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用電與法律引用思考

時間:2022-09-20 03: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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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用電與法律引用思考

違約用電一直是困擾供電企業的一個難題。近年來,隨著現代化電力設施的投入使用,違約用電行為也呈現出多樣性、復雜性的特點。如何通過法律手段解決涉電糾紛,以維護供電企業的合法權益,既是是供電企業的出發點也是落腳點。筆者結合幾十年從事基層農電工作的實踐經驗,并結合我國的相關的法律和法則,就供電企業對違約用電行為和防范法律風險問題進行了幾點思考。

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關于產權的歸屬問題是審判的關鍵。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供電企業沒有過錯的,不用承擔民事責任,對于此類案件,在實踐中供電企業應及時收集有關證據,以便于在案件審理中,要以產權的歸屬加以充分舉證和說明。按照慣例,產權的歸屬也是責任認定的條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因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案件,由電力設施產權人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可見,觸電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與否只對電力設施產權人來說才有意義。在實際案件中,城鄉電網星羅棋布,產權歸屬各不相同,供電企業并非所有高壓電力設施的產權人,許多輸電、變電、配電設施由用戶獨資、合資或集資建設。依照《供用電營業規則》的相關規定,供電企業與用戶間應有法定或約定的明確產權及責任分界點,在供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照供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因此,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產權歸屬劃分,產權屬于誰,誰就承擔其擁有產權設施上的法律責任?!睹穹ㄍ▌t》第一百二十三條是高壓電對他人造成損害應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法定依據,但在現實觸電損害案件中,并非所有的侵權行為都是由供電企業在從事高壓作業過程中實施的,因此《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同時規定:“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了四條我國現有觸電損害賠償的法定免責。依據國家法律最新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傷、自殘,供電企業可免于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中明確界定,比如:觸電傷亡事故發生后,根據相關法律條款的相關規定,死者在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的觸電事故中,受到傷害應當責任自負,其死亡結果與供電公司無關。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所列了四種供電企業免責情形,即: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傷、自殘;三、受害人盜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的觸電事故;四、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從事法律、法規所禁止的行為等?!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觸電造成的人身損害,在賠償時適用法律的問題。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詳細規定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同時也規定了電力設施產權人不用承擔責任的觸電致人身損害情況。

關于審理違約用電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正確地分析違約用電的問題,探討違約用電的原因,包括現場的舉證,是案情和案件訴訟成敗的關鍵。《電力法》《供電營業規則》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對違約用電都有明確的界定。違約用電是概括的提法,準確的界定是“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行為”。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規定:“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行為,屬于違約用電行為?!庇邢铝羞`約用電行為者,應承擔其相應的違約責任: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的,應按實際使用日期補交其差額電費,并承擔2倍差額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的,實際使用時間按3個月計算。私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的,除應拆除私增容設備外,屬于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補交私增設備容量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并承擔3倍私增容量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用戶應承擔私增容量50元/kW的違約使用電費。如用戶要求繼續使用者,按新裝增容辦理手續。擅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的,應承擔高峰超用電力每次1元/kW和超用電量與現行電價電費5倍的違約使用電費。擅自使用已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手續的電力設備或啟用供電企業封存的電力設備的,應停用違約使用的設備。屬于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補交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設備容量和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并承擔2倍補交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用戶應承擔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設備容量每次30元/kW的違約使用電費。啟用屬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設備的,違約使用者還應承擔本條第2項規定的違約責任。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者,屬于居民用戶的,應承擔每次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屬于其他用戶的,應承擔每次50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未經供電企業同意,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將備用電源和其他電源私自并網的,除當即拆除接線外,應承擔其引入(供出)或并網電源容量500元/kW的違約使用電費。綜上,為違約用電的具體行為及相應處理規定,其目的需要用戶避免做出違約用電的行為,規范使用電力資源。

關于竊電人不能確定竊取電量能否認定盜竊罪的問題

供電部門按照《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對其處以電費的追補和違約使用電費的收取等,是合理合情合法的。對于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是法定的構成盜竊罪的重要條件;盜竊活動的具體情節,也是定罪的根據。盜竊財物數額大小,可以表明行為社會危害性大小,是區別罪與非罪,衡量罪行輕重的重要標志之一。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秘密竊取的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者雖然沒有達到數額較大但實行了多次盜竊的,才能認定為犯罪。如果沒有達到數額較大且盜竊次數亦沒有達到多次,則不能構成本罪。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通過、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項規定,“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解釋》第6條第1項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嚴重后果的。綜上,對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盜竊慣犯、累犯,盜竊活動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要依法從嚴懲處。

電費與違約使用電費的區別

罰金、罰款與違約使用電費都是由法律規定的。罰金、罰款是行為人對國家承擔的責任,是公法上的兩種制裁形式,屬于公法責任;違約使用電費是客戶不當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力,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即民事責任,屬于司法責任。作為電力工作者,要區別罰金、罰款與違約使用電費出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把補收電費和收取的違約使用電費統稱為罰款。罰金出自刑法,是刑法的一種,是對刑事違法行為的制裁;罰款出自行政處罰法,是處罰的一種,是對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違約使用電費出自電力法,是具有違約用電行為者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傊?,在法庭審理涉電案件時,涉及的專業知識較多,涉及的法律關系較廣,舉證工作也極其重要。因此,供電企業要積極建立健全良性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同時,也也要做好法律風險事先防范措施。只有這樣,才能有效保障企業在危機面前化險為夷,真正實現企業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作者:彭榮才 單位:國網江蘇省電力有限公司海安市供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