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行為淺議論文

時間:2022-12-27 1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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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行為淺議論文

摘要共同侵權行為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形態,在理論和實踐中都有較大爭議。綜觀有關的立法及判例學說,寬泛地認定共同侵權行為的成立是當今各國判例、學說的動向。由于價值取向的不同,關于共同侵權行為中“共同性”要件的認定也不同。主要的學說有主觀說、客觀說、折中說。從立法目的,社會發展水平及各學說的價值取向等方面分析比較,對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性”要件采取折中說較為可取。根據折中說,共同侵權行為必須符合以下構成要件:主體的復數性;構成共同侵權;侵權主體實施了共同的加害行為;損害結果的統一性。

關鍵詞共同侵權行為立法價值取向法律后果

一、共同侵權行為的立法概況

(一)大陸、英美法系立法及判例概況

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中大多有關于共同侵權行為的規定。《德國民法典》的規定開創了共同侵權行為的立法先河。這一規定對后事的侵權立法有很大的影響,被大陸法系國家,如日本、瑞士、法國,相繼采用。此外,意大利等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都有類似的規定。

(二)我國的立法發展概況

1986年我國頒布通過《民法通則》,規定了共同侵權行為的一般規則,該法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接著,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8條補充規定了教唆人和幫助人應當承擔共同侵權的民事責任。然而,以上的規定還不能解決司法實踐中所出現的共同侵權問題,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又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共同侵權行為及其責任形式作出了較為完善的規定。該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痹摻忉尩谝淮螐膶嶓w法規的角度確定了共同侵權行為制度,填補了我國適用規則上的空白。至此,我國對共同侵權行為及其責任承擔的立法基本完善起來。

二、共同侵權制度的立法價值取向

(一)保護受害人的權利

在共同侵權的情況下,如果按照單個主體侵權行為的規定,受害人必須證明每一個加害人的行為均符合侵權行為的要件,均要對損害結果負責。而受害人處于弱勢地位,難以取得上述完整的證據。為了平衡這兩種力量,法律確定所有參加共同侵權行為之人,無論是實行行為人還是教唆人、幫助人,均需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因而使受害人處于一個十分優越的地位,增加了受害人的救濟渠道,避免了受害人的賠償請求權不能完全實現的風險,充分保障了受害人的權利。

(二)填補社會損害

侵權行為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填補社會損害。法律對于社會上因共同侵權行為發生的損害決不能棄置不顧,侵權行為法要解決的恰是由誰來承擔填補責任最為妥當的問題,誰能以最低成本回避社會損害的發生,就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某個人無力賠償,則其他共同侵權行為人負有全部賠償的義務,這樣可以使得受害人的救濟有充分的保障,也避免了加害人因賠償不能而立即陷入破產或其它困難的境地,這種價值取向既符合社會正義又合理轉移了社會損害和風險。

(三)強化對侵權的預防

在共同侵權的法律規定中,每個致害人都要對全部后果承擔責任,加重了每一個侵權主體相對所負的責任,將受害人求償不能的風險轉移給實施加害行為的加害人一方,體現了對加害行為從法律和道德上的否定性評價。此舉體現了對侵權者的懲戒,達到了預防侵權的目的,最終實現了預防損害的機能。

三、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和構成要件

(一)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

共同侵權行為作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要比單獨侵權行為復雜得多,其復雜性主要表現在共同侵權行為中的“共同”上,亦即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問題。對此,理論界一直有不同的認識,歸結起來,主要存在三種學說:主觀說、客觀說和折中說。

1.主觀說

持主觀說的學者用以支持其觀點的理由主要是:首先,共同過錯是各行為人應依法負連帶責任的基礎,它決定了損害的共同性與行為的共同性。其次,由于共同侵權行為人主觀上的相互聯絡,實施了比單一行為危害程度更嚴重的侵權行為,因此共同侵權責任應徹底貫徹過錯責任原則的內容,即不僅以過錯作為判定共同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而且以過錯為歸責的最終要件,以連帶責任對侵權行為人加重制裁。另外,認定共同侵權行為既要考慮到對受害人的保護,又要考慮到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間利益的平衡。如果將共同侵權行為的認定標準改為客觀標準,那么,就會把加害人的行為的風險過于擴大,加重了行為人的負擔,違反了侵權行為法的本質,破壞了侵權行為法的內在和諧與統一。

