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模式選擇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9 09: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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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模式選擇管理論文

摘要:本文通過對現代法治國家內涵闡述,以及對實現法治的國家推進模式論、社會模式論和折中推進模式論的分析,得出我國的法治監視模式乃是一個綜合性的系統工程,其應在國家的主導推動下,利用社會的其他力量,積極利用外部的有益影響,并結合中國實際的有中國特色道路。法治是相對于人治而言,是指統治階級以法對國家權利進行限制和制約,以有效地運用公共權力,使已經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從,法律在社會生活中具有至上的權威,它與民主、自由、人權等緊密相連,政府推進模式,主張在國家的幫助下,進行法治國家建設,強調社會自身發展在法治建設中的基礎作用,折中主義模式主張把國家推進與社會推進結合起來。因為無論是國家推進模式還是社會推進模式,各有其優缺點,不一而足。本文也是這種主張,并且主張積極利用外部的有益影響。具體包括:樹立法律權威、司法改革、法律教育和宣傳、法律研究與移植、對外法律交流與學習。

關鍵詞:法治;模式;司法改革;法律教育

一、引論

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做出“依法治國”的決策,1999年全國人大會議修改了憲法,增加了“依法治國”的內容,從此,“依法治國”、“法治國家”成為舉國上下關注的熱點問題(1)。本文擬就中國法治實現模式的選擇問題發表一些意見,以期有助于我國法治建設的發展。

二、法治國家的基本內涵

“法治”在不同的時代與國家,具有不同的涵義。古希臘人所謂的法治,乃是指貴族與平民在法律適用上的平等以及享有平等的政治權利;而英語中,ruleoflaw,指的是法的統治,法律平等地時同于所有的人。在現代社會里,法治國家或依法治國盡管內涵豐富,外延廣泛,但我們認為法治國家必須包括下列內容,即法治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統治階級以法對國家權力進行限制和制約,以有效地運用公共權力,使已經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從,法律在社會生活中具有至上的權威,它與民主、自由、人權等緊密相連(2)。因此,法治國家不同于有法制的國家,因為有法制的國家有可能是專制、人治的國家,與民主、自由、人權毫不相關;也不單純是依照法律去治理國家,因為它還強調了對權力的限制的制約。當然,沒有法制的國家、不依照法律治理的國家,也不可能是法治國家。

三、實現法治國家的模式主張及評價

模式,乃是一種話語表述,是對一種事物的描述。當然,我們對一種事物的表述,可以用不同的詞語來進行。比如可以代替模式的就有構造、建構、方式等。但由于模式一詞具有了較公認的內容,因此,本文也用“模式”一詞。這里所說的法治國家的模式乃是指實現法治國家的行為方式,是建設法治國家的一種具體操作和過程,具有特定的內容;詞語表述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其包含的具體內容。

(一)國家推進模式

國家推進模式又叫政府推進模式、改良主義模式,在這種模式中,主張在國家的推動下,進行法治國家建設,強調國家在法治建設中的支配地位和決定性作用(3)。該主張認為,目前中國在由人治向法治轉變的過程中,法治建設由政府推進,政府可以從國家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狀況、公民的素養等方面,進行綜合性的考慮,由政府組織領導,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法治,這種方式與中國改革由政府推進的情況相一致。

該主張認為,在國家主導下,進行法治建設,其結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政府對法治目標、實現步驟、戰略的思考與設計,取決于國家對近期計劃與長遠目標的統籌謀利與合理推進的結果。

該主張認為,國家推進模式,包括學習西方,變法改革。因為這種做法可以迅速學習到以前沒有的知識,降低成本,縮短時間;同時又可以避免社會自然演進所可能出現的混亂、流血和沖突。棕上,認為,中國的法治化道路,在于從整體上設計出立足中國實際的切實可行的把依法治國與政治、經濟、體制改革與社會發展相統一的發展戰略。

國家在現代社會生活中無疑扮演著一個十分重要的角色,現代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不能缺少政府的保護和支持,在法治建設中當然也不例外。對于國家的作用在下文有不少闡述,這里主要談談國家推進模式的不足與缺點。

