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電子人法律地位
時間:2022-01-11 0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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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民事法律的重要制度之一,該制度有力地拓寬了民商事交易的規模和空間。伴隨電子商務的發展,在網絡交易中出現一種新型交易協助者,即電子人,這一學術概念和法律界定均起源于西方,我國法上付之闕如。面臨中國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的現實,電商立法迫在眉睫,電子人的法律地位如何是一個必須在學術和法律上回應的問題。學界對電子人已有不少研究,但較寬泛,關于它的法律地位問題仍有深化的必要。
1電子人的概念及法律界定
電子人思想的誕生于美國斯坦福大學人工智能之父JOHNMCCARCY在20世紀50年代末提出的TheAdviceTaker系統。美國學者在《心智社會》這本書中最早提出電子人技術這一概念。不久,人們便開始使用電子人搜索信息、過濾郵件以及處理日常事務。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人們不可避免地會更多使用電子人來自動搜索商品和服務,議定價格,完成購買。比爾•蓋茨把電子人稱為軟的軟件,另有人認為電子人是一個具有自主性和能動性的基于硬件、軟件的計算機系統。赫爾曼將它定義為一種能夠做事的軟件。據考證,電子人在立法上最早出現在美利堅合眾國的“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此法律認為電子人是指這樣一種計算機程序,其能夠獨立地用來作出某個行為,不需要人工干預?!睹绹y一電子交易法》對它的定義做了適當的修改,實質與《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的規定一致。為了確定電子環境下意思表示的效力,美國《統一商法典》對電子人做出了特別規定。它只是一種智能軟件程序,但它可以代表用戶作出決定,達成交易,故有的學者將它稱為人造商人。這個商人具有很高的智能性。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極大地促進電商的發展,但迄今,電商交易的大部分仍然是非自動化的,交易過程仍然需要自然人的參與,從收集資料到整理信息,再到選定產品,最后進入談判、合約和支付階段,人工參與極大地增加交易的成本。而電子人能在沒有自然人參與的情況下代表用戶的意思進而自主執行任務,因而,利用它可以簡單實現電子商務的自動化。
2電子人與傳統人的關系
從實質意義上講,電子人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不過是一種能夠執行人的意志的工具罷了,這個工具又有些不同于一般的交易工具的性質。雖然電子人使用了人稱呼,也可以向第三人實施或者自第三人受領意思表示,但是兩者有著明顯區別。其一,法律地位方面。在人無權的情況下,人要對本人或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而人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具有承擔法律責任的條件。然而,它不具有嚴格意義上的獨立性,它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意志,體現其工具性。其二,法律關系方面。在民事中,本人為了完成某些事項,會與人進行協商,二者通過合同方式建立關系。而電子人與交易主體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它在未確定民事權利能力之前,不可能與對方交易主體產生法律關系,而只不過是法律關系的客體。其三,行為方式方面。人可以被當作本人的替身,被人的行為由于人而得以擴大。人與本人以同樣的方式進行民商事交往,二者都是人的基本行為方式。電子人的權限的產生是電子化的結果,主體所設計的電子化手段,認為契合就會反應,反之則反之。其四,作用方面。二者都是本人內在意思的延展,擴大了本人的行為。電子人還有另外一個方面的作用,它本身首先的是一種自動化的民商事交易工具,當電子人的程序要求設定完成,它就可以自動地進行系列交易甚至合同履行與售后服務,不要自然人的介入。雖然電子與民事很不相同,但是立法仍然選擇電子人這一術語,這就說明兩者之間還是有不少共同之處。電子的使用取決于本人的意思,每個交易命令都要通過本人授權,它絕對在授權范圍內做事。它不像普通人有可能越權、無權。民事人是獨立的自然人,可能作出違背被人意志的情況。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它是本人最忠實的,除非出現了電子過錯。即使出錯也是由本人的疏忽造成的,后果都歸于本人。民事是以主觀過錯為原則,而電子則實行嚴格歸責原則,不管本人是否知道電子人的民商交易操作,只要本人使用它簽約,都必須承擔責任。
