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國證券監管法制健全路徑途徑

時間:2022-01-26 09: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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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國證券監管法制健全路徑途徑

摘要:作為證券法律制度的設計,既應當照顧現實,又應當考慮證券市場的發展,并有利于提高我國空融機構的綜合競爭能力。證券市場監管的價值取向應當定位于保證市場的套平與效率上。

關鍵詞:證券監管證券法證券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稱《證券法》)的頒布實施標志我國已初步建立起了證券監督管理的法律制度,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但是,這一法律制度所存在的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需要一個完善的監督管理法律制度。

(一)我國證券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的設計方面?!蹲C券法》在總則中規定:我國實行集中統一監管與自律監管相結合的體制,并要求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但是,集中統一監管的模式要求監管機構的惟一性和權威性,而《證券法》還規定,債券的發行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批。另外,作為一部法律,證券法律制度的設計,既應當照顧現實,又應當考慮證券市場的發展。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銀行業與證券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體制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英、日首先放棄這一制度,美國也于1999年11月正式廢棄了這一制度,而以德國為首的一些西歐金融強國一開始就沒有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規定。我國現在正積極地爭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面對即將進入我國的“全能型”金融機構,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制度將大大降低我國金融機構的綜合競爭能力。

(二)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但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卻投有明確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是證券監督管理的核心,必須由國家立法機關依法確定,因為它負有對全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職責,如果它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其監督管理就缺乏權威性,也就不能有效地行使監督管理的權力。從目前的法律實踐中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理解為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但是,按照國務院的“三定”方案,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被定位為國務院直屬的事業單位。根據《證券法》167條的規定,該機構可以制定市場監管的規章制度。根據憲法的精神,只有行政機關才享有這項權力,作為事業單位顯然不應當享有,這一點與我國的法律體系不調。另一方面,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使行政權力是行政授權還是立法規定?從三定方案上看屬行政授權,而《證券法》上則顯然是立法規定。如果是前者,在行政法上將存在一種無法解決的現實問題,即市場主體對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行政處罰不服時或請求行政賠償時,則國務院將成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行政訴訟的被告人和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人。如果是法律授權,從我國的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上,立法機關應當將行政權力授予行政機關,而不應當將行政權力授予一個事業單位,同時沒有行政權力的支持,一個事業單位無論如何也不能擔負起如此的重任。另一方面,如果是立法授權,就應當接受立法機關的監督,但是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只是國務院的一個事業單位,其人事任免權在國務院,立法機關無法通過法律監督機制對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人事管理、執法情況以及執法規則的制定等進行有效的監督。

(三)在證券監督管理的法律制度中還規定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這一規定明顯忽視了地方政府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職能。這一規定可能受《人民銀行法》的影響,該法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突出人民銀行在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時的獨立性。中央銀行在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時,最好能最大限度地獨立于地方政府和各級政府部門,這是中央銀行和銀行業的性質決定的。至于證券市場的監管,不僅沒有必要排除地方政府的監管職能,而且也不可能完全擺脫地方政府的影響。證券業的監管主要是對市場主體和市場行為的監管。上市公司是證券市場的重要主體,對它行為的管理也是證券市場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上市公司在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試點上與地方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利益關系。在目前體制下,上市公司的行為特別是對證券市場有重大影響的重組并購行為,多受地方政府的影響;另一方面,對限制投資的部門負責人及法定市場禁人者的甄別和確定、國有企業投資股市、地方金融機構進人股市都需要地方政府的監督。對地方證券經營機構的行為監管同樣離不開地方政府,因其在營業執照管理、稅務登記管理、人員管理等方面與地方政府也有關系。另外,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和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直接融資的規模會逐漸擴大,由于上市條件的限制和交易所容量的局限,會有越來越多的場外交易,開放場外交易市場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對場外交易市場的設立,交易行為、經營管理都將具有濃厚的地方色彩,如果離開地方政府的監管是不可想象的。

(四)在自律管理方面,《證券法》作了明確的規定。自律管理的機構有兩個,一個是證券交易所,另一個是證券業協會。但是,交易所在體制的設計上就存在著忽視其自律功能的一面,從《證券法》的規定可以看出.證券交易所只不過是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一個附庸,從其機構本身的設立、人事管理到章程的制定等方面都沒有給交易所充分的自主權,第99條規定,交易所設理事會,按照一般法人的規定,既然有理事會,它自然應當是法人的權力機關,其法定代表人自然是理事長,經理由理事會聘任。但是《證券法》規定,交易所設總經理一人,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免,這時就可能出現理事長和總經理的權力沖突,這樣,交易所的自律管理中只能流于形式。

再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設立同業協會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盡管我國《證券法》作了這樣的規定,但是協會在行使職權時仍會面臨著許多障礙,一是協會的經費來源于會員,從財政上依賴會員,故在會員違紀方面,協會會或多或少地予以容忍。二是會員們仍認為協會只是教育、培訓場所,對它的監管職責認識不足。三是每個證券商均為協會會員,故會員資格來源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會作為會員法人卻無權開除其會員,故其監管的權威性十分低下??梢娢覈C券自律管理體制不順,責權不一致,政府對自律管理的功能重視不夠,自律組織的權力有限,所以它的作用未能充分發揮。

(五)完善的證券法律制度要有明確的價值取向,從我國證券發展的歷史和現行《證券法》上考察,可以發現我國證券法律制度存在這方面的缺陷。開始,我國設立證券市場的目的主要在于解決國有企業融資的困難,故證券監管的價值取向是側重于鼓勵國企上市,甚至容忍一些根本達不到上市條件的國有企業包裝上市,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上市就是圈錢”的觀念挫傷了投資者投資股市的信心。之后政府為了改變這種局面,相繼出臺了一批保護投資者的規章制度,把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放在了首要位置,這些規定強調的是股市的穩定和安全。作為一個高風險的市場,安全固然重要,但是如果忽視證券市場的高風險性質,過分地強調安全則必然會影響證券市場的效率。作為一種經濟行為,效率應當處于優先考慮的位置。如果為了市場的安全而通過行政手段,人為地干預市場,勢必降低效率。另外,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不能僅僅停留在人為地穩定市場的層面上。作為投資者,他們應當明白證券市場的高風險性質。而政府的職責在于為他們提供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投資環境,保證證券市場的公平性和高效率。在這樣一個市場中即使投資失?。顿Y者也不會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這才是證券市場安全性的要求。因此證券市場監管的價值取向應當定位于保證市場的公平和效率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