首先,國家推進模式中包含了一個理論預設,那就是行使國家職權的人是善良的。因為這種模式中,把國家的優點、作用闡述了很多,給人的印象是國家的作用是決定性的,甚至國家是法治推進的唯一動力,把國家放在這樣一個高度,但是并沒有說到對國家權力,乃至于行使國家權力的人的制約。因而,其預設國家權力及其行使者是善良的,不會濫用權力。但實際上,實行法治的一個基本內容就是對國家權力進行限制和制約,以防止國家權力過度干預私人生活,其行使者濫用權力,侵犯公民權利。人性善惡姑且不論,但歷史已經證實,失去制約的權力會無限擴大與膨脹,會肆意侵犯公民的權利,乃至任意踐踏公民的生命,而對公權力的行使者,會濫用權力為個人謀私利,會徇私枉法。因而,國家推行模式中必須認識到這種理論預設的不足和危害,防止國家權力的過度擴張和行使者的濫用權力。

其次,國家推進模式隱含了國家萬能論的觀點。國家推進模式中一再強調國家對社會的組織、領導、統籌歸納,國家可以從社會的方方面面推進法治的建設,看起來國家好象是無所不能的。國家萬能論的思想也是致命缺陷的。因為國家借以規劃、設計的條件永遠不會完全具備,做出決策的信息也永遠是不完全的,這不是悲觀的不可知論,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這也是哲學思想一貫承認的,馬克思主義也認為人對事物的認識只能達到相對真理,不可能做到絕對真理。因而,國家不可能是萬能的。萬能的國家、政府也被蘇聯解體、東歐劇變證明是幼稚、荒謬的,因此,我們必須警惕國家推進模式中的國家萬能論。

最后,在國家推進的法治建設中,不能缺少社會發展的配合。盡管國家在推進法治中的作用巨大,但不是只靠國家單方面的努力舊能實現社會的法治的,還須有社會的相應發展相配合。中國從清末大規模移植西方的法律,至今已過去一個世紀矣,但仍然沒有實現法治國家的目標,原因何在?這其中不乏政府的決心,仁人志士的努力,但他們都沒有清醒的認識到當時引進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的社會條件距離法治實施相距甚遠,因而,制定的法律、探索的學術,只是成了一紙空文,并沒有轉化為社會的實際行動。因而,在國家推進的法治建設中,必須強調社會的相應發展與配合。對于社會的配合方面,下文還有詳細論述。

(二)社會推進模式

社會推進模式又叫歷史推進模式,這種模式在社會自身發展中,推進法治建設的發展,強調社會自身發展在法治建設中基礎性的作用(4)。該主張認為,在中國進行法治建設,不能離開本地資源,要充分利用民間的本土資源,重視在社會生活中形成習慣、慣例和傳統。

該主張認為,法治建設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不能操之過急,必須有中國社會的相應發展和具備相應的條件,不可能通過單純的變法和移植來實現,必須依賴中國公眾的實踐來推進,改造并利用本地資源。

該主張認為,中國社會具有自己的歷史傳統、文化等特征,因此,中國不同于西方國家,不可能單純的套用西方的模式來實現自己的法治國家,必須結合中國實際,建設有中國特色的法治國家。

社會是國家存在的基礎,國家是社會的上層建筑。國家不是從來就有的,也不會永遠存在。因此,社會自身的相應發展是實行法治的不可缺少的條件,沒有社會自身的相應發展而推進法治,要么一再失敗,中國的近代史已反復證明了這一點;要么只能停留在口號中、書本上,而不可能變成社會的實際行動。因而,在推行法治的過程中,社會的發展和條件具備是基礎性的,不可缺少的。對于社會資源的利用下文還有論述,這里主要談談社會推進模式的不足和缺陷。

首先,中國不具備法治的歷史文化傳統。中國具有兩千年的封建社會歷程,至今沒有走上法治民主的道路,而封建社會里,無論是經濟基礎,還是上層建筑都是封建、專制的?!白鹱?,親親”的社會法制思想可以說集中概括了封建社會里中國的專制狀態。中國民眾缺乏民主的體驗和經歷,養成了順從的民族心理。因而,中國的文化傳統的骨子里流淌著專制的精髓,不具備民主法治的內核,若依賴從傳統文化中尋求法治的根源,無異于南轅北轍、越走越遠,這是我們不同于西方國家自由、民主的歷史傳統的地方,是中國的特色。因而,從歷史傳統文化中借鑒的路走不通。

