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殘疾人就業法律機制的改善

時間:2022-10-10 04: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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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殘疾人就業法律機制的改善

本文作者:周章明工作單位:武漢理工大學文法學院

一、我國殘疾人就業保障的簡述

我國法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民政、工會、共青團、婦聯在各自的職責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殘疾人聯合會受政府委托負責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監督。在就業機制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與《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2008中發7號)》等相關法規政策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并為殘疾人創造勞動就業條件。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提供就業援助服務,鼓勵和扶持職業培訓機構提供職業培訓,并定期開展職業技能競賽;殘聯及其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信息,職業培訓心理咨詢,職業適應評估,職業康復訓練,求職定向指導和職業介紹等服務。在法律責任方面,法規政策要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要求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及滯納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義務。對于違反規定的相關責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罰。

二、就業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就業督促機制缺失

政府主管部門在殘疾人就業中的督導機制缺失。尤其表現在對用人單位按比例接納殘疾員工的落實監督上,沒有一套明確的督導機制。當用人單位沒有雇傭或者所雇傭的殘疾員工比例少于法定數額時,不能得到及時的發現和懲處,致使用人單位在實際中能躲則躲。這種現象的產生是政府沒作好事前監督和事后沒有重罰不無一定的關系,顯然以追求利益為目的的企業不會自覺承擔不利的義務。

(二)用人單位沒有職責申報空缺職位和積極性的救助義務

國外法律規定雇主有義務保留或向當地的勞動局調查是否有登記的殘疾人能否適合本單位任職,如違反此項義務的雇主將被處罰或征收罰金或補償金。如《菲律賓殘疾人大憲章》課以雇主這種積極性的救助義務,對于殘疾人就業不無益處。另外《德國重度殘疾人法》規定雇主主動到當地勞動局去調查是否有符合本單位任職要求的殘疾者并填補空缺職位。而相比之下,我國法律對用人單位規制消極的救助義務,影響就業服務機構了解市場的人才需求關系。這對殘疾人就業信息的收集帶來了極大的不便,也不利于開展職業介紹。綜上,影響殘疾人就業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政策本身的缺陷和落實力度不夠也有社會相關機構的作用缺失。

三、殘疾人就業對策的完善

(一)設置職位申報和錄用計劃信息義務

任何用人單位都得真實的申報空缺或者預留職位以及欲開發職位或錄用殘疾人員的計劃信息,并且在當地殘聯登記與公布。德國法之規定用人單位主動到當地勞動局去調查是否有符合本單位任職要求的殘疾者并填補空缺職位,凡是擁有不低于16個職位的私人雇主和國有雇主,都應當按照6%的比例雇傭重度殘疾人,對不履行的雇主可規以執行罰強制措施或征收每日一定數額的補償金。另外菲律賓法規定在公立的教育機構中必須要求預留一定的職位用以安排殘疾人就業,其預留職位數為5%并限期要求申報。我國應借鑒它們的做法。

(二)改善法規政策的就業機制

第一,需要制定全面具體的反就業歧視法律。在反就業歧視方面,可以借鑒瑞典《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法》的模式認定直接與間接的歧視標準,瑞典針對殘疾人就業設立了殘疾人巡視官辦公室,巡視官對對雇主享有監督、失職罰款權。設置巡視官是為了促使雇主自愿遵守不歧視殘疾人。我國也應該在保障殘疾人權益的相關法律中對此給予增設。從財產型與非財產型兩個方面加大處罰措施,規制用人單位積極的履行法定職責。財產型的處罰可以參考《韓國殘疾人就業促進和再就業法》征收應繳保障金10%的附加稅,非財產型的處罰可以借鑒菲律賓《殘疾人大憲章》明確規定經濟懲罰的同時也可以處以六個月到兩年不等監禁的模式在法律責任中明確規定具體的強制措施。第二,設置殘疾人求職輔助員和專職巡視督導員。勞動就業是殘疾人得以自立并展現其價值的最重要環節和措施,社會工作者可以幫助他們尋求合適他們的工作崗位。殘疾人求職輔助員可以由政府部門組建,經公開招聘成為求職輔助員。其職責是幫助殘疾人做好職業的規劃,介紹就業信息,聯絡、組織企業招聘活動。設立專職巡視督導員,其的產生可以同求職輔助員一樣,其主要負責對用人單位和求職輔助員履行其職責和義務進行監督,對侵犯殘疾人權益的行為可以向任何有權受理的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