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法中會展法律的改善
時間:2022-09-24 05: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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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張萬春工作單位:北京聯合大學商務學院
當下,會展業在國內外蓬勃發展。然而,追本溯源,當我們將探尋的目光停留在歐洲中世紀時,卻發現中世紀曾經孕育了今天會展經濟發展的豐富法律制度。香檳集市、法蘭德斯集市等曾一度見證著中世紀商品經濟的繁榮。而這些眾多的集市與今天的會展又是什么關系呢?揭開這一頁,挖掘歷史寶庫,讓中世紀的會展法律制度重新展現,或許能為我國會展法律制度的建設提供一些借鑒。
一、中世紀商人法中的集市法
所謂中世紀商人法,是指產生于中世紀西歐商人中間并調整他們之間相互關系的慣例和法律的總和,具有國際性。中世紀商人法在陸上貿易表現為各地的集市法,在海上貿易則表現為各種海事慣例。①集市法在中世紀商人法中的地位是絕對不能忽視的,這一點從英國學者施米托夫的著作中可以得到印證。②(一)集市的概念集市的英文用詞是“fairs”。③在中世紀的歐洲,“fairs”指的是來自不同地域的商人舉行定期集會的中心,有專業性和綜合性之分。國際性的大集市會發展成為百貨交易的平臺,如兩月一次的香檳集市就是這樣的一個貿易中心。在英格蘭,普通法和成文法上的“fair”指的是舉行買賣雙方集市的一種特許權。④與集市相似的是市場(markets)?!癴airs”既可以指集市也可以指集市權;同樣地,“markets”既可以指市場也可以指市場權。集市權或市場權是一種授予召集人們買賣特許范圍內各類商品的權利。集市與市場在法律上沒有區別,但市場每周一次或更頻繁;而集市每年只舉辦一、二次。舉辦集市或市場的特許權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可以獲得:(1)國王的授權;(2)根據慣例;(3)根據成文法。⑤(二)集市的產生和發展隨著中世紀生活變得更安定、更文明,商業機制也有了改進。物物交換和小販營業除了在偏僻的鄉村地區以外已經消逝,取而代之的是固定的集市。集市在中世紀所起的經濟作用遠勝于在今天,是分配地方產品和從外面買入必需品的主要而又常常是獨一無二的媒介。⑥至于集市出現的準確時間,據有關文獻顯示,是在公元7世紀。⑦12世紀,歐洲就出現了定期集市。13世紀,法國東部的香檳集市成為溝通南北兩大貿易區的樞紐,各國商人匯集于此,進行大宗交易。14世紀以后,由于百年戰爭和法國的統一,以及后來的商路轉移等原因,香檳集市逐漸走向衰落。⑧中世紀經濟組織最顯著的特點之一就是集市扮演的重要角色,到13世紀末尤其如此。中世紀歐洲的每個國家都有很多集市,且每處集市的基本特點都相同,因此,它們被看作是歐洲社會特定條件下固有的國際性現象。集市在游商時代達到全盛,隨著商人們成為坐商,集市也日漸衰落了。⑨(三)集市與商人的密切聯系商人離不開集市,集市是屬于商人的。集市是職業商人定期集會的場所,是交易特別是批發交易的中心,吸引著盡可能多的人和貨而不限于當地的需要。集市可以與國際展覽會相比,因為它們不排除任何種類的貨物或任何人。⑩集市中的貿易成了商人與商人之間的貿易。(四)專門的集市法早期的商品交換一般是在地方性集市進行的。一些取得自治權的城市,為保證商業的正常進行特別制定集市法。法律保證一切拿到集市上的商品不受侵犯,甚至債權人也無權索取市場上的商品抵債。如果有人膽敢在集市期間犯罪,定會被加重處罰。當時的人們把破壞集市的罪行與破壞王國和平的罪行等同看待。法律賦予集市特權地位,舉辦集市的土地受到特殊的保護,如果有人侵犯集市權必將受到嚴厲的懲罰。任何趕往集市的人都受到保護,集市衛隊維持集市秩序并在集市上行使特殊的司法權力,債務證經他們蓋章后具有特殊的約束力。瑏瑡伯爵們之所以能夠控制集市,乃是因為建立集市是一項封建權利,集市是采邑的一部分?,伂將灦魝冎越⒓校康募词菫榱耸杖∈袌龆?,增加收入。集市的設立是確定的法律行為。