其次,中國傳統的社會存在形式,血緣家族在本質上也是反民主、法治的。由于封建的小農自然經濟基礎,中國在幾千年的封建社會里,血緣家族卻是社會存在的基石。因此,才會產生族權、夫權這樣的封建事物。族權、夫權是封建國家權力在廣大農村的延伸,其本質是專制不平等的。因而,血緣家族本質上決定了其不可能再成為我國法治建設的基本單位。同時,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發展,人們的自由流動變得可能,這一點,打破了傳統血緣家族聚群而居的現象,也使血緣家族在商品經濟的沖擊下,逐漸衰落。四處奔波,追逐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將組成的是一個契約的社會,而不是身份的社會。

再次,行政村組織的衰落。源于計劃經濟的行政村制度,在改革開放后,在大力發展商品經濟的形勢下,其作用和職能已遠不能與計劃經濟時期相比,其承擔組織農村基層社會的作用實際上也在大大下降。商品經濟的發展,土地對相當一部分人變得不重要了,再加上人們大規模的自由流動,因而,行政村承擔的計劃經濟時代的作用和職能必定大大降低,其基本消亡指日可待;同時,包括鎮、鄉在內的農村基層政府、政權,由于其一方面增加了農民的負擔,另一方面大行貪污、受賄,而行政職能減弱,效率低下,故這些事物都屬于應消亡或基本消亡事物,不可能承擔起新的法治建設的重任。

總之,新的道德觀念、社會風俗、社會組織的形成并穩定是長期的,我們不可能坐待觀望、坐享其成。我國社會處于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變之中,舊的道德觀念、社會風俗將逐步打破,漸漸消亡,而新的道德觀念、社會風俗尚未形成。同時,道德觀念、社會風俗、社會組織的形成并穩定下來,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可能要十幾年,甚至上百年,難不成我們就這樣等待幾十年,幾百年嗎?我國是一個后進的國家,要趕上世界先進水平必須趕超式發展,而不是緩慢自然地生長過程。

(三)折衷主義模式

該模式主張,把國家推進與社會推進結合起來。因為無論是國家推進模式還是社會推進模式,各有其優缺點,不一而足。因而,把它們有機地結合起來,更合理,也更有效果(5)。具體又有國家演進主導說、市場演進主導說。本文也主張折衷主義模式,下文詳細論述。

四、實現法治國家的模式選擇及理由

本文主張在國家推進的主導下,充分利用社會個方力量,并積極利用外部的有益影響,走出一條低成本、高效益的結合中國實際的綜合特色發展道路。簡略地概括為“上下互動,內外結合”模式。

(一)有自己特色的法治實現模式

首先其根源在于中國具有不同于其他國家的國情。法治國家具有一些共性切共性是主要的,但它們也有一些差別。差別也是同樣存在的,因此,我們不能只強調共性而去照搬外國的模式,也不能強調差異而任意創設新的內容。我們應在堅持共性的基礎上保留與法治精神并不矛盾的個性,從而彰顯中國的特色,符合中國的國情,以求得法治的更理想的結果。

其次,不僅不同的國家有自己的法治實現模式,即使是同一個國家,在法治發展的不同階段,也具有不同的特征。比如,資本主義發展初期,都強調嚴守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結構,但隨著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政府的實際立法職能大大加強,議會往往把許多法律的制定權授予了政府。再比如,因為法治國家如英、美、法、德之間,其具體制度差別很大。這一點,也說明,實現法治的具體形式可以多種多樣,不必強求同一。當然,這些國家的法治精神是一樣的(6)。

