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社團與法律保障體系的建立

時間:2022-10-11 05: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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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社團與法律保障體系的建立

本文作者:徐海柱馬紅娟工作單位:西安體育學院

改革開放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促進了“兩新”組織(新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的迅猛發展。體育社團是我國新興的社會組織,如何構建完善的法治環境和法律保障機制,推動體育社團良性健康發展,是需要深入思考的問題。

1體育社團環境法治化的標志

法治是一種源遠流長的意識形態、治國方略和社會文化現象[1]。法治是與人治相對立,需要由道德輔助和補充的治國方略,其基本意義是依法辦事,最終表現為一種良好的法律秩序。當然,不是任何一種法律秩序都稱得上法治狀態,法治是有特定價值基礎和價值目標的法律秩序,是有價值規定性的社會生活方式,是社會成員的一種思想、行為方式,是社會公眾的一種普遍的生存、生活方式,是社會公眾普遍具有的一種精神、信仰、意識和觀念。亞里士多德說:“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地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保?]“法治誕生于法律機構取得足夠獨立的權威,以對政府的權力的行使進行規范約束的時候”[3]。處于法治環境中的體育社團的標志應當是:體育社團的宗旨目標建立在社會主義法律基礎上,體育社團的權力來源于法律,其權利和義務與其他社會組織一樣受法律平等保護,凡是法律沒有禁止的,都是合法或準許的,只要不違背社會價值、公共利益和道德,不侵犯他人自由,體育社團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活動;體育社團的權利、自由和利益非經正當的法律程序和充足的證據不受剝奪;一切非法的侵害都能得到公正、合理、及時的補償。

2構建體育社團法治環境體系應消除的障礙

2.1消除理論與實踐脫節現象

社團組織的成立、運轉都是圍繞著要實現的目標而來。組織目標的中心地位期望有最佳的組織方式,參與者的群體合力,必要的運轉資金保障。立法的著眼點在組織可預見的行動上,盡可能周全地考慮組織可能的行為系統與環境所可能發生的沖突來設計規范體系,避免沖突,實現協調發展。體育社團目標如果僅處于書面或觀念狀態,沒有實現的可能,那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社團組織。如果體育社團立法僅停留在法制層面,沒有實踐基礎或不能與社會實際相聯系,那么法的價值就無從談起。

2.2法治環境應在體育社團環境中保持適當的強

勢主導地位體育社團成員個體的活動受到社團秩序的制約,制度化了的約束機制把個體控制在一定的社會生活環境內,大部分社團成員在逐漸適應了環境后,就會依賴于來自社團層面的制度性安排,失去必要的創造性。這要求社團的法治環境占強勢主導地位的基礎上,與時俱進,實現制度創新。馬克思曾指出,一切社會關系中,最為根本的關系就是人們在社會活動中所結成的各種利益關系。當民眾脫離有效管束,缺乏道德準則物質手段當道時,就會被宗教、秘密社團等吸引。體育社團是法制監督主體、法律實施主體和守法主體,也是承載社會道德責任和義務的主體。體育社團遵從法律規范,恪守社會道德,并以獨特的功能在引導民眾避免出現信念、價值、道德真空方面有積極作用。人的道德責任感是一切法律的基礎。人的道德生活應該是創造性、實踐性和進取狀態,而不是被動服從、沉思保守。事實上,組織面臨的環境制度化越強,該環境包含的規則、公共程序、受控制的行為越多,創建和維持組織的難度就越小。因此,保持法治環境的強勢主導地位也是體育社團生存發展的需要。