集市按照法律設立,法律禁止人們在合法組成的集市之外做買賣;而任何人在別處購貨,則要冒著被作為竊賊論罪的危險?,伂崲灦魝優榱肆糇∝斣?,又不得不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例如,伯爵們開始修復破敗不堪的道路,不僅對前往集市的商人給予特別安全狀,對侵犯商人的人身和貨物的罪行處以特別刑罰,而且降低過橋費、提供買賣便利、設立特種法院來解決糾紛并強制執行收集債款?,伂帰炗捎谏倘藗兒筒魝児餐娴尿寗樱匈Q易于12-13世紀達到頂峰,它的繁盛也成為中世紀后期商業復興的標志。在12-16世紀的一些城鎮中以及橫貫歐洲的主要貿易通道上形成了國際性大集市,并產生了相應的集市法。集市法對集市的地位、設立以及運行作了全面的規定,以滿足國際商事交易的需要。不僅如此,為保護商人在集市中的利益,集市法還發展出一系列解決集市糾紛的法律機制。
二、中世紀集市糾紛的解決之道
(一)設立領事和領事館集市國際性的一個重要體現就是來自各國的商人聚會。為了維護本國商人的利益,領事制度的適用范圍得到進一步擴大。領事和領事館對于集市的發展以及維護商人的利益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13世紀中葉,意大利人已經建立了永久領事館。領事不僅管理本國的商人群體,解決本國商人之間的糾紛,在集市所在地代表本國商人的法律利益,瑏瑥而且在外國統治者和司法面前代表本國的政府。(二)制定特別保護令和報復制度各國政府通常制定特別保護令積極地保護商人利益。例如,在13世紀末期,德國國王魯道夫一世曾命令其領地上的貴族對所有通過境內的商人給予保護,并且對其土地上發生的搶劫行為負責。瑏瑦此外,各國政府還采用報復制度保護本國商人的利益。所謂報復制度即指一國國民可以對他國國民因其搶劫罪行而進行報復。該制度源于12世紀,后發展成為一種慣例,最后被法律所確認。被搶劫的商人必須首先向其本國政府提出申訴,然后由其本國政府與搶劫者所在國政府交涉。如果交涉不成,則被搶劫的商人可采取如下報復方式:通過申訴獲得其本國政府的一項書面準許,可以從搶劫者同國人手中爭取任何可以獲得的財產,以作為損失之賠償,而不論是采用暴力還是其他方式。這種制度使得搶劫者的本國人受到牽連,因而也促使兩國政府盡量通過交涉方式解決問題?,伂憿灥搅?3世紀,各國政府對外國商人的保護和救濟政策更加廣泛,國際性法律也逐步形成,這就是商人法。瑏瑨根據這些法律,外國商人在各地都可以獲得同樣的待遇,而王公貴族也力圖公平地執行這些法律,以吸引商人經常光顧他們的集市?,伂摙灒ㄈ┰O立專門法院集市中特種法院的設立有利于解決隨時發生的糾紛。這些法院由集市監督和助理以及教會官員主持,在個別場合下也由地方官主持。14世紀,商事法院由商人主持且商人法官和商人律師扮演同樣重要的角色。當然,不同國家商事法院的組織結構有細微不同?,偓姠灝敃r的商事法院包括集市法院、商人行會法院和城市法院。盡管商人行會法院和城市法院并非純粹處理商事案件,但因其商事管轄權極其廣泛故也被看作商事法院。集市法院是非專業的社區法院,法官由集市的商人們從同行當中選出。商人行會法院也是非專業法院,通常由行會會長或其代表組成;在商事案件中,行會會長一般會從行會中選擇2-3名商人擔任陪審員?,偓嫝灣鞘蟹ㄔ阂餐ǔJ怯缮倘藗冞x舉的同行組成?,偓將灣松鲜龅纳淌路ㄔ和?,還有以下幾種與集市有關的特別法庭:(1)塵土法庭。這種法庭之所以稱為“塵土法庭”是因為法庭通常由穿梭于集市并且腳上沾滿塵土的小商販光顧。這種集市法庭雖然由莊園管家、市長或者自治市執行官設立,但法官們都是參加集市的商人。這種法庭主要處理集市上的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偓崲灒?)集市法庭和自治市法庭。中世紀時期,舉行集市、征收稅費是國王所賦予的特許權,而在集市上設立法庭則是附屬權利。集市的主人是個人時,則由主人或其管家設立法庭;集市為自治市舉辦時,則由市長或執行官設立法庭。自治市法庭有權管轄涉及土地、對英政府訴訟以外的一切案件,包括集市舉辦時在其范圍內發生的合同之訴、侵權之訴以及輕微刑事案件。在集市期間,集市法庭或自治市法庭可以連續開庭,適用簡易即決程序,執行商人習慣法。(3)市場主事官法庭。這類法庭是中世紀晚期的產物,附設于每個集市內。該法庭有權對輕微犯罪特別是有關度量衡的輕罪進行懲罰。主事官由主教任命產生,負責制止集市中的暴行?,偓帰灒ㄋ模┮幎ㄑ附莸姆钦皆V訟程序商人們當然要求公平誠信,但實現公平誠信的方式并非靠嚴格的程序。商人們并不在乎程序的嚴格與否,迅速、非正式和公平的程序原則是商業需要的一種反映?,偓彚炛惺兰o各種類型商事法院的程序都具有迅速和非正式的特性。其具體表現為:(1)審理時限短。在集市法院中,審判應該在商人腳上的塵土未掉就結束;行會法院也應在一日內審結案件。(2)程序簡易。在這些集市法院中,上訴常常被禁止,不僅專職律師被排除于審理程序之外,而且技術性法律論證也不受歡迎?,偓悽炦@些特性對商人爭議的解決以及替代爭端解決方法(ADR)的發展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集市與當今會展之契合性
