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經濟社會整體效益立法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18 1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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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整體效益原則;公平;效率;可持續發展
內容提要:區域經濟發展是當下中國重要的理論和實踐課題,法學上對之關注較少。從法理學角度為區域經濟發展提供理論指引,以法理考量作為區域經濟發展的法治起點,分析區域經濟發展應當重視的基礎性問題,有助于引導區域經濟發展法律規制,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法治化,使區域經濟發展成果得以共享。
區域經濟是經濟地理學和區域經濟學的共同研究領域,是特定地區國民經濟整體的總稱。從1949年至2000年,根據學者考察,中國區域經濟發展經歷了三次重大轉向:第一次是1949年至1978年從不平衡發展戰略轉向平衡發展戰略,推進區域平衡發展戰略;第二次是1979年至1990年從改革開放的實際出發由平衡發展轉向非均衡發展,經濟重心向東部沿海地區傾斜;第三次是1991年至2000年從非均衡發展轉向協調發展,以“全方位開放”和西部大開發為特征。[1]之后,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將統籌區域發展明確為“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發展基礎和潛力,按照發揮比較優勢、加強薄弱環節、享受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務的要求,逐步形成主體功能定位清晰,東中西良性互動,公共服務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趨向縮小的區域協調發展格局”。
2007年黨的十七大進一步明確提出要推動區域協調發展,優化國土開發格局;縮小區域發展差距,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要繼續實施區域發展總體戰略,完善區域政策;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突破行政區劃界限,形成若干帶動力強、聯系緊密的經濟圈和經濟帶。區域經濟發展成為政府和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
與此相應,在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過程中,資源浪費、重復建設、環境保護以及地區發展不平衡等問題相伴而生,日益影響整個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與改革開放成果的共享。區域經濟發展已經成為國民經濟順利發展的重要保證。但是,當前區域發展存在諸多問題,最突出的是區域經濟發展有政策,而無立法保障。從法治角度探討如何保障區域經濟發展已經是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新課題和新使命。筆者主要從法理學角度來闡述區域經濟發展應當關注的基本法理問題,以法理考量作為區域經濟發展法治化的邏輯起點,以期避免出現經濟發展中效率和公平正義的沖突,以促成整個區域的公民都能享受到區域經濟發展的成果。
一、共同經驗:立法的路徑依賴與法理先行
區域經濟是根據社會勞動地域分工的不同而形成的各具特色的地域經濟綜合體。發展區域經濟,是各個國家公共政策的核心問題之一。從歷史上考察,世界各國經濟發展史表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區域差距不會自動縮小,相反會越來越大,需要政府積極地加以干預。政府干預經濟是一種與市場自發調節相對應和相協調的力量和手段。凱恩斯主義的出現,標志著國家干預理論基本形成。羅斯福新政之后,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政府干預得到全面發展,政府在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政府干預經濟起源于市場失靈的存在。區域經濟發展首先必須進行區域經濟宏觀調控,市場機制固有的局限性需要宏觀干預,“宏觀經濟學是關于協調失靈的,政府的宏觀經濟作用就是避免協調失靈”。[2]此外還包括兩個因素:一是個人因“合成謬誤”的理性行為導致整體經濟災難的情況;二是存在較為懸殊的貧富差距,即使資源配置達到了“帕累托最優”,從社會倫理和價值判斷上來說也需要政府干預。新制度經濟學的制度創新理論表明制度也是一種資源,國家在制度資源配置上具有組織優勢。
