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語課程中法律文化探析
時間:2022-09-21 1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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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國際交流與涉外法律事務的日趨頻繁,社會對通曉英語和法律且具備中西方法律文化修養的復合型人才的需求與日俱增,法律英語課程教學方興未艾。本文在分析我國法律英語課程法律文化教學現狀的基礎上,提出了法律英語課程法律文化教學的必要途徑。
【關鍵詞】法律英語;法律文化;教學
隨著國際交流與涉外法律事務的日趨頻繁,社會對通曉英語和法律且具備中西方法律文化修養的復合型人才的需求與日俱增,一些高校的法律和外國語院系也相繼開設法律英語(LegalEnglish、LegalLanguage)課程,有些高校甚至還增設了法律英語專業,法律英語課程教學方興未艾。但至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國高校法律英語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也不少。
(一)法律英語課程中的法律文化教學師資緊缺。法律英語應屬交叉學科,本課程開展法律文化教學能否取得實效,師資力量是基礎。目前,各高校法律英語教師主要分為如下幾類:一是通過自學或進修掌握一定法律知識的英語專業教師;二是有一定英語基礎的法學專業教師;三是少量的具有一定國外法律知識的外籍教師。此外,少數條件較差的高校甚至還有硬著頭皮上的英語或法律專業教師。至于既具有嫻熟的英語和法律專業功底又具備扎實的中外法律文化修養的復合型教師卻并不多見。在法律英語課程教學實踐中,英語專業教師由于受自身專業視野的局限,往往運用國內高校傳統的英語課程教學法,側重于法學專業詞匯、句型語法結構和中英文翻譯技巧等展開課堂教學,至于法學理論與法律文化教學只能聽之任之;與上述情形相反的是,法律專業教師卻采用法律專業課程教學方法開展法律英語課程教學,其教學實效也可想而知;一些外籍教師在法律英語課堂教學中,要么就象教英語似的的開展法律英語教學,要么就用英語給學生講些英美經典案例了事。通過上述分析可知,我國目前的法律文化教學師資現狀,與培養通曉英語和法律且具備中西方法律文化修養的復合型人才教學目標尚存在差距。(二)法律英語教材中涉及的法律文化內容有限。法律英語是一門新興學科,在引進國外相關的原版法律教材的同時,國內學者根據專業特點及自己的學科領域相繼編寫出版了一些教材。譬如英文原版法學教材法律英語:法學概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3版)、郭義貴主編法律英語(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朱羿錕著中國法律雙語教材中國民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陳忠誠著《民法通則》AAA譯本評析(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齊筠主編法律英語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2版)、楊俊峰主編法律英語綜合教程(清華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二版)等。值得肯定的是,以上教材在培養社會急需的法律英語復合型人才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作用。但由于上述教材多數以介紹英美國家的法律制度為主,側重于培養學生的法律英語語言表達能力,所涉及的中西方國家法律文化內容較少,甚至根本不介紹我國法律文化現象。殊不知,語言都是在一定社會環境中形成和使用的。因此,在法律英語課程中開展法律文化教學受到一定的局限;還有一些教材雖然在介紹我國法律制度的同時注重與西方一些國家的法律制度作出相應的比較分析,但很少涉及制度差異背后所隱藏的文化差異,于法律文化教學而言也意義有限。一些高校教師也自編了一些講義復印后供教學使用,但由于受教師自身文化修養限制,類似講義在中西法律文化介紹方面隨意性較大,并不利于學生法律文化素質的均衡養成。此外,從法律英語課程教學的目的和要求而言,在于通過教學幫助學生在今后的工作和交往中順利消除國際法律交往中的制度與語言文化障礙。但由于上述原因,法律英語課堂教學中,無論是對于目的語法律文化還是母語法律文化的理解與掌握,都在一定程度上呈現出法律文化培養的缺失。