2.客觀說

持客觀說的學者用以支持其觀點的理由主要是:第一,一般共同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往往比單獨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重,因此法律不應把著眼點放在行為人是故意還是過失上,而應放在如何合理地實現民事責任的補償性上。那么在二人以上行為人的侵權行為均為造成他人損害后果的原因場合,即使行為人主觀上無共同的意思聯絡,他們的侵權行為也應是共同侵權行為,這樣最容易使受害人的損失完全得到補償。第二,從實踐來看,二人以上行為人共同造成他人損害場合,不論行為人有無意思聯絡,受害人所受的損失實際上都是數個侵權行為相互作用的結果。因此,不論行為人有無共同的意思聯絡,只要他們的行為共同造成了他人損害,并且依法應構成侵權責任,就以共同侵權行為論,適當加重他們的責任。第三,共同侵權行為的立法目的在于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受害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責任,要負舉證責任。如果按照主觀說,受害人要去證明數個被告之間存在意思聯絡,則受害人將有難以求償的危險,不利于對受害人的保護和救濟。第四,刑事責任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懲罰對象,但民事責任實際上側重于填補受害人的損失。所以,不管加害人之間是否有共同故意或認識,只要其行為具有客觀的共同性,就應使其負連帶責任。

3.折中說

持折中說的學者用以支持其觀點的理由主要是:共同侵權行為制度的主要社會功能就是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填補社會損害,同時關注受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雖然主觀說和客觀說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單獨采用任何一個學說,都無法達致在加害人和受害人及受害人之間實現利益平衡的目的,甚至會有悖于公平原則。而折中說彌補了主觀說和客觀說的不足,在客觀上起到了平衡社會利益的作用,更能實現立法的基本價值。

(二)對各種學說的評價

客觀而言,任何理論都是為一定時代的需要服務的,因而不可能是完美的。幾種學說根本的差異在于價值取向上。如采取主觀說,在一般的共同侵權中,除了要受害人證明共同侵權人各自的過錯外,還要證明侵權人之間有共同的意思聯絡,這是很難證明的。在共同侵權中,受害人本身就處于弱勢地位,而當事人一旦舉證不能或不足,侵權人之間不能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的損失將無法得到全部賠償,這對受害人顯然是不公平的。而采取客觀說雖有一定的合理之處,如有利于保護受害人,但其缺陷也十分明顯。一方面,對共同侵權行為的成立只發揮了很小作用的部分行為人卻要負擔全額的損害賠償責任,顯然欠缺合理的公平性;另一方面,基于共謀而分工協作的數人分別對受害人獨立實施加害行為卻因加害人并未參與共同的加害行為而無從適用共同侵權責任,顯然又與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初衷相悖,從而會導致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及加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的利益失衡。因此,對共同侵權行為采取主客觀結合的折中說是合理的。判斷共同侵權行為的性質應從主客觀方面進行分析,充分考慮立法的目的,價值取向,社會發展水平等各方面,通過一定程度上犧牲加害人的利益,給予受害人充分的救濟。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也采用的是主客觀相結合的觀點。在我國新近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中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

(三)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根據折中說,共同侵權行為必須符合以下構成要件:

1.主體的復數性

加害人必須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而且這些人必須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不存在任何替代關系,比如雇主與雇員的關系,數個雇員在執行公務中共同對第三人造成了損害,這不屬于這幾個雇員構成共同侵權,而是雇主構成侵權行為,因為雇員的過錯是由雇主來承擔的。公務員之家

2.構成共同侵權

各個行為人均需要有過錯,或者為故意或者為過失,但不必是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上的聯絡,各行為人的過錯的具體內容是相同的或者相似的。

3.侵權主體實施了共同的加害行為

這是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的關鍵性要素。這里對加害行為要作廣義上的理解,既包括了共同實施行為,也包括教唆行為與實施行為的結合以及幫助行為與實施行為的結合,另外,還包含了無意思聯絡情況下的共同加害行為。

4.損害結果的統一性

共同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后果是一個統一的不可分割的整體,任何一部分損害后果都不能從整體損害后果中獨立出來,而且侵權行為與作為一個整體的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即受害人的損失是由侵權主體的共同行為造成的,侵權主體才可能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四、結論

共同侵權行為作為一種較為復雜的侵權形式,在侵權行為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隨著社會生活的快速變化發展,共同侵權行為在數量上大量增加而且呈現出多樣化趨勢。因此,研究共同侵權行為制度,對于保護受害人,實現我國侵權行為立法的目的具有重要的意義。無論是有關共同侵權行為的立法、判例的發展變化,還是各學說的發展完善,其核心都是在對加害人的公平與對受害人的救濟之間尋求平衡,然而這種絕對平衡通常只是人們的愿望,真正意義上的平衡要求符合當前社會的發展狀況,必定意味著某種程度的利益犧牲。因此這一研究課題在不同的時代是具有不同內容的,我國的共同侵權行為制度也要跟上時代的要求,重新審視我國現有的立法規定,批判的繼承國外的先進經驗,以使我國的共同侵權行為制度直至整個侵權行為法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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