3關于電子人法律人格的理論分析
3.1工具論。在學界,有很多人認為它只是一種智能化軟件,不像自然人一樣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它不具有綜合行為的能力,只能執行使用者的意志,更沒有獨立的利益和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法律后果由使用人承擔。在電子人誕生之初,其智能性不是太高,這種理論有一定的合理性。它作為使用者的一種自動智能程序,它的行為不可能逾越使用人的意思。3.2法人論。有人主張,隨著電子人的快速發展,可以像對法人一樣,給予它法律人格。如果賦予它法律人格,就意味著它具備完整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獨立財產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民商交易過程中產生法律糾紛,發生不能歸結為使用者,而應當歸結為電子人的責任這一問題時,交易另一方則必須與電子人交涉,這樣就難以保障交易另一方的利益。它的使用者可能采取不正當手段,使對方的利益落空,他可能通過虛假交易,將它的財產轉移。如果不能解決這些諸多問題,賦予它法律人格無疑將冒很大的風險。3.3電子奴隸論。法人論明顯存在不足,故有人主張將它視為有行為能力卻無權利能力的法律主體。正如奴隸一樣,盡管能夠按自身的意思作出一些行為,但因不具有權利能力,后果仍然歸其主人。這一理論主張雖然解決了電子人無法承擔法律責任這一主要問題,但實際上否認了它是獨立主體。3.4電子人論。法人論賦予它法律人格,但不能解決它的行為責任問題?;谶@個基礎,有人認為應當將它看作既非法人又非工具,又具備法人主體性和工具附從性的電子人。若它的使用者將它注冊為獨立的法人,則它有了對其行為負責的資格,反之,若使用人沒有將它登記注冊為獨立法人,那么使用者就要為其行為負責。
4電子人的立法考量
學術研究的最終目的是把研究的理論結果轉化為立法,在我國,電子人的立法將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創造良好法律環境。確立電子人的法律地位可以為自動交易各方提供一套網絡環境下進行交易的依據和規則,鼓勵電子自動交易。我國現行法律限制了電子通信手段的使用,限制了自動交易的發展,需要彌補這些法律缺陷。隨著我們步入信息時代,我國政府己捕捉到了電子商務對民商事法律造成的沖擊,己就電子人法律制度開展了有關研究。但在實踐中,明顯滯后于電子商務的現實發展,存在制度缺陷?,F行新合同法是我國現代意義合同法律的重大發展。其中有幾條涉及電子商務采用的電子合同。不足之處在于,在電子合同中,電子人的地位沒有確立。電子簽名法是我國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電子商務法律,它將對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起重要促進作用。但就是這部電子簽名法,對與電子簽名至關重要的電子人并未提及,沒有明確它的法律地位。故本文認為,可以根據合同法的意思,推定它適用數據電文的相關規定,進一步推定以電子方式締結的合同合法有效。但從合同法的法律表達上看,可以說推定有些牽強。從民法看,雖然合同法在電子商務領域有所突破,但在電子人具體行為認定方面困難重重,基于這種考慮,就需要完善現有立法。電子人在民商事交往實踐中已經廣泛使用,回避問題會帶來更多的困難。故可在《民法總則》中對電子作出規定,確立電子人這一概念。還要在《合同法》中規定電子人的行為的有效性,借助它訂立的民商事合同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不論當事人對它的運行結果知道還是不知道。電子合同的特殊之處即它的要約和承諾的發出與接收之間的時差極短,甚至要約的發出和對方的承諾幾乎同時。合同法需要規定由它訂立的合同,要約既不可以撤回,也不可以撤銷。
參考文獻
[1]張楚.電子商務法初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266.
[2]《電子簽名法》付諸實施磕絆不少[N].中國商報,2005-4-4.
作者:王智慧 單位:黃河科技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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