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分析論文:小議雇員受害賠償的完善
時間:2022-01-22 10: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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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沈靜工作單位: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
(一)案件雙方主體較為固定該類案件中,雇員多為農民,其中外地務工農民占據很大比例。根據近幾年來受理的案件來看,大約有90.2%以上的雇員為農村務工人員,其中,有45.8%左右的雇員為外地來潯務工農民,學歷都在初中以下,主要集中在安徽、江西等地。(二)糾紛成訟率逐年上升據統計,我院受理的雇員受害案件數從2006年的9件到2012年的29件,尤其是從2011年開始,受理的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案件顯著上升。這與2011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的實施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歸責原則從無過錯責任變為過錯責任,這對于雇員受害事件發生后雇主賠償的積極性造成很大的影響。(三)訴至法院的糾紛多以調解或撤訴結案通過2011年-2012年8月份審結的此類案件來看,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有20件,占已結此類案件總數的57.1%;以撤訴方式結案的有7件,占已結案件總數的20%。之所以大部分案件以調解和撤訴方式結案主要是因為:一是部分案件中雇員受害未構成嚴重殘疾或者死亡的,這類案件的標的額較小,雇傭關系明確,有時雇員對其受傷也存在過錯,此類案件易于賠償。二是還有一些案件,雇傭關系不明確,雇主經濟能力有限,一次性付清賠償款有困難,雙方僵持不下,原告方訴至法院后,通過法官大量的說法和講理工作,雇員同意雇主分期付款,因此案件調解結案。
雇員受害賠償糾紛的成因分析
(一)雇主主體資格不規范,雇傭關系不明確,糾紛發生時雇員維權較難南潯區很多木材廠、毛紡廠等小廠的業主都不進行工商登記,與雇員多是私人雇傭關系,而且雙方也不簽訂雇傭合同,導致雇傭關系不明確,糾紛發生時雇員難以正確確認索賠對象。即使知道雇主是誰,因為缺乏用工合同,勞動仲裁部門也不予受理,致使很多案件只能起訴到法院。(二)安全保障設施缺乏,雇員操作不規范,共同導致事故頻發我院審結的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糾紛多為雇傭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引發。原因有兩點:一是個體、私營企業及承包工頭在雇傭活動中,往往對雇員的工作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設施;對安全保障設施沒有及時的檢查和維護。二是雇主和雇員一般都缺少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三是雇員無證上崗、一人多崗現象普遍。(三)保障機制不完善,法律監管不到位,以致訴訟不斷幾年來,我院受理的個體、私營企業及承包工頭所雇傭的職工工作受害后的賠償糾紛日益增多。2011年開始實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將雇主列入了參與工傷保險的對象,但去年以來我院受理的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卻有增無減。(四)部分雇員法律知識薄弱,維權能力欠缺,帶來訴累由于大部分雇員都是來自農村的農民,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識非常有限,而且由于經濟條件的制約,他們往往不能聘請律師參與訴訟,這樣就導致他們在參與法律專業度高的訴訟中出現不同的紕漏,不利于權益的維護。
解決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對策與建議
(一)加強政府監管,提高企業違法成本一是工商執法部門加大對企業登記的監督力度。工商部門需要不定期排查轄區企業,對未登記或營業執照已過期的企業責令其改正。二是勞動社保部門加強對職工工傷保險繳納的監管。組織企業主學習《工傷保險條例》,讓企業主深刻認識給職工繳納工商保險不僅是國家規定員工可以享有的一種福利,更是對自己的一種保護,一起惡性事件的賠償數額遠遠高于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成本,這是一種雙贏行為。(二)加強社會引導,增強法律和安全責任意識一是規范雇傭關系的建立。我們要借助村委會、居委會等社會力量的宣傳,提高雇員對簽訂雇傭合同重要性的認識,促使更多雇傭關系建立在簽訂書面雇傭合同的基礎上,進一步規范雙方之間關系。二是在雇傭活動中,雇主和雇員都要加強安全防范責任知識,雇主要為雇員提供必備的安全設施并定期檢查設施運行情況,排除安全隱患。安全監督部門要對雇員進行上崗前的技術培訓和安全知識學習,減少事故糾紛的發生。三是大力加強宣傳教育活動。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等媒體大力加強安全生產宣傳,盡量減少事故發生。一旦發生事故也能及時有效地維護自身權益。(三)提高審理效率,防止惡性事件滋生一是法院在受理該類案件時,優先立案、快審快結。二是由專門的審判法官審理該類案件。三是充分發揮調解作用,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四是做好普法教育工作,增強雇員的維權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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