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國際化法律人才培養體系構建
時間:2022-04-08 10: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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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全球化經濟發展態勢下,我國經濟在“一帶一路”“走出去”發展背景中,國際化法律應用人才培養也就具備了更多的挑戰、機遇。針對當下的工程類型的高校國際化應用類型法律成員培養模式的分析和研究,研究其具備的培養方式的缺陷,融合工程類型的屬性構建具備可行性的模式和策略。
關鍵詞:工程類;一帶一路;人才培養;法律人才
在當下我國工程技術發展和建設發展、“一帶一路”的發展需求中,我國具備了更多的涉外工程。其中涉外工程為牽連很多法律層面的活動,在具體的運作環節,諸多問題的分析均需要更加的透明化、國際化,基于此對涉外工程層面而言,其針對國際化類型的法律成員的要求急需解決。具備針對性的教育作為培養大量應用類型的國際化法律成員的重點。由于工程類大學在工程類學科的積累優勢,因此工程類院校法學院可以依托其工程類學科的優勢實行國際化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使學生就業競爭力提高。
一、現有國際化應用型人才培養體系概述
國際化應用型法律人才主要體現在具有品德高尚,專業理論基礎扎實,掌握交叉型專業學科知識,具有國際化思維,以及實踐能力強五個方面。歷經2011年教育部頒發的《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的導向性功效,融合當下我國工程類型的高校法律教育的真實情況,國際化類型的法律成員培養當下在國內的操作模式主要分為本科雙語型和小范圍實驗班型兩種。(一)本科雙語型。一些院校在本科教學內容與教材選用等教育階段選擇使用雙語教學方式。出于在雙語教學層面國際法同其他類型的課程而言擁有更多的優勢,由此很多高校在落實雙語教學的最初均應用在國際法學科下應用雙語教學方式的環節應用外語教材。培養構建的學生也就擁有了很強的語言技能。在學生精通外國語言的基礎上,繼續開設國外部門法等課程。這種模式著重于語言能力培養,但專業優勢并不能得到擴大。(二)小范圍實驗班型。有部分高校在法學系內開展法學實驗班。更多高校開設或準備開設“國際實驗班”等,層次有本科生階段也有碩士生等高層次階段。這種模式達到了涉外法律人才培養標準,但因為其小范圍開設的天生缺憾,導致受教范圍小,教育面窄,從而得不到普遍推廣。同時實驗班采取的是外語能力考核的遴選機制,使得更多具有良好法學基礎的學生得不到國際化培養。
二、現有國際化應用型人才培養體系問題
(一)培養目標定位不明確。我國經濟“走出去”當下已經發展為國際構建、投資的全新常態,基于此,明確了解很多國家的法律知識、具有職業外語能力的法律人才就成為中國對外投資的重要保障之一。當下,我國的法學教學制度不能契合全新的要求,重點呈現在下面的層面:一為具備單一的培養方式,當下的教材并不具備創新性,不具備學習目標國家的相關法律體系,法律實務和教學環節具有脫節的情況。二為法學教學具備較低的國際化教育。三是學生涉外實踐能力教育訓練缺乏。具體表現為重理論、輕實踐,出現了很多學生不理解涉外法律的重要性和涉外法律人才的稀缺性,學生對涉外法律的學習熱情普遍低于國內法。由此,當下在培養法律成員中不具備普遍、針對性,且培養的目標并不精準,比較寬泛,雖然最終可完成培養計劃所要求的培養目標,但卻與實際市場需求存在較大差距。(二)課程設置不科學。在當下的法學體系下,其缺陷重點呈現在如下層面:第一,重理論輕實踐,導致學生實踐能力弱,另一方面學校組織的實踐教學對想進入涉外法律服務行業的學生也沒有足夠的吸引力。第二,各高校盲目參考知名政法類高校的課程體系,不根據自身特色在自身資源優勢上建立特色學科。第三,法學專業課程設置不合理。只具備很少的涉外課程,不能培養較高素質的國際化法律成員。(三)教學模式單一、師資力量薄弱?!皩W生而言,訓練專業技能和基礎理論需要依托優良的師資建設”,對比其他的學院而言,工程類法學專業不具備較強的師資力量,對比每年學習該專業的學生而言,該專業的老師數量嚴重匱乏,教育理念落后,實踐能力缺乏,嚴重影響了工程類高校國際化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其中最重要的呈現在不具備較多的復合類型,很多的工程類型的專業老師擁有專一性質的法學知識,并且擁有較多法學理論、工程知識、實踐能力的老師很少,不能發揮工程類型的高校辦學的優勢,不能更好的培養法學、工程有效融合的復合類型的國際化法律成員。(四)培養理念與培養實效有差距。盡管很多的高校均已經充分了解到一流人才需要擁有國際發展的視野,但在理念、實踐層面具備較大的差距。這種差距體現在:第一為在教育中外語課程具備有限的實踐,不能落實讓學生自由應用外語的標準;第二為并沒有有效的培養學生的實務洞察技能、責任感、思辨技能;三是大部分課程只照顧到學生的語言能力水平,而對外國的經濟文化背景一無所知。其為為何當下我國應用類型的國際化法律成員在對涉外事務處置環節同其他成員具備的差距。
