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侵權法學實踐
時間:2022-07-22 04: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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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在社會上的普及和在新聞媒體上的普遍應用導致了新聞侵權的不斷發生,社會上部分新聞媒體為了眼前的商業利益不惜使用任何手段向大眾傳播不真實的新聞,嚴重違背了新聞媒體的職業道德以及倫理底線。網絡新聞侵權行為對我國新聞事業產生了極其惡劣的負面影響,網絡新聞環境的改善已經成為網絡界和新聞界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同時也是我國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內在要求。
網絡新聞傳播侵權行為新聞侵權,指的是新聞媒體如通訊社、報紙雜志、廣播電視、公共網站在向大眾進行信息傳播的過程中,出現信息完全偽造、部分不真實、過于夸張或者情況真實但屬于法律禁止傳播的事項等情況,從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權利,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后果的行為和事實。網絡新聞侵權是新聞侵權在網絡領域內的表現形式,是新聞工作人員通過互聯網的傳播渠道,向大眾傳播失實新聞信息或者法律禁止的內容,違反新聞法律、法規,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的事實。[1]我國正在致力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公平和正義在社會和人民的心目中已經根深蒂固。網絡的發展給人們的信息交流傳播提供了自由的空間,讓人們享受到了一定的自由和平等,但是新聞特權也在這個空間中慢慢成長,權力的濫用也反映在網絡傳播當中,其中網絡新聞侵權就是社會失衡的表現之一。網絡新聞侵權的頻繁發生已經讓新聞媒體失去了應有的最基本的客觀公正,喪失了社會責任感,嚴重損害了新聞價值本身,也對網絡新聞單位正常工作帶來了不好的影響,導致新聞媒體公信力急劇下降。網絡新聞傳播侵權的類型網絡新聞侵權紛繁復雜,比較常見的網絡新聞侵權有對當事人的人格侵犯和對當事人的著作權侵犯等。民法通則規定了公民的人格權包括名譽權、肖像權以及隱私權等,人格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力之一,受到法律的保護。
網絡媒體在新聞報道中如果沒有處理好新聞信息和當事人的人格之間的關系,或者散布有損公民人格的新聞信息時,都會造成人格傷害,構成網絡新聞侵權。網絡新聞傳播侵害公民的名譽權。名譽權是一項很重要的人格權,1998年我國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名譽糾紛分兩種情況:1.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的名譽權;2.被動采訪而提供新聞材料,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的同意或默許,致使他人的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新聞侵害名譽權。網絡新聞侵害公民名譽權往往以侮辱、誹謗和宣揚他人隱私等不同形式出現。下面筆者以具體案例來說明網絡新聞侵害公民的名譽權的法律實踐?!奥蓭煚罡嫘吕司W侵犯名譽權”,因為新浪網發表了一則新聞,是轉載其他新聞單位的新聞,其小標題“借款不還,名律師做了被告”、“判決不履行,名律師成了被執行人”等,并對當事人違法進看守所的過程進行了詳細的描述。當事人看到這篇報道后,認為有很多與事實不符的內容,于是起訴,要求新浪網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判決新浪網向該律師賠禮道歉,道歉內容時間不少于30天,同時賠償受害人精神撫慰金5000元。新浪網作為新聞信息的傳播者,應負有向社會真實信息的義務,如果新聞是轉載或者從其他地方所得也應有核實信息的義務,所以新浪網不能排除自己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責任。網絡新聞傳播侵害公民的肖像權。肖像權是公民客觀享受的專有權,受到法律的保護,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者對其進行玷污和損毀。網絡的快速發展讓新聞信息鋪天蓋地般涌進人們的視野,能夠吸引觀眾眼球的是色彩絢麗的圖片和動態影像。圖片處理技術的成熟給網絡上的圖像新聞提供了大大的方便,正是由于網絡的這些特性,讓網絡新聞侵權也有意無意地發生在網絡傳播當中。舉例分析:海南一家大型的綜合性網站使用一名女模特的照片,作為一則關于掃黃打非的插圖使用,當事人認為網站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和名譽權,并將這家網站的主辦人訴至人民法院,很快法院判決女模特勝訴,侵權網站賠償原告2萬元,同時向原告賠禮道歉,在網站上持續一個月,道歉內容須經法院核實。首先,被告在沒有經過原告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已經構成對原告肖像的侵犯。其次,該網站把原告的照片作為掃黃打非的反面例證來使用,其行為貶低了原告人格尊嚴,給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損害,行為足以認定為侵犯名譽權。正是由于網絡新聞媒體對新聞圖片不負責任的修改、使用和轉載等,才不斷出現網絡新聞侮辱當事人的人格尊嚴、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案件發生。
