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的防控法律機制探索

時間:2022-09-28 04: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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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的防控法律機制探索

本文作者:徐楷工作單位:黑龍江大學政府管理學院

俄羅斯的防控法律機制探索隨著蘇聯解體,俄羅斯社會開始急速轉型,社會管理控制能力的削弱、官員腐敗的盛行、領導者意志和決策的失誤,給有組織犯罪以可乘之機;市場經濟發育不完善、貧富分化現象嚴重、失業率高,成為誘發有組織犯罪的因素;精神道德崩潰、不良的社會文化環境,不僅影響了個人的犯罪心理,也對犯罪組織的形成和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法制滯后和不健全、護法機關的弱化,使有組織犯罪具備了生存的條件和土壤。基于以上原因,俄羅斯有組織犯罪發展速度比其他國家快得多。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起,僅用了二十幾年就走過了“西方模式”有組織犯罪一百多年才走過的道路[1],俄羅斯有組織犯罪成為國家安全的重要威脅。

一、俄羅斯有組織犯罪的現狀

進入21世紀,俄羅斯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活動主要致力于改造社會條件,他們利用國家和社會管理事務中存在的漏洞,成功地操縱各類事件并影響著關系自己切身利益的重要的經濟、政治、社會和其他方面措施的決定,其中也包括對立法法案的操縱[2]。從2000年以來的俄羅斯聯邦內務部統計數字來看,2000年俄羅斯有組織團伙或者犯罪集團實施了36318起嚴重和特別嚴重犯罪,2001—2009年該數字在25000—35000起之間波動,2010年突降至21200起,2011年1月到6月為9300起[3]。按照內務部的統計數字,有組織犯罪團伙或者犯罪集團實施的犯罪在犯罪總數中所占的比例已降至不足1%,和近年持續增長的犯罪總數呈現相反趨勢。對這一結果有些俄羅斯刑法專家給出不同看法,他們認為:有組織犯罪團伙或者犯罪集團實施的犯罪在犯罪總數中所占的比例不少于10%,即有組織犯罪的實際數量至少要高出現有統計數據的10倍以上[2]16。

二、俄羅斯有組織犯罪防控法律制度的形成

自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俄羅斯就開始了反有組織犯罪立法基礎的建立和發展。在1995年4月和7月分別通過了《法官、護法和監控機關公職人員國家保護法》和《偵緝活動法》,2001年通過了《反洗錢法》,2004年通過了《證人保護法》。根據社會實際情況的變化,對《刑法典》和《刑事訴訟法典》進行了多次的修訂。2008年12月《反腐敗法》通過,至此,俄羅斯有組織犯罪的防控法律制度全面建立。

三、俄羅斯有組織犯罪防控法律制度分析

(一)刑事法律制度1996年《俄羅斯聯邦刑法典》中,在第35條中給出了有組織團伙和犯罪聯盟(犯罪組織)的定義,但該條于2008年進行了修訂。在第210條規定了成立、領導和參加犯罪聯盟(犯罪組織)的刑事責任,并有70多個條文(第105條第2款第7項、第112條第2款第4項、第117條第2款第6項,等等)中將有組織團伙實施的犯罪作為犯罪構成的加重責任要件。根據法律《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35條,有組織團伙的特征是穩定性、更高程度的組織性、角色分配、有組織者和領導者。由此看來,是否有組織者或領導者就成為確定穩定性特征的決定因素,它對具體的刑事案件是現實的,也易于確定和證明。所以,如果經確定犯罪團伙中有組織者或領導者,則這個團伙就是有組織團伙。犯罪聯盟(犯罪組織)的概念建立在有組織團伙概念之上,有組織團伙的所有特征也是犯罪聯盟(犯罪組織)的特征。與此同時,犯罪聯盟(犯罪組織)還具有另外一些特征,特別是:(1)有組織團伙的緊密性;(2)既遂時間提到前一階段;(3)成立目的;(4)犯罪聯盟(犯罪組織)作為獨立犯罪構成的刑法意義。犯罪聯盟(犯罪組織)一經成立即達到既遂,有組織犯罪團伙的成立只是犯罪預備。有組織團伙的聯合組織也被認定為犯罪聯盟(犯罪組織)。這樣的聯合組織應該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有組織團伙構成,具有緊密性特征。聯合組織成立并具有實施嚴重犯罪或特別嚴重犯罪的目的,即達到犯罪既遂?;谝陨戏治觯瑢儆凇抖砹_斯聯邦刑法典》劃定的有組織犯罪應該是法典中由有組織團伙或犯罪聯盟(犯罪組織)實施的犯罪。第一,在刑法典分則中有70多個條文中將有組織團伙實施犯罪作為加重責任要件或特別加重責任要件,則相應犯罪由有組織團伙實施時,屬于有組織犯罪;第二,由于成立或參加犯罪聯盟(犯罪組織)即是犯罪,所以不僅犯罪聯盟(犯罪組織)實施犯罪屬于有組織犯罪,成立或參加犯罪集團也是有組織犯罪(刑法典第209條和第210條);第三,有組織團伙實施犯罪不是加重責任要件或特別加重責任要件,但由法條的罪狀可知,實際上只能由有組織團伙實施的犯罪。