中世紀距今久遠,其法律是否可為借鑒?且集市或市場亦為當今之普遍事物,雖然會展耳熟能詳,但其究竟該如何界定?筆者在此擬從會展概念之辨析出發,探尋會展之概念和特征,分析中世紀集市與當今會展之契合性。國際上關于會展的定義可以分為狹義和廣義兩個方面。狹義的定義為歐洲學者所堅持,即會議和展覽統稱為會展。廣義的定義為美國學者所堅持,將會展概括為公司會議、獎勵旅游、協會和社團組織的會議以及展覽會四部分?,偓挗炾P于會展的廣義和狹義定義,我國業界和學界的認知度比較統一。其實,業界關于會展的廣義定義和狹義定義的認識是學界探討的一種折射。學界關于會展的定義很多,其中俞華博士所作的定義非常有特色。他認為會展是指圍繞特定主題多人在特定時空的集聚交流活動;狹義的會展即指展覽會和會議,廣義的會展包括展覽會、會議和大型節事活動?,偓摙灴梢哉f,俞華博士對會展的概念作出了明確定義,并且區分了廣義會展與狹義會展,其最大特色在于從信息和信息交流的角度,探討了會展的內在本質、時間性、空間性以及主題性。筆者認為,無論是會展、展會、博覽會、展銷會、洽談會、展示會、訂貨會,還是會議、大會、學術會議,將此處的“會”理解成為“會議”是不夠全面的。此處的“會”應當是“集會”。所有這些不同形式的“會”,首先是一種集會,是多人參與的活動,而不是單獨個人的活動。會展無論是否包含節事活動和慶典,從其本質上看,并不一定都是商業性活動。毋庸多言,展覽開始或許是商業性的,展覽的主流也是商業性的,但并非所有展覽都如此。除了越來越多的公益展覽外,國家之間為了促進國際友好往來而舉辦的很多展覽,也不是商業性的。而且,學術會議更不屬于商業性活動。因此,筆者不同意完全將會展界定為商業性活動?;诖?,筆者認為,會展是為交換和交流而在特定的時間、空間內進行的有主題的集會活動和平臺。會展的概念應反映如下幾個方面的特征:(1)時間性。會展的時間性比較強,主要體現在會展時間的確定性、連續性和周期性上。會展的時間性一方面可以方便會展主體參與會展,另一方面對于會展本身品牌的形成也具有較強的推動作用。(2)空間性。無論是展品的展出,還是人群的聚集,都需要一定的空間。而會展的空間也往往決定著會展的規模以及參會人數等。會展的空間性對于會議和展覽的占地面積是有一定要求的。不僅如此,會展地點的選擇受經濟文化發展水平的制約,對于交通等環境因素也提出了嚴格要求。會展的空間性還要求舉辦會展的地點保持確定性。沒有特別情況,會展地點是不能隨便更改的。而且,如果沒有必要,連續性的會展在每屆之間也最好不要輕易更換地點。(3)主題性。無論是展覽的安排還是會議的舉辦,都必須圍繞某一行業或者領域內的專題而展開。這就是會展的主題性。沒有專門的主題,往往無法引起參與者的興趣。大而空的會展是不符合現代社會發展趨勢的。所以,當今會展,主題是必備要素。(4)集合性。集合性是會展最大的外在特征。首先,它要求有關會展主體本身的集合是人的集合。其次,它還要求圍繞著有關主題的物、智力成果和信息具有集合性。所以,從這個角度而言,會展是一個人流、物流和信息流等的公共平臺。(5)交換性。交換體現了會展的目的性。從生產力的發展來看,當人們將剩余的產品用作交換的時候,承擔交換功能的平臺或者場地就自然而然誕生了。會展,從最開始的時候起,就應當是屬于物品交換的平臺。時至今日,商品的交換也仍然是主流,只不過不是物物互換而已。商品通過會展,向參展者展示,最終達到交換的目的。中世紀之集市符合當今會展特征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1)時間性。以香檳集市為例,香檳集市的貿易被按日、按周、按月精密地排定。這樣安排的目的,一方面是有利于監督以維持集市秩序,另一方面則是要使所有應歸伯爵所有的東西都逃不出他的控制?,儮灛姡?)空間性。