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學生創業法律保障的完善

時間:2022-02-05 09: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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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大學生創業法律保障的完善

【摘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已經成為我國經濟文化生活中一項重要的政策。同時面臨著日趨嚴峻的就業形式,“以創業帶動就業”政策的提出、“高校創新創業教育”進行改革,更促進了高校大學生創業熱潮的到來。然而我國目前的法律環境還沒有全面完備,本文就以我國的社會環境現狀出發,對中國對大學生創業問題的下一步該“如何做”提出相關可行性的建議。

【關鍵詞】大學生創業;創業就業促進法;創業政策

中國對高校大學生創業的支持主要停留在支持階段,政策具有可操作性差、塑造性強、隨意性以及臨時性等特點,并不能從根本上為大學生創業提供有力的保障。結合美國、法國以及英國的青年創業模式的成功經驗,并結合中國的現階段的現實情況,中國今后對大學生創業的鼓勵與支持措施,應該以法律的形式呈現出來,將更有利于對于大學生創業進行保護。

一、基本原則

對于大學生創業的法律保障,應該通過立法對其進行保護,明確大學生創業過程中設計的各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為大學生這一特殊的創業群體給予特別的保護以促成其創業的成功。筆者結合中國實際情況,提出以下原則:(一)國家適度干預原則,國家對于創業適度干預主要體現在政策法規上,以書面形式對大學生的創業提供保障,保障其穩步長期地進行。(二)經濟平等原則,主要是使大學生這一特殊的群體在創業的過程中在現行的制度框架之下受到公正合理的待遇,此原則并不意味著將大學生和具備一定資本以及經驗的創業人員放在同一水平線上,只是在相對公正合理的情況下,將政策優惠的天平向大學生這一特殊主體傾斜。(三)以法律為主,政策為輔的原則,政策在對于提供保障方面有一定的欠缺,不能更好地保護大學生進行創業,而法律則具有相對穩定性,可以為大學生的創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應該加強在大學創業方面的立法保障,做到有法可依。

二、立法建議

對于高校大學生創業的立法建議而言,筆者認為主要集中在兩方面:一是有關大學生創業的專門制度的建立;二是推動與創業相關的法律制度納入創業保障的法律條款。對于大學生創業活動而言,這一活動因為有大學生這一特殊群體的存在,為了使其更好地進行創業活動,國家應該制定有關大學生創業的基本法,例如,《大學生創業法》或者《高校大學生就業創業法》。與此同時,針對于我國“大眾創業”的政策號召,市場中存在著眾多處于“孵化階段”創業團隊,這些尚未注冊成為正式公司的團體同樣應該受到法律以及政策的保護,但應該區別于已經注冊的公司,具體建議如下:(一)對處于孵化階段的大學生創業。處于孵化階段的大學生創業活動,筆者認為,其創業活動的性質主要是合同行為,具有一定的契約性,筆者認為在這一階段主要應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對其進行相應的保護。但高校大學生作為創業群體中的弱勢群體,應該區別對待,在隨后的相關法律的修改過程中,應該做出特別的對待以及關注,筆者對此有以下建議:1.在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下簡稱《高等教育法》)中明確規定加強對處于孵化階段的大學生的創業教育。此時的大學生并沒有畢業步入社會,出入高等教育學習的末端,課程較少,應該在其自愿的情況下,鼓勵大學生到企業孵化基地進行學習以及實踐,并且實行學分制,積累的學分將可以用于后期創業融資貸款的信用擔保;此外,對參加課程和實踐的大學生實行考核制,對于考核合格的大學生在創業時給予一定的獎勵制度或者區別于他人的優惠政策。2.在我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建立導師“二對一”創業咨詢服務機制。在校內,大學生選擇一名教授創業課程的教師作為理論指導創業導師,之后在與學校有合作的企業或者學校長期合作的有著而豐富經驗的企業家或者高層管理人員之中選擇一名實踐指導創業導師,這樣就可以將理論與實踐結合起來共同解決創業中面臨的難題和挑戰。3.建立介于貸款和無償資助之間的創業資金投資方式。這種投資方式不僅解決了大學生創業的資金問題,也解決了市場中資金流動的問題,推動了整個市場的進步與發展。(二)對已注冊成為正式法人組織。對于已經注冊成為法人的組織的創業而言,主要脫離了創業的初期,對于初期的一些體系機制并不再適用,應該做出適當的調整和改變:(1)“二對一”機制向“一對一”機制轉變。此時,大學生已經完成了高等教育,已經掌握了大多數的創業理論,能夠獨立的對于創業的一些問題進行獨立的思考并提出解決建議,此時可以解除與校內理論指導老師的輔導關系;但是,創立企業的初期,會遇到一些實踐中的問題,仍然需要來自企業的實踐指導老師的創業咨詢和輔導,避免創業初期的失敗。(2)與社會中的各個協會建立合作機制。在創業的初期,大學生創業者將會遇到許多問題,單憑其自身的專業知識并不能很好的解決問題,需要外界的幫忙才能解決,但是,雇傭相關的人員進行解決對于創業初期,資金薄弱的中小企業而言,節約成本是主要的問題。聯系相關的協會,例如,律師協會、會計師協會等,督促相關職業的人員自愿為其提供志愿幫助。(3)著力解決后期融資問題。對于前期,投資收入主要用于創建企業。后期因企業的運營以及產品的推廣升級以及員工的薪酬等都需要資金,所以要吸納更多的資金以保障企業穩定的運行。對于這一階段的融資問題,主要是要通過多渠道進行融資,例如,邀請合伙人進行注資、鼓勵員工注資并享有利潤分紅等措施。對于已經注冊成為法人的高校大學生的創業組織,在其成為正式法人之后,因其具備了獨立的財產以及承擔責任的資格,其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對其自身所有的合法權益進行保障,但綜合考慮其在創業成功的初期,因而在立法中的應該對其進行一定的程度的保護,對于這一定的問題我們主要應該在《公司法》中進行特別規定。同時,筆者認為在這一時期以下簡稱《促進法》也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高校大學生的創業活動因其資金能力有限因而其所創設的企業類型多數為中小企業,因而在《促進法》的“資金支持”和“創業扶持”兩個章節中明確規定在一定的期限內對創業主體為高校大學生所創建的正式法人進行一定的指導幫助,而主要應該集中在風險規避以及防控等方面。

