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水環境權價值法律進路分析

時間:2022-07-17 03: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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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水環境權價值法律進路分析

摘要:要想很好保護農村的生態環境,那么對農村的可持續發展方面必須重視起來,而對要想解決出現在農村環境中日益嚴重的危機,那么首先應正確認識農民水環境權。在本文中將著眼點定為農民水環境權的概念,就農民水環境權而言,對其保護的法律之路進行探索以及對其特殊性質進行著重分析等等,以上行為均是為了對農村環境問題的解決奠定良好的理論基礎。

關鍵詞:農民;水環境權;法律進路

隨著時間的發展,中國的經濟正在不斷轉型,而近幾年正是轉型的節點。部分高污染、高排放的生產企業伴隨著相關產業的轉移以及不斷調整的經濟結構而持續向我國的農村地區進行遷移,但是,由于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以及不完善的技術手段等等,使得環境污染事件在農村不斷發生,在這樣的狀況下面對自身水環境權不斷遭受侵害的問題,農民們卻無力救濟,那么此類問題的不斷呈現都嚴重挑戰了社會的穩定以及經濟的發展。所以,我們對農民特殊的水環境權應重視起來,切實保護農民的水環境權,使得法律在農村中逐漸應用起來。

一、實現農民水環境權價值的重要性

在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上《人類環境宣言》指出,人類享有權利生活在福利以及尊嚴的環境下,且享有充足、平等以及自由等基本權利的生活條件,需要注意的是人類有責任改善以及保護這一代以及將來世代的環境。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的水環境權已然獲得肯定,而在環境權中,水環境權是其關鍵組成部分,換言之,人人都有權利用水環境的功能以及資源等對其生存的發展需要以及其基本需求等進行維護,且在利用水環境權利的基礎上獲取相應的社會以及經濟效益,它對人類來講不僅是一項應有權利,更應是一項實有權利或者是法定權利,在水環境權中,富有、潔凈的水資源是一項重要的內容。水資源意義無比重大,它作為一種稀有的自然資源尚存于干旱的地區,作為一項基本的前提條件存在于社會與經濟可持續發展條件下,更最重要是它也作為人類生存的基本保障。在2015年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務院指出,全面小康社會的建成以及人們群眾的切身利益等都與水環境息息相關,它同樣關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實現。它要求對建設的生態文明進行持續的推進,將水環境安全保護作為保障國家水資源安全而提升到一個見所未見的高度。2011年國家統計局對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的數據進行,在其中我們可以發現,我國當前約有6.74億人口居住在鄉村,占總人口的一半多一點,而要想實現《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那么水環境權的實現便至關重要。

二、分析侵害農水環境權的原因

1.滯后的農村環境保護立法。伴隨著工業化的不斷發展,現代環境問題應運而生,因此在城市環境保護上人們投入了更多的精力,對城市環境的保護與治理表現在眾多政策以及法律法規的制定上,但是以上法律法規針對農村環境困擾卻不能完全適用。就環境方面我國的法律法規來講,我們可以發現巨大的缺陷存在于現行法律以及農村環境的立法上,在法律中很少出現對農民水環境權益以及農村環境等相關方面的保護,也缺乏獨有的農村環境保護立法。2.農村地方政府環境管理中的“缺位”與“越位”。最開始要講的便是在農村中片面對經濟的追求而持續對環境保護進行忽視?,F如今在我國,當地的經濟水平作為衡量政府政績的最大指標而存在,因此,經濟效益對各級政府便便是重中之重。在農村農民水環境權受到侵犯主要是由于對經濟效益過渡的追求,而主要表現在以下三點上:①鄉村環境因凸起的鄉鎮企業而遭到損害。眾多鄉鎮企業在1980年開始不斷凸起,雖對國家經濟以及農村經濟的發展來說,帶來了便利,但是眾所周知,眾多企業是以犧牲環境來發展自身水平以及技術含量不高等粗放經營方式廣泛存在于中國的鄉鎮企業當中,并且對防治環境污染的設備相當匱乏,簡陋的設備、陳舊的成產工藝以及隨意的布局等等廣為存在,使得農村污染問題異常突出。②政府部分為了應對環境問題而不斷“招商引資”。部分縣政府大搞“政績工程”只為追求政績。尤其是當政府官員們費盡心思所請來的企業污染,并且與農民所提供的“產值”相比較為豐富時,政府官員們的態度不是否認污染企業與環境之間的聯系,就是公開辯護排污企業,或者是網開一面上級環保部門所要求的關停企業,以此來牟取暴利;③環境破壞由落后的生產方式所引發。人多地少是中國的特點,而開發的土地資源也即將達到極限,那么農民要想對土地產出水平進行提升,不免會用到農藥、化肥等。根據統計,在我國,農藥的施用量達到0.14千萬噸,而化肥也達到4.7千萬噸,但是它們的利用率只有三分之一。在農田的生產上,土壤以及土地的生產力因大量化肥以及農藥的使用而造成的其板結以及生產水平持續下降,而水體以及農產品因化肥農藥的流失而造成污染以及農藥殘留超標現象的發生,極大地危害了人體的健康,導致農民對自己養的魚以及種的糧食等都不敢食用。此外,農作物生長因地膜以及溫室大棚等不可降解的塑料殘留而受到阻礙,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土壤。然而,針對以上三個農村環境的問題,政府部分在管理上卻不聞不問,其管理以及指導的責任并未盡到,從而農村環境的問題便進一步的加重了。接著要說的便是農民環境知情權得不到實現。所謂的環境知情權也就是國民可以獲取對各地以及自身的環境狀況以及國家環境管理的狀況等等信息,也可稱為環境信息權。國民要想對環境的管理進行參與,那么前提便是行使環境知情權,對環境保護而言它同樣也是必要的民主程序?!董h境信息公開辦法軾行》是我國在2007年所頒布,此辦法同樣是從城市的視角出發來實施或者是制定的,而農民知情權得不到保障分為兩方面原因,主觀上講在共開環境信息進程中,環境執法部分側重向其上級機關進行匯報,農民所了解的公開環境信息少之又少;客觀上講,農村基層環保部門缺乏環境信息公開的條件,全面、實時、無誤的對環境信息進行公開需要辦公自動化、充足的經費以及高超的檢測手段等等,而這些在農村卻極為匱乏,造成農村環保信息在公開上極大的受到限制。3.農民環保意識淡薄,環境維權難。社會存在的反映是社會意識,社會意識能夠對實踐進行指導,同樣也能作用于實踐。農民水環境權的保護問題直接與農民的環境保護意識水平息息相關。從一定程度上講,農民環境意識薄弱直接造成農村環境侵權問題的不斷惡化。地廣人多是我國農村地區普遍的特點,眾多偏遠地區因不便的交通,其信息也相當閉塞不通,一直生活在小農經濟生產的狀態之下,其環境保護意識與文化素質以及生活水平極不對稱。在農業生產當中,農民固執的對經濟效益進行追求,對自然資源也過度的開發,更是對化肥、農藥等過度的使用,進而生態環境便遭到嚴重的破壞與污染。此外,農民在尋求法律救濟上因薄弱的經濟基礎而造成救濟途徑較為單一,眾多農民更愿意將前用在養家糊口上。一旦外來人員侵害了其自身的水環境權,深受傳統觀念影響的他們也鮮有走尋訴訟的道路。

