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議

時間:2022-01-21 11: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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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議

摘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被納入到多個國際公約中。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隨著發展,已然成為了一國法制水平的重要標志。中國作為一個法治國家,始終堅持依法治國的理念。新的社會主義建設時期,完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顯得尤為重要和必要。本文在對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歷史沿革作出簡要論述的基礎上,分析了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一些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建議。

關鍵詞: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依法治國

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在法律體系構筑上雖然歷經波折,但是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為推進和諧社會主義建設創造了良好環境。相比其他國家,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發展較晚。我們必須要承認和正視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有針對性地進行完善和補充,才能保證我國在法制建設道路上走的更加長遠。新的經濟發展時期,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引發了人們新一輪的反思,有關此方面的研究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重視。

一、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歷史沿革

新中國成立是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空白與發展的重要分割點。從時間上來看,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還非常年輕。任何事物都要經歷一個從無到有的發展過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也不例外。我們在研究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時,應該從源頭抓起,客觀、辯證地分析其中的足與不足,進而有針對性地進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先導,為我國后期法律援助制度體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礎。通過對我國法律條文的分析,我們發現法律援助精神在上世紀五十年代就在立法層面和實務操作層面初現端倪。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以來,人們日漸意識到法制建設的重要性,并經過反思、總結形成了對法律較為正確的認知。在這樣的環境背景下,國家加快了社會主義法制體系的建設步伐,律師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也因此重回建設浪潮。律師制度經歷了由道義層次上升到法制層次的轉變,為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建設創造了契機。各地各級政府在國家法律援助制度建設的引導下,積極響應,并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開展了一系列特色法律援助活動。新的歷史發展時期,人們引發了對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新一輪的思考和研究。

二、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不足

經過長期的反思、總結,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雖有所發展,并日趨健全和完善,但是現實印證,其仍客觀地存在一些不足和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立法層問題

法律援助制度反映了國家法制的文明程度和進步程度,其重要的考量標準是立法權是否完善統一。我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強調法制面前人人平等,為實現這一目標,應該提供立法保障。但是,截至目前為止,我國尚未建立法律援助方面的立法,只是分散的體現在其他法律條例中,如《刑事訴訟法》、《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等。以《刑事訴訟法》為例,它主要從保證法院審判公正性的角度出發,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進行了規定,缺乏一定的全局性和系統性。此法律條例沒有規律程序銜接,對偵查機關的告知義務體現不明顯。由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還停留在行政層次上,其作出的規定具有一定籠統性,不能發揮強有力的效力?,F階段,我國正處于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相關法律新舊更替的時期,對援助制度的需求量驟增,立法空白問題凸顯。立法層存在的問題,影響了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

(二)偵查層問題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旨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司法公正,從而為打造中國完善的法治社會奠定基礎,應該滲透在刑事訴訟的各個環節和程序當中。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偵查機關肩負著清查案情事實、全面搜集犯罪證據并依法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責任。而在初次詢問或采取強制措施階段,犯罪嫌疑人有向律師申請保護的權利,同時還有法律援助的知情權。但是以事實來看,偵查機關并未有效地落實告知義務,導致犯罪嫌疑人由于不了解自己享有的權利及其申請程序,最終被動的放棄權利主張,司法公正得不到體現。除此之外,法院是我國唯一行使審判權的機構,其有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確定被告人罪責及其要承擔的刑罰。然而在具體案件偵查階段,我們常常會遇到因為案情不清、證據不足、罪犯不全等法院無法判定罪責和刑罰的問題。因此,完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進一步細化法律援助程序。

(三)審判層問題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條例,只要符合經濟貧困等規定標準的公訴案件被告人就有向刑事法律援助機構提請幫助的權利。但是由于各地的標準不一致,導致該項法律規定在執行中遇到重重困難。在《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法院可根據對被告人審查是否符合規定七大類情形的結果,決定是否為被告人提供律師幫助。然而事實上,很多被告人由于自由受限或其他個人原因,不能提供有力的證明材料,加上法院又不愿自行調查,導致被告人權利無法行使。另外,我國《法律援助條例》還明文規定,因犯罪行為而受到侵害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等,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就有權申請刑事法律援助。但是事實上,與被告人相比,這類人接受法律援助的寥寥無幾。依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應該同時關系被告人和被害人。

