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信息安全法律保障機制論文
時間:2022-09-30 03: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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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隱私權與信息披露的沖突之度量
現代社會中,考慮金融隱私權與信息披露沖突的焦點,平衡二者之間的權益關系,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第一,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原則。金融隱私權受到法律保護,但是當個人信息的使用有利于共同利益、公共需求、政治利益之時,便應該就信息隱私的保護做一定程度的讓步,以便符合大多數人的需要,從長遠來看,根本上也符合隱私權主體的利益。第二,信用信息流通原則。信用秩序的主要功能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種可以大致確定的預期,以便利市場主體的相互交往和行為。市場經濟的基礎是信用制度,信用是交換的基礎,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會在多個層面以多種方式表現出來,這些都需要強有力的信用制度的支持。
二、金融消費者信息保護標準與程序之考量
“金融隱私權”作為一個學理概念尚未進入實踐立法之中,只有在某些部門規章、地方規定中零星可見,但是規章、規定之間重疊、沖突現象較多,對廣泛的金融產品無法一一闡明,甚至對有的跨領域金融產品更是無從調整。金融領域的“隱私權”不同于人格權中的隱私權,其是對公民私人生活空間的保護,即公民有在任何情況下不向任何人透露隱私的權利;但是作為金融消費者參加金融活動,參加主體則有義務在一定范圍內對金融機構披露個體信息的義務。因此隱私權內容主要是對個體私人情況的保護,金融隱私權著重于對信息的保管與合理利用,使金融消費者免受因不法利用信息的行為而被無端打擾。二者需要在法律上予以區分以得保護。對于金融消費者者的權利需法律保護的現狀,筆者認為應當重于民商法和行政法實體與程序上的立法研究,而刑法作為保護公民權利的最后一道防線,應當在嚴重侵害公民個人與社會法益的行為上予以懲罰。
(一)民商法對金融消費者信息保護的法律條文尚待完善
《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了公民享有隱私權以及侵犯隱私權的具體行為和侵權責任,但是主要是對人格權中隱私權的保護。我國現行金融法律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保險法》等頒布實施較早,對社會發展評估尚未到現時階段,更不具有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理念。法律具體條文對金融消費者所享有的隱私權、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內容也有所提及,但絕大部分還是僅作了原則性規定,真正規定消費者權利具有可訴性和可操作性的民商事規則十分少見,這使得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往往成為被架空了的口號。所以我國應盡快制定和頒布有關專門的法律法規,例如,應加快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個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圍,禁止個人信息被用于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目的。
(二)金融信息保護期待行政法的保護介入
長久以來我國缺乏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金融信息的監管更是無從說起。保障金融信息的合理使用不僅要求行政部門引導行業協會、盡到合理審查金融機構格式條款的義務、明確安排部門分工,還要自我約束,對金融信息行使職權時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美國在《隱私權法》中規定了行政機關采集信息的限制和要求,以保護個人信息免于廣泛公眾知曉之下,成為各國之先驅:1.采集信息的限制:行政機關必須用正當合法的手段和程序制作、保存、使用和公開個人記錄;2.保存和使用記錄的限制和要求:行政機關建立或修改個人記錄系統時,必須在《聯邦登記》上公布特定事項。為避免濫用信息披露,《隱私權法》還賦予信息持有者相應的權利,如選擇選、知情權、修正權和救濟權。
三、建立征信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約束機制
(一)發達國家對信用信息保護的經驗啟示
金融行業成為世界上不容忽視的產業,對于起步較早發展較快的發達國家更是如此。以英美兩國為首,規范金融業的立法在各國展開?!队鹑诜蘸褪袌龇ā酚?001年12月1日開始實行,其具體賦予了英國金融服務局(FSA)管理監督各種金融產品的權力,并在FSA的監管目的中明確“對消費者權利在適當范圍內予以確實保護”為其四者中之一。美國關于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律體系比較完善,20世紀60年代以來,美國出臺了一系列以保護消費者權利為主旨的金融立法,如《誠實信貸法》《公平信貸報告法》《信貸機會公平法》《住宅貸款信息披露法》《金融隱私權法》《據實披露存款資料法》等,并將執行這些法律的職責指派給金融監管當局。日本、加拿大等其他國家也跟隨其后,制定相關法律并成立有關部門確保金融產業按照法律規定運行,保證社會公平。
(二)金融消費者信用信息保護監管的法律制度研究
目前我國對商業信用、銀行信用、國家信用都有一些法律進行調整,如《證券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國庫券條例》等,但在消費者信用方面,除了1997年4月28日由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外,目前尚無統一的法律,因此金融消費者信用管理更是無從參考。由于消費者信用是一種特殊法律關系,因此單靠《民法通則》等一般性的法律進行調整是不合適的,如果只是靠對一般交易的法律,或者依靠一般發的合同自由原則進行規制的話,就不能達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
1、我國信用信息的采集法律制度
金融領域中我國征信信息的范圍應當包括消費者在借貸、貿易、投資、服務等社會經濟中形成的,反應信用主體經濟狀況、履約能力、商業信譽等信用信息的能力,具體來說包括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考嗎、籍貫、學歷等;自然人的特定信息,包括銀行貸款信息、納稅信息、征信機構查詢信息等。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予以限制采集。實際上,征信權是信息隱私權為了社會利益而做出的讓渡,根據比例原則,應當以最小侵害達到目的,即“每個社會秩序都給予個人對權利主張以最大范圍的欲求,也必須同要求公益的論點進行平衡”。當然,在征信法中對個人信息用信息作明確的界定,強化法律責任,加強對隱私權的保護是金融機構之義務。最后,信息采集的手段必須合法、正當,不能采取盜竊、詐騙、奪取等非法手段采集信息。
2、我國信用信息利用法律制度
在我國的征信立法中除明確規定個人信用信息應當用于了解個人的信用狀況的目的外,出于法律的前瞻性,還應當準許在當事人同意或法律授權的情況下利用目的的變更,這樣做既符合目的明確的原則,也尊重了被征信人的信息隱私權,又能夠提高信息資源利用的效率。從我國部分城市現行征信辦法的規定來看,在信用信息質量的規制方面還稍顯不足。主要表現:一是對被征信人監督信用信息質量的權利規定還不夠全面,而且還缺乏個人信息刪除權和封鎖權的規定,對異議信息只是做更正與否的處理,保護并不夠徹底;二是對信息的更新及保存期限的規定過于泛泛,對信息的更新缺少具體的要求。所以在被征信人的權利方面可以借鑒歐洲國家的做法,比較全面地賦予被征信人權利信息;在信用信息的更新及保存期限方面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把法律規定具體化,便于在實踐中的操作。
作者:盧彥伊單位: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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