2.3消除體育社團邊界不清或無邊界的法治理念

合理界定體育社團與其他系統相區別的邊界對構建法治環境體系意義重大。體育社團與環境的邊界是處于變遷但又相對穩定的狀態,是圍繞社團的利益和社會利益的許可程度確定劃分的?;诖?,體育社團日益頻繁地得到或脫離其他系統,圍繞其利益調整邊界,這種調整隨時間、空間和實踐活動而變化。厘清體育社團邊界必須研究多方面的因素。一要充分研究體育社團的“治理系統”,即體育社團支持一些行動者合法地控制另一些行為的格局。二要重視體育社團的制度邏輯,即體育社團所追求目標“組織原則”的認知框架和基本假設。三要關注體育社團的運作程序,即用固定的可預測的方式,去完成工作的若干組行為。四要充分關注體育社團的依附傾向性。體育社團對人員群落和資源的依附性不同,所采取的具體行為策略也各不相同。五要重視體育社團的形式選擇。任何社團組織都不是孤立的,而是與其特定的環境相聯系的。環境條件決定了體育社團的生存和發展,其中法治環境是將體育社團與更大的環境相聯系,確定其范圍、邊界并確保其合法性的基礎性條件。

3體育社團法律保障機制建設

3.1構建體育社團法律保障機制的必要性

社團組織對國家政策有多種形式的規避方法,如有“替換性的執行、選擇性的執行、象征性的執行、附加性的執行(土政策)等多種手法,就本質而言,是一個各方面的利益問題,對己有利的就‘用足用活’,反之就大打折扣,盡可能推延執行,有的甚至肢解、歪曲和抵制”[6]。堅定團體信念,信守共同法則,崇尚美好共同愿景,這是社團組織最愿意看到的成員的表現,也是法律機制下體育社團良性運轉的體現。法律保障機制的作用在于制約權力,督促責任義務的履行,懲治違法行為,達到既保障體育社團的合法利益,也保護社會利益不受侵害。有效發揮法律保障機制作用,培養正確的法治理念,使體育社團及其成員形成一種信念:目標和法律體系是體育社團生存和發展的必須,是符合社會價值觀的集體意志的成果;體育社團的合法利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法律保障有利于實現自身的組織利益,是應當為之奮斗和嚴格遵守的;法律所禁止的事情就是應受懲罰的事情,不可以身試法。法律所提供的公平正義的保護對于體育社團有著巨大的意義和價值。法律為成員和體育社團之間的行為定立了法度,也為成員之間、社團之間、社團與國家之間的交往訂立了法度。社團參與者能夠從社團組織持續不斷的獲取預期的利益,就能促使成員對社團和法律形成堅定與持續的信念。若法律體系偏離了公平正義的軌道,則會直接導致體育社團毀滅。

