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后現代法學研究綜述
時間:2022-09-16 04: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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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紫零單位:中共揭陽市委黨校
從法學發展的歷史軌跡來看,后現代法學只不過是法學發展軌跡上的一個點。雖然,后現代法學有著與生俱來的不可克服的缺陷,但是,它對現代法學進行了研究和討論,其積極因素也有利于社會發展進步,因而,我們應當借鑒它的合理成分。
一、現代法學理念的基石及后現代法學對其的沖擊
(一)現代法學理念的基石
第一,只有理性的人才是法律的主體。法律的使命就是把人的社會活動納入法律框架之內,守法是人的理性選擇,是人的理性表現。第二,法律規則具有客觀性和自主性。法律規則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獨立于其他部門的法律職業團體來運行。無論是人的社會行為,還是國家的政治行為,都要受法律規范的約束,法律規則不受任何非法律因素的干擾,在眾多社會規范中,法律的權威是至高無上的。第三,法律具有確定性。在法律帝國內,無論是法律規范、法律原則還是法律體系,它們都具有自治性和嚴謹性。在法律技術上,為了保證法律規則的實施和運行,要經過嚴格的、符合法律邏輯的法律推理和立法目的的法律解釋,進而在法律制度上確保法律精神的體現?,F代法律制度所強調的是秩序,維持穩定的社會結構,這些都和法律的確定性是分不開的。第四,在法律推理方面,主張三段論中的歸納、演繹、形式、實質和類比推理,司法判決是由推理到判決的過程,先有推理后有判決。
(二)后現代法學的產生
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以后,后現代主義的出現,意味著一種新的話語系統與另一種話語體系的對話,或者說是一種話語體系對另一種話語體系的取代和否定,以新的超歷史的視角審視、思考和建構。勞森(H.Lowson)就此寫道:“后現代困境就是危機———我們的真理、價值以及各種尊崇的信念的危機。這危機源于反省性自身的根源,它的必然性和力量?!薄?〕這種反思一開始出現在文學藝術領域,隨后是哲學領域,最后才出現在法學領域,說明法學是現代主義的堅強堡壘,它強調秩序、穩定,與現代主義的核心思想是相統一的?!?〕后現代思潮開始滲入政治和法律領域,在法學和法理學領域內,后現代主義思潮表達了自己對于人類生存狀況的不安和焦慮,表達了現代主義給自然界帶來災難的反思,后現代法學渴望創建一個更為理想化的、符合自然法精神的本真世界。從法學發展的歷史軌跡來看,后現代法學只不過是法學發展軌跡上的一個點。20世紀上半葉,西方法學界法學研究學派林立,百花齊放,先后有了新自然法學、社會學法學、分析法學等多種學派,當時的法學研究呈現多元化的態勢,這種自由寬容的法學研究氛圍為后現代法學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生存的土壤環境。隨之,后現代法學漸漸發展成為西方法學界一個強大的學派,它質疑理性的法律主體和法律的自治性,否認法律的普遍性﹑確定性、中立性,批判法學的一元本質論,具有強大的質疑和反叛精神。
(三)后現代法學對現代法學的沖擊
后現代主義思潮猶如一股強勁的龍卷風,所到之處,既定的規則慘遭破壞,這股旋風入侵法學領域后,動搖了一部分人堅定信仰的那些作為現代法學大廈的理念基石,動搖了現代法學所安身立命的基礎和原則,如個人理性、法律權利、社會契約、正當程序、公平、正義、人權、民主等等都成了虛假的命題,后現代法學認為,那些華麗的法律體系,也只不過是現代文明的外殼。后現代法學的這些反傳統的、非基礎的理論和方法互相印證,相互支持,沖擊著現代法學的基礎堡壘?,F代法學的基本原則和理念面臨后現代法學的挑戰,現代法學該如何選擇,是新形勢下法學家們關注的課題。
二、后現代法學的核心理念
后現代法學給人的中心印象就是否定、質疑,不管是在理論學說上還是在研究方法上都強調否定性。后現代法學的核心理念歸納起來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反對主客二分法,否認法律主體是理性的個人