(二)國家推進為主導

首先,我國是后進的國家,我們要趕超發展,必須注意吸取別國的有益制度和經驗,進行變法和改革。加強宣傳和教育等。做起這些事情來,現代社會的國家無疑比其他社會組織、外部力量要更有力、更系統、更宏觀地計劃、實施。盡管社會組織、外部影響也是實現法治的推動力量,但它們比之國家,則顯得弱小得多,其作用的發揮也需要較長的時間。因而,必須以國家推進為主導。

其次,現代的國家觀念和功能定位認為,國家不僅要干預社會,而且應根據已有的知識、經驗,科學地預測社會危機,積極采取措施,把危機消滅在萌芽階段。即國家應該主動、科學地干預社會,發揮其維持社會秩序、協調社會生活的作用。我們國家當然也不例外。在實現法治的過程中,我們應積極利用國家的力量,組織研究,采取措施,制定法律、制度等,以積極的態度對待促進法治建設,以爭取更有效、更快地實現法治。

(三)充分利用社會的其他力量

首先,社會無疑是國家存在的基礎。法律包括國家在內,只不過是社會的上層建筑。沒有社會基礎的存在和支持,無疑法治只能是空中樓閣,勉強實施,也是貌似神非。哈耶克在歸納英國的憲政民主制度時認為,英國的民主憲政是社會漸進的、長期演化的結果,而不是事先根據某種模式設計去人力推進的(7)。

其次,法治要實現,不能只是有法律規則就足夠了。法律不是萬能的,規范人們的行為,調節社會生活的規則是多種多樣的,包括道德、紀律、守則、章程,它們各有不同的作用對象和實施力量。因而,它們具有不同的功能。他們與法律一起維護著人類的社會秩序。法律不僅不是萬能的,有些社會領域也不需要法律介入,不如,友誼、愛情等。因而,必須充分利用社會的其他力量,為法治建設添磚加瓦。

(四)發揮外部力量的有益影響

這一點,在國家推進中就已包含,但是不明顯,為了突出地強調這一點,故把它單獨提出來加以闡述。首先,我國缺乏法治的歷史傳統文化,我們現在甚至還不具備法治的社會條件。我國無論是歷史的,還是現在的法治建設,都是因為我們落后,在外部力量的威脅、壓迫下進行的。因此,法治的本地資源不具備,必須從先進的國家有益的制度、經驗中學習。我們不應該閉門造車,排斥國外,一概斥之為資本主義的腐朽的東西,而應該求實地、認真地向別國學習、借鑒,只有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取得更大的成就,只有實事求是地學習先進,才能把我國法治建設進行的更好。

其次,發揮外部力量的有益影響。我們在外力的威脅或壓迫下進行法治建設,會使一部分人感到不舒服,具有逆反心理,似乎有“外國的月亮比中國的圓”之論,但我們確實應該認識到我們是落后了。我們應該把學習借鑒外國看作自己迎頭趕上的大好機會,把法治建設看作我們實現現代化,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迫切的內在需要。那么,我們的法治建設就會有一種內在的推動力和自強的精神,而不是虛與委蛇、唬弄別人,從而,得到社會公眾的發自內心的廣泛支持。

(五)我國的法治實現模式將是長期的綜合發展的過程

從以上的分析與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到,實現法治,決不是一件簡單、容易的事,而是一項復雜的、系統的工程,需要我們從各個方面、各種工作進行推進,將是一個長期努力的結果。因此,我們不能操之過急,必須有計劃、有步驟地積極而又穩定地進行,取得這項長遠而有艱巨的建設任務的勝利。

五、當代中國實現法治的具體操作

分析法治國家實現的模式,其目的是為當代中國如何具體建設設法治國家提出理論認識和制度設計,若沒有具體的操作設計,則理論就沒有什么實際意義。

(一)法的形式理性至上

法的形式理性,是指法律制定時,基于人們對人類社會以及人們之間關系的理性認識而具有客觀性和普遍性。法律制定后,作為一個客觀存在的形式物,它具有人們的理性而又沒有人的主觀偏好、情感,因而,它比有感情的個人更能保持公正。法的形式理性至上即制定的法律在一個主權國家的范圍內具有最高的權威,任何其他組織、個人,乃至國家機關都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都必須處于法律統治、支配之下;任何個人、組織、國家機關都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也不免有法律之外的義務;任何組織、個人、國家機關都必須守法,其違法行為都必須得到追究并做出相應制裁。具體又有以下特別要求:

