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法律沖突原因

時間:2022-08-08 1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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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法律沖突原因

一、涉外婚姻概念

涉外婚姻,顧名思義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婚姻,或主體為外國人,或婚姻締結地在外國,具體體現為婚姻締結主體有一方為外國人而在中國境內結婚、婚姻雙方都為外國人在中國國內結婚、婚姻締結主體有一方為中國人而在外國結婚、婚姻締結主體都為外國人在國外結婚但其效力需要中國國內承認的。最后一種即是雙方都為中國籍公民在國外締結婚姻。

二、涉外婚姻法律沖突解決辦法

(一)沖突法解決和統一實體法解決。沖突法解決是指各國自己制定法律來調整本國的法律沖突。實體法是國家間通過制定雙邊或者多邊協議直接規定民事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來解決雙方的糾紛,這兩種方法都是有效用來解決涉外婚姻法律沖突,前者不直接制定法律來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為間接調整法,后者是直接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被稱為直接調整法。(二)涉外婚姻法律制度較多適用本國法。各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受其本國的政治、經濟文化以及宗教歷史背景的影響,其淵源都是各異的,即使在現代社會全球一體化,各國的差異越來越小,但婚姻法律制度各不相同,如我國規定了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但伊斯蘭國家卻有著不同的規定。又如我國《婚姻法》對結婚年齡的規定男不小于22周歲,女不小于20周歲,而離我們距離比較近的亞洲國家韓國規定:韓國法定結婚年男18歲周歲、女16歲周歲以上。未滿20歲者,要申請結婚時必須有父母的同意。

三、涉外結婚的法律沖突解決途徑

(一)結婚實質要件的法律適用??v觀各國的婚姻法規定和國際條約的相關規定,結婚實質條件的法律適用主要有三種立法淵源:首先是適用屬人法即婚姻締結當事人的國籍;其次是適用婚姻締結地的法律即在哪里結婚適用其當地的法律;最后是將前面兩者混用即屬地法和屬人法混合適用。從實際情況來看,大多數國家以屬人法為主或采用混合模式單純采用屬地法的比較少。其原因主要是采用屬地法能更好的管理當地的婚姻法律秩序,也能較為便捷的使糾紛得以盡快的解決。然而不僅僅要符合婚姻締結地的法律,如果僅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不符合當事人本國法,在當事人本國婚姻也是不能有效成立的。(二)結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適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擴大了結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適用范圍,對屬人法中屬人法滿足一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或者國籍國法律的都可以在我國得以適用。這就使得在選擇法律規范時,婚姻締結地的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法律、一方當事人國籍國法都可以援引適用。這就是擴大了婚姻有效范圍,盡量使締結的婚姻得到我國的承認,在國內有效成立。

四、我國法院在審理涉外婚姻案件中顯著特點及存在的問題

在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后發現涉外婚姻法律適用中仍然出現以下幾個較為明顯的問題:(一)涉外婚姻主體隨著地域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我國現實的司法實踐中,涉外婚姻主體不僅僅涉及一方當事人為外國籍公民、長期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同時也包括擁有港澳臺身份的當事人。(二)涉外婚姻案件很少適用外國法。通過閱讀大量案例發現各國法院在審理涉外婚姻家庭糾紛時很少甚至幾乎不存在適用外國法的情形。原因是對一國婚姻影響巨大的風俗習慣、歷史傳統、文化背景有著很強的地域性特征,每一婚姻關系的產生都有其獨特的文化背景,因而很難得到其他國家的認同和承認。(三)對境外結婚登記證書的認證存在一定難度。許多涉外離婚案件的雙方當事人都是在境外登記結婚的,對境外登記結婚證書的認定問題,國內還不完備,需要經過相關的認定程序。同時對在國內港、澳、臺地區結婚登記證書的認定問題也不盡相同,這在婚姻效力的認定上就產生了困難。(四)境外財產調查受限,財產執行難。執行難一直是判決做出后難以有效執行的一大難題,一方面對離婚一方當事人在國外的財產難以提供證據證明,難以準確核實,另一方面各國對承認執行其他國家生效的裁判文書效力的認定上有著不同的規定,這使得即使得到了有效的判決,最后在國外執行起來也尤為困難,亟待解決。

五、結語

涉外離婚案件不僅涉及到離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也涉及到與離婚糾紛有密切關系的相關人的利益,甚至也會涉及到國家的利益,以及國家的司法制度完善與否。因此如何承認雙方締結婚姻的效力,如何在產生糾紛時適用相關法律都是需要探討的問題,本文通過分析產生各種婚姻法差異的原因,從理論出發,提出見解。完善涉外婚姻法律的適用,保障涉外婚姻法律制度的完整性,解決涉外離婚案件產生的問題,是筆者研究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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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清清 姚象天 賀亞軍 單位:黑龍江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