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政處罰案例的法律適用

時間:2022-12-17 10: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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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政處罰案例的法律適用

在確定特征性履行的標準上,可以將合同中非支付金錢一方的履行確定為特征性履行;或者對合同具體分析,既要考慮當事人各方的具體利益,更要考慮合同的社會作用。在確定場所上,各國有三種做法:以特征性履行人的住所或慣常居所為特征性履行的場所;以特征性履行人營業地為場所;不動產合同則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目前大陸法系國家確定特征性履行的方法包括:先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合同準據法,再根據特征履行方法確定最密切聯系地;明確規定特征履行方的慣常居所地或管理中心所在地法律為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按合同的性質種類運用特征履行方法分別確定各類合同的法律適用。特征性履行與最密切聯系原則相結合,使合同準據法的確定具有了確定性和可預見性,但它不是固定不變的,在某些特殊場合若能證明有其他法律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則可以適用其他法律,而對法律未作特征履行規定的合同,應依最密切聯系原則找到重心所在,確定應適用的法律。

一、最密切聯系原則在法律適用中的利弊分析

(一)最密切聯系原則的優勢第一,最密切聯系原則具有靈活性。最密切聯系原則克服了以往適用沖突規范的生硬性,將主觀與客觀、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與法律關系的各種客觀因素結合起來,避免了傳統沖突法中對每種法律關系只規定一個固定連結點的弊端,給千奇百怪的法律沖突提供了靈活有效的解決辦法,順應了當前涉外合同法律關系復雜多變的客觀形勢。第二,最密切聯系原則保證了裁判的一致性。國際私法追求的目標之一是使同一法律關系適用相同法律,但因為各國沖突法規定之不一致,在世界范圍內還難以找到實現該目標的辦法。而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運用就是在自由裁量權的運用和發展過程中采用科學的方式和方法,保證審判的科學性,從而實現判決和裁定的一致性。第三,最密切聯系原則追求結果的客觀、公正。傳統的法律注重形式上的平等,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中,法官采取傳統單一,機械的選擇方法,根據法律規定確定審理結果。表面看來很公平,但是面對復雜的合同法律關系,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特點,機械的依法裁判很難有真正的公平。而最密切聯系原則本著追求實質正義和個案公平的態度,通過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來解決糾紛,從而保證了審判結果的客觀、公平。第四,最密切聯系原則具有補缺的功能?!胺杀仨毷欠€定的,但不可一成不變”。隨著涉外合同法律關系的日益復雜,法律沖突的現象越來越多,對于未發生的可能性立法者也不可能考慮的面面俱到,故而各國的立法必然會存在一定的滯后或疏漏。此時就可以運用最密切聯系原則來權衡各種因素從而找到適當準據法以期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

(二)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靈活性克服了傳統選擇方法的單一、僵化的不足之處,但其靈活性是以犧牲其確定性為代價的。過分的隨意性使人們在從事法律活動時顯得無所適從,導致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不穩定性和不可預見性。第二,無法排除法官的地域性偏見。法官在審理涉外合同案件時不可避免的會受到主權思想和民族情結的影響,為了本國的利益,法官不自覺的就可能會擴大法院地法的適用,而最密切聯系原則為法官提供了擴大法院地法的法律依據,以為認定法院地法與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最密切聯系對法院來說是輕而易舉的。第三,自由裁量權亂用導致非公平性。最密切聯系原則的應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法官的分析和判斷,而法官的素質和能力各異,運用最密切聯系原則的方式往往不一致,即使對性質相同的案件也可能會選擇不同國家的法律,其判決也會因此而不同,從而導致判決的不公平性。綜上,最密切聯系原則適用上的最大優點是賦予法官在法律適用上的一種自由裁量權。其潛在缺點是,缺乏具體的實施過程中的精度和準度,法官不能排除地域偏見。這就產生了如何揚長避短,在涉外合同法律適用過程中科學、公正、合理的運用最密切聯系原則的問題。

二、最密切聯系原則在我國涉外合同領域的發展和完善

令人欣喜的是,2011年最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明確地將最密切聯系原則寫入立法,確立了該原則在解決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的重要地位。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該法沒有像奧地利國際私法法典那樣將最密切聯系原則上升為一般條款,也沒有像瑞士國際私法法典那樣采取例外條款的形式,而是將該原則作為一項補充性原則。特別是在涉外合同領域,該法以最密切聯系原則為僅次于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法律適用準則,并采用了“特征性履行說”。第41條明確規定,在當事人沒有協議選擇合同準據法的情形下,合同“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合同爭議包括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終止以及違約責任等。因此,本法就不涉及當事人締約能力問題和合同的終止及違約責任等問題。

我國立法對確定最密切聯系地采用了“特征性履行”的方法。這樣既順應了國際通行的做法,吸納了現代國際私法理論的最新成果,又在某種程度上保留了中國特色,有利于保護我國當事人的利益。同時,考慮到“條約必須信守”原則,在中國締結或參加的與合同有關的國際條約同中國的法律有不同規定時,應當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若合同應適用我國實體法而我國法律無相關規定,則可以適用國際慣例。鑒于對最密切聯系原則的利弊分析,我們還應對在涉外合同領域最密切聯系原則的具體應用做出相應的完善。

總之,最密切聯系原則對中國乃至全球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都有著深遠的影響,我們應該加強對最密切聯系原則與特征履行方法相結合的方式的運用,同時借鑒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來對最密切聯系原則進行修正和完善。這樣最密切聯系原則才能在我國國際私法中找到其恰當位置,不斷地發揮積極作用,更好的推動中國改革開放的進程和對外貿易的發展。

作者:洪賀王群單位:東北林業大學文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