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由退貨法律制度的建設

時間:2022-09-25 04: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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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理由退貨法律制度的建設

本文作者:佟囡囝鄭婷婷王璐瑤工作單位:寧波大學法學院

無理由退貨是指消費者購買的商品無任何質量問題,不屬于國家“三包”范圍,在商家承諾的商品范圍和期限內,未經使用,經銷售商家檢驗確認不影響再次銷售的商品,給予還復消費前狀態的一種退貨承諾。

一、無理由退貨的推廣價值

“無理由退貨”制度從國外引進到現在,已經有一段時間了。雖然在國內,該項制度依然處于起步階段,但作為一種商家的市場創新形式、一種新的非價格競爭手段,無理由退貨一經實施,就在全國各地引起了不小的反響。筆者在寧波天一商圈內的調研中發現,消費者對無理由退貨雖然不是完全了解,但是對于這一制度的歡迎度卻非常之高。數據表明,有78.21%的消費者沒有經歷過無理由退貨,只有16.15%的消費者經歷過無理由退貨,5.64%的消費者陪別人經歷過無理由退貨。然而95.67%的消費者都認為,無理由退貨制度的實行與推廣是十分有必要的,它彌補了國家“三包”中存在不足,更好地保障了消費者的利益。“無理由退貨”制度受到商家的支持與消費者的歡迎,是因為其自身存著一定的推廣價值。首先,無理由退貨制度保障了消費者的利益。它的推廣使消費者購物更加放心,也減少了消費者因沖動消費而造成的遺憾,不必有過多的后顧之憂。對于第二消費者,由于無理由退貨制度中國外是有退貨商品降價出售或者明確指出其為退貨商品,再上架供消費者自由選擇的規定,充分地保障了第二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其他相關利益。其次,無理由退貨制度提升了商家的形象。接受退貨表面上看是“吃虧了”,但是,從更深的層面來看,商家建立這項制度,帶來了兩方面的利益:一方面,消費者由于在購物時不再擔心買回去不合適或者沒人要的情況,因此在購買時不會有太多顧慮。此外,經調查顯示,62.09%的消費者會偶爾考慮無理由退貨,79.37%的消費者退貨的原因是事后發現不合心意,以上數據表明,多數情況下,除非過于不合適,消費者不會選擇無理由退貨,這有利于促進商家銷售額的增長;另一方面,該制度的實行提高了商家的信譽,增加了客流量,長遠下來,收益不減反增。那么,能否通過法律制度這種方式去高效、全面地推廣無理由退貨制度呢?筆者認為“無理由退貨”制度的法律構建缺乏可行性,將從實踐與理論兩部分對其進行論述。

二、“無理由退貨”制度的法律構建在實踐上難以實施

遼寧省是全國最早將“無理由退貨”的條款寫進地方法規的省。1996年制定的《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中第十二條:“消費者對購買的整件商品(不含食品、藥品、化妝品)保持原樣的,可以在7日內提出退貨;經營者應當退回全部貨款,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钡窃?004年新制定的《遼寧省消費者權益保護規定》,對96《實施規定》中的關于“無理由退貨”的內容,沒有再作出規定。那么無理由退貨到底在實踐中存在什么問題,讓遼寧省法制委員會做出上述決定呢?

1.立法上,難以對“無理由退貨”制度作出規定。商品的種類繁多,性能各異,且隨著社會發展還會不斷增加。若對每種商品是否實行“無理由退貨”都一一作出規定,操作上具有很大的困難,不切實際。采取概括統一的方式表述,亦不可行。如不涉及衛生健康的商品應當退貨,但是對于何為“不涉及衛生健康的商品”,各個商家與消費者都有自己的見解,就會存在較大的意見分歧,實踐上難以把握。

2.施法上,商家與消費者易對“無理由退貨”中的具體規定理解不同。遼寧省《規定》第十二條中的“整件商品”與“保持原樣”,沒有一個確定、詳細的規定,而其主動權與解釋權往往掌握在商家手中?!罢唐贰笔欠癜ㄉ唐放浼唾浧?;“保持原樣”是僅指商品本身,還是外包裝亦要如此。不少消費者認為,面對如此模糊的退貨條件,他們寧可選擇放棄退貨的權利,一旦失誤,還是自認倒霉來得“劃算”。商家認為這樣含糊的規定,他們也面臨很大的退貨風險。

