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定性委托合同論文

時間:2022-07-26 09: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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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定性委托合同論文

一、委托理財合同性質

在《委托理財糾紛案件審判要旨》一書中,作者將委托理財中雙方主體的關系與委托、信托、借貸等關系進行對比,認為它們與委托理財的內容有相似之處,但本質并不相同。以上任何一種法律關系都是無法準確的囊括委托理財的內容。因此,筆者認為“委托理財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關系,是一種新型的管理制度”。委托關系與信托關系是法院在判決案件時最常用的定性。因此本文重在討論委托合同關系和信托合同關系。(一)委托關系。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處理事務,另一方依據委托人的指示代為處理所委托的事務的合同。委托理財合同常常被“委托”、“”的字樣所引導,其性質被認定為委托關系,符合我國比較主流的觀點。委托合同對于合同擬定形式、合同有償無償性并無特定要求,而對受托人承擔責任時也僅以過錯為要件。委托合同的成立標準較為簡單隨意。(二)信托關系。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托合同成立的要求較高。只有經過證監會批準的綜合類證券公司才有從事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資格,受托人只能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受托事務。將案件的性質認定為信托合同關系,意味著受托方將承擔更嚴格的責任。

二、對委托理財合同性質的定性

有學者認為判斷委托理財合同的標準是看合同的約定當中,受托人對財產是否享有完全的管理處分權。如果受托人享有受托財產的完全管理權,則應被認定為信托合同。若受托人依據委托人的指示,對受托資金進行管理,則應認定為委托合同。但筆者認為應按照受托方主體的不同進行分類:(一)受托方為金融機構。當受托方為金融機構時,委托理財合同的性質應當為信托合同。金融機構信托理財業務憑借其豐富的投資管理經驗以及專業理財能力,實現雙贏的局面,不僅解決了投資者缺乏專業投資經驗的問題,也拓展了我國金融領域的業務范圍。在委托理財合同的受托方為金融機構時,將其定性為信托合同的理由有以下幾點: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二條對信托的概念有所規定。由此可見,受托方為金融機構時,將委托理財合同的性質定性為信托合同,符合法律的規定。第二,信托財產應當獨立于金融機構本身的財產,實行分賬管理??蛻舯窘鸬乃袡鄽w屬于委托方,受托方享有對客戶資本的管理權,但委托人在信托期間不得隨意提前支取理財資金,符合信托合同的規定。第三,金融機構與委托方簽訂委托理財合同,委托理財合同中會約定保底條款。此條款有利于委托方的利益不受損失,也會增加受托方的資產比例,使其在投資盈利時獲得更加可觀的回報。但是投資的比例越大,承擔的風險就越高,金融機構作為專業的投資人,具有較高的風險承擔能力,更為專業的投資眼光和技能,因此應當承擔更為嚴格的責任。第四,信托合同要求締結書面合同。受托人應當及時訂立委托理財合同,并且示明注意事項。金融機構在投資領域享有更多的資源,有熟練的投資技巧,如果僅讓金融機構承擔一般的管理義務,容易造成財產的損失。因此,應當最大程度的保護委托人的利益,要求管理人謹慎投資、恪盡職守。(二)受托人為自然人。在委托理財合同當中受托人為自然人時,一般只要不違反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國家金融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法律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認定其訂立的委托理財合同有效。本人認為受托人為自然人時的委托理財合同將其性質界定為委托合同更為恰當。委托合同是諾成、非要式合同,有利于自然人之間的委托理財。雙方當事人簽訂委托理財合同,在發生糾紛時依照合同約定進行審判。委托合同的成立,有利于風險的分配,也能減輕受托人的責任,有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參考文獻]

[1]李永祥,主編.委托理財糾紛案件審判要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徐子良.委托理財案件法律適用難點辨析———以保底條款負外部性分析及其無效后果處理為重點[J].民商法學,2011.05.

作者:王晶 盧天宇 單位:新疆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