在世界觀和方法論上,有自覺意識的理性的個人才能成為法律上的主體,這也是現代法學的理論基石,而后現代法學的主要特征就是對現代法學的基礎理論有所否定,它們認為理性法律主體是被資本主義特意制造出來的,是為了生產交換而制造的,是不自然的,更不是自治的。作為“理性”主體這個詞本身就具有價值傾向性。然而,作為“社會構建”的結晶,理性是被制造出來的價值,那么,其價值標準不是自主的,也不是中立的,更不是自己所能控制的。因此,西方法治傳統中法律的主體是有價值傾向性的,它傾向的不是廣大人民,而是權力壟斷者或者說是社會精英。在后現代法學家看來,法律主體問題實質上是法律階級本質的問題?!?〕
(二)否定法律的普適性
現代法學理論認為,法律具有普遍性,法是人們運用歸納、演繹、實質推理、形式推理等邏輯方法、科學方法推理而出的,是對社會本質的客觀反映,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體現。后現代法學則認為,關于公平、正義是一種理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和感受,因此說,公平正義是多元的,對不同的社會群體具有不同的含義。因此,法律不是廣大人民和社會共識的反映,而是締造它的階級本質的反映。但是在社會控制的方法上,法律的普遍性還要多少顧及社會大眾的利益而達到一種利益平衡,所以通常情況下,法律又因為主體的差異而喪失了普適性,那么,一旦普適性喪失了,剛性不變的法律規則在多元復雜的社會面前就顯得空泛和缺乏實際。
(三)否定法律的確定性
后現代法學認為“法律是政治的、主觀的,有爭議的,僅僅因人而異的解釋”,所以說,法律是有價值傾向性的,這種傾向決定了法律在面對不同的人們時,有不同的法律解釋和不同的法律適用,也就是說法律的語言體系是依靠解釋學的,〔3〕法律是不確定的。
(四)質疑法律中立的原則
現代法學理論認為,法律是廣大人民意志及社會共識的反映,所以說,法律具有中立性,法律是公平、正義的代表,并獨立于政治和其他社會機構。后現代法學則認為,法律在本質上是有階級性的,也是一定社會環境下的一種意識形態、上層建筑,不可能超脫于政治之外,它是各種政治力量對比的結果。因此,法律不可能是中立的,它是統治階級和一定社會集團統治社會的工具,隨著社會、政治形勢的變化,法律也會改變時代意義。
(五)否認法律的至上性
現代法學認為,法律具有至上的權威性,后現代法學則認為法律是階級統治的工具,是為一定階級服務的,或者說是為現實政治服務的,并能運用法律工具主義學說來解釋法律不具有至上性的原因。例如,法律規定立法機關享有獨立的立法權,立法機關代表的是廣大人民的意志,但是,實際上,法律是政府推行社會政策的工具,而且,政府就是靠法律來聚攏社會資源和權力,并由法律規定其得來的資源和權力的合法性。法律機構要不斷根據政策導向來調整自己,這樣,往往在司法判決中就帶有強烈的政治色彩。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也就是法律是政治的工具,法律是為政治服務的工具,法律是政治者達到政治目的的工具。
(六)質疑法律的自治性
在現代法學中,法律有一個自治的發展體系,法律具有不受任何外來因素干涉的內部發展機制,自成一體,且獨立于其他學科,無論是法律職業團隊,還是相應的法律設施,都有專門的運作機制和操作規程,只有這樣,才能顯現出法律在社會中的至上性和權威性。然而,隨著社會的日趨復雜,新的社會矛盾不斷出現,解決社會現實問題已經不能僅僅依靠法律自身了。法律要和社會現實聯系起來,在思考法律問題的時候必須在社會、政治、經濟的語境里來分析問題,孤立地、單純地談論法律問題就被認為是形而上學的、迂腐的表現。后現代法學認為,要解決現實社會中的法律問題,光靠法律自身的完善是無法實現的,為了確保法律的合法性和自治性,必須超越和擴大法律的視角才能鞏固、發展和完善法律自身體系。
(七)否定一元論
現代法學的理論基礎是一元論,后現代法學看問題的視角是多向度的,其在研究方法上倡導一種多元主義方法論。后現代法學倡導了語境論的法律研究方法,在對法律的認識上,允許各種法律理解的存在,認為法律知識是根據語境的變化而變化的,人們在不同歷史條件下有不同的價值判斷,即使在同一歷史條件下,其價值判斷也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得出不同的結論,因此,后現代法學否認法律一元論而倡導法律多元論。后現代法學這種研究法律現象和法學問題從多維度﹑多視角﹑多元化出發的研究范式,對于傳統的、現代的一元化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三、幾點思考
后現代法學的產生及其理論(有積極影響的)從社會的發展趨勢上來說也是有一定意義的,在人類發展的歷史長河中,對傳統的思想理念、社會制度、學術方法進行質疑和挑戰,也有利于社會的進步,有利于推動人類文明的發展。
(一)后現代法學多元的法學思維為我們看待問題提供了新范式
