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作框架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0 08: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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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爭端解決機制協議》是落實《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重要組成內容,對于中國和東盟全面的經濟貿易合作將起到重要的推動和促進作用。該文件創設了富有自己特色的爭端解決機制,為未來的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礎和保障,是自由貿易區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本制度安排。
關鍵詞:爭端解決機制;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自由貿易區
《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爭端解決機制協議》[1](以下簡稱《爭端解決協議》)于2005年1月1日正式生效了,這是落實《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的重要步驟和措施,也是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建立過程中的一件大事。可以相信,該協議對于中國和東盟全面的經濟貿易合作將起到重要的維護和促進作用,對于未來的中國—東盟自有貿易區更是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
一、《框架協議》簡介
2002年11月4日,朱镕基總理和東盟10國領導人共同簽署了《框架協議》,這標志著中國與東盟的經貿合作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為各國在法律框架下進一步拓展經濟合作的空間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自從該文件簽署生效以來,中國和東盟之間的經貿關系在短短3年內就實現了跨越式的發展,雙邊貿易額在2002年為547億美元,2004年就突破了1000億美元,東盟已連續12年是中國的第5大貿易伙伴,也是中國在發展中國家中最大的貿易伙伴,而中國也已經成為東盟的第6大貿易伙伴[2].這充分證明了《框架協議》所具有的重要推動作用和未來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所蘊含的巨大潛力。
作為未來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法律基礎,該《框架協議》包括16個條款,總體確定了中國—東盟自貿區的基本架構[3].根據《框架協議》,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將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和經濟合作等內容,其中貨物貿易是未來自由貿易區的核心內容。在自由貿易區建立以后,中國與東盟的絕大多數產品將實行零關稅政策,取消各種非關稅措施,雙方的貿易將基本實現自由化。這為中國與東盟國家進行自由貨物貿易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作為一個宏觀性的法律文件,《框架協議》規定的內容十分廣泛,包括談判時間安排、自由貿易區的時間框架、“早期收獲方案”[4]、多邊最惠國待遇等等。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其中最為重要的規定是貿易規則的制定,包括原產地規則、貿易救濟措施(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爭端解決機制等等,其中的爭端解決機制更是自由貿易區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安全閥”。為此目的,《框架協議》中的一個重要內容是規定中國與東盟將逐步制定關于自由貿易區的基本貿易規則,特別在第11條提出要制定爭端解決機制,以保證未來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經濟合作的正常運轉。這樣,《爭端解決協議》就應運而生,在2004年11月29日老撾首都萬象舉行的第八次中國和東盟領導人會議上得到簽署。應該說,《爭端解決協議》是實施《框架協議》的核心機制之一,它的生效進一步加強了《框架協議》的法律效力和社會影響,使中國與東盟間全面的經濟合作進一步規范化和制度化。