中國的傳統和現實都需要國家在調整區域經濟發展時,提供及時和適當的制度供給。這既是國家職責所在,也是區域發展必須。建國以來,我國地區差距的制度特征從一個側面也證明,制度創新在區域發展中的關鍵性。但對于國家權力不能過分放寬限制,法律的作用就在于明確國家權力范圍。借鑒世界各國調控區域發展的制度經驗和教訓,最重要的一條是以法律為主導,立法先行,即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干預地區差距、協調區域發展、促成區域內部發展,都是以憲法和法律為基礎進行的,都是以法律來規范和保障政府的干預行動的。這對我國統籌區域發展尤其具有借鑒意義。
美國歷史上曾是一個區域發展很不平衡的國家,為解決地區差距問題,其把對西部、南部地區的開發與發展作為區域政策的重要內容,并制定了各種法律縮小地區差距。如19世紀為鼓勵西部移民,陸續出臺了《宅地法》、《鼓勵西部植樹法》、《沙漠土地法》等法律。1933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麻梭淺灘與田納西河流域開發法》,并依法成立了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簡稱TVA),負責領導、組織和管理田納西和密西西比河中下游一帶的水利綜合開發和利用。為了解決地區經濟困難并為西部落后地區的經濟發展作出指導,美國政府在20世紀60年代至80年代先后頒布了《地區再開發法》、《公共工程與經濟發展法》和《阿巴拉契亞區域發展法》等多個法案,進一步加強對困難地區的經濟援助。隨后美國政府又頒布了《人力訓練與發展法》、《經濟機會均等法》、《農村發展法》和《聯邦受援區和受援社區法案》等,立法有力地保障和促進了美國區域開發的成功。
日本自20世紀50年代后期開始到60年代末連續10余年經濟保持兩位數增長,但在空間上卻出現了嚴重的發展不平衡問題。人口和產業過度集中于少數大城市,山區農村則出現了“過疏”化,一系列區域問題急劇顯現。為了應對區域問題,日本政府在地區政策方面進行了很多努力,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重視地區發展立法。除了1950年制定的《國土綜合開發法》外,日本后來又陸續制定了一系列關于地區發展的法律,如《山村振興法》、《孤島振興法》、《過疏地區振興特別措施法》、《新產業城市建設促進法》、《筑波研究學園都市建設法》、《水資源地區對策特別措施法》、《北海道開發法》等。立法的指導與有效實施保證了落后地區開發的順利進行。
就上述兩個國家的經驗而言,立法已經成為保障區域經濟發展的有效手段。不過在考察域外區域經濟發展的法治化經驗時,我們必須首先保持法理上的敏感和覺醒。國外在進行立法時,就已經在法理上作出了一般性判斷,即為實現社會整體發展和公平正義,讓更多人同樣享受到經濟發展成果,必須進行區域經濟立法,而所有立法均應朝此方向前進。這種法理上的一般判斷,應當作為域外區域經濟發展的深層經驗被中國重視和吸收。只有吸收這種深層經驗,我們才能獲得發展最為本質性的東西。因而立法固然重要,依賴立法路徑能夠作出很多成績,但在此之前,我們還必須總結中國在立法層面上的得失,總結當今社會發展的總體要求,總結我們所面臨的時代要求和實踐要求,否則所立之法很可能成為盲目之法、“無理之法”。而對于這些問題的總結,最先感知的載體應當是法理學上的變化。法理感知是立法能夠得以正確指引的基礎,也是整個社會發展的指南。法理學的使命是高度關注人類社會發展的一般實際過程,并經常促進這種發展,而不是只做事后總結工作。對實踐發展應對失靈是中國法理學應當避免的事情。因而,法理考量應當是區域經濟發展法治化的邏輯起點,是立法路徑依賴的前提與基礎。只有法理上的精深認識,才能為區域經濟的良性健康發展奠定基礎。與區域經濟發展相關的法理問題,筆者認為主要有社會整體效益原則的法理調適,實質公平觀的整體意蘊,公平與效率的法理選擇與可持續發展的法理念。
二、整體與個人:社會整體效益原則的法理調適
區域經濟發展總體上是追求社會整體效益價值的實現。從經濟法角度而言,經濟法所追求的經濟效益指的是社會整體經濟效益,經濟法是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運行進行干預和調控、協調和規制的法律,[3]同時,有學者將經濟法的本質界定為“適應經濟性即社會協調性要求的法律”。[4]區域經濟發展追求的經濟性價值與經濟法追求的經濟性價值具有一致性,即社會整體效益。法律經濟學認為,效率的目的,是衡量一切法律乃至所有公共政策適當與否的根本標準。[5]可見,特別是在區域經濟立法等經濟立法當中,社會整體效益價值既是經濟法追求的價值,也符合法律經濟學對法律和公共政策的要求。