如果我們研究一下中世紀集市的地理分布,立刻就可以發現,最繁忙的集市都集中在由意大利通往法國法蘭德斯海岸的貿易大道靠近中點的地方?,儸嫝炦@些集市之所以成功,無疑是因為它們的地點太好了?,儸將灒?)交換性。集市的交換性可以從兩個方面體現出來:1)商品的流動。就意大利佛蘭芒人而言,他們在香檳地區發現了固定布匹市場,自己或通過意大利普羅旺斯的買家把布匹從香檳運到意大利熱那亞港,再運到黎凡特港。作為交換,佛蘭芒人從香檳地區進口絲織品、金銀器以及北方水手所需要的香料;北方水手在比利時布魯日購買香料的同時,也購買佛蘭芒布匹和法國酒?,儸崲?)商人的流動。在意大利特魯瓦的集市上有德國人,還有屬于來自西班牙、法國等國的商人?,儸帰炘谶@里,商人的流動性很大。(4)集合性。通過上述分析,我們不難發現集市在人流和物流上的集合性是不言而喻的。(5)主題性。香檳集市上雖然有嚴格的貨物交換的專門性,無論是布市、皮市還是雜貨市,都不能混淆。因此,人們將集市當做展覽會的雛形,而將規模較大的定期集市稱作展覽會。
四、我國會展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從法律視角看,我國的會展法律研究和會展法治建設還處于初級階段。其實,即使是歐美發達國家,其關于會展的專門立法也是門可羅雀。目前,歐美國家的會展法律主要體現在會展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從形式看,我國會展法律多以行會或者協會章程等行業慣例的形式存在,缺乏專門的立法。當下,我國會展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立法相對缺位。說我國會展立法相對缺位,并非是想要否定我國目前已有的會展立法。實際上,我國目前已經有一定數量的會展立法。但是,一般而言,這些立法的位階較低,主要以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為主,缺乏統一的專門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儸悽灥胤叫苑ㄒ幰仓饕性诮洕容^發達的一些城市,這些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間的聯系較為松散。當然,有人可能認為制定統一的會展法律并無必要,因為英國和美國也沒有專門的會展法律,會展業照樣非常發達。不過,鑒于會展業在我國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制定統一的會展行政法規和法律實屬必要。2.爭議解決不夠迅速。2006年1月由我國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共同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7條規定,展會知識產權的投訴機構應由展會主辦方、展會管理部門以及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組成,且該投訴機構的設立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展會時間在3天及以上;(2)展會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這也就意味著時間為2天及以下的展會不會設立投訴機構;不僅如此,無論展會時間有多長,只要展會管理部門認為沒有必要,也不會設立投訴機構。問題是這種必要性如何衡量呢?將設立投訴機構的權利完全賦予展會管理部門,而沒有參展方以及行會的參與,不能不說是一大遺憾?!掇k法》第8條雖然限定了投訴機構移交投訴材料的時間,但至于知識產權糾紛是否能夠得到及時處理,則沒有任何保證。實際上,展會的舉行往往會占用周末和周六、周日的休息日。如果材料移送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后該部門恰巧休息,該爭議如何迅速解決呢?對此,《辦法》未作明確規定。其實,除了由投訴機構處理會展知識產權爭議以外,法院的訴前禁令制度也是迅速解決此類爭議的重要舉措。對于時間性強的會展,訴前禁令不能不說是解決會展知識產權爭議的有力武器。然而,有數字統計,自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至今,我國法院所簽發的臨時禁令總共只有400多項。