中國共產黨必須在憲法、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任何組織都不能享有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當然包括中國共產黨在內。無論是黨組織的決定還是黨員的個人行為,違法的,必須追究法律責任。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的唯一執政黨,黨員幾千萬。盡管黨領導人民制定了法律,若黨不遵守,則無疑使法律成為一紙空文。幾千萬人不受法律約束,談何法治。

立法機關及立法權也必須置于法律的控制之下。首先立法機關的立法權是法律授予的,立法機關行使立法權必須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否則,其制定的法律無效。其次,法律盡管是立法機關行使立法權而制定的,但是法律一經正當程序制定并生效后,就具有無上的權威,包括立法機關及其成員在內,都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對其違法行為都必須追究法律責任。

司法機關必須處于法律的控制之下。即司法機關必須依法行使司法權,依據法定的程序和權限行使司法權,否則,其違法行為必須給予糾正和制裁,包括對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處罰。

行政機關必須處于法律的控制之下。行政機關的職權和行為必須依據法律,對于行政權,法無授權即違法。對違法的行政行為,必須追究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這一點,對于我國這種傳統上行政權處于絕對支配地位的國家來說,尤為重要,必須牢牢樹立“依法行政”的制度和觀念,加強對行政機關權力的制約和行為的司法審查。確保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是我國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加強對行政權的制約和控制,可以作為我國法治建設的一個重要突破口,對其予以全面的規劃的設計,將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法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法的內容和實施必須是確定的,可以明確預見的,這樣,公眾才可以依據法律,預見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以便調整自己的行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這里,必須反對法律神秘主義,“法不可知,則威不可測”,這種封建專制的法制主義思想必須拋棄,這是一種恐怖主義的統治思想,極大地束縛了人們行動的自由和積極性,不利于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是與現代法治觀念背道而馳的。堅持法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還必須反對法律新的虛無主義。該觀點認為法律是有漏洞的,范圍是有限的。法律實現的條件是不完備的,因此,法律在我國現實中作用不大。若作為一種理論上的探討,該觀點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它沒有認識到中國的具體的情況,我國民眾本來對法律的熱情不高,信任不深,因此,我們再宣傳法律的缺陷的不足,無疑給民眾本來就不高的法治熱情潑冷水。同時,即使法律是有缺陷的,也必須依法司法,以樹立公眾對法律的信心和尊重,建立法治的公眾基礎。

(二)保障自由、民主和人權

由于法的形式理性也有不足和缺陷,那就是會通過法定程序和職權制定的法律,是對自由、民主、人權的侵犯和剝奪,是違背公眾的意志和利益的。因此,真正的法治還必須包括自由、民主和人權的價值在內。侵犯公民自由、人權的法律,公眾有權力反抗。二戰時期,納粹德國就在法的形式下,通過法律,對無辜的民眾,尤其是猶太人,進行大規模的屠殺。這種根本違反人權的法律,竟能制定并實行,證明了法律形式理性之上不是完美無缺的。必須以民主、自由、人權價值對其進行制約,以防止其危害公眾基本人權的行為和法律,都是非法的,以此對抗國家權力的無限膨脹,作為制約國家權力實施的有效手段。

(三)進行司法改革

在我國,目前我們即使做不到司法權完全獨立,但我們可以進行以下內容的司法改革,把司法改革作為我國建設法治國家的一個非常有利的突破口,以期逐步推進法治國家建設的開展,奠定司法的較強基礎。

法院、檢察院獨立與行政機關。目前我國的法院處于行政權的較強控制下,即法院、檢察院的人、財、物處于行政機關的控制下,司法系統缺乏獨立的人、財、物基礎,因此,在形勢司法權時,受到行政機關的很大制約。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獨立,不受行政機關制約,從而保證司法的公正和統一,打破地方行政機關制約司法權造成的司法混亂以及對地方利益的司法保障,以促進統一的、公正的市場經濟的形成和發展。

