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執行和解制度解析

時間:2022-04-10 09:08:35

導語:人民法院執行和解制度解析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人民法院執行和解制度解析

一、執行和解制度的概述

執行和解制度主要是指,在人民法院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本著平等、公正協商的原則,在法律規定的義務和權利之下自愿的達成協商,從而人民法院會停止原本需要繼續執行的程序的制度。這一項制度的出臺使得學術界議論紛紛,部分學者認為執行和解制度有可能會將法律的天平傾向于權益、權利較大的一方,但是從我國現行的執行和解制度實施情況來看,執行和解進行的較為順利,且能夠體現出我國法律的公正性、平等性。目前我國有關于執行和解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有: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第231條、執行工作規定中的第86條。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在人民法院執行審理程序的過程中,如果雙方當事人提出執行和解,那么人民法院應當遵從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執行員應當將雙方當事人的主要協商事宜記錄到庭審筆錄中用于備份,并且雙方當事人需要簽字或是蓋章確認協議達成。在我國執行工作規定中指出,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畢,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有關于法律文書中的權利主體、或是履行義務類型、期限等。

二、執行和解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具有不確定性,當事人的權益無法保障。從我國目前實施的法律法規情況來看,在雙方當事人處于和解狀態后,整個和解協議的效力并不高,同時,如果在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當事人雖然達成了協議,但是在和解協議實施中,任何一方的當事人都可以直接提出單方面的反悔,或是不承擔自己應當盡到的義務,這也就導致了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進一步降低,所以,在雙方當事人中,只要有一方提出反悔或是不履行協議的內容,或是延期履行自己的義務,都會導致另一方只能重新執行原生效的法律文書。(二)片面追求結案率,濫用執行和解。從我國現行的執行和解制度中來看,在雙方當事人進入了和解程序之后,是不需要法官進行從中指導或是引導的,這就能充分發揮出執行和解制度的有效性,提升了法官的結案效率。但是,就我國司法實踐的實際情況來看,雙方當事人雖然是進入了執行和解的程序,但是部分雙方當事人并不是本著自愿的原則進行的,部分地方的人民法院由于自身所需要處理的案件數量較多,但是案件的性質并不惡劣,并且大部分的案件僅僅只是雙方當事人自身的一些矛盾或是沖突所引起的,那么,這時人民法院的法官就會直接介入到雙方當事人的和解程序中,變相要求或是引導雙方當事人進行和解。有些法官甚至出現了在庭上直接勸說雙方當事人進行和解,或是說服、動員雙方當事人進行和解,甚至要求雙方當事人在犧牲自己合法權利的基礎上進行和解,就是為了追求結案的效率。這不僅僅不符合我國法律精神,還會嚴重損害雙方當事人的根本權益。(三)執行和解導致執行法官權利過大、隨意執行。由于雙方當事人在進行和解的過程中,是不需要法官介入的,這就會直接導致整個和解程度的公開性和合法性出現問題,甚至部分的和解程序是不規范的。例如:部分法官在遇到關系案件或是人情案件時,會引導雙方當事人放棄自己一部分的權益來達成和解,或是直接告訴某一方當事人如果還要堅持自己的某些利益,就會采取何種法律措施來對其進行制裁,最后說服當事人放棄自己的權益來達成和解。在這種和解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往往都會受到巨大的壓力,甚至雙方當事人都會感覺到法院處理的方式并不公平、合法,但是被迫于法官的壓力,不得不達成和解最終結案。

三、人民法院執行和解制度完善的建

(一)健全執行和解的懲罰措施,打擊規避執行行為。從我國目前現行的執行和解制度來看,執行和解制度尚未建立完善,并且在制度中還存在著部分不合理、不合規之處,導致在開展和解程序時,人民法院無法可依,無理可循。由于我國大部分的相關和解制度中,都沒有明確指出如果當事人放棄執行自己的義務,或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會受到何種處罰,許多當事人在和解協議簽訂之后選擇躲避、逃避執行和解協議中的事項。所以,應當設置具體的懲罰措施,打擊規避執行的行為,如可以設置罰款、拘留等措施,體現出法律的威嚴性、威懾力。(二)杜絕以調解代和解的問題。執行和解協議主要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決定的,法官不能主動介入或強迫,而是要把握好一定的度,引導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是為雙方達成和解提供適度的平臺。因此,我們要堅決杜絕在法官主持或強迫下達成的執行和解。(三)完善法院考評機制,加強對執行法官的監督。對法官的考核不能一味地追求案件數量和執行和解率,應該以執行標的的實際到位率為考評機制,這樣做既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有利于提高執行法官的辦案能力。

[參考文獻]

[1]韓良良.論我國民事執行和解制度的完善[J].中州學刊,2010(05).

[2]李青霞.淺析民事執行和解制度[J].學理論,2011(29).

[3]李世宇,畢虹.淺析民事執行和解制度的完善[J].品牌(理論月刊),2011(Z1).

[4]陳亮.論民事執行和解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J].法制與社會,2018(10).

作者:孫森 單位: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