而在德國,一個普通地方法院1年簽發的臨時禁令數量就可達上千項。瑑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6條雖然規定了訴前禁令制度,但適用該制度的條件較為嚴格,須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若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申請訴前禁令。而且,申請訴前禁令還必須提供擔保。這些條件都大大限制了訴前禁令的使用。如果將該規定應用于會展專利侵權,那么就不難理解為何我國法院訴前禁令的使用量如此之少。不僅如此,法律還規定法院自接受申請之時起48小時內作出裁決,情況特殊還可以再延長48小時。這種時間規定對于時間較短的會展而言已顯得較為漫長,失去了解決會展爭議的迅捷性。3.行會重要性不夠突出。行會在制定和監督執行會展管理規范、舉辦或者協辦展會以及會展糾紛處理方面具有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不能不引起重視。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如果立法相應缺位或者散亂,那么對行會或者協會的規范和管理作用就必須給予特別重視。其實,越是發達國家,對行會的重要性越是重視。英國沒有專門的會展管理部門,基本上依賴比較成熟完善的行會體系。美國不僅設有統一的行業協會,而且協會內部的分工很細,其細分設置針對公司會議、獎勵旅游、協會會議和展覽會。作為世界展覽王國的德國,行會在會展中的作用同樣非常突出。德國經濟展覽和博覽會委員會(AUMA)被德國政府授權作為德國最權威的行會對會展業進行全面管理?,儸挗炍覈m然也有會展行業協會或者行會,但我國的會展行業協會多是地方性的,還沒有形成全國性的行業協會。不僅如此,各地的會展行業協會往往是各自為戰,嚴重割據。我國之所以存在大量的展會知識產權侵權情形,除了參展企業自身的問題外,行會作用被忽視不能不說是一個重要原因。4.我國會展業海外保護不力。我國會展業的海外保護是一個綜合問題,涉及參展企業的自我保護、行會的指導管理以及其他有關主體的配合和幫助。在《辦法》頒行前的2005年,我國海外參展侵權事件就凸顯了問題的嚴重性和復雜性。2005年11月,在英國格拉斯哥舉行的農作物科技展會上,19家中國公司因為涉嫌專利侵權而撤展?,儮灛撛凇掇k法》頒行后的2007年3月15日,我國12家赴德參展公司在德國信息及通信技術博覽會(CeBIT)的展臺被搜查。后來,上百款中國展商產品被德國海關查扣。2008年8月,在德國柏林國際消費電子展(IFA)上我國又有69家企業涉及專利侵權,被列入調查名單,大批展品遭到德國海關的查抄?,劉灛娒鎸@些展會上遭遇的展會知識產權侵權問題,除了責怪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差、行會的作用有待加強外,我們還能做些什么呢?這些都是我國會展法律制度亟須回應的問題。
五、啟示和借鑒
(一)加強會展立法中世紀的集市有專門的法律保護。這種法律來自兩個層面:一是來自舉辦集市的伯爵和國王。他們•158•能夠提供封建法的庇護,保護商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二是來自商人自己。商人和商人行會自己發展出的商人法為集市的交易規則以及糾紛解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這兩個層面的法律對于集市而言是一種全方位的特殊保護,對于集市的興盛作用在今天值得我們借鑒。我國在制定會展法時,應當提高會展立法的層級,制定統一的會展行政法規和法律,用單行會展法來加強會展保護。更為重要的是,在立法的內容方面應涉及會展的性質和定位;會展的有關主體,尤其是行會、舉辦主體和參展參會主體;會展知識產權;會展保險;會展爭議解決等方面。(二)迅速解決會展爭議我們雖然不可能也沒有必要設立專門的會展法院來處理會展爭議,但中世紀集市糾紛的解決有兩點可以借鑒:其一是重視行會和商人在糾紛解決中的仲裁和自律作用,其二是糾紛解決的迅捷性。這兩點對于我國目前會展投訴機構的設立以及法院訴前禁令的適用頗有啟示。