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票超售法律分析及建議

時間:2022-07-11 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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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票超售法律分析及建議

由于旅客在購買機票后至乘機前能夠改簽、退票,有著一定的簽轉自由,為了可能被虛耗的座位得以利用,實現航空公司的自身利益最大化,航空公司會采用民航業的“潛規則”,也就是在一部分比較容易出現座位虛耗的飛機航班上,進行適當的超售。但是,這種辦法在一些時候會使得某些旅客會因此而被航空公司拒載。對于這些因為機票超售造成的被拒載的旅客,航空公司一般都會給予他們相應的賠償。然而,目前我國立法對于機票超售問題還沒有制定相應的比較詳細的補償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使得一些航空公司可自由決定,使得不同航空公司對因機票超售被拒載旅客的補償措施也不相同。因此,應該進一步明確機票超售的責任,對旅客的補償標準做出詳細的規定,以保護旅客的合法權益。

一、我國機票超售現狀

1.機票超售情況

機票超售是指航空公司所賣出的飛機票數比實際飛機最大客艙座位數要多,而一部分乘客就可能面臨無法按時登機的風險。比如,某個航班只有150個座位,而航空公司銷售出去153個座位,多訂出的這3張機票就是超售機票。我國目前還沒有詳細的法律規定對超售進行規制,大多數人對機票超售情況不了解,很多人是看到媒體相關的一些報道后才知曉。國內的航空公司目前將超售比例設定在5%以上,而國際航空公司一般在2%以內,由此也造成我國航空旅客被拒載的風險比較大。比如,2016年1月21日,由上海飛北京的某航班超售50多張機票,最后導致40多人被航空公司拒載。在2015年,被媒體報道出來遇到機票超售而被拒載的旅客就有61人,其中會有一些旅客遇到這種情況后選擇息事寧人,不了了之。由此可見,因為機票超售而被拒載旅客概率雖然很小,但卻在現實中客觀存在,部分旅客的合法權益還無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2.對機票超售的處理

(1)我國立法對于機票超售問題還沒有制定出一個詳細的規范。這使得各個航空公司自由制定不一樣的補償措施,制定不同的補償標準。然而,有些標準仔細看來卻是不合理的。比如,對于拒絕旅客登機制定了特殊人的優先順序,如VIP重要旅客、頭等艙的旅客與其他普通旅客大體是按照票面價格由高到低的順序安排,同等艙位則采取先來后到的方式優先登機。應該說,每個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不能以一個人的社會地位和財富的多少來直接判斷某個旅客是否應該拒載,這是不公平的。在某些情況下,財富高低的不同并不意味著誰更急于出行。(2)對旅客進行的補償措施欠妥當。目前對于因機票超售而被拒載的補償措施,很多航空公司都是立即安排最臨近的航班,實行現金賠償的比較少。而大部分旅客一般都會聽從航空公司這種補償安排。我國目前相關政策要求,航空公司由于機票超售而拒載旅客必須要進行補償,按延誤的時間分成了4至8小時和8小時以上,補償金一般為一二百元。大多數的航空公司所制定的補償大都在200元左右,最多也就是經濟艙的全價。(3)對于由于超售延誤了8個小時以上的旅客,最多也只是經濟艙的全票價。長時間的等待讓旅客飽受身心煎熬,不僅讓旅客無法按照原本的計劃出行,還給旅客精神上造成一定的損害。事實上,有時候往往精神上的損害對旅客造成的傷害更大。如果航空公司的補救措施沒有達到旅客的滿意程度,無疑會給旅客帶來心中不快。因此,航空的二三百元的經濟補償的措施力度不夠,容易激發旅客與航空公司之間的沖突。航空公司如果要維護自身的聲譽、留住潛在的旅客,就應該給予旅客更為合理的補償標準。

二、出現機票超售的原因

機票超售的出現有2種可能:一是售票系統出現問題,例如網絡系統在購票高峰期可能崩潰而出現問題,導致數據出現錯誤,但這種情況出現的可能比較小;二是航空公司為了實現經營效益最大化而有意采取的經營策略。有數據表明,超售1萬張飛機票,被拒載的大概有4名旅客。反之,不超售1萬張飛機票,航空公司大約會虛耗上百個座位,航空公司將可能損失數十萬元。正是為了實現資源的有效利用,航空公司才會采取超售機票的辦法。而座位產生虛耗的原因是由于旅客有較大的簽轉自由,旅客可以臨時改簽或者退票,而改簽和退票的成本比較低,這在一定程度上給航空公司增加了經濟損失的風險。因此,航空公司通過統計分析,科學制定機票超售的比例,從而實現資源的最大利用,進而使航空公司的利益達到最大化。