二、《爭端解決協議》的主要內容
未來的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由一個國家和一個區域經濟合作組織組成,11個成員國在政治制度、經濟發展、文化信仰等方面都存在著巨大的差異??梢韵胂螅谌绱藦碗s的背景下解決各方之間可能出現的爭端,是對自由貿易區及其法律制度的一個重大挑戰。因此,《爭端解決協議》規定的內容就對爭端解決機制的成敗具有了決定性的影響。下面予以簡要介紹該協議的主要內容。
1《爭端解決協議》的性質[5].《爭端解決協議》具有多邊性,這是由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本身的性質決定的。這種多邊性表現在:《爭端解決協議》的締約方并不是中國與東盟,而是中國和東盟的10個成員國。因此,該協議是一個擁有11個締約方的多邊協議。在該協議中,各締約方享受平等的權利,能夠利用該協議規定的多種爭端解決方式來解決爭議。各締約方就《框架協議》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所產生的爭議均可以通過該協議來解決。
2《爭端解決協議》的適用范圍?!稜幎私鉀Q協議》第2條全面規定了該協議的適用范圍。根據該條的規定,《爭端解決協議》適用于《框架協議》下發生的爭議。由于《框架協議》的范圍包括其附件,各締約方也可以繼續根據《框架協議》締結更多的協定,因此《框架協議》的內容除目前已經達成的協議之外,還包括將來依據其締結的所有法律文件。另外,締約方的中央、地區和地方政府根據《框架協議》所采取的相關措施也在《爭端解決協議》的管轄范圍之內。這就為各締約方根據該協議來解決各締約方的經貿爭議提供了法律依據,使其管轄范圍非常廣泛。
另外,由于締約方之間的爭議可能同時涉及多個條約的規定,因此需要確定具體適用的爭端解決程序。對此問題,《爭端解決協議》規定該協議并不妨礙締約方根據其他條約的規定解決爭議的權利。但是,如果爭議當事方已經選擇根據該協議解決爭議,除非當事人一致同意采用一種以上的爭端解決機制,則當事方就不得再選擇其他爭端解決機制來解決爭端。這樣,《爭端解決協議》就對根據其啟動的爭議解決擁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管轄權,從而提高了穩定性和可預見性。
3磋商。《爭端解決協議》為了高效、及時地解決爭議,規定了幾種具有典型意義的爭議解決方式,以供爭議當事方選擇適用,從而體現了該協議的靈活性。
《爭端解決協議》第4條規定了通過磋商解決爭議的方式。只要締約方根據《框架協議》直接或間接享有的利益遭到損害,或者《框架協議》任何目的的實現受到阻礙,則締約方可以對另一締約方提出磋商請求[6].磋商請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并說明爭議措施、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等等。接到措施請求的一方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給予答復,如未能遵守時間限制,則請求措施的締約方可以直接要求組成仲裁庭來處理爭議??梢钥闯?,該協議既突出了磋商特有的靈活性,又有一定程度的限制,使磋商具有了一定的法律約束力。
4調解?!稜幎私鉀Q協議》第5條規定了調解制度。根據該條,爭議當事方在任何時候都可以通過調解來解決爭端,也可以在任何時候結束調解。調解程序以及當事方的立場均為保密信息,調解也不得對任何一方的權利有不利影響。
5仲裁。從篇幅和規定的詳細程度來說,《爭端解決協議》無疑對仲裁最為重視,在第6、7、8、9條中詳細規定了仲裁的相關問題。
對于仲裁庭的設立,協議第6條規定,如果在收到磋商請求的60日內或緊急案件情況下的20日內無法解決爭議,則請求方可以書面告知被請求方要求設立仲裁庭,同時要說明理由,包括爭議措施、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等。由于該協議并未設立常設機構具體負責爭端解決因此在此種情況下設立仲裁庭實際上是自動的,只要申請方要求設立,仲裁庭就可認為是成立的。
對于仲裁庭的組成,協議第7條作了詳細規定。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的組成是一個重要步驟,對于公平、公正地處理爭議具有很大的影響。在比較和借鑒的基礎上,《爭端解決協議》采取了當事方各自推選仲裁員的方式來組成仲裁庭。仲裁庭應該由3人組成,爭端雙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為雙方共同選定并且為仲裁庭主席。如雙方不能就仲裁庭主席人選達成一致,則應請求WTO總干事來指定仲裁庭主席。該協議對仲裁員的選擇也有嚴格要求:仲裁員應該是熟知法律、國際貿易、國際經貿爭議解決等方面知識的專家;仲裁庭主席還不得為爭議當事方的國民,也不得在爭議當事方領土內擁有慣常住所或為任何一方當事方