具而言之有三:(1)會展投訴機構應注重自律管理而非行政管理。目前會展投訴機構的組成偏行政化,行政管理色彩濃厚。投訴機構不一定要以行政執法機構的形式存在,行政執法機構往往效率低下,不利于權利人利益的保護。而如果會展投訴機構有行會或者協會代表以及權威的展商代表的參與,則會展投訴機構的商業化和市場化特征就會很明顯,這反而有利于爭議的迅速解決。因此,建議會展投訴機構由會展主辦方代表、參展方代表以及行會代表組成。這樣,會展投訴機構的自律管理和展商的調解解決應該能得到加強。(2)注意處理會展爭議的迅捷性。如果會展投訴機構擯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會展管理部門,那么就不存在會展的知識產權侵權資料向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移交的問題,也就省略了這一部分時間。筆者建議,可以聘請資深的法律專家或者業界專家當場進行侵權認定。當然,受害人除了向會展投訴機構進行投訴外,還可以向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海關部門等地方行政機關進行投訴。這樣就使得會展爭議處理的時效性大大增強。(3)司法機關處理會展爭議的快捷手段是訴前禁令制度。從會展視角看,我國目前專利法中的禁令制度過于嚴苛,理應放寬適用條件以促成會展爭議的迅速處理。如果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發現遭遇侵權后,可向法院申請訴前禁令。法院在受理后即開始書面審理。在審理過程中,無須被申請人答辯或者提交相應文件。如果法院認為有足夠證據證明侵權情形存在,則可以簽發訴前禁令。申請人在取得訴前禁令后,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者憑借訴前禁令要求會展舉辦方采取措施,并視情形撤銷侵權人的展品、目錄、宣傳冊和展位。如果發現侵權人有不良或者多次侵權記錄,會展舉辦方甚至可以取消侵權人作為參展商參加本站展會的資格。(三)突出行會的重要作用在某種程度上,沒有行會,就沒有中世紀的商人,甚至集市法院的法官也要從商人行會中產生。因而無論是在商人交易規則的建立方面,還是在糾紛解決方面,中世紀商人行會的作用都非常突出。這一點與當今世界發達國家的會展業行會的作用不謀而合。我國各地基本上都建立了會展業的地方性協會或者行會,但還缺乏統一的領導,也沒有形成統一的力量,無法像德國的AUMA那樣。行會在會展中的作用,可謂承上啟下,不僅要與會展的主管機關密切配合,也要與會展公司和參展企業同舟共濟。所以,我國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具體實踐中,都要特別強調行會的突出作用。甚至可以說,行會的發達程度在某種程度上將決定我國會展業的發達程度。(四)加強會展業的海外保護提起會展業的海外保護,就不得不提及我國目前嚴格的海外參展審批制。雖然從理論上講審批制能減輕會展知識產權侵權的情形,增強我國會展業在海外的整體聲譽,但實際上這種做法并沒有起到相應的作用。不僅我國企業的海外會展侵權的情形仍然存在,而且不少優秀企業因為嚴格的審批制而喪失海外參展的機會,行政機關的過度干預影響了我國會展經濟的發展。實際上,中世紀的領事制度和報復制度堪稱海外保護制度的典范。我國企業在赴海外參展時,由于語言、地理等諸多因素,實際上處于弱勢地位,而這種地位完全可以通過我國海外領事和領事館的幫助來轉變。我國參展企業可在行會或者協會的聯系和幫助下,與我國在會展舉辦國的領事館取得聯系,請求提供相應的幫助和救濟。而在我國參展企業較多的海外會展上,行會或協會也可以聯系領事館主動參與,請求領事提供相應幫助,甚至可以請求領事到展會上巡視。在特別情形下,也可以尋求大使館的幫助。尤其在我國會展業發展的初期,我國使領館更應為我國會展企業在海外的利益提供保護。雖然今天不能夠像中世紀那樣采取暴力甚至不惜手段進行報復,但對于向我國海外參展企業施加歧視或者不公平待遇的國家,我們可以合法地利用WTO框架下的報復機制進行貿易報復。這是不得已而為之的措施,也是一種威懾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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