但整體效益原則卻蘊含著難以解決的內在矛盾。社會整體效益原則在一定程度上確實能夠于“個體私利”的自有追求中自然成就,它很大程度上能在個人利益的復雜交織中獲得實現。但是這種實現始終蘊含了整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的矛盾,其在根本和長遠上對個人利益的促進可能導致二者在局部和短期的背離,因而理性經濟人對個人私利的追求并不必然導致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反向言之,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很有可能并不是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個人很可能成為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的犧牲品,這已經是經濟學家們的共識。因而,我們在法理上絕不可忽視這種共識,一味盲目地想促使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而罔顧個人利益的實現,從而導致實質不公平和不正義。
需要說明的是,對社會利益優先性和重要性的強調,并非不重視個體利益,而正是基于對個體利益的考慮,只不過其對個體利益獲取所依賴的基礎認識不同而已。[6]但根據實踐經驗,我們不能僅簡單地如是宣稱,而必須對社會整體效益原則進行調適,整體優位、個人讓步的理念應當適當地轉換成為整體優位、個體基礎的理念,必須首先承認個人利益的基礎性地位,轉換邏輯思維方式,才能夠在此基礎上確保整體利益。換言之,即形式上,社會整體效益處于主導地位,個人利益服從社會整體效益的約束。但是從實質而言,國家對社會整體利益的干預應當受制于個體的利益,個體利益的自發實現和自覺實現應當成為社會整體利益必不可少的考量內容。
整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并存發展,其實質是要造就一種和諧的發展局面。中國區域發展是基于把社會作為有機整體加以認知,認為構成社會的諸要素是功能互補的,從而能夠追求整體和諧發展的結果。由此,保障區域協調發展的法律制度在制度設計上就要具備下列秉性:權利與義務的角色性、規范性質和功能的二元結構性、責任的二重性等。[7]隨著生產力高度發展和社會分工日益細化,社會中的每一部分和處于不同部分的不同個體在社會整體運動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和發揮不同的功能。整體和個人的和諧,需要區域經濟發展法律制度對功能個體的角色予以確定并保護其功能發揮所需條件的存在和生成。這樣,功能主體的權利義務具有與其角色或功能的對應性。同時,這種和諧論認為任何主體的行為不僅影響直接作用的對象,而且影響到整個社會。這就要求處于社會的個體不僅對其他個體負有不侵害的義務,而且對整個社會負有維護與促進的義務。
三、整體公平:實質公平觀的整體意蘊
區域經濟發展所追求的公平是分配公平、實質公平。這里所謂的分配公平,是在社會生活中由于種種原因造成的地區發展不平衡、產業畸形發展、個體貧富懸殊等分配不均衡現象所引起的再分配需求。它不是指社會財富的平均分配,而是指利用國家經濟能動力,在調整產業結構、均衡收入分配和協調地區發展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8]而所謂實質公平,在區域經濟發展的語境中是指社會整體利益的公平。簡單地說,它強調人們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必須對全社會的經濟發展而不是對個別人的特定利益承擔義務,當某地經濟行為即便并不造成特定的損害結果,但卻對整個社會經濟造成危害時,該行為就是不公平的。
區域經濟協調發展追求公平公正的發展環境。在各國區域經濟發展過程當中,雖然國情不同,但所遇到的問題卻存在著共性。發展中國家遇到的最大問題,莫過于地方保護主義,如地方政府為保證當地企業能夠獲利以保證其財政收入,限制外來商品進入當地市場。地方政府往往打著“地區經濟調控”的幌子實行地方保護主義、地區封鎖、行政性貿易壁壘等。這嚴重影響了社會整體經濟的發展,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而且縱容了一些違法違規現象的發生??梢哉f,地方保護主義是行為主體追求個體利益而損害社會整體利益的典型,剝奪了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機會,從規則上限制了市場經濟主體的“機會公平”,最終破壞了“實質公平”的和諧發展局面。而區域經濟發展的任務之一即是打破地區封鎖,建立健全統一的產品、生產要素流通市場,保護市場競爭機制。區域經濟發展所追求的公平價值理念,應當是一種具有整體意義的實質公平價值理念。
