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領域內法律談判分析

時間:2022-04-07 09:2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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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領域內法律談判分析

摘要:法律談判是運用非訴程序解決糾紛的手段之一。由于這種糾紛解決方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周期短和靈活性強的特點,因此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目前,在我國,法律談判運用最廣泛的領域就是我國的民事法律領域。本文將從民事法律領域內法律談判的種類以及造成該現狀的原因兩方面進行分析,對民事法律談判問題加以簡單的討論。

關鍵詞:民事法律談判;合同談判;婚姻家庭糾紛談判

目前,在我國民事法律談判是法律談判中運用最為廣泛的一種談判類型。在選擇采用法律談判的方式解決的糾紛中,有近六成屬于民事領域內的法律談判。尤其在近幾年中,隨著人民對非訴訟解決方式的認識越來越清晰,將法律談判應用于民事糾紛的選擇也被越來越多人所青睞。

一、民事法律談判的種類

由于民事法律糾紛的范圍較為廣泛,形式也多種多樣,因此為了方便分析和理解,本文將民事法律談判分為四個基本類型:合同談判;國際民事糾紛談判;婚姻家庭糾紛談判和其他民事糾紛談判。具體來說:

(一)合同談判。合同談判是民事法律談判中最為常見的法律談判類型之一。且在合同問題的處理中,當事人通常是以法律談判為主,以訴訟方式為輔的。合同談判是指,律師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實施策略以求得到和解的過程。這種類型的談判在貨物買賣、產權交易、不動產交易以及雇傭合同、營業性合同中廣為運用。①從法律的角度說,合同談判是雙方當事人的自愿交換,遵守著交易中的契約自由原則。

(二)國際民事糾紛談判。本文所講的國際民事糾紛談判,主要是指國際私法所涉及的民事糾紛。目前我國在這類糾紛中,適用法律談判手段解決問題的情況也比較常見。國際民事糾紛有三個明顯的特征:一是,這類爭端通常涉及文化方面的差異和分歧,難以簡單判斷對錯;二是,各個對于同一法律問題或相同范圍的法律問題的規定存在差異,不能簡單適用國內法,而要考慮到外國法律的域內效力問題,所以較為復雜和特殊;三是,各國對于法律適用的沖突規則,即適用哪一國家法律的問題也存在分歧。②這些特征也就導致國際民事法律談判與其他民事法律談判也存在明顯的區別。

(三)婚姻家庭糾紛談判。與合同談判一樣,婚姻、家庭糾紛的法律談判在實踐中的應用十分普遍:它被廣泛運用于處理婚姻家庭關系以及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問題中。主要包括婚約同居糾紛、結婚糾紛以及離婚糾紛。離婚糾紛本身又包括離婚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離婚后損害賠償糾紛、共同財產分割糾紛、子女撫養糾紛等一系列的矛盾糾紛。法律談判手段之所以能在這類糾紛中被廣泛應用,主要是因為在婚姻家庭糾紛的談判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經常存在情緒上和心理上的問題,因此訴訟或其他非訴訟方式在這類案件中所發揮的作用遠不及談判。

(四)其他民事糾紛談判。本文中其他民事糾紛是指除了合同糾紛、國際民事糾紛、婚姻家庭糾紛以外的所有其他類型的民事糾紛。對于其他民事糾紛,法律談判也是解決問題的一種有效方式。雖然,目前我國人民在解決這些民事糾紛中通常習慣于采用訴訟手段,但是隨著人們法律素質和律師談判能力的提高,法律談判越來越成為人們解決普通民事糾紛的一種常用手段。

