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建設工程法律制度的策略
時間:2022-09-21 04:54:46
導語:改善建設工程法律制度的策略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本文作者:鄧渝康朱偉樹陳志全工作單位:重慶康盛監理咨詢有限公司
0引言
1988年,建設部《關于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的出臺,標志著我國正式建立工程監理制度。1997年頒布的《建筑法》明確規定我國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并授權國務院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范圍。目前,我國國有投資的工程項目基本上實施了工程監理,非國有投資項目尤其是外資項目大多也委托工程監理。推行建設監理制,是工程建設領域里的一項重大改革。它使我國工程建設管理體制逐步由傳統的小生產管理模式,向社會化、專業化、現代化的管理模式轉變,帶來了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項目業主、政府及全社會對工程監理行業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們必須認真研究工程監理行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新形勢和新任務,才能合理地確定符合實際的發展思路,適應新的形勢,從而推動工程監理行業穩步發展。
1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的現狀
1.1法律法規體系框架初見雛形
自1997年頒布《建筑法》起,建設部先后頒布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房屋建設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與注冊試行辦法》等部門規章;建設部還與國家工商局聯合頒布了《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文本》,與國家物價局聯合頒布了《工程建設監理取費有關規定》,與國家計委聯合頒布了《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也為建設工程監理的開展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除此之外,絕大多數地方政府或人大以及各部門,也制定了本地區、本部門的建設監理法規和實施細則。初步形成的上下銜接的法規體系框架,使建設監理工作基本上做到了穩定、有序、健康發展。
1.2行業規模不斷擴大,從業人員素質不斷提高
我國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管理確定的原則是“分級管理、統分結合”,按中央和地方兩個層次進行管理。這種管理機制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運行狀況良好,使我國建設工程監理行業得到迅速發展。截止2010年底,我國具有資質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10家,從業人員75397人,其中注冊監理工程師99073人,全年營業收入119.14億元。同時,我國逐步建立起了較為完善的建設工程監理教育體系,培養造就了一支初具規模的監理隊伍。建設工程監理從業人員在上崗之前,需經過4~個月的監理短期培訓。工程監理人員從早期的主要由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發展到現階段的技術、管理并重的復合型人員。
1.3監理權限和范圍比較狹隘
目前我國的工程監理的絕大部分僅限于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使得工程監理僅在施工階段得到了部分發展。而設計階段監理工作開展不到位,使監理工作在工程建設的設計階段形同虛設,監理工程師僅有建議權,沒有出圖權和修改權;工程監理的作用在工程設計階段無法得到體現。在工程設計階段,由于沒有配套的設計階段監理規范,造成這一階段的監理工作無章可循,流于形式。
2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2.1建設工程監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盡管我國在立法方面有關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法律法規已經基本定型,但仍然存在立法質量不高以及與國際慣例有一定的差距等問題。與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僅僅對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宏觀原則進行了規定,并沒有深入建設工程監理實踐的各個環節。同時,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也加大了政府管理工作的難度。工程的建設過程分為幾個不同的階段,由不同的職能部門進行管理。從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到建設工程監理從業人員的培訓、注冊,從建設工程的規劃立項到施工建設,政府又都要一管到底。這種管理方式導致不同的管理部門在職能上存在交叉和重疊,導致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和效率低下,不利于政策的制定和行業的統一管理。
2.2建設工程合同的條款尚不完備
我國目前各類建設工程合同的條款與國際上通用的工程合同條款相差較大;有關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一些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尚未形成定量化和定時化的標準。這就使得建設監理工程師無法對這些合同的履行從事更加具體的建設工程監理工作。也就是說,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條款的不健全,直接影響了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執行。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制度主要是參照國際慣例建立起來的。在各類合同制訂之時,建設工程監理仍處于摸索階段;合同的條款中關于權利、義務、責任等內容的規定,尚不能滿足我國目前建設工程監理事業快速發展的需要。