社會公共利益的核心是公平(或公正)。公平,有靜態、外部的層面,也有動態、實質的層面。所謂靜態、外部的公平,即著眼于形式上的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而不問行為的結果;而動態、實質的公平,則是超然于權利行使之上,直接關注利益實現的公平,即結果公平,其屬于有利于效率最大化的公平。[9]
區域經濟發展應當更注重最終實際利益的歸屬,注重動態、實質的公平,注重整體的公平,并對此進行法律提升和制度保障。在區域經濟總體發展的時候,不能忽視那些和整個區域發展存在差距的現象。應當利用法律的杠桿對社會的財富進行再分配,對社會上處于不利地位的人予以一定的補償和救濟。從理論角度講,法律在追求和實現實質公平的過程中,其強調針對不同情況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調整,要求根據特定時期的特定條件來確定法律的任務,以實現最大多數人的利益;同時,賦予執法者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權,執法者解決問題時針對個別情況、個別主體作特殊調整,體現了實質公平要求及其調整所具有的能動作用、靈活性和適應能力。從實踐角度講,法律在追求實質正義的過程中,亦努力平衡各種市場主體的意志和利益,維護和保障最大多數人的福祉。一方面,從市場規制角度出發維護自由公平的競爭環境;另一方面,從國家宏觀經濟角度,通過金融、稅收、產業指導等經濟手段引導市場主體,促進社會經濟收益的公平和社會分配的公正。
這種具有整體意義的實質公平觀念,正是為了實現區域經濟發展成果的共享才提出的,只有共享的存在,區域經濟發展才是健康的發展而不是畸形的發展。
四、效率與公平:價值之爭的法理選擇
就經濟法而言,經濟法學界基本達成了共識,正如漆多俊教授所言,經濟法的原則可簡要地表述為社會總體經濟效益優先,兼顧社會各方利益公平。[10]通過上文分析,區域經濟發展追求的價值當然地包括了社會整體效益及公平公正,這就產生了區域經濟發展的主導價值取向的問題,是社會整體效益優先,還是公平優先的問題。
公平與效率是區域經濟發展需要解決的兩個重要目標。區際之間存在一定的經濟發展差異才能體現區域經濟增長效率,但是經濟發展差異過大,又不利于實現社會經濟公平,因而只有經濟發展差異限定于一定的范圍內,才有可能同時實現經濟增長效率和社會經濟公平雙重目標。要把經濟不公平或貧富差距維持在刺激而不是損害經濟效率的最低限度,以實現最高程度的相對的經濟公平。實踐證明,這個“差異的適度范圍”其上限應以不影響區域經濟增長和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為界限,其下限應以該區域的人們可能承受并不至于發生民族的或社會的問題為界限。[11]如果超過上限,雖然區域經濟高速度增長,整個國民經濟快速發展,但區域經濟發展帶來的區際差異過大使人們難以接受,那么,經濟增長的高效率可能被社會經濟的不公平所引起的政治社會震蕩抵消。另一方面,如果低于下限,區際間發展差異過小,政治社會問題雖然不會發生,但區際間則會產生平均主義,喪失掉區域經濟發展的動力,以致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因此,適應區域經濟成長階段確定“差異的適度范圍”,對于實現區域經濟發展的雙重目標顯得十分必要。
在傳統的計劃體制下,區域經濟發展能夠依靠的最為重要的手段是國家調控,而國家為了擺脫經濟的困境,往往過于注重效率的提高,從而造成地區的實際不公平。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效率或者增長目標應主要依靠市場機制來取得,而公平的實現主要依賴于國家的調控,這就能明確兩者的責任。國家也能因此從更多的方面調整區域之間的差距。但是我們應當明白,經濟增長、技術進步、收入分配以及社會現代化等固然是人類追求的目標,但它們最終只屬于工具性范疇,人的發展和人類福利才是目的。發展必須以人為中心,發展的最高價值標準就是公平與公正。發展要求消除限制以人為中心發展和實現公正與公平目標的所有障礙。
法律在社會生活中擔負著分配權利和義務、創造社會各方面利益合作的渠道、平衡緩和各方沖突和矛盾的作用,應把那些行之有效的、具有正義目標的處理方法上升為系統的規范體系,使社會生活處于有條不紊的秩序狀態,防止社會發生大量的沖突和矛盾,使已發生的問題和沖突能迅速找到較為妥善的解決方法,從而減少社會資源損耗,促進社會發展,因此,正義、秩序、效率都是法律追求的必不可少的價值目標。我國古代法家學派和西方分析法學派認為,制定實施法律規范的目的就是為了使社會達到有序狀態,秩序自然是法律的最終價值目標;自由、平等、安全是衡量正義與否的基本標準;市場經濟領域中不同的經濟主體有著不同的利益,其全部經濟活動旨在追求利益實現的最大化,容易導致不正當競爭、壟斷等非效率現象的發生,必須用帶有強制力的法律規范來引導、約束不同經濟主體追求效率的行為。正義和效率是法律價值目標的本質內涵,是法律規范的靈魂,它們以法律規范為媒介作用于社會生活,形成法律秩序。
