化“無逮捕必要”適用的幾點看法

由上可見,“無逮捕必要”對于嚴格逮捕措施的適用、強化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有著實際而又重要的意義。2006年,江西省人民檢察院頒布的《江西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在偵查監督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實施意見(試行)》,與之前的法律法規相比,該意見對輕微刑事案件適用“無逮捕必要”有著較為明確的規定,也為檢察機關準確適用逮捕和批準逮捕措施提供了依據。在此基礎上,筆者對強化“無逮捕必要”的適用、完善“無逮捕必要”的辦案規定提以下幾點看法:

1.轉變執法觀念、提高執法水平

公安、檢察機關辦案人員要更新執法理念,改變“只有羈押才能打擊犯罪、保證訴訟”的思維定勢,真正樹立起“慎捕、少捕”、“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并重”的司法理念。檢察辦案人員要依據《實施意見(試行)》,不斷提高法律監督的水平,強化對公安機關強制措施適用是否得當的監督,把“無逮捕必要不捕”的適用作為偵查活動監督的重要手段,在日常辦案中注重對嫌疑人有無逮捕必要性的審查。公務員之家

2.完善相關規定、明確適用界限

《實施意見》(試行)》第一條、(一)之4、5規定十種情形作為“無逮捕必要”的適用條件。筆者認為,應以《實施意見(試行)》的規定為基礎,通過不斷實踐,進一步完善“無逮捕必要”的適用條件。

首先,可進一步明確“無逮捕必要”可適用的罪名類型,區分惡性輕重,對諸如涉嫌搶劫、綁架等惡性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應明確不得適用“無逮捕必要不捕”。

其次,對輕微刑事案件,可進一步明確已成年犯罪嫌疑人如系初犯的,作為可適用“無逮捕必要”的主體范圍。筆者認為,在對累犯規定應當適用逮捕措施的同時,應明確對初犯可以適用“無逮捕必要的不捕”,以此體現寬嚴相濟、輕重有別。

3.健全保障措施、明確操作要求

《實施意見(試行)》對外來人員及無業人員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辦案部門要在十種情形的規定基礎上,進一步探索和細化對這部分人在適用“無逮捕必要的不捕”后不致影響訴訟順利進行的具體保障性措施,為將來適用“無逮捕必要的不捕”的擴大適用作好準備。

《實施意見(試行)》同樣沒有規定要建立對嫌疑人適用“無逮捕必要”的可行性評估機制。對此,筆者認為可通過一段時期的實踐和探索,進一步明確“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具體情形,明確何種情況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為“無逮捕必要可行性評估”提供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