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方便法院原則與相鄰法律問題探討

時間:2022-07-11 08:35:24

導語:不方便法院原則與相鄰法律問題探討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不方便法院原則與相鄰法律問題探討

摘要:不方便法院原則是英美法系國家法律適用中一項重要制度。在國際私法領域,不方便法院原則既是解決國際民商事管轄權沖突的重要手段,同時與其他相鄰國際私法及國內法律問題,如法律規避、公共秩序保留、平行管轄、長臂管轄等存在著內在的對立統一的關系。它們這種關系既完善了不方便法院原則適用基礎,同時也為相鄰法律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有效途徑。

關鍵詞:不方便法院原則;法律規避;公共秩序保留;長臂管轄

不方便法院原則作為一種確立國際司法管轄權的法律適用原則,不是孤立地存在于司法理論與實踐中,它與其他法律原則、制度如法律規避、公共秩序保留等都具有非常緊密的聯系,這種聯系既有相輔相成的統一關系,也有相異相斥的矛盾關系,這既反映了不方便法院原則本身的局限,更表現了不方便法院原則的價值所在。

一、不方便法院原則與法律規避

法律規避(evasionoflaw)、僭竊法律(fraudealaloi)或者又稱欺詐設立連接點(fraudulentcreationofpointsofcontant),是國際私法所研究的重要命題,它一般指的是在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刻意改變或制造某一沖突規范的連接點,為避開本應適用之法律,已達到適用對己有力之法律的逃法或脫法行為。當前絕大多數國家在立法及司法實踐中對法律規避持否定態度,我國對此態度亦然,最高院在其《民通意見》中做了明確規定。《民通意見》首先確定了當事人規避的法律,即當事人規避的是我國強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規范;其次規定了當事人的這種行為法律后果是規避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的效力。雖然我國法律并未進一步明確當事人在做出法律規避行為所產生的法律關系的準據法,但《民通意見》的規定亦足以維護我國強行法所要保護的國家利益,并能有效地防止當事人的法律規避行為。不方便法院原則與法律規避的關系,應從兩個截然相反的角度考量,之所以產生這樣的反差,究其緣由則是不同國家內國法對法律規避所持的立法態度造成的。一種情形是某一國家對于法律規避持禁止性態度,則法律規避與不方便法院原則就不會產生過多聯系,因為在這些國家中,由于法律規避被內國法所禁止,則該國與他國間對于法律規避行為所產生的國際民商事案件管轄權不存在沖突的可能,當然也就不存在為解決國際民商事管轄權沖突而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的可能性。另一種情形是,現實中確有部分國家對法律規避持肯定的態度,認為當事人的法律規避行為是法律本事賦予當事人的正當程序權利,并在其內國法中對當事人這種行為予以保護,則不方便法院原則因這些國家的此種態度而在這些國家有著特殊存在價值。首先由于承認法律規避的效力,就給當事人規避法律,選擇法院提供了法律保證和極大便利,從而導致該國法院的國際民商事管轄權與他國法院管轄權沖突的可能性陡增;其次原告當事人法律規避行為多是有較強目的性的,甚至是惡意的逃法、避法行為,可能會嚴重影響到被告的合法利益,從而導致因追求程序公正而侵害實體正義,導致司法不公的發生;最后原告選擇的法院國如果因客觀不方便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在沒有不方便法院原則介入的情況下,可能出現既不能對案件進行受理和裁決,也不能放棄或中止訴訟這一尷尬境地。由此觀之,在承認法律規避效力的國家中,不方便法院原則既是保護被告當事人合法權益、確保司法公正、阻卻原告非法目的的有力屏障,也是該國避免因管轄權積極沖突或不便管轄所帶來的困境的有效途徑。

二、不方便法院原則與公共秩序保留

國際私法在法則區別說時代就有公共秩序的理論探索,如意大利法學家巴托魯斯在其“法則區別說”和荷蘭法學家胡伯在其“國際禮讓”中,都包含有公共秩序的內容和公共秩序保留思想。中國對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向來持肯定的態度并概括性地總結出我國公共秩序所包含的內容:(1)我國憲法的基本精神,四項基本原則,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2)國家主權和安全;(3)部門法的基本準則;(4)條約義務和國際法公平正義原則;(5)無理拒絕承認我國法的效力的對等原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與不方便法院原則的關系包括兩方面:一方面,公共秩序保留對不方便法院原則適用上的排除效力。公共秩序保留適用的結果不僅包括排除外國法的適用,還包括出于法院地國對維護本國公共秩序的需要而直接適用內國強行法或基本法律原則的情形。具體到國際民商事管轄權制度中,就是各國對本國法院對某些案件享有的專屬管轄權的規定。專屬管轄權又稱排他性或獨占性管轄權,即國家通過立法,規定某些案件只能由法院地國行使管轄,從而排除其他國家對此類案件的管轄及當事人協議管轄之可能。正是由于涉及法院地國主權、領土、公共利益和社會基本道德等重大事項,法院地國才在管轄權問題上予以高度重視并最終確立了本國法院的專屬管轄權。同時,對于內國法院而言,在屬于本國法院專屬管轄的國際民商事案件,已不存在他國法院管轄之可能,也就不存在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來解決管轄權沖突的可能。另一方面不方便法院原則是公共秩序保留原則的“軟化劑”。由于各國對何為公共秩序,界定公共秩序的標準和內容等大相徑,爭執頗大。國際社會包括國際組織及國際公約,對公共秩序均沒有提出普遍為國際社會所接受的概念和內涵。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一國援引公共秩序保留來排除外國法的適用時,多少略顯粗糙、生硬。在不能充分說明和溝通的情況下,也很容易引起其他國家的不滿甚至報復。所以法院地國一是要明確本國公共秩序的內涵與因素。二是結合國際民商事案件具體情況,參考和協調他國有關公共秩序的內在要求,在個案平衡與靈活性的指導下,考慮是否可以不方便法院原則來拒絕管轄,并將管轄權“禮讓”于他國,這樣就可有效避免國家間因管轄權而產生的沖突與不和,尤其是在法院地國不便管轄的情況下,不方便法院原則適用的效果與價值更為明顯。