雇傭。
協議第8條規定了仲裁庭的職能。仲裁庭主要是對爭議作出客觀評價,包括爭議的事實問題、《框架協議》的適用性以及其遵守情況等。如果仲裁庭認定某一措施與《框架協議》的規定不一致,則應建議被申請方使該措施與《框架協議》的相關規定相符合,并就被申請方如何執行建議提出方法。但在調查和建議中,仲裁庭不能增加或者減少《框架協議》所規定的各成員國的權利和義務。在審理過程中,仲裁庭采取不公開的方式審理爭議,根據陳述、辯論和相關信息,向爭端當事方提交報告,在提交最后報告前還應給予當事方充分機會復審。仲裁庭應當根據一致意見作出裁決,在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以多數作出裁決。仲裁庭的裁決為終局裁決,對爭端雙方都有約束力。但是,仲裁庭并不能作出命令要求締約方政府采取何種措施。這是尊重締約方主權的體現。
6執行。爭端解決機制的最終目的是解決爭議,而爭議解決的核心是落實,也就是能否得到執行。《爭端解決協議》第12條規定了執行方面的事宜。根據該條,被申請方應當遵循仲裁庭的決定,將其執行裁決的意向通知申請方。如果不能立即執行,被申請方應當在合理期間內執行。如果爭端當事方對于被申請方的執行是否符合《框架協議》發生爭議,則他們應將其提交原仲裁庭來裁決。
7補償和中止減讓。由于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因此被申請方如果未能執行裁決,則其
須給予申請方必要補償;申請方也有權中止依據《框架協議》給予被申請方的減讓或利益。但是,《爭端解決協議》規定上述措施僅是暫時性的,在價值取向上并不鼓勵爭端當事方采取,而是認為執行裁決才是最為重要的出路。
三、《爭端解決協議》與WTO爭端解決機制[7]的比較
《爭端解決協議》建立的爭端解決機制對中國—東盟之間的經貿關系無疑具有非常積極的促進作用,其作用和地位類似于WTO的爭端解決機制,是《框架協議》得以落實和維持的基本制度和保障。與WTO爭端解決機制相比,中國—東盟的爭端解決機制可以說既有相同點也有自己的特色:
第一,在爭端解決制度設計上,中國—東盟的爭端解決機制在價值取向、爭端解決方式、時間限制等方面與WTO爭端解決制度設計存在很多類似之處,在許多用語上也相同。例如,WTO和中國—東盟的爭端解決機制都強調爭端解決的首要目標是使違反條約規定的措施符合條約,并不強調通過補償或中止減讓等手段來解決爭端,因為補償和中止減讓乃至交叉報復都會使問題復雜化,不利于爭端當事方經貿關系的提升[8].在時間限制方面,兩個爭端解決機制都注意避免使爭端解決程序拖延過長,都比較明確地規定了爭端解決程序中的時間限制,使得爭端解決的效率大為提高,防止爭端解決久拖不決。另外,中國—東盟的爭端解決機制還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于WTO,例如在當事方不能就仲裁庭主席人選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他們可以要求WTO總干事指定主席[9].中國—東盟的爭端解決機制與WTO爭端解決機制在一定程度上的吻合無疑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前者與國際社會潮流的接軌,使其具有先進性。
第二,由于中國—東盟經貿關系具有自身的特點,因此也就決定了爭端解決機制也必須符合這種特點,這與WTO爭端解決機制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同之處。例如,中國—東盟的爭端解決機制主要強調通過仲裁來解決爭議,并沒有設立常設機構和上訴程序來負責爭端解決,其法律程序上的正式性略顯薄弱;而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在很大程度上已經類似于司法程序,擁有對爭端的強制管轄權、常設的爭端解決機構、專門分析法律問題的上訴機構等,其準司法的性質非常明顯。再如,由于中國—東盟爭端解決機制處理的核心問題是貨物貿易,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農產品貿易,因此其程序設計上就不需要非常正式和復雜;WTO的爭端解決機制由于管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技術貿易,因此針對性就不是很強,而是更強調程序的正式性??傮w來說,由于未來的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畢竟只是一個區域性的經濟合作組織,因此爭端解決的制度設計上沒有必要完全模仿WTO,而應當根據自身的需求來設計,以仲裁方式來解決爭議可以發揮仲裁的優點,是明智的選擇。
四、《爭端解決協議》的意義和重要性
規則最大的作用并不僅僅在于規則本身,而在于規則能否得到落實和遵守。對于《框架協議》而言,它的落實和遵守需要《爭端解決協議》的保障,《爭端解決協議》的意義和重要性就凸現出來,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爭端解決協議》是實施《框架協議》的各項原則和措施的有力保障