正義與效率是矛盾的。效率是以利己性傾向為動因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關注個體利益,正義則呼吁人們從只顧自己利益的私心中解放出來,關注其他人和群體利益,兩者從不同出發點作用于同一對象,自然會產生矛盾。[12]正義要求給人更多自由,人們享受自由越多,可供作為生產成本的社會資源就越少,創造出的社會財富也因之減少,人們都渴求自己的重大利益和需要能受到堅強保護,然而過于安全會抑制或妨礙人類社會的發展。公平和效率的艱難抉擇,使得區域經濟學研究領域出現許多流派,討論焦點不在于是否解決地區經濟發展差距過大的問題,而在于什么時候、通過什么方式解決。[13]在不同法律部門和不同歷史發展時期,法律對正義和效率追求的程度不一樣。正義和效率要達到一種平衡,這種平衡因不同法律部門和不同歷史時期而異,實現平衡的條件是正義和效率的最佳資源組合,即在不影響社會穩定的前提下,社會發展已達到最高速度。[14]正義保證社會穩定,效率推動社會發展,秩序則為社會穩定和發展提供了保障服務,因此法律追求的效益是公平、正義、安全、秩序的和諧統一。公務員之家
但立足于法律的評判標準而言,公平與正義應該作為“法學的第一位尺度”。[15]德國法哲學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指出,法律的終極目標是公平、平等下的正義。公平與公正在法律正義體系中的首要地位是無法被撼動的,這是統攝整個法律價值體系的活的靈魂和終極的理念追求。正義是“法治社會中所有價值體系所追求的最高目標”,[16]法律作為一種最具權威性的價值體系和規范體系,自然要將其作為自己的終極歸宿和理想,作為價值判斷的最高尺度,不能照搬經濟學的價值判斷標準取而代之。在經濟視角下,公平與效率的價值統一體中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但在法律視角下應該考慮為“公平優先,兼顧效率”。公平與效率的法律價值目標,具體化到區域經濟發展的指導和評價中,即看該區域經濟立法是否符合實質公平觀和發展觀。
五、發展的法理念:可持續發展
可持續發展戰略形成于20世紀80年代,是在對傳統的工業文明和發展模式進行深刻反思的基礎上形成的一種新的發展觀和發展模式?!肮I社會存在著人與自然相互矛盾的內在邏輯沖突,因為它所取得的巨大財富是建立在對不可再生資源主要是礦產資源和化石能源的大規模消耗和高度物質消費基礎上,其物質基礎的不可再生性決定了傳統工業社會是不可持續的?!盵17]1992年,聯合國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環境與發展”大會,可持續發展戰略被定為大會的主題,并被具體貫徹到《里約宣言》、《21世紀議程》等重要文件中。會后,各國紛紛制定本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可持續發展戰略成為迄今為止人類歷史上最為普遍接受的發展戰略。在國際層面,它已為眾多國際組織普遍接受并成為國際立法的重要指導思想和原則;在國家層面,它已經成為眾多國家的總體發展戰略。
1994年3月25日,國務院發表了《中國21世紀議程—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確立了中國可持續發展戰略。其核心內容有三項:(1)以經濟發展為核心,通過完善市場機制,發展科學技術,加強可持續發展能力建設來促進經濟持續發展;(2)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質量,發展教育,改善衛生和健康狀況,改善社會福利制度,消除貧困,從而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3)通過對自然生態環境的有效保護和自然資源的永續利用,實現資源和環境可持續發展。進入21世紀以來,可持續發展戰略在中國得到進一步落實和加強。黨的十六大把可持續發展列為本世紀前20年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四大戰略目標之一。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科學發展觀就是可持續發展觀。
