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倫理視角下我國智障者生存保障研究

時間:2022-05-06 04: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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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倫理視角下我國智障者生存保障研究

摘要:分析了我國智障者的生存現狀:智障者家庭生活條件艱苦,智障者缺乏平等就業的機會,智障者處于長期隔離狀態。并基于法律倫理視角,提出了法律層面上,加強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完善智障者權利救濟的司法程序;在倫理層面上:以倫理思想為指導,樹立“尊重、關心、照顧”智障者的倫理道德風尚,建構無障礙的人文環境,實現智障者參與社會的無障礙的一系列措施,以進一步改善智障者的生存環境,維護其合法權益,保障智障者生命價值和社會價值的實現。

關鍵詞:智障者;合法權益;生存保障;法律視角

智力障礙問題不僅是生命個體的健康問題,更是一個有關人的尊嚴、公正和進步的社會問題。關注智障者的生活質量,改善其生存環境對于我國構建和諧社會有著重要的影響。從20世紀50年代以后,國際特殊教育呈現出從機構走向社區,從隔離狀態走向常態社會的發展趨勢,“正?;薄盎貧w主流”等觀念不斷引導我國智障者保障工作的開展。

1我國智障者的生存現狀

1.1智障者家庭生活條件艱苦

目前我國多數智障者缺少工作機會,賦閑在家或福利機構,程度較重的需要家人全天看護,不僅加重了家庭的經濟負擔,同時還影響了其他家庭成員的正常工作;智障者在生活技能教育、醫療服務與救助、康復訓練、職前培訓等方面都需要大筆的資金投入。如此,智障者家庭收入有限,支出項目增加,長期入不敷出,智障者家庭形成“因障致貧,因病致窮,又因貧窮加重殘障”的惡性循環。

1.2智障者缺乏平等就業的機會

為了促進企事業單位接納殘障人士參與就業,國家制定了一系列優惠和補償政策,如降低稅率、經濟補償、政府扶持項目。但智障者因認知、語言、行為各方面存有輕重不一的障礙,社會適應能力有限,智障者的就業崗位仍是相當有限。

1.3智障者處于長期隔離狀態

智障者的認知交流存在障礙,社交能力弱,居民對智障者缺少了解,接納度較低,智障者的社區生活缺乏,通常被隔離在家。而且大部分成年智障者賦閑在家或長期隔離在福利機構,導致智障者的認知、生存技能和社會適應能力方面逐步退化。智障者只是智力功能的障礙,并不是整體機能的缺失,應該高度重視對智障者的生存保障工作,從法律和倫理視角出發,雙管齊下,進一步改善智障者的生存環境,維護其合法權益,保證智障者生命價值和社會價值的實現。

2在法制層面上,加快制訂和完善保障智障者合法權益的法律體系

我國雖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為指導、以《殘疾人保障法》為核心、以相關法律法規為基礎、以地方規范性文件為補充的殘疾人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但針對智障者并沒有專門的立法。因此增加對智障者的關注,在現有的《殘疾人權益保障法》的基礎上,建立比較全面的法律體系和制度框架,是保障智障者合法權益的基本要求和根本出路。完善的保障智障者合法權益的法律體系應該包含立法、執法和司法三個方面。執法和司法可以借鑒其他法律制度的一般程序,而智障者合法權益保障的立法具有其專有內容和獨特價值,因此加強立法工作才是為智障者提供有利的生存環境的關鍵舉措。