網絡新聞傳播侵害公民的著作權。網絡新聞傳播通過網絡鏈接導致侵害他人著作權;上傳、轉載、復制、粘貼等損害著作人的著作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的決定》規定:“已經在報刊上發表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本人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并注明出處,不構成侵權。”這可以看出作者只是將發表權授予網絡媒體或傳統媒體,商業網站則無權登載作者的作品。網絡新聞傳播侵權的原因構成侵權的新聞在法律上要具備以下四個要素:1.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包含行為人故意行為和過失的行為;2.損害事實和侵害行為二者之間在邏輯上具備因果關系;3.侵權損害的事實已經發生并客觀存在;4.行為人實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3]當前社會上構成新聞侵權有很多原因,但是從整體上來看,這些原因主要有兩大方面:一是社會原因;二是新聞傳播者本身違背新聞真實性原則。首先來看社會原因。我國正處在政治體制、經濟體制深刻轉變的非常歷史時期,影響到我國新聞事業體制的變化,這是新聞侵權多發的一個重要社會原因。隨著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進行,各類新聞媒體逐漸開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新聞侵權事件通過行政得到解決的可能不復存在,同時大量非機關性質的報刊得以創辦,他們憑借商業頭腦和文化特色贏得了廣大讀者,而這些報刊的記者一旦發生新聞侵權行為,根本無法通過行政途徑得到解決。其次,隨著我國法制的逐步健全,全民法治意識的普遍增強,這是新聞侵權多發的深層原因。1982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被寫進《憲法》,1986年《民法通則》更為公民或者法人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許多公民認識到,新聞媒體或者新聞記者一旦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為權益的受害方,自己便可以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再次,新聞記者觀念的變化是導致新聞侵權多發的又一原因。許多新聞記者根據自己掌握的新聞材料把“正在發生的事實”寫進了新聞的定義,而這些新聞未經任何部門的核實,甚至還沒有客觀發生、存在,這就導致大量新聞侵權行為的發生。還有些記者喜歡創新,主觀意識強烈,在新聞創作中憑自己的主觀臆斷,導致新聞糾紛不斷發生。
從傳播學角度來看,新聞信息在傳播過程中存在著丟失信息、誤傳信息的可能性,同時由于存在方方面面的外在條件,也增加了這一過程中的隨機性和不確定性,因此新聞傳播有失實的可能,這可以稱為“客觀新聞失實”[4]。但是更重要的是,少數新聞工作者缺乏自律,在主觀上參與虛假報道,為吸引讀者采寫、傳播無效新聞,這種新聞侵權往往會被訴至法院。例如,有“中國足球第一案”之稱的陸俊訴羊城體育報一案,就是失實侵權的典型案例。此外,部分新聞工作者缺乏吃苦意識,不愿意深入第一線采集新聞材料,而是通過網絡抄襲,言過其實,對他人作品進行加工整理后就發表,侵犯他人的著作權。這種僅僅重視新聞事件的轟動性與吸引力,忽視新聞采段的合法合理性,常常導致侵權事件的發生。網絡新聞傳播侵權的預防堅持新聞政策的“三性”及其指導作用。所謂的新聞“三性”是指政治敏感性、政策規范性和輿論導向性,這是我國新聞界一直強調新聞價值實現過程中的重要依據。當今媒體競爭日益激烈,媒體間的競爭需要一個堅定的、合理的政策法律規范做后盾,以保證媒體的健康向前發展。部分新聞媒體在堅持新聞原則的問題上產生了猶豫,這就為新聞侵權的發生提供了不好的前提條件。當前社會變革激烈的情況下,新聞媒體更要堅持自己的立場和新聞政策的重要引導作用,減少新聞侵權事件的發生,營造一個文明健康的新聞氛圍。堅持新聞真實性原則。真實性的內涵包括“真實、準確、客觀、公正”,堅持這一原則可以避免新聞報道只注意整體而忽視細節或者只注意細節而忽視整體的“名不副實”的局面,減少新聞侵權。
堅持這一原則的關鍵在于新聞媒體工作者要時刻注意自己在新聞傳播中的角色定位,目前有相當一部分刑事訴訟案件就是由于新聞工作者沒有做好自己的職業定位造成的,寫下不符合實際的新聞結論,無意中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學習業務理論,提高思想素質和業務技能。從新聞工作者本身找原因,從執行者的角度來審視新聞侵權,讓新聞人員樹立“為人民服務”、“吃苦耐勞”、“客觀公正”的觀念。學習相關的新聞法律知識和原則,在實踐中多學習,提高鑒別侵權新聞行為的能力。仔細研究侵權新聞,我們可以發現,許多新聞侵權事件的發生都是由于新聞工作者對新聞法律知識的疏忽大意或者過失造成的。隨著文明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我國在新聞媒體方面的法制也會進一步健全,新聞法律的頒布會使越來越多的公民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新聞工作者必須對新聞法律法規知識進行系統的理解掌握,以便在日常新聞報道中減少新聞侵權事故的發生。
綜上所述,導致網絡新聞傳播侵權行為的原因很多,其中包括我國新聞媒體體制的改革深化、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人民法治意識的增強以及新聞工作者自身素質的低下等等。而針對這些網絡新聞傳播侵權行為,我國應當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將網絡新聞傳播輿論監督的保護、公眾知情權的實現、公眾人物隱私權與限制用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加強網絡管理的合理化和制度化,同時加強對新聞工作人員的職業素質培養,努力遏制新聞侵權現象的發生。利用法律法規來營造一個文明、健康的網絡新聞傳播環境,促進我國傳媒事業的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