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探討
時間:2022-11-12 04: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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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目前我國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的加快以及家庭養老和土地養老功能的減弱,國家必須完善立法,在農村建立真正意義上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借此來解決我國農民的最基本的養老問題,使農民的基本權利得到真正的維持。本文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問題;養老
人口老齡化已經成為全球各國共同面對的現實,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的家庭空巢化與小型化格局趨勢越發明顯。當前世界各國面對老齡化社會的有效措施就是構建完備的養老保險體系,最初的養老保險立法起始于德國,到如今已經有了一百多年的歷史。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種,是國家根據合適的法制法規為了解決和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提出的一種保險制度。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是最具典型的農業人口多的國家,農業、農村、農民三農問題一直是我們國家以及政府關注的問題,也是關系到國家全局的重大問題。由于我國的農村養老模式從古至今都是非常單一并且薄弱的,農村的養老問題一直都是大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含義
社會養老保險通過社會保險的形式從而達到保障的目的;社會養老保險需要保險者在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獲得保險金,雖然數額不高,但是能夠保障基本的生活溫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運用一種個人、集體和國家等多方面進行資金籌集養老基金的形式來為保險者提供經濟上的幫助以及服務,在此養老保險中的一個基本制度就是保障其基本的生活。它是農村養老模式發展的必然方向,同時也是未來社會化養老保障的關鍵和基礎。它主要有三個特點:一是由個人繳費為主,以集體補助為輔,通過國家政策扶持;二是建立私人賬戶;三是把縣作為一個單位統籌,基金主要由縣級部門進行管理;四是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愿參加進行結合。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2.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體系不健全。由于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起步較晚,農村長期以來都是通過家庭供養老年人的形式來進行養老,在20世紀80年代才開始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2011年7月1日我國才真正實施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面效率最為高的《社會保險法》,但是這個法律法規雖然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做出了一系列的原則規定,其實在操作方面的作用并不明顯。通過研究發現,我國關于農村地區的養老的指導以及資金財務管理方面的政策還是空白的。農村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制度的層次底下,在穩定性、規范性甚至強制性都不能滿足農村社會對養老保險的實際需要。2.2養老保險資金的監督體系不完善。對于近幾年才來開始實施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來說,它的資金籌集方面的責任沒有分清。雖然在《社會保險法》等制度雖然對資金的籌集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但是并沒有對相關的責任主體做出明確的分配。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出現財力虧空問題時,制度的價值就會有所限制,其資金的管理法律法規不清。根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來看,目前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縣級作為管理,導致政出多門問題的出現,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監督的法律地位較低,法律的地位效力底下。由于制度的內容不全面,基金的收繳以及管理發放等處在一個部門的手下,不能明確的監督。
3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問題的解決方案
3.1加快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的步伐。中國社會保險基金主要分為四各:工傷保險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農民工也只有部分會有前三金。中國億萬農民工在“工業化”卻難以“城市化”的現狀有著特殊的土地制度和戶籍制度的原因,由于我國的城鄉分布不均勻,導致城鄉養老的水準差別太大,未來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必須著眼與全國平衡制度銜接之間的問題,在短時間內制定和不斷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從長遠來看,制定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根本法律,需要以《憲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為依據,制定完善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借助法律的神圣權力來進行制度安排,規范養老保險等基礎法律。我國2011年底全國新農保參保人數共有3.26億人,占當年農村人口的49.7%,2014年國務院頒布文件將新農保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合并,實現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集中地伯跨戶籍和跨區域轉移,這是第一次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面突破了城鄉二元制結構,實現了城鄉一體化。參保農民的基礎養老金由國家財政全額投入,地方政府進行繳費補貼,這一制度強化了國家在農村社會保險中的社會性作用,體現了”?;尽钡钠栈菰瓌t。至2018年底,全國共有參保人數5.2億人,領取養老金人數1.6億,月人均待遇125元,讓很多無收入的農村老人有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3.2深化司法改革。因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一個具有私法以及公法性質的保險,所以并沒有出現明確的規定此法律在哪個庭進行受審。我們可以借鑒外國的先進經驗,在人民法院等處設置勞動或者社會保障法庭,結合我國特有的司法原則,使當事人的權益不受影響的情況下得到司法有力的保護。同時人民法院可以對社會養老領域發生的違規的案件進行處理,及時的審理,對不繳納規定的社會保險金、違規人員以及貪污的人進行審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也可以讓村民以及專家參與審理,幫助法官了解事情的真相,從而做出正確的,公正的決定。此外東部經濟發達地區針對城鎮化建設失地農民的補償也有新的探索,一是以房換房,用農村不可買賣的老房按1:1的面積比例轉換城鎮可買賣的新房,二是以地換保,以農戶承包地換取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這一補償標準,在青壯年轉入城市工商業的農村,也被多數沒有養老保障的農民所接受,這也是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有益探索。3.3做好新農保的法律保護。新農保的發展需要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全民參保意識。要完善宣傳的方式,與時俱進,結合網絡和傳媒,以及各公眾號和微博等宣傳方式,對新農保的法律保護進行農村村民參保意識的培養。如果村民能認識到新農保對于家庭收入的影響,就會主動的進行參保的咨詢與落實。由于制度設計、給付條件、待遇水平等方面的差異,雖然居民的繳費水平和養老金水平較低,其減貧增收的作用比較有限,但是養老金隨著居民可支配收入進一步增長,替代率水平將會逐漸下降。養老金增值保值的方式,需要發揮地方政府的自我管理職能,嘗試交由專業基金管理公司運營,做好法律政策的保護。
4結語
長期以來城鄉關于社會養老保險方面有著很大的差距,我國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建設的責任任重而道遠,在未來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建設道路上,應該結合社會實際,吸收歷史的經驗或者借鑒其他國家有關此法律制度的成功經驗,不斷的改革和完善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使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更符合參保人的利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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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珂 單位:河南工業貿易職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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