法官獨立。即法官辦案,只對法律負責,只依據法律進行,任何國家機關、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干涉,否則,則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罪。只有讓法官獨立,法官才敢于秉公執法,才敢于沖破來自各方面的壓力和阻力,公正司法。因此,沒有法官的獨立,而達到司法公正的結果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在我國,法官受到黨組織、權力機關、行政機關乃至法院內部各個方面的管制和制約,在這種情況下,司法不公正是常見的,司法公正倒是少見的了!如果司法達不到公正,就會嚴重損害公眾對法律的信心以及法律、法院、法官本身的形象。因此,必須規定法官獨立制度,以求達到司法公正。

嚴格司法。由于我國仍處于法治建設之初,再加上司法系統自身的不足,因此,不應授予司法機關過大的自由裁量權,應盡力要求法官嚴格司法,嚴格遵照法律實施,以樹立法律的權威,防止司法擅斷而導致法治建設流于形式和理論,在實踐層面得不到正確的貫徹實施。

提高司法效率,強化司法裁判的執行?,F階段,我國司法機關的司法效率不高,有的案子竟然一拖幾年,這種狀況嚴重損害了人們訴訟的積極性,因為人們進行訴訟,需要消耗大量的財力、物力,訴訟的結果可能是得不償失,因此,人們不愿進行訴訟,所謂有冤無處伸,這種情況的存在又大大損害了司法機關和法律自身的形象,因此必須提高司法效率。同時,我國現階段司法裁判執行的情況令人憂慮,能夠及時、完滿執行的裁判不足一半,這種判而不執的情況,同樣挫傷人們訴訟的積極性,損害司法機關和法律的形象,不利于樹立法律的權威,必須加以改變。

(四)充分利用社會的力量,加強公眾對法律實施的監督

我國現階段腐敗現象嚴重,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社會公眾對法律的監督不力、不夠造成的。公眾的監督沒有約束力,被監督機關和個人并不害怕受處罰,擔責任。這也造成了公眾監督的積極性不高。因此,必須拓寬公眾監督的途徑,增強公眾監督的約束力,以調動公眾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形成有力的制約,造成法治建設的社會公眾基礎,從根本上克服權力腐敗的現象。

開展法律高等教育和學術研究院。沒有法律高等教育,就不能培養高素質的專門法律人才,那么,法治建設就會因為缺乏高素質的人才條件而難以實現。同時,沒有法學學術研究及其發展,就不能為法治建設的實踐提供理論總結和指導,那么,法治建設的水平就不會提高,因此,開展和加強法律高等教育和學術研究,對于法治的實現也是必不可少的。

大力培育法律服務中介組織。法律服務中介組織的成員大多精通法律,能為公眾提供法律服務,排憂解難。同時,他們接近公眾,讓公眾信賴,使公眾不視訴訟為畏途。目前,我國社會上法律服務中介組織數量有限,遠遠不能滿足公眾的需求和法治建設的需求,因此要大力培養法律服務中介組織。

(五)積極利用外部的有益影響及法律移植和借鑒

由于我國固有的傳統,遠離法治的現代精神,因而,決定了我國在建設法治的過程中,必須大規模移植和借鑒外國先進的制度和有益的經驗為我所用。我們不寵洋媚外,也不盲目排外、閉門造車。有借鑒地利用西方國家成熟的制度,無疑會加快我國法治建設的速度,提高我國法治建設的水平。

開展對外的法律學習與交流。由于我國本土缺乏法治資源,因此,在法治建設過程中,必須積極開展對外的法律學習與交流。對外的法律學習與交流可以為我們提供法治建設的理論與經驗,一方面使我們的法治建設有章可循,另一方面又可以避免他國在法治建設過程中的失誤,從而,更好地建設法治國家。

六、結語

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意義十分重大。沒有法治就沒有民主自由,沒有法治就沒有社會的進步與國家的現代化。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已是人心所向、大勢所趨,但它又是一項長期的復雜的艱苦的工作,需要我們從各個方面、各種工作中去推進。因此,也就需要全國人民的共同努力,才可能或者更快、更好的實現。當然,對于我們法律人來說,更是責無旁貸,我們期盼法治國早日實現,我們為此而努力奮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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