三、強化:農民水環境權價值實現之法律進路

要想實現安全、正義以及平等的價值,前提是必須設計科學合理的制度。而農民水環境權價值的實現進路便是進一步完善立法。1.對全方位的農村水環境保護立法體系進行建立起來。專門性以及綜合性的基干法律應當以農村地區整體環境保護為基礎而建立起來。對農村環境而言,利用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全面統籌的進行保護,將眾多自然要素也加入其中,像是水、土壤等等,并且以此為基準來對相應的應對方法、權責關系以及管理機構等進行具體的設置等。我們不僅要對現有規范的可操作性進行增強,對現有法規進行充實,且對法律法規來講,應對地方性立法作用進一步發揮使得對其進一步進行補充。我國各省的經濟狀況以及自然環境因寬廣的地域而存在較大的差異,所以就水環境保護問題上,就包括了社會以及自然兩方面因素的差別,當然所對應的解決步驟與方式也不盡相同,那么便需要地方立法來對本地區的水環境保護進行針對性的立法,有效的補充國家立法。2.形成有效的農民參與機制。農民水環境權價值要想得以實現,那么前提便是環境知情的權利。眾多公眾參與機制與信息公開制度應不斷創建與完善,在對農村水環境信息公開的方式程序以及原則內容等規則制定的前提需與農村的具體特點相結合,此外在宣傳的內容上還要使用農民通俗易懂的方式進行,使得農民的水環境知情權的得以充分實現。另外,對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資格應當進一步進行降低,通過修訂相關法律來鼓勵公民個人與社會團體,特別是農民對未履行職責的行政機關以及污染者進行公益訴訟,此外針對客觀現狀中所存在薄弱的法律意識以及較差的農村法治環境問題,利用減免訴訟費用以及實時的供給法律援助等手段進行立法傾斜,使得真正實現全民參與的環境保護制度以及農村的司法救助制度,讓農民這一主體在水環境權中的作用得以充分實現。3.完善環境監管機制與環境執法。在農村,就水環境保護而言,將垂直管理制度不斷創建起來,對農村水環境安全的管理與監督是利用上級環保部分所垂直管理的鄉鎮環保所所實現的,對農村執行率低下的水環境保護制度進行有效的改善。另外,眾多的責任制度與環境違法制裁機制應同步建立起來,例如刑事、行政以及民事責任等,對司法機關應強化其保護水環境,使得農村水環境在安全方面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追、執法必嚴以及有法必依的局面,在農村地區真正落實法律制度保障。

四、結語

總的來說,要不斷向農民普及現代環境以及科學信息,對農村農業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著重的宣傳,將“環境宣傳教育下鄉”的活動廣泛開展,對其環境科學素養以及意識進行不斷的提升與培養,使得農民在思想上領悟在農村的發展當中,法律至關重要,動員廣大農民積極投身環境保護的行列,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自覺地維護,進而實現我國農村水環境價值,促進我國農村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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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莉 單位:徐州工程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