后現代法學主張學術研究視角的多元化、多維化,創造了多元主義方法論。它們認為法律是多元的,應當允許多種法律理解的存在,人們在認識和分析問題的時候,不僅受到具體歷史條件和價值判斷的影響,而且也會受到邏輯和經驗的影響,因此,后現代法學倡導了一種語境論的法律研究方法,研究不同問題就要在不同的語境中具體分析和考量。作為一種思維方式與態度的后現代主義法學自然有其自身的價值,如在極大地沖擊、挑戰傳統思維方式的同時給人們提供了多元的視角,以免落入形而上學的窠臼;使得人們不能局限于某些單一的視角,幫助人們理解一些以前不理解的問題,意識到原來沒有意識到的問題。后現代法學這種多維度﹑多視角﹑多元化、超視角的思維范式,為中國法學研究開拓了視野,提供了新的思維、新的角度,對處于正在發展階段的我國法學研究具有進步意義。另外,多元化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它也有可能對當前我國的法學研究產生不利的影響,多元化意味著開放、接納、包容,這樣可能會對本已穩定了的社會、政治、經濟環境形成一定的沖擊,本已既定了的法律規則遭到破壞。因此,應當處理好多元化的沖擊與保持社會穩定之間的平衡關系,凡事要經過科學的研究和論證,千萬不能以多元化的負面影響為借口,限制和阻礙法律的發展。一種新的理論學說,只要是能夠為人類解決和分析問題指引方向,提供更接近自然的、本真的理念,提出新的思維、新的方法、新的角度,應當說,它對當前的社會發展都是具有進步意義的。
(二)后現代法學有助于喚起民眾參與法律活動的積極性
后現代法學相對于現代法學是一種挑戰性的學說,它不承認傳統法律規則那種穩定性,認為法律應當是一個開放性的概念。后現代法學這種開放性視角,在實踐中有助于喚起民眾參與法律活動的積極性;有助于民眾認識法律,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助于民眾積極參與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充分表達自己的心聲。
(三)后現代法學不會取代現代法學的主導地位
后現代法學是一種新興理論,是一個發展中的理論,對它的評估需要時間?,F代法學現在還處于主導地位,長時間內不會退出歷史舞臺。后現代法學思潮的到來,法治傳統遭到沖擊,法律自治開始動搖,此時,面對社會的變化,法律和法學都必須調整自己。調整不意味著法律傳統的死亡,恰恰相反,這意味著現代性的生命力?,F代法學開始努力從后現代法學中尋找與傳統法學的一致性,以便鞏固自己多年的統治地位,進而應對后現代法學給自身帶來的沖擊。當前,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現代法治建設本身起步較晚,我國法學理論還沒有得到長足的發展,現在的主要任務是法學建設,而不是法學解構。中國的法治建設現代化理論和實踐都還未真正走向成熟,現代化的歷史任務尚未完成,何談后現代化建設,我們不能違背歷史發展規律跨越現代而直接躍入后現代的發展階段,因此,目前我國法治建設的首要任務還是現代法治建設。
現代法學經歷了幾百年的漫長的發展過程并已經形成一整套較為完整嚴謹的理論體系,也確立了一系列合理的法律原則,且這些法律原則不會因為后現代主義思潮的出現而過時,它們仍然符合現代社會的各種需要,仍能解決當前社會所面臨的社會問題。與此同時,后現代法學的語言體系倒顯得稚嫩和不成熟,難以勝任法學領域的主導地位,更不能對現代法學取而代之。同時,現代法學本身也是一個不斷發展的體系,它所倡導的許多現念,仍然有很多合理因素,是解決現代社會問題不可缺少的法律規則。后現代法學和現代法學兩者比較起來,現代法學更能適應當前社會的需要,與時展的潮流相一致。另外還要認識到,后現代法學生長的土壤是建立在統治了西方數百年之久的現代法學的基礎之上的,可以說其出身條件是奢華的。后現代法學對于我們的價值更多的是以未來的眼光審視現代法治,以此促進現代法治的發展,使我們的現代法治建設少走彎路。因此說,后現代法學不是解構現代法治,我們法治道路的基本取向仍然是現代法學?!?〕后現代法學的理論學說、研究方法、思維方式等對于中國的法治建設具有一定的啟發意義,我們可以部分借鑒和吸收。但從事物發展的另一方面來說,后現代法學同樣有著比較多的毛病和缺陷:由于堅持徹底的否定性,帶來的建設性作用就并不那么明顯,由此容易陷入否定主義、虛無主義和無政府的多元論的危險;由于過分強調多樣性、差異性、不確定性,在思想方法上同樣容易陷入形而上學的泥坑,同時還易陷入悲觀主義。因此,我們應辯證地看待后現代法學理論,取其精華,為我所用,不斷促進中國法治化建設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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