二、法律英語課程中法律文化教學的必要途徑
(一)法律英語教材應融入中西方法律文化。課程教學的順利開展,離不開內容豐富、難易適中的好教材。因此,針對國內法律英語教材的現狀,有關部門應組織專家學者和任課教師,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廣大師生意見的基礎上,重新整合編寫符合學科專業發展需要的新教材。筆者認為,新教材可分為上、下兩編:第一部分為國外原版英文法學編。由于我國各類高校學生特別是法律專業學生英語基礎參差不齊,對英美國家法律制度和文化知識缺乏了解,因此有必要選擇難易程度適宜的國外原版教材;第二部分為國內英漢雙語法學編。此部分應編入我國主要法律制度。應當特別注意的是,為強化學生理解國內外法律制度背后的文化背景,編寫者在編寫或改編相關內容時,應當在每個章節尾部附加“補充閱讀”或“拓展閱讀”,增加一些與章節內容密切相關的法律文化內容。當然應包括英美法律文化和中國法律文化;在每個章節的課后練習部分,應當選擇國內外一些有豐富文化底蘊的經典案例或有爭議的案例,以幫助學生理解掌握法律語言、中西方法律文化以及具體法律制度。(二)提升法律英語教師自身法律文化修養。法律英語課程教學對任課教師要求較高,除要求其具有嫻熟的英語語言能力以外,還要求具備相當扎實的法學功底,當然,深諳中西方法律文化內涵也應是擔任該課程教學不可或缺的基礎性條件,否則很難游刃有余地展開教學。譬如“assoeiatejustice”不能譯為副法官,應譯為大法官,與“ehiefjus-tice(首法官)”對應。“aSSoeiateattorney”也是律師,指剛獲得執照或還沒有合伙人身份的律師。就要求任課教師有較為深厚的法律文化修養。筆者認為,法律英語教師的選任應注意如下方面:一是應主要考慮具有扎實法學功底又具有較高英語水平的法學專業教師,其中最為理想的莫過于在國內接受過法學教育后,又留學英美等國的法律院校獲得更高學位的海歸人員;二是選派一批具有一定英語水平的中青年法學教師或具有一定法學功底的英語教師,到國外接受為期一年以上的法學專業培訓,以拓寬他們的學術視野尤其是法律文化修養。當然,國內高校的英語專業教師在國內高?;蚩蒲性核涍^法律專業學習,獲得得相應的法學學位后,也應當成為法律英語教師的理想人選。(三)改革教學方法引導學生領會法律文化內涵。眾所周知,文化差異是語言教學中需要引起關注的重要因素,理解不同國家的文化背景,是語言學習者掌握不同語言確切含義的必要前提。因此,筆者認為,法律英語課堂教學應選擇行之有效的教學方法,任課教師應善于挖掘并比較中西方法律語言中所表達的法律文化內涵,充分發揮法律文化教學在法律英語教學中的積極作用,以提升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教師所導入的法律文化內容,除英美國家法律文化外,還應重點介紹中國法律文化。在教學中,任課教師可改變傳統“滿堂灌”式的講授法,構建以案例分析法為主,以講授、比較、研討式以及多媒體教學法為輔的新的教學方法。具體而言,這種教學方法改革應做好如下方面:一是要求學生在預習教材內容的前提下,選擇并英美或國內的經典案例,并要求學生通過相關視聽資料了解中西方法庭審理;二是布置學生在課堂教學前分組研討案情材料;三是在課堂上選派各組代表辯論案情焦點,結合法律文化差異發表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四是任課教師做出總結發言并比較各組優劣,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總之,在法律英語課程教學中,教師應不斷探索新的教學方法,在培養學生聽、說、讀、寫、譯等綜合運用語言能力的同時開展法律文化教學。只有這樣,才有利于提升學生學習法律英語課程的主動性,有利于促進中西方法律文化的雙向交流,有利于培養通曉英語和法律且具備中西方法律文化修養的復合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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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玉凌 單位:邵陽學院外國語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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