可持續發展戰略深刻地影響了當代法學??沙掷m發展戰略的實施將帶來法律的重大變革,其顯著領域就是建立新的調節經濟、社會和環境關系的法律規范以及人與自然關系的行為規范。上述規范以可持續發展的思想為立法的理論依據和指導思想,以自然規律為其科學基礎,以追求人與自然的和諧為法律的最高目標。它改變了傳統法律中只重視經濟利益和權益,忽視環境利益和權益的利益觀,改變了僅以人的意志、利益和需要為判斷標準的正義觀和價值觀,立足于更廣的領域和更客觀的視角,以人和其他生物都要共同遵循的自然準則為標準確立新的正義觀和價值觀。它在人與自然之間確立相互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不僅明確人對自然的權利,而且明確人對自然的義務。它要求以可持續發展的思想重新審視和評估現行立法,從而構建可持續發展的法律體系。[18]
可持續發展思想對區域經濟發展法律制度建設有很重要的指導意義。區域經濟發展并不是涸澤而漁,不是為了某個中心地區的發展而要求其他地區全力支持,也不是為了本地區當下的發展而窮盡一切資源,更不是為了經濟發展而不顧一切。區域經濟發展應當是一種理性的、可持續的發展,是一種惠及子孫的發展,因而區域經濟發展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則要反映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在立法內容上要將環境與經濟發展的要求貫徹其中,在執法和司法上要將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作為重要價值取向。
結語
中國區域經濟發展的制度基礎并不完善,沒有形成完整體系。法律上對之研究并不深人,研究成果尚十分有限。對于中國實行的區域戰略不能一味地贊揚,而要從現有成果上反思一條民族之路,不僅僅分析其經濟效應,還應討論其法律效應和社會效應,通過法律促進經濟效應與社會效應。而目前關于區域經濟政策的學術著作大多是從區域經濟學、制度經濟學、行政管理學等角度進行研究的,在法學領域沒有系統的研究成果與理論體系。因此筆者權做拋磚引玉,希望能夠引起更多對區域經濟發展的法學關注。
注釋:
[1]李劍林:《基于發展觀演變的中國區域經濟發展戰略及空間格局調整》,載《經濟地理》2007年第6期。
[2]Helm,TheEconomicBordersoftheState,OxfordUniversityPress,1989,p.43.
[3]張英:《論經濟法的基本價值取向》,載《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4年第4期。
[4][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滿達人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頁。
[5]錢弘道:《法律經濟學的理論基礎》,載《法學研究》2004年第6期。
[6]劉水林:《經濟法的基本方法論探討》,載《中南民族大學學報》2005年第2期。
[7]參見劉水林、雷興虎:《區域協調發展立法的觀念轉換與制度創新》,載《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5年第11期。
[8]單飛躍:《經濟法基本原則研究》,載《經濟法論壇》2003年第1期。
[9]單飛躍:《經濟法理念與范疇的解析》,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89頁。
[10]漆多?。骸督洕ɑA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72-173頁。
[11]李樹桂:《我國區域經濟政策的調整和完善》,載《經濟體制改革》1998年第1期。
[12]梁家峰:《法律的價值目標和社會經濟效益》,載《求索》1995年第6期。
[13]Powell,WalterW.andPeterPrantley,CompetitiveCooperationinBiotechnology:LearningThroughNetworks,InOrganizationsandNetworks,editedbyNitinNohriaandRobertEccles,Cambridge,Mass:HarvardBusinessSchoolPress,1992.
[14]阮防:《法律的價值目標》,載《法學》1994年第7期。
[15]經濟學家科斯將效率稱為“經濟學的第一位的尺度”,本文在此借用其稱法。
[16]劉作翔:《邁向民主和法治的國度》,山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頁。
[17]黃鼎成、、康曉光:《人與自然關系導論》,湖北科學技術出版社1997年版,第4頁。
[18]李摯萍:《經濟法的生態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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