3.執法上,沒有相應的機構管理,商家與消費者間的退貨糾紛難以得到有效解決。目前,我國并沒有一個獨立的機構,專門管理“無理由退貨”制度的實行與推廣。實踐中,商家與消費者因“無理由退貨”出現的糾紛,若由各商家相關部門自行處理,就會容易偏向商家自身的利益;若由消費者協會處理,就會偏向消費者的權益,對商家顯失公平。且由于立法與施法上的困惑,執法上也存在著相應的不確定。如果一部法律在制定過程中存在較多的問題,制定后又難以得到有效地實施,那么它便不再具有存在價值。遼寧省法制委員會在對法規草案進行修改時,正是感到“無理由退貨”的內容涉及不同的利益群體,意見分歧較大,難以制定一個統一的規范,且若將其上升為一項法律制度,必將在實施中困難重重,故于04年取消了這一規定。通過分析無理由退貨在實踐上的情況,筆者認為,“無理由退貨”上升為法律制度是難以實施的。

三、“無理由退貨”制度的法律構建在理論上缺乏法律基礎

1.與傳統《合同法》制度相沖突。無理由退貨其實是消費者行使反悔權的一種表現形式,是消費者單方享有的合同解除權。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關于合同約定解除遇法定解除的規定,《合同法》中行使合同解除權受到嚴格的條件限制,當事人只能因重大誤解、惡意欺詐或脅迫才可以單方撤銷合同,并負有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在傳統《合同法》合同履行完畢后,非基于法定事實或征得對方同意,合同不得解除。如果將無理由退貨制度上升為法律制度,將動搖作為市場經濟法律基礎的合同制度,從而形成對整體經濟的交易安全、交易秩序以及經濟效率的沖擊。

2.無理由退貨制度上升為法律制度會破壞市場經濟平衡。其一,打破消費者和商家之間的法律天平,使二者權利義務不等。在商事交往中,與商家相比,消費者明顯處于弱勢地位。個人分散孤立難以維權、經濟實力無法與經營者相抗衡、信息地位不對稱、保護自身手段弱等,使國家對消費者權益采取特別保護原則,以形式上的不平等保障實質公平的實現。經濟法已規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保障本來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群體,若將無理由退貨制度上升為法律制度,就會造成商家單方給予、消費者單方享受的局面。無理由退貨是商家作出的商業承諾,作為一種承諾,不求回饋,無可厚非。但是一旦上升為一項法律制度,消費者在享有無理由退貨權利的同時,也應當負有相應的義務,這樣才能體現法律的最終目的,達到實質平等??墒菬o理由退貨制度中,并未對消費者義務進行規定,這就意味著法律的天平過度向消費者傾斜,與立法精神相違背。其二,政府過度干預市場,打破自由交易的平衡。政府干預是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才會進行的。政府對市場進行干預和調控,就是為了彌補市場失靈,維持市場機制正常運行的合理需要。無理由退貨制度是關于退貨領域的制度,目前,市場在商品退貨方面是可以進行自發性地調控的,其并沒有出現市場失靈的現象和趨勢。政府并不需要對其進行過多干預。再加上政府干預本身具有非必然公正性和低效率性,若將無理由退貨制度上升為法律制度,將導致政府對市場經濟干預過度,擾亂市場秩序,打破自由交易的平衡。

3.無理由退貨制度沒有上升為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其一,不能上升為法律制度并非禁止,不將“無理由退貨”規定為一種法律制度,并不影響經營者自愿承諾退貨?!盁o理由退貨”是經營者促銷、提高競爭能力的一種手段,是一種商家承諾。許多經營者都是根據自身情況,自愿承諾“無理由退貨”的。法規沒有對“無理由退貨”作出規定,不是禁止“無理由退貨”。商家仍舊可以依照需要而對消費者針對一定商品作出無理由退貨的承諾。而且消法法還明確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義務。因此,對“無理由退貨”,不作規定,不會給經營者自愿承諾退貨造成影響。相反,若將其上升為法律制度賦予其強制性反而不利于市場經濟發展。首先,每個商家都有自己獨特的特色與性質,每種商品本身的性能和加以環境也是多樣的。無理由退貨制度本身不具有廣泛適用性,一味強制每個商家都采用這種制度,損害了商家的自主經營權。其次,無理由退貨制度目前還不具有系統性,發展并不成熟,實踐不足,急進地賦予其強制力將會產生大量我們還沒有預料到的新問題,這將大大損耗社會成本。其二,立法往往是針對社會上的尖銳問題提出來的。退貨問題目前因為有充足的制度保障,并沒有成為社會尖銳問題。我國法律已經規定了傳統三包對消費者進行保護,并且三包制度已經實施很長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內,市場退貨機制正常運行。而且,《消費者保護法》、《產品質量法》也對消費者和商家進行了充足的保護,在解決退貨糾紛的時候已經有法可依。國務院制定的《直銷管理條例》、《家用視聽商品修理退貨規定》等條例與規定,也對退貨方面進行了詳盡的規定,可以說,有這么多法律法規的調節,現今退貨領域暫時沒有出現尖銳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