二、我國民事領域內法律談判現狀的原因分析

我國民事法律談判之所以較為普遍,主要是由民事糾紛的自身特性和法律談判的特點兩方面因素共同決定。由于許多文章已經對法律談判的特點進行過詳細分析,無須贅述,因此本文只對民事糾紛的自身特性問題進行分析。本人認為,民事法律談判在我國廣泛運用的自身特性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要求。與其他部門法強調“法定”不同(如刑法強調的罪刑法定原則),民法強調的是意思自治原則。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則的主旨是當事人意志決定論,即當事人有權依據其自我意志做出自由選擇,當事人的自我意志可以而且應該成為約束契約關系的準則。其中,不言而喻的一點就是:當事人可以而且應該對依據其自我意志做出的選擇負責任。③而法律談判是以協商和溝通為前提的,它的運行過程是當事人自主選擇糾紛解決模式的過程,是雙方當事人自愿與合意談判協商過程,是當事人意志自由的結果,這與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相符合,也是當事人自我意志體現得最為明顯的一種糾紛解決模式。這種模式下,談判中的主體具有法定范圍內的廣泛的行為自由;同時,談判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法律的范圍內自主行事。這也使民事談判在所有糾紛解決方式中最為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要求,有利于其在民事領域的廣泛適用。二是,與刑法、環境法糾紛相比,民事糾紛損害的利益相對較輕,有通過私力救濟的方式解決糾紛的可行性。刑法是對重要的人身權(如生命權、健康權等)和重要的財產性權利進行救濟的法律,維護的法益較為嚴重,甚至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問題。環境法也是如此,雖然環境法具有一定的私法性質,但同時也具有公法的特征,常常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對于這些較為嚴重的侵權問題,必須由國家通過法律法規加以詳細地規定,并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以保證這些法益不被侵犯。但是民事糾紛主要涉及的是當事人之間的財產問題、以及不嚴重的人身權利問題,不存在犯罪的發生,因此有通過私力救濟來解決糾紛的可能性。④這樣做,一方面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減輕訴訟負擔,另一方面,也是糾紛的解決更具有靈活性,可以適應各種復雜的糾紛情況。三是,與其他糾紛不同,民事糾紛大量涉及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和商業、技術秘密,不適宜訴訟。例如,婚姻糾紛所涉及的個人感情、私生活內容,合同糾紛中某公司產品的營銷策略、某種食品的秘制配方等等,都屬于不適宜公開的問題。但是,訴訟和調解、仲裁等非訴訟解決方式都會導致第三方的介入,從而使秘密和隱私被泄露的可能性加大。尤其是在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情況下,訴訟本身所要求的公開性與這些民事糾紛的私密性相沖突,雖然解決了糾紛,但由于其在保護秘密和隱私上存在的缺陷而不被當事人當作首選方案。就這方面而言,法律談判具有獨特的優越性。民事糾紛中的隱私和商業秘密可以在法律談判過程中得到很好的保護,這也是法律談判受到民事糾紛當事人青睞的原因之一。除此以外,民事糾紛中適于使用談判方式特質還有很多,比如時間因素、情感因素、費用因素等。正是我國民事糾紛的這些特質的共同作用,形成了我國目前民事領域內法律談判方式被廣泛應用的現狀。

三、結語

目前,在我國民事法律談判是法律談判中運用最為廣泛的一種談判類型??偟膩碚f,民事法律談判的范圍主要可以分為四類:合同談判、國際民事糾紛談判、婚姻家庭糾紛談判,以及其他民事糾紛談判。這其中又以合同談判和婚姻家庭糾紛的法律談判運用最為普遍。這種現狀是由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對其現狀的原因分析應當從法律談判特點和民事糾紛自身特性兩方面著手。本文對我國民事法律談判的現狀及成因進行簡單的分析,也是希望通過這些討論借鑒經驗,促進法律談判在其他領域內的發展和應用。

作者:孫佳溪 單位:北方工業大學

注釋:

①黃婷.法律談判的法理分析[D].湘潭大學,2008.14.

②范愉.ADR原理與實務[M].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235.

③陳珊.自救行為研究[D].湖南大學,2006.

④辛國清.公力救濟與私立救濟、社會救濟之間—法院附設ADR的法理闡釋[J].求索,2006(03).

參考文獻:

[1]范愉.ADR原理與實務[M].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

[2]黃婷.法律談判的法理分析[D].湘潭大學,2008.

[3]辛國清.公力救濟與私立救濟、社會救濟之間—法院附設ADR的法理闡釋[J].求索,2006(03).

[4]陳珊.自救行為研究[D].湖南大學,2006.

[5]張麗艷.淺議法律談判的實踐作用[M].廣州:源流雜志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