眾所周知,任何實體法都需要相應的程序法來保障其有效實施,無論是世界貿易組織建立的一整套國際貿易規則,還是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一系列貿易協議,都需要一個有效的法律機制來保障這些規則、協議的執行。因此,《爭端解決協議》與《框架協議》的關系,實質上就是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系。沒有完善和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框架協議》在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就無法妥善解決,未來自由貿易區各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就無法得到法律的有效界定和保護,自由貿易區的前途就要蒙上陰影。因此,正如世界貿易組織中的《關于爭端解決的規則與程序的諒解》(DSU)所發揮的作用一樣,在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中,《爭端解決協議》的制定和生效對于《框架協議》的實施有著任何其他協議都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框架協議》賴以實施和發展的有力法律保障。
2《爭端解決協議》借鑒了國際通行原則,又富有自身特點
《爭端解決協議》是一個在內容上比較完備的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對于解決中國和東盟成員之間可能出現的貿易爭端具有決定性意義,對于中國—東盟貿易體制在穩定性及可預見性方面起著核心作用,也使爭端解決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該協議的目的在于保證爭議得到積極解決,為爭端解決提供了一種有效、可靠和規則取向的制度性安排。
3《爭端解決協議》規定的爭端解決范圍廣泛
協議規定,任何根據《框架協議》及其附件和未來文件而引起的爭端都可以根據該協議來解決,因而該協議規定的爭端解決范圍非常廣泛。同時,任何影響《框架協議》履行的成員方任何級別的政府措施所引起的爭端都可以通過該機制來妥善解決,從而在為《框架協議》范圍內解決所有爭議奠定了基礎。這種安排使中國與東盟間可能出現的爭議能運用自身的力量妥善解決成為現實,為中國和東盟處理好經貿關系提供了保障,也是南南合作中通過法律方式解決爭議的有益探索和積極進步。
4《爭端解決協議》規定了以多種方式解決爭議,強調了仲裁的特殊作用
為了妥善解決爭端,協議規定可以利用多種方式來達到這一目的。協議文本中規定爭端各方可以通過談判、調解或和解、仲裁等方式來解決。這種多元化的做法有利于爭端各方靈活利用各種方式來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而不拘泥于爭端解決的形式要求。特別是,仲裁所具有的一裁終局性、時間限制等特點使其具有較大的法律約束力,使爭端解決機制的效率得到保障,做到了有針對性地設計爭端解決機制,實現了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
5《爭端解決協議》解決爭端的程序規定比較完備
為了使爭端解決機制更具有效率,協議在爭端解決的程序方面給予了特別注意,形成了比較完備的程序規定。以仲裁解決爭端為例,協議在仲裁庭的任命、仲裁員資格、仲裁庭的組成、職能、權限、仲裁程序等方面都予以細致的規定。特別是,在爭端解決機制運行的時間上,協議的規定非常明確,對程序各環節進行的具體時間給予明確限制,保證了爭端解決運行的效率,避免了不必要的拖延。另外,考慮到爭端解決機制的特殊需求,協議還對爭端解決過程中透明
度問題和保密問題予以明確規定。
6《爭端解決協議》為各成員參加爭端解決提供了可能性
《爭端解決協議》還特別照顧到了自由貿易區各成員的要求,使各成員有機會參加爭端解決機制。由于東盟內部成員的情況千差萬別,他們之間的信任關系還在不斷發展中,因此爭端解決機制必須照顧各方對于這一機制的不同需求。為此目的,協議特別規定了第三方參加爭端解決過程的特殊規定,從而使非爭端直接當事方也可以參加到爭端解決過程中來,使得爭端解決機制具有廣泛性,同時也使協議帶上了嶄新的烙印。
在國際貿易法中,爭端解決機制是多邊貿易體制的支柱之一,是多邊貿易體制保持穩定性的前提之一,也是貿易往來能夠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來正常進行的基本要求[10].這一點在未來的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中也不例外。事實上,如果沒有一個良好的爭端解決機制,自由貿易區的規則將無法實施,自由貿易區的前途就要受到影響。從這一點上說,《爭端解決協議》確定的爭端解決機制是中國—東盟經貿合作的基石之一。
