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監管制原則與目標探索

時間:2022-08-30 1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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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監管制原則與目標探索

1我國保險監管的基本原則

1.1法制原則

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就是政府對市場活動的干預由以行政手段為主轉向市場和法律手段為主。我國保險監管作為政府活動的重要內容,就必須按照相應法律法規的要求,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杜絕超越法律規定的監管行為。在一定范圍內,行政性手段仍然是重要的監管手段,但也必須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根據一定的準則進行。

1.2市場化和效率原則

我國保險監管的一個重要背景就是保險市場的市場化不斷深入,因此,保險監管就要強化市場對保險經營活動的約束,有利于市場機制的有效運作。首先,監管部門要推進市場競爭,為保險行業創造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只有實現充分競爭,才能保證市場的高效率。其次,監管部門要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審批,杜絕對保險企業進行不必要的干預,為保險企業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最后,監管過程本身要講效率,要努力降低監管成本和費用。

1.3適度監管原則

適度監管原則是指監管措施不能影響和抑制保險業務的正常發展以及創新活動的進行,也就是政府在監管活動中要逐步放權和還權,為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創造良好的條件,鼓勵政府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積極參與保險業管理事務;在監管手段上,弱化行政強制色彩,用懷柔手段解決行業發展中出現的各類問題。

1.4公眾利益原則

保險是一種信托關系,消費者購買保險就以犧牲當前利益來換取對未來的保障,也就是說,公眾將未來的福利和保障托付給了保險企業,一旦保險企業破產,喪失償付能力,就會使客戶未來利益全部受到損失,導致社會福利也就是公眾利益的損失。因此,政府必須通過保險監管來保證保險市場的穩定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以保證公眾利益不受損失。

2我國保險監管的基本目標

2.1保護被保險人利益

這與國際通行的保險監管目標是一致的。相對而言,我國保險消費者的專業知識、利益保護的途徑和方式以及保護自身利益的意識和能動性都較發達國家差,這就更加要求保險監管將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放到特別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大的力度和措施,切實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以推動我國保險業的健康快速地發展。

2.2保證保險企業償付能力

這是保險監管的核心,沒有充足的償付能力就不能從根本上保證保險公司的發展,最終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尤其是在放松管制的大趨勢下,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就成為監管部門最后的“堡壘”。我國保險監管必須將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作為監管的重要目標,多方面、多維度地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監管,對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公司依法采取相應的措施,避免更大的風險。

2.3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我國保險市場由于處在發展的初級階段,受保險公司發展模式同質化的影響,市場競爭行為的不規范性相當突出,要求保險監管將制定公平、透明的競爭規則,保證保險公司在同等條件下公平競爭,以規范保險公司市場行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作為重要的監管目標和任務,既要防止出現市場壟斷,又要防止出現過度競爭。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促進保險業健康和諧發展。

2.4保險監管的最終目的作為嚴格監管方式的實體方式,也稱為許可監管方式,是指政府具有完善的保險監督管理規則,主管機構根據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對保險市場尤其是保險公司進行全面的監督管理的一種方式。實體監管方式的過程大體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保險業設立時的監管,保險主管機關依照法令規定核準其營業登記并發給營業執照,包括新公司、合資公司、分公司的設立及其增設分支機構等所需建立的最低資本金、保證金等;第二階段為保險業經營期間的監管,此階段監管過程為實體監管的重心,采用實體監管的國家大都通過保險法、保險業管理法、外國保險業許可管理法等對保險經營過程予以規范,并對保險業作實體監督和檢查;第三階段為保險業破產的監管,即在保險公司經營失敗時,對其破產和清算進行監管。

一般而言,實行實體方式的監管有利于保證保險公司的財政穩健和保險業的聲譽,有利于規范和控制保險市場,建立有序的競爭秩序,但由于保險活動受到諸多因素的限制,將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保險市場發展緩慢,而實行松散監管則在一定條件下有利于加快保險市場的發展,它是成熟的保險市場所采用的監管方式。但有一些發展中國家為了扶持本國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也采用了松散監管的方式,放松對保險機構諸多方面的限制,同時注意抓住償付能力這一關鍵環節,也取得了較好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