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法律制度的調整與改善

時間:2022-09-22 01:03:27

導語:海上法律制度的調整與改善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海上法律制度的調整與改善

本文作者:邸楊工作單位: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

海上法律制度調整改善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外貿易活動的數量迅速提高,范圍不斷擴大,海上航運已經成為承載對外貿易貨物的重要途徑之一。由于航運是一項有著極高風險度的運輸方式,航運從業人員以及交運標的物都面臨著一定的運輸風險,因此海上保險營運而生,海上保險法律制度構成了海商法的重要內容。

一、海上保險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及特點

(一)海上保險的基本內容

海上保險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通過協商,對船舶、貨物及其它海上標的所可能遭遇的風險進行約定,被保險人在交納約定的保險費后,保險人承諾一旦上述風險在約定的時間內發生并對被保險人造成損失,保險人將按約定給予被保險人經濟補償的商務活動。[1]海上保險屬于財產保險的范疇,海上保險法律制度是對由于海上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給人們造成的財產損失給予經濟補償的一項法律制度。海上保險制度起源于意大利,早在11世紀末期,意大利的航海事業已經相當發達,為了逐步擴展海上統治權,佛羅倫薩、威尼斯等地已經建立了海上保險制度。起初,從事海上保險活動的主要是商人和高利貸者,他們將其他保險的做法應用于航?;顒又?,并逐步形成了規范性的海上保險法律制度條文。此后經過數百年時間的積累,西方國家的海上保險制度逐步成為了全球范圍內最為重要的海事法律制度之一。應當說,海上保險法律既是一項商業保險活動,同時又具備了法律制度的強制性。

(二)海上保險法律制度的主要特點

海上法律保險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幾方面主要的特點。一是堅持損失補償原則。這是海上保險法律制度最基本的特點,即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規定的區域及涉及的活動中發生了意外事故,那么保險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進行足額賠償。雖然損失補償原則是所有商業保險活動通行的原則,但是海上保險有著自身特點,即意外事故的發生區域在海洋之上,具有極大的突發性和不可預知性,這便給保險人的補償帶來了極大的困難。此外,保險人除了要對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進行保護外,還需對交運的標的物價值損失進行評估,由于海洋運輸環境的不確定性,這種評估活動受到很大的影響。二是堅持可保利益原則。所謂可保利益原則即只有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的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的海上保險合同才有法律效力,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換言之,如果事故發生后,保險標的的投保人也出現了事故,喪失了可保利益,那么事前簽訂的海上保險合同是無效的,保險人可以不承擔理賠責任。三是堅持近因原則。近因原則是海上保險法律制度的最主要特點。由于引起航運事故的原因是多樣性的,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的過程中,必須要調查清楚事故原因與結果的對應因果關系。如果事故原因在保險合同范圍之內,則需要履行賠償責任,如果事故原因超越了合同規定,那么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保險人應對造成事故的最直接原因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四是堅持代位求償原則。很多的航運事故都是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其中有很多涉外因素,不同國家和地區對于海上保險的法律規定內容各不相同,這給被保險人的理賠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往往要進行曠日持久的國際訴訟。為了簡化被保險人的理賠程序,保護其自身權益,保險人往往會根據事故實際損失情況先行對被保險人進行理賠,同時獲取被保險人的理賠索償權,由保險人代替被保險人向事故第三方進行索賠,這就是海上保險中的代位求償原則。[2]五是堅持誠信原則。誠信原則是海上保險合同訂立的基礎。對于保險人來說,在海上保險合同訂立前,應如實地向被保險人介紹合同涉及的事故理賠范圍、領域、因由等,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向保險人介紹托運標的的基本情況,回答保險人提出關于標的物的有關疑問,并向保險人出具有關義務承諾。

二、對完善我國海上保險法律制度的建議和思考

筆者認為,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海上保險制度,應當采取以下主要措施。一是盡快完善我國海上保險法律制度體系。目前我國只有《海商法》中的部分條款對海上保險進行了規范,缺乏相應明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規定。因此有必要盡快制定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為完善海上保險法律制度提供堅實的基礎。二是對海上保險行業加強監管。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對從事海上保險行業的單位加強監督管理,特別是訂立海上保險合同條款、理賠等有關問題要明確地加以規范,同時鼓勵更多的機構及民間資本參與海上保險行業中,保證行業的健康發展。三是加強機構專業化建設,學習國外先進經驗。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國內海上保險行業加強專業化建設,充分地學習國外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先進經驗,準確掌握國際海事的通用原則,加強國際交流合作,更多地引進代位求償和國際理賠領域的相關經驗,切實提高我國海上保險行業應對國際海事理賠過程中的應對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