3.2法律對體育社團組織管理行為的制約和保護

體育社團發展模式的規定性與過程的銜接是不容忽視的重要環節。體育社團發展過程的連續性、嚴肅性、靈活性都是與組織的內在結構性因素密切相關。如果組織的宗旨目標出現變異,可能是結構性原因或操作性原因。如果結構設置不合理,則使操作過程沒有連續性或隨意性太大。體育社團組織結構的很多部分是由控制參與者行為的各種機制組成的??茖踊芾?、協作化模式等都有助于體育社團塑造和影響參與者的行為,對體育社團的不同機構負責的高級職位處于管理型等級制度的末端。在這種制度性機構中,職位的職責與組織意志是直接相連的,職位是執行體育社團意志的載體,這是需要法律監管的重要節點。體育社團參與者在組織框架內的活動基本上失去了個人的價值取向和選擇,而被組織的規則和角色要求代替了。管理者存在的一個基本理由,就在于他們的觀念、決策、構思、計劃等對其他參與者的行為造成影響。管理者負責做出決策,而操作者則負責將決策貫徹執行;管理者負責下達命令,操作者則遵守命令;管理者負責協調工作,操作者則從事特定任務。這種社團組織結構可以在過程中修正完善,具有開放性。對過程的監督則是動態的,是介入性的對動態過程的把握,而不是審驗文本性資料,如果只以文本資料為準就犯了刻舟求劍的錯誤。發展過程的連續性、嚴肅性與靈活性是不可分割的有機系統。這種系統能夠促進成員對體育社團的認同感,加強與體育社團榮辱與共的感情。每個社團的文化只能代表他所屬的成員和組織的意志,在此方面應注意組織的協調與自律,既要做到己所不欲勿施與人,也要做到珍惜自己的文化,不自卑不盲從。體育社團文化的這種特性決定了社團本身只考慮范圍相對狹窄的利益群體,回避或擱置某些與社團自己相抵觸的利益項。而這種態度又會導致參與者只追求一系列受到限制的目標,而不考慮他們的行為會給社會帶來什么影響,甚至會從事違背道德或違法的活動。體育社團間可以協作向善,共同為社會做貢獻,使彼此間和諧有序發展。體育社團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應當遵守法律規定,但有時則會表現出對抗的或公開的違法行為。因個體的愛好感受不同及認識的局限性,體育社團成員會出于自尊或優越感尋求一些證據,印證自己的優勢,彰顯自己的優越感,此種行為如果通過社團組織放大,會造成社團之間的不適當比拼,一方面是在互相標榜社團組織的優勢,而與之相伴的另一面會產生歧視甚至是仇視。另外,由于社團成員價值取向不同,表現在行為傾向和意見態度上存在本質的差異?!叭藗兊男袆觼碜砸庖?,為了他們的和平和協調起見,良好的管理人們的意見就是良好地管理人們的行為”[7]。因此,法律保障體系的存在,為成員的行為提供了一個普遍遵守的法則,通過教育引導、強制遵守等方式,保障體育社團的價值觀與社會價值觀相一致,社團組織也因此獲得了實現目標的推動力量。法律保障作用在于對體育社團的監督、控制,對正當利益的保護,對不當行為的校正,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對社團行為的監管以達到保障體育社團良性運行,從而做到揚長避短,充分發揮正向社會功能。社團習慣支配著參與者,并把某些信仰和習尚強加給參與者,不過社團習慣只是從內部支配成員。與習慣不同,社會的信仰和習尚是從外部作用于社會個體的,社會能將被它的權威所神話的行為方式與思維方式強加于個人,這種壓力由群體施與個體。法律能夠鼓勵保護正當的慣習,同時法律具備懲罰的必定性。當規矩被觸犯而受不到懲罰時,社團規則將變成一種極其模糊而軟弱無力的東西。相反,懲罰的必定性的及時適當發揮則能使社團感情維持到強烈的程度。從這個角度講,社團的生命延續得益于法律懲罰必定性的存在并及時適當發揮作用。