三、政策建議

對于我國現行的關于就業政策面臨的主要問題在缺乏執行力度,在全國范圍內不能被很好地執行,而使得其給予高校大學生創業的就業保障措施,例如,稅收優惠等并不能得到很好地實施。政策落實不到實踐之中,出現實施難問題,使得政策優惠大打折扣。這一問題的產生主要是因為各個地方部門執行力度不夠以及中央對地方的監督力度以及地方的內部監督機制不完善,在高校大學生創業這一方面并不是十分地重視。對于這一問題的解決主要應集中在推動政策走向制度化以及加強執行力度、實施執行監管。政策自身的強制力以及拘束相對于法律法規較低,這容易導致各個地方對其效力存在一定的質疑,間接對其應該投入多大的力度進行實施存在一定的困惑,進而致使執行力度不足的情況出現。因而要推動政策走向制度化,國務院可以通過行政法規或指定部門規章對高校大學生創業行為進行一定程度上的保障。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在位階上高于一般的政策,因為其所具有的拘束力以及強制力高于一般性的政策,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各個地方部門的高度重視,便于更好地實施,將優惠帶給高校大學生創業群體。對于實施難的第二個問題在于監督力度不到位。對于這一問題,最有效的方法建立一定的監督機制,通過監督機制,例如,定期匯報,年度考察以及總結或者是定期派有關人員進行實地考察,可以大大地提高實施的效率。

四、結語

綜上所述,對于我國高校大學生創業的法律保障主要應該在確定基本原則的情況下,分別在立法方面和政策方面進行不同程度的支持和保障。在立法層面,不僅要針對高校大學生這一特殊的主體進行專門性的立法,解決一系列問題,也要不斷的修改現行的相關的配套性法律。解決在擔保、違約等方面的相關問題;在政策層面,應該不斷地推動政策走向制度化,提高政策的公信力以及影響力,加強政策的執行力度,進而解決政策執行實施難的問題。此外,在立法的過程中對于處于不同階段的創業應該給予不一樣的待遇和法律制度,區別對待,既要看到普遍性問題,也要解決特殊性問題。與此同時,我們不僅要運用法律對其進行保障,也應該運用社會力量加以輔助,更好地為高校大學生創業活動提供保障。

參考文獻:

[1]陳宇翔.大學生創業的法律保障探討[J].工作研究,2014,10:44-46.

[2]曾恒.試論如何強化大學生創業的法律保障[J].法制與社會,2016,6:182-183.

作者:李依濃 單位:沈陽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