2.3建設工程監理法制理念有待強化
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是國家實行強制監理。社會上許多業主對監理認識不清,委托監理只是為了應付檢查。一些業主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在招標過程中明投暗定、逃避監督、肆意壓低工程監理的收費;在委托監理后認為監理僅僅應對工程質量控制全權負責,而對工程投資、進度方面的管理控制授權有限;對監理的性質、運作程序及工作方法一無所知,對監理機構任意指使或挑剔,干預監理人員的工作,從而干擾了監理有效地按照監理程序、監理計劃開展工作。承包商則更不習慣這種監管,抵觸情緒很大,使得監理工作的展開困難重重。因此提高業主、承包商對工程監理的認識,將工程監理變為業主自愿進行的行為,還有大量的宣傳教育工作要做。
2.4建設工程監理從業人員培訓制度仍有待完善
我國目前建筑業的從業人數約占全世界建筑從業人數的25%,但對外承包額僅占國際建筑市場的13%左右。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國目前缺乏國際工程管理的人才。我國從實行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的準入制度以來,建設工程監理隊伍的基礎素質已經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就整體素質方面而言,仍然不能適應建設工程監理市場快速發展的需要?,F有的建設工程監理從業人員大多都是半路出家,學歷相差懸殊,職稱差別更大。這就導致了我國建設工程監理人員的水平參差不齊,缺乏集技術和管理于一體的復合型建設工程監理從業人員。加之目前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從業人員的流動性相對較大,培養高素質的建設工程監理人才的難度就更大。
3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對策
3.1完善現行的建設工程監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目前有關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是政府調控建設工程監理服務的有效手段,也是對外開放建設工程監理市場應當遵循的法律依據。不斷完善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體系,是規范各方利益主體在建設工程監理中行為的需要,更是我國建設工程監理行業保護的重要的法律保障。在《建筑法》的關于“建筑工程監理”的專章中,僅用個條文規定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及監理企業的有關事項,顯然過于簡單。建議盡快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監理法》作為《建筑法》的特別法,以建設工程監理制度作為調整對象。主要調整在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產生的法律關系,明確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問題;以統一的規定,來消除各法規、規章中的分歧和矛盾,從而為各類與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相關的法規、規章的修改和制定,提供法源性的法律依據。
3.2完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范本
為了完善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目前要著重修訂和完善的是《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范本。我國目前使用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經部分參照了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文本的編制中,也應當參照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業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中的相關條款。同時,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的權利義務和安全責任、質量責任等內容,增加到合同中去;應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需要,增加關于建設工程保險和擔保的相關內容。專題與探討箍。為保持圓柱紙模在吊裝過程中不變形,需將圓柱紙模上下柱箍用鋼管和扣件連成整體。(2)圓柱紙模安裝時用塔吊將其垂直吊起,垂直套入綁扎好的柱鋼筋籠內。正式套入前應在柱鋼筋籠頂覆蓋厚塑料布或編織布,避免鋼筋損傷其內部,影響混凝土表面觀感。(3)圓柱紙模加固時,要先將底口與模板邊線對齊,用鋼管和扣件將柱箍與滿堂腳手架連接固定牢固,再調整模板垂直度,使上口達到設計位置。
3.3圓柱混凝土的澆筑
圓柱紙模是多層紙復合制成。為防止模板破裂,振搗棒不得直接觸碰內壁振搗。振搗棒應在距紙模大于100mm處振搗;澆筑時要分層進行,分層厚度不超過500mm。混凝土坍落度和澆筑速度應與設計計算時保持一致,禁止一次澆筑到位,以保證混凝土澆筑質量。
3.4圓柱紙模的拆除
確定合理拆模時間。拆模時間可根據混凝土配合比、施工溫度和構件特性確定。正常情況下拆模時間不宜超過3d,時間過長易形成粘模。拆模方法采用模板切割機,首先拆除柱箍等加固構件,然后將切割機的切割厚度調整到略小于模板厚度,過淺模板不易拆除,過深則破壞混凝土表面。圓柱紙模拆除后需要用塑料薄膜包裹起來澆水保濕養護。
4施工注意事項及質量監督要點
(1)圓柱紙模生產和存放場地要防雨和防潮,避免變形和強度降低。堆放時宜立放,如平放需要安裝柱箍定型,防止變形。(2)圓柱紙模安裝后應避免雨淋,必要時頂部和側面要覆蓋塑料薄膜以防雨水進入。(3)如需要使用脫模劑,應選用快干中性脫模劑,避免使用油性和干燥慢的水性脫模劑,防止脫模劑滲入模板內部,降低強度。(4)梁柱節點部位因開梁口后圓柱紙模失去整體性,需要進行局部加固,防止梁柱節點脹模。
5結語
圓柱紙模是一種新型模板,安裝和使用方便,不需考慮模板周轉,施工速度快。拆除后的紙模板可以回收利用,節約資源,降低施工成本。這種形式的模板在工程中將進一步得到推廣和應用。
- 上一篇:中國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改善
- 下一篇:國內醫療垃圾法律制度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