4體育社團法律職責的限度

“法律所建構的制度性框架,為人們執行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多重任務提供了手段和適當環境,而這些任務則是一個進步的社會為滿足其成員的要求而必須予以有效完成的。通過履行上述職能,法律促進潛存于社會體中的極具創造力和生命力的力量流入建設性的渠道;法律也因此證明自己是文明建設中的一個不可或缺的工具”[8]。但是必須清晰地認識到體育社團的權力控制和法律職責的限度。扮演保護者的角色還是侵犯者的角色,只有在保護和需要之間的相互關系完美時,體育社團才能獲得合目的性的發展。法律是體育社團的保護者,一旦它做的事情超出了保護的范圍,就變成侵犯者而不是被保護者了。體育社團的管理者往往從自身能力出發把組織管理工作調整到與自己能力相適應的程度。而社團組織運行在客觀上要求管理者必須把內部事務與環境的要求調整到適當程度,這就是對管理崗位的應然要求。但具體的崗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實然的能力和素養則需要由社團自身的評價考核體系來完成。法律效力的限度在此就有了邊界,法律必須對崗位管理者的違法行為進行制裁,而不是追究相關的管理者的工作能力。法律保障體系允許社團對下屬實施更多、更可靠的控制,并把這樣的控制限制在法律許可的領域內。體育社團的特性決定了它沒有成為有一個或一些行使大部分權力、完成大多數決策的高度集中的等級制度。它的權力和決策結構包括了相當多的群眾意見??刂剖侄问窃O定組織目標和實現目標所必須運用的,用以保障參與者遵守的規范、章程和命令。體育社團控制的手段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組織的行政管理、權威、科層化、組織合同、社團文化、規章、權力、法規、法令、社會化、監督等。體育社團的宗旨目標是通過成員的組織活動來落實的,成員活動才是組織的基本要素,法律保障機制構建工作的切入點和分析單位應放在這些基本要素上。體育社團為了發展的需要會尋求戰略同盟,以期通過共同抉擇提升競爭力,改善發展環境。戰略同盟就是通過協調行為或共享知識、資源以追求共同目標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組織之間的協定。共同抉擇是將外部集團的代表吸收到組織的決策和顧問機構。單個的社團之間不能在更多領域達成默契,聯盟能使更多社團組織達成較多的默契。松散的聯盟不會產生有力地影響,強大的緊密型聯盟能集中和代表組織的利益。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是法律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的解釋多是為保護特定利益而進行的有權解釋行為。組織都極力影響這些立法決策,保護自身的利益在立法決策機構中有充分的表達,以期獲得法的特別保護。另外政府還對組織的某些類別事務給予特殊的限制,對組織運行活動領域等都進行嚴密監控,這種限制對組織有雙重利益,主觀上控制了組織的行為,保護了公共利益;客觀上保護了被管理組織的利益,抑制競爭,使組織環境相對穩定。管理者的權力對社團目標的定義起主導作用。權力是社團組織行為的“必需品”,來自多種根源且形式多樣,并且總是處于被爭奪、被渴求狀態中。權力濫用是社團組織良性運轉的大敵,是病態的癥照。這種病態困擾著個體參與者,也會給社團外部環境帶來不利影響。體育社團環境的改變、權力依賴關系的轉移、不斷變化的目標和策略以及新的結構形式等因素之間存在著強烈的相互依賴性。上級的權力以約束別人的能力和愿望為基礎,但是必須認識到,構成獎勵或懲罰的內容,最終由相關下屬的目標或價值觀來決定。體育社團在法律保障下,通過形式化把“個人”因素從個人之間的控制系統排除出去,使權力與職位獲得組織效力。實質上權力與個人素質沒有對等性,權力附屬于職位,每一個職位占有人都可以得到相應的權力,而不管占有職位人是否具有相應的個人素質。社團不可能成功地對所有的權力來源達到完全控制,內部各職位間表現出的相互依賴的程度亦不相同。因此體育社團在努力構建權力結構的同時,通過發揮成員主觀能動性作用,成員個體可以內化和反饋調適組織對其施行的權力運作,達成對組織權力的認可,普遍而一致的認可能有效培育組織的權威。穩妥地建立體育社團的權威結構,使權力人格化,使組織人格魅力產生強大張力,從而更好地貫徹組織意志。另一方面對不能控制的領域必須憑借社會系統的力量來規范。法律是體育社團最重要的保障力量之一,法律可以保障成員之間形成一套從屬于體育社團的規范和信仰,這套規范和信仰足以正確引導參與者的行為,避免產生破壞性情感反映,使管理和被管理的矛盾處于最低限度,保障權力的分配和實施處于可接受的適當狀態。這種狀態下,可以認定體育社團組織權力的實施是合法的,法律保障是在其職責范圍內有效發揮作用。

5小結

我國體育社團的宗旨目標建立在社會主義法律基礎上。構建完善的法治環境和法律保障機制,是體育社團生存的需要,更是體育社團健康發展的需要。在構建體育社團法治環境體系過程中,應當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消除理論與實踐脫節現象,消除體育社團邊界不清或無邊界的法治理念,保持法治適當的強勢地位。應當明確體育社團法治環境與法律保障機制構建工作的切入點和分析單位,客觀分析法律職責的限度,保證法律效用充分發揮,同時促進與其他環境和保障機制相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