三、對機票超售的立法建議

航空公司為了自身利益而選擇機票超售的辦法,使得某些旅客可能受到損害。當這種損害發生時,而旅客往往處于不利地位,大都只能選擇聽從航空公司的安排,接受二百元左右的賠償。可是,旅客無法按時出行,給旅客帶來了一定程度上的損失,而自己的合法的權益卻沒有得到保障,當旅客由于超售而蒙受較大損失時,難道旅客只能束手無策嗎?目前,我國對機票超售還沒有建立起統一補償機制,為使消費者權益得到應有的保障,必須通過立法對機票超售進行明確的規定,這是十分必要的。

1.明確監管主體

不能將機票超售的運行和監管都交由航空公司自己進行,這樣容易引發“左手”監管“右手”的問題。因此,建議由中國航空運輸協會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作為監管主體,對乘客告知權、知情權的保護,建立起統一的監管機制,使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保障。由中國航空運輸協會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對航空公司的機票超售比例進行審批,對于機票超售的數量應該根據旅客實際到達概率、季節、節假日、航線數量、發生超售的拒載成本等因素進行科學的計算分析,以求出最合適的機票超售數量,從而對機票超售數量進行控制。要加大公眾宣傳以增進旅客對機票超售情況的了解,讓準備航空出行的旅客知道可能會遇到機票超售的情況,并且要了解當出現機票超售而被拒載時的處理辦法、補救措施。中國航空運輸協會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應該對航空公司因機票超售而出現拒載情況之后采取的補救措施進行監管。對航空公司是否及時處理、處理的態度和旅客滿意情況進行監督。

2.建立起完善的統一補償標準

當航空公司因為機票超售而拒載旅客時,就意味著航空公司違反航空運輸合同,就應該及時向旅客進行相應的補救,安排其盡快乘機,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免費升艙,對等待下一航班時間較長的旅客應免費提供餐飲、住宿等服務,要盡量滿足這部分旅客的要求。其中,關于旅客的經濟補償內容顯得格外的重要。有學者主張規定最低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被延誤的時間的長短,分成不同的層次,航空公司在進行補償的時候應該在最低限額之上進行賠償。但是,這個方案有其優點,但也不乏缺點。如果旅客被拒載后發生了比經濟補償更為多的損害,顯然用最低補償標準似乎又有些不合理。所以,將基本賠償與實際損失賠償結合起來,就能解決這個問題。將對機票超售而被拒載的補償作為基本補償,根據等待的時間長短,分成不同的級別,另外再追加賠償。筆者認為,這種追加賠償是無上限的一種賠償。原因是航空公司由于機票超售獲得的較大的利潤,同時航空公司相對于旅客個人承擔而言更為輕松,對旅客來說是非常大數字的金錢,而在一個航空公司看來可能沒有多少。另外,航空公司的這個賠償是主動求得旅客諒解求的行為,航空公司采取非常主動積極甚至超額進行賠償,這樣的話也會使航空公司自己的聲譽得到保全,如果航空公司處理不好,可能很多潛在旅客會覺得以后對航空公司失去信心,不再選擇這家航空公司。相反,如果航空公司的處理結果能使旅客得到滿意,給航空公司帶來好的聲譽,這無形之中會給航空公司帶來豐厚的收益。關于追加的補償,筆者認為可以按照旅客實際損失來計算。如果旅客一個小時的工薪到達200元,由于機票超售延誤了5個小時,就應該賠償1000元。當然,這需要旅客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損失實際值,航空公司按照證明的材料進行賠償。

3.創立機票超售的商業保險賠償

航空公司應該鼓勵旅客購買機票超售的商業保險。這樣,旅客在花了較少的錢后,不僅有航空公司的責任賠償,還有保險公司的商業賠償。對旅客來說,這樣可以將影響降低到最少。購買保險,就是為了在風險來臨之前做到保障。這種保險完全是旅客自由決定購買,跟購買普通的保險類似。對此,可以聯合幾家大的保險公司(如平安保險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帶頭先行與航空公司合作進行施行,在旅客購買機票的時候,告知旅客機票超售險的內容,讓旅客知道花少部分的錢購買機票超售險,當自己面臨因機票超售被拒載的情況時,保險公司確認之后即可立即進行賠付。例如,旅客可以在訂機票的時候多付20元,當超售發生后,保險公司支付1000元。由于因機票超售直接造成旅客被拒載的情況比較少,當旅客購買機票超售險足夠多時,保險公司的運營可以順利進行,旅客的合法權益也可以進一步得到維護。

作者:李新蕊 單位:中國民航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