三、我國工程類高校國際化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的對策建議
(一)明確培養目標,凸顯國際化特色。針對法學院而言,其將培養法律成員當作自身的責任,對法學院而言,培養專門定位的成員為其綜合追求。在學校落實專門類型培養之后,高度的認同觀念讓學院的管理、教學研究均緊緊的圍繞培養涉外工程法律成員的目標落實和開展。領導層、各學科教師以及學生都可以以此為目標,使得問題集中化,處理問題高效化。在相同、集中的培養觀念中,高校資源可具備針對性的獲得匹配的學院。例如長沙理工大學的培養經驗,長沙理工大學文法學院為國際工程法律人才的培養專門建立了工程法學研究中心,基于學校的資源優勢建立起來的工程法學研究中心已為各涉外工程單位提供了大量優秀的工程法律人才。諸多的社會管理、公司全部和長沙理工大學文法學院開展或落實過涉外工程法律項目研究、人才支持計劃、大型活動等諸多模式的合作。(二)設置與國際化對接的專業課程體系。設置專業課作為教學的重點環節,是否具備合理的課程設計直接關乎能不能培養國際化類型的應用法律成員目標。為落實培養人才的最終目標,第一需要實現國際合作、交流意識的強化,按照培養擁有國際觀念成員的目標實現課程的優化。在確保設置系統性法學課程的環節,按照社會發展需求、學生屬性、國際化應用成員需要擁有的知識,對課程體系進行合理的設置,實現國際化課程建設水準、比例的提升。一般而言,可將國際化類型的應用法律成員課程劃分為工程法律實踐類課程群、法學類課程群、語言類課程群。其中工程法律實踐類課程群需要將市場需求和國際化人才需求有效的融合;法學類課程群需要學生擁有穩定扎實的理論、專業知識;語言類課程群需要人才擁有優良的合作、溝通技能。唯有如此,方可在完善公共基礎課、理論與實踐、專業課、專業選修課等核心課程的環節,設置《法律英語》、《國際工程》以及將“一帶一路”重點國家的法律類課程等,著力于提高學生扎實的法律思維基礎與語言交流能力,進而培養契合全新時期發展的國際化成員。(三)將外語教育與涉外文化能力培養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提高培養復合類型人才的速度,為呈現國際類型的專業屬性,對法學專業而言需要確保持續落實英語教學。在較低的年級開展英語聽說、大學英語等相關的課程,在較高的年級可挑選將國際私法、國際法、國際經濟法構建為全英文、雙語課程。并不精通一個國家的法律知識,就不能對該國家的法律情況和問題進行解決。在涉外交流環節為下風,并會對自身崗位的適應能力進行限制。當下,對外交流當下已無法契合現實的需求,無論是在文化、經濟、教育層面,對外合作和交流均依托兩者文化和思想層面的認同和理解,因此跨文化的溝通也顯得頗為重要。在構建大學外語必修課的環節,需要將跨文化種類的課程添加在教育體系之中,實現國家成員文化內涵的豐富。并且,在培養體系之中添加我國的法律文化課程也是特別重要的存在。主要是出于任何國家的成員均是構建在自我國家文化層面,由此唯有對我國全面客觀的進行認識,方可更好的了解外面的世界,對歷史革命和時代責任具備精準的認識。(四)建立與國內外相關機構聯合培養人才新模式。需要培養具備國際化類型的應用法律成員,社會和高校的聯合培養也就變得更加的重要。在培養人才層面,社會的真實需求和培養高校成員需要掛鉤,并不對社會的需求進行了解,并不對人才培養的層面進行調整,無法實現該目標。所以,培養具有國際化應用型法律人才需要跨學校、跨地區、跨部門的交流合作,這不僅能使得高校的人才培養定位更加清晰、明確,培養具備國際化類型的法律成員方可更契合社會層面的需求。其要求高校落實開放類型的辦學,結合地方涉外經濟與產業,廣泛參與政府、企業的對外交流合作,對急需怎樣的國際化成員等問題具備了明確的思考、認識,唯有如此方可改善社會需求和人才培養脫節的現狀。對高校而言,尚需融合自身優勢,對優化人才培養的問題予以思考,且不能精簡的將該問題留給公司和政府在工作中進行解決。諸多院校均需要積極分析和探索創新類型的培養法律成員模式,對當下涉外法律人才模式不足的情況進行完善。教育部門引導學校堅持“走進去,引進來”,多開展與沿邊國家學校建立教育合作關系,探索建立多層次全方位的合作機制。同時,在對外交流方面,學校應當與國外高校達成涉外法律專業交換生學習交流長期機制,為我國學生在國外司法機構實習創造機會,在國外的司法實踐下進行經驗的積累,實現自身法律事務的有效提升。也可以通過將學生派至涉外工程企業實習以達到提高學生國際化思維的目的。
四、總結
綜上所述,我國在深入改革開放的階段,我國工程類高校應當結合自身教育資源,積極探索國際化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的新模式,同時注重對學生的外語教育與涉外文化能力的培養,注重實踐與社會需求,培養出國際化應用型法律人才,為我國經濟“走出去”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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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淑芬 李飛宏 單位:長沙理工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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