(二)《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的制訂俄羅斯法學家的主流觀點是制定獨立的《反有組織犯罪法》,并且已經進行了實質性的工作,先后制訂出三部法律草案。1994年6月24日,國家杜馬安全委員會成員伊柳欣、科爾馬科夫等人提出俄聯邦《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1995年11月22日獲國家杜馬通過,同年12月9日獲聯邦委員會批準為聯邦法律,但12月22日被葉利欽總統以侵犯人權為由否決。雖然《反有組織犯罪法》最終沒有出臺,但是作為一種妥協,該法對有組織犯罪活動刑事責任的許多重要規定都在1996年的新刑法典中體現出來。俄聯邦《反有組織犯罪法》被總統否決后,國家杜馬安全委員會代表伊柳欣和羅日科夫于1996年2月15日再次向俄國家杜馬提交了《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后被無限期擱置。最新的《反有組織犯罪法》工作草案是俄羅斯犯罪學會會長、俄聯邦總檢察院學院研究所打擊有組織犯罪、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研究室主任А•И•多爾戈娃和С•Д•別洛采爾科夫斯基于2007年9月3日提出的,代表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院、內務部反有組織犯罪和恐怖主義司和聯邦刑事執行局三個機關的意見。該草案體系的設計對我國未來的立法工作很有啟示。在編制該草案時使用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俄羅斯締結的其他國際條約的規定,也使用了聯邦會議通過但被葉利欽總統否決的《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的規定,還有犯罪學研究成果,并借鑒了國外最先進的經驗,以及美國司法部對《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的意見、歐洲法院的決定和其他文件。在制訂過程中很好解決了《俄羅斯聯邦刑法典》、《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俄羅斯聯邦刑事執行法典》與本法及俄羅斯聯邦締結的反有組織犯罪國際條約相銜接的問題、對《國家秘密法》第5條進行修訂的問題以及本法的生效問題。

(三)有組織犯罪防控的主要相關法律1.反腐敗法俄羅斯的腐敗非常嚴重,對有組織犯罪的發展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但是,俄羅斯反腐敗的法律制定卻極為緩慢。從第一屆國家杜馬就通過了《反腐敗法》,被聯邦委員會否決后,經過協商程序后,得到聯邦委員會批準,但總統行使了否決權。經歷了多年的反復后,俄羅斯議會上下兩院終于通過了《反腐敗法》,由總統梅德韋杰夫于2008年12月25日簽署。該法共14條,分別為關于腐敗和反腐敗的概念;反腐敗的法律基礎;反腐敗的基本原則;反腐敗的國際合作;反腐敗的組織基礎;預防腐敗的措施;國家機關在提高反腐敗效率活動的基本方向;公務員申報收入、財產和財產性債券的義務;公務員對有賄賂傾向請求的通告義務;公職的利益沖突以及預防和調整的程序;公民擔任公職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的限制;自然人和法人腐敗違法行為的責任。俄羅斯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成員國,其《反腐敗法》也基本符合公約的規定,最關鍵的是規定了腐敗定義、公務員申報收入和財產信息的義務。該法要求公務員匯報所有與涉腐行為和與潛在腐敗行為有關的情況。為避免公務員隱瞞財產,該法規定公務員配偶、子女也有申報財產收入的義務。同時,政府官員須在離職2年以后方可前往相關商業或非商業機構任職。俄羅斯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士如果涉嫌腐敗都將受到追究?!斗锤瘮》ā返耐ㄟ^標志著俄羅斯反腐敗工作取得實質性進展,雖有一些不足之處,但確實對俄羅斯有組織犯罪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2.反洗錢法有組織犯罪是上游犯罪,為了鏟除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必須要有效防控其下游行為———洗錢犯罪。2001年8月,俄羅斯通過了聯邦《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錢)法》。2001年的這部法律在通過時參考了《歐洲理事會關于清洗、搜查、扣押和沒收犯罪收益的公約》和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TAF)的建議。2002年12月11日,俄羅斯通過對《法官、護法和監控機關公職人員國家保護法》的補充修改,將金融市場局列為國家應提供安全和社會保障措施予以保護的機構。2003年1月,俄羅斯立法增加了反恐怖主義融資條款,金融市場局獲得對涉嫌恐怖主義活動相關人員的交易進行監控的補充權力,有權按照國際標準在7天內終止恐怖分子的賬戶資金流動。2003年后,根據FATF通過的40條反洗錢建議,又先后對《刑法》、《行政法》等做了相應修改和補充[4]。總之,俄羅斯有組織犯罪防控法律制度基本完備,俄羅斯有組織犯罪也發展到更高的階段,法律制度的有效與否尚需檢驗。但是,俄羅斯有組織犯罪防控法律制度的建立對我國相關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具有極大的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