2.1加強立法工作

智障者權益保障的法制化必須從立法層面開始,逐步建立基本法律框架,切實做到“有法可依”。國家應充分重視智障者權益保障的立法工作,改變目前“頭痛治頭,腳痛治腳”的立法模式,應當系統調查智障者生活中存在的問題,充分論證、統籌規劃,制定出具體的法律法規,進而有效改善智障者的生活狀況。建立保障智障者合法權益的法律體系,必須明確界定法律的縱向層級和賦予每個層級的具體內容:首先是憲法層次,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應當在憲法中明確規定智障者享有平等權利,明確國家、社會與家庭的基本保障責任;其次是法律層次,以《殘疾人保障法》作為綜合性專門法律,配合制定保護智障者在教育、康復、就業等方面擁有同等權利的單一性專門法律,同時在《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的涉殘條款中強調保障智障者的權益或增設對智障者特別保障的法律條文;再次是法規層次,制訂與《殘疾人保障法》《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用以保障智障者的權益;第四是規章層次,制訂或修訂保障智障者權益的部門規章與地方規章;第五是規范性文件層次,在法律法規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指導下,適時適地地制定保障智障者權益的規范性文件作為具體實施意見,具體化的法律法規更貼合實際情況。以保證智障者基本物質生活為基礎,以維護智障者享有同等權利為核心,以提供無障礙環境為手段,構建“雙軌制”的智障者合法權益保障法律體系:第一條軌道即適用以“殘疾人保險、救助、社會福利”等為基本內容的一般社會保障制度,但由于智障者屬于超弱勢群體,為更好地解決智障者的生活困難,必須以法律的形式提高對智障者的救助和福利標準,明確體現對智障者的特別關懷與幫助;第二條軌道就是針對智障者設立的專門性保障制度,主要涵蓋智障者的教育、康復、就業等基本需求,根據智障者的特性提供適合的服務,滿足其特定需求,突出體現對智障者的特別保護。

2.2建立健全監督機制

2.2.1建立嚴格的監督體系。加快建立對保障智障者權益制度的實施與績效進行評估的機制,強化獎勵政策和約束機制;中央政府在各地區下設專門的監督機構,各地方政府的監管部門完善其監管職能;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公布于媒體,形成政府、媒體和民眾的監管評估體系。這種監督機制不僅保證政府接受社會組織和公眾的監督,而且能夠保證政府保障智障者的工作質量。

2.2.2構建有效的問責機制。實行問責制應當遵循以下幾種道德原則:依法問責原則、權責對等原則、倫理教化與嚴厲懲罰相結合的原則、道德監督與理性預防相結合的原則、公開透明原則、程序公正和人道救濟原則[1]。完善的問責機制有利于防止政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增強政府工作人員的責任心,改善政府機關的工作作風,提升政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利于智障群體利益訴求的實現。

2.3完善智障者權利救濟的司法程序

為了公正有力地保障智障者合法權益的實現,還必須完善智障者權利救濟的司法程序,如修改現行的舉證制度,設立司法檢查巡回法院。建立完善的法律保護體系固然重要,但是宣傳、倡導、評價等工作的開展同樣重要。如加強智障者合法權益保障的法制宣傳工作,提高國民維護智障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意識,從而為保障智障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順利實施提供有利環境。

3在倫理層面上,優化智障者的生存環境

3.1以倫理思想為指導,樹立“尊重、關心、照顧”智障者的倫理道德風尚

為了保護和拯救處于邊緣狀態的智障者,讓他們重新融入社會生活,就必須要消除大眾的歧視與排斥,樹立“尊重、關心、照顧”智障者的倫理道德風尚,改善其生存環境。筆者認為樹立有利于智障者生存的倫理道德風尚應以下述理論為指導:

3.1.1人道主義思想。人道主義起源于歐洲文藝復興時期,提倡關懷、愛護、尊重人,是一種以人為本、以人為中心的世界觀,將人的自由、平等、幸福視為最高價值,主張人人平等、互相尊重、互相扶助,堅持完善自我,倡導施愛他人。人道主義毫不掩飾個人對幸福的追求,但同時要求人們不單把個人的幸福置于一切事物的中心,而是應該把群體的共同幸福放在更為重要的位置,它反映了全人類的共同意識,代表著全人類的普遍利益[2]。人道主義思想是樹立利于智障者生存的倫理道德風尚的基礎。

3.1.2價值理論。價值觀念是樹立利于智障者生存的倫理道德風尚形成的指導思想。人的價值由生命價值和社會價值組成。生命的價值和生命質量高度相關,這并不意味著有缺陷的生命就沒有價值,智障者依然有生存的權利,他們的生命仍然是神圣的。對于家庭,智障者的生命承載著家人的感情;對于社會,智障者也可以通過自己的勞動為社會做出貢獻。要從觀念上根本去除對智障者的歧視,必須認識到智障者的生命價值和社會價值,并發自內心予以認可,進而形成一個社會全員尊重、關心、愛護智障者的倫理道德風尚。

3.1.3羅爾斯的公平正義理論。羅爾斯公平正義理論主要表現為兩個原則,“平等自由原則”與“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的結合”,前者優于后者,后者中的機會公正平等原則優先于差別原則。因此,社會職務和地位于所有人都是平等開放的,除非對某種價值或所有價值的不均等分配符合所有人的利益,社會價值才允許不平等分配。社會成員間的差異保持在合理的范圍內,即使是處于最不利地位的成員也能夠獲得最大利益,此時的狀態才是社會最好的發展狀態。社會差異合理與否的分水嶺,就在于能否促使社會中處于最不利地位的群體成員獲得最大的利益,而所謂“最大利益”就是一個公正社會必須持續地改變這種不平等的狀況,直到社會中處于最不利地位的群體成員的利益無法再繼續增加為止[3]。智障者的弱勢身份決定了保障智障者的合法權益只能遵循“差別原則”或“補救原則”,通過“傾斜保護”實現“實質平等”,從而達到社會發展的“最佳狀態”。

3.1.4發展原則。198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發展權利宣言》指出人是發展主體,擁有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存五個方面的發展權。生存發展權是指有生命的自然人都有生存下去并不斷發展自己的肉體組織和精神組織的權利,以及各國和各民族擁有在生存時空范圍內發展本國和本民族生存能力并提高生存質量的發展權利[4]。生存發展權體現為“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并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和“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5]。生存發展是個體存在和基本發展的底線,發展要求人不能止步于合乎生存的水平。人的發展需求在社會進步的帶動下必然從求生上升到追求生存質量的高度上。智障者處于弱勢地位的根源在于其發展能力的缺失,因此,在社會的幫助下喚醒智障者的發展意識,提高其發展能力,提高其生活能力,這才是保障智障者權益的根本。

3.2建構無障礙的人文環境,實現智障者參與社會的無障礙

3.2.1建構支持性的家庭環境。家庭成員的正確認知、鼓勵是智障者自信心的主要來源,家庭成員的積極參與是智障者主動走出封閉環境,參與社會生活的前提。家人可以根據對智障者性格、習性等方面的了解進行個性化的引導與教育。智障者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溝通障礙,因此需要家庭環境進行支持性地建構及調整,如家人間的溝通可以盡量多使用視覺符號,如借助于手勢、符號或者溝通輔具等。如通過教會、協助智障者做適當的家務為其步入社會參與就業奠定基礎。家庭的基礎培訓有助于智障者增強自立自強意識,樹立信心,從而主動就業,進而融入社會。

3.2.2建設無障礙的社區環境。社區是智障者的主要生活圈,調查顯示部分社區居民因不了解智障者而不太愿意與其交往,智障者難以融入其中。因此建設無障礙的社區環境是智障者參與社會生活的關鍵。首先,加大智障者的相關知識宣傳的工作力度,讓大眾全面地認知智障者,提高大眾對智障者生活、情感、康復和就業等各方面的接納和支持;其次,通過社會傳媒宣傳智障者的心理知識和智障者的生活現狀等,讓社會大眾認知智障群體;再次,以社區為單位開辦智障者知識講壇,使社區居民更深入了解智障者的心理和行為,同時給居民提供日常生活中與智障者和諧相處的實用建議;最后,以社區為單位開展活動,與社區建立良好的互動關系是智障者平等參與生活、實現社會融合的關鍵。

作者:謝蘭珍 古津賢 單位:天津醫科大學醫學人文科學學院

參考文獻:

[1]周海濱.當代中國行政問責制的倫理審思[D].長沙:湖南師范大學,2010.

[2]李佳.我國城市殘疾人社會救助的現狀分析與對策研究[D].濟南:山東大學,2006.

[3]胡彬彬.從社會公正看殘疾人的社會排斥問題[J].湖北社會科學,2008(6):46.

[4]曹明睿.社會救助法律制度研究[D].重慶:西南政法大學,2004:70-75.

[5]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C].l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