三、不方便法院原則與平行管轄

平行管轄權(Paralleljurisdiction)是國際民商事管轄權積極沖突的一種形式,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地區的法院對同一國際民商事案件均享有管轄權。平行管轄權是從法院管轄權角度而言的,與之相對應的法律概念則是平行訴訟(parallelproceedings),即從當事人角度而言,案件被告以正在進行的案件原告為被告,在另一法院另行提起訴訟的行為。兩者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如同一枚硬幣的兩面,平行管轄權的存在為當事人提起平行訴訟進而挑選法院提供了前提,平行訴訟這一行為的發生,才使得不同法院間平行管轄權問題的出現。因此,只有國家從立法層面上對平行管轄權做出有效立法規范,才能從根本上杜絕當事人提起平行訴訟的可能,防止當事人挑選法院的行為,減輕法院處理重復訴訟的壓力,節約司法運行成本。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對平行管轄權的態度是肯定的,即承認外國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民訴意見》中關于離婚案件管轄權的規定。但對由當事人提起的平行訴訟,我國法院的態度是不支持的態度,即既未明確予以反對,也未像國內民事訴訟規定立案優先,但明確規定了判決在先原則。因此,根據我國立法對平行管轄權和平行訴訟的雙重標準來分析不方便法院與平行管轄權之間的關系,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一是我國承認平行管轄權的存在,這就給不方便法院原則的適用提供了可能性空間,流出了相當大的余地,不方便法院原則在這個空間里大有作為;二是我國出于對累訴的排斥對司法效率的追求,不支持當事人的平行訴訟,并對于已判決在先的案件不予承認與執行,這就徹底關閉了不方便法院原則適用的大門,因為即使我國法院以不方便法院為由使他國法院獲得管轄權,這種管轄權在我國缺乏最終的判決執行力也是沒有意義的。我國這種看似矛盾的立法規定其主要應是處于如下考慮:一是我國肯定平行管轄權的存在并賦予我國法院對國際民商事案件平行管轄權,可有效地擴大我國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司法管轄權,進而維護我國國家及國民利益;二是在通過平行管轄權擴大我國法院對國際民商事案件管轄權的同時,扼制當事人重復訴訟、挑選法院行為,以期提升司法效率,維護司法公正。

四、不方便法院原則與長臂管轄原則

長臂管轄權(longarmjurisdiction)起源于1945年美國“國際鞋業公司案”,該案十年后美國伊利諾伊州第一次以立法確定了長臂管轄法。對于仍存較大爭議,長臂管轄,學界對于其定義仍存較大爭議,但公認的關于長臂管轄獲得的判定內容有:(1)法院地與被告有某種最低限度的聯系(MinimumCon-tacts);(2)本案被告為非法院地被告;(3)法院對非法院地被告進行過送達傳票程序。一方面出于保護本國利益的考慮,各國都極力爭奪本國法院的在國際民商事案件中的管轄權;另一方面由此帶來的世界各國管轄權的重疊與沖突也在所難免,且越演越烈。針對各國民商事管轄權擴張所導致的管轄權沖突,國際社會尚無有力的國際組織或國際性公約予以規范協調。目前針對這一狀況,主要仍是依靠各國國內法加以應對,因此不方便法院原則可謂恰逢其時,它使國家國際民商事訴訟管轄權這個“手臂”在伸出去后也能很好地收縮回來,使其可以達到伸縮自如的狀態。它既是給熱衷于涉外案件管轄權擴張的世界各國打的一針“退燒針”、“鎮定劑”。同時也反應了各國對于管轄權擴張的自我克制,對管轄權沖突的自覺緩和,對尋求國際司法協助與協作的最好誠意??梢哉f對管轄權沖突的緩和與協調,最能體現不方便法院原則的價值存在。甚至有學者稱之為“文明司法體制的標志”,法學界的“費馬大定理”。

作者:李佳佳 單位:鄭州大學

參考文獻:

[1]李雙元,屈廣清,歐福永.國際民商事訴訟程序導論[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2]吳一鳴.國際民事訴訟中的拒絕管轄問題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韓德培.國際私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4]徐偉功.不方便法院原則研究[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5]張茂.美國國際民事訴訟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6]中國國際私法學會.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7]徐卉.涉外民商事訴訟管轄權沖突的解決途徑[J].訴訟法論叢,2000(05).

[8]何其生.非方便法院原則問題研究[A].陳光中,江偉.訴訟法論叢(第7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9]郭玉軍,甘勇.美國法院的長臂管轄權——兼論確立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合理性原則[J].比較法研究,2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