(四)實踐層問題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實踐需要依靠法律援助機構。而法律援助機構清晰、完善的組織結構又對我國刑事法援助制度的規范化、可持續化發展具有重要影響作用。在我國構建的法律體系中,法律援助機構的地位并未體現,其大多數被設立在司法行政部門。如此,我們很難對法律援助機構進行定性和定位。一旦法律援助結構駁回申請人的申請,那么申請人的權利該如何行使是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同時,法律援助機構無法定性還可能引發援助行為不規范等一系列問題。部分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對法律援助案件存在偏見,他們雖然可以從中獲取一定的補貼,但是補貼費用畢竟有限,使得他們在整個案件處理中索然無味,積極性不高。如此,法律援助質量無法得到有力保障。由于我國法律援助缺少獨立性,經費投入自然也就無法獨善其身,不利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落實。

三、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建議

作者根據上文對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不足的認識和分析,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以下幾種完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議,以供參考:

(一)強化立法建設

強化立法建設是完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礎工作和重要任務,對保證整個刑事法律的順利實施和推進具有積極的作用和意義。為了進一步體現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宗旨和精神,我國應該把法律援助權利納入到憲法中,從立法的層次,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為法律援助制度的普及夯實基礎。由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一定的行政特性,但是刑事法律援助又同時關聯到行政機關和公檢法機關。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和觀念的落實,需要擴大受益人群和延長申請時間,細化刑事法律援助程序,將法律援助滲透到刑事訴訟的各個程序當中,使相關機關做到有法可依,從而建立規范、完善的法律援助體系。除此之外,由于各地經濟、人文情況等存在差異,各地應該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發揚法制精神,制定切實可行的刑事法律援助實施細則,從立法層次上保障當事人的權利。

(二)完善援助體系

以現前的偵查技術水平來看,我國還很難不依靠犯罪嫌疑人口供就能偵破案件。在此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極易受到侵害。在具體的偵查實踐中,部分偵查人員為達到某種目的,時有發生非法取證、刑訊逼供的行為,造成了不少冤假錯案,引發了人們對偵查機關的信任危機,影響了和諧社會主義社會的建設。新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建設時期,偵查機關必須要轉變自身的思想觀念,尊重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權和法律援助權,消除對律師的抵觸情緒,回歸刑事法律援助正確的位置。與此同時,我們還應該積極借鑒英美等國的有效經驗,建議國家將值班律師制度引入到法律援助制度中,全方位保證犯罪嫌疑人偵查階段合法權利不受侵害。值班律師制度是指由政府出資建設獨立職能機構,請專業法律援助服務律師幫助刑事案件當事人的制度。

(三)建立保障機制

任何制度都不能獨善其身,需要一套完善的保障機制作支撐。完善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保障機制應該包括物質保障和評估保障。物質保障方面,國家在設立獨立法律援助機構的基礎上,適度加大此方面的經費投入、資源投入以及人力投入等,提高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補貼,引入專業領域內的高素質人才,準確傳達我國的法制觀念,激發社會各界參與刑事法律援助的積極性。評估保障方面,則需要國家建立科學、完善的法律援助質量評估體系,對承擔法律援助職責的機構或個人進行全面考核,對他們的行為進行全面監管,給予優秀律師適當的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一經查辦違法行為,進行嚴厲的處罰,明確他們肩負的職責和擁有的權利,轉變其思想觀念,保證各環節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落實。另外,國家相關主管部門還應該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搭建公共服務平臺,積極受理投訴案件,最大限度地保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價值的發揮。

(四)擴大受益主體

在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的過程中,應該進一步擴大受益主體,始終堅持人人平等的原則,體現法律中人情的一面。國家應該根據當前的經濟、人文以及社會形勢,適當放寬享有刑事法律援助權利人的考量條件,將對弱勢群體的關注和幫助引入到法律層次上。具體而言,可以將申請法律援助被告人的刑期提升到10年以上,并隨著后期的完善進行再次提升。各地各級相關機構或單位還應該在保證法律公正性、嚴謹性以及威嚴性的基礎上,靈活運用法律援助制度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以事實說話,結合本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作出正確的論斷,擴大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輻射范圍。值得提出的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還應該體現出法院的義務和責任,當遇到申請人無法自主提供證明材料時,法院應該出面進行調查和評斷,在法律中確定法院的援助職責,能夠保證符合條件申請人法律援助權利的行使。

四、結語

總而言之,未來我國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上還有很多任務和目標。由于個人能力有限,本文對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可能存在不足,希望其他學者持續關注我國的法制建設,全方位審視我國現有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體系,分析其中的不足,并提出更多有效的完善建議,而國家相關部門則應該重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建設,積極聽取社會各界的聲音,在不斷的實踐中進行完善,以推進我國法制建設步伐,為人民創造和諧、穩定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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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左寧.論我國偵查階段法律援助的缺陷與完善.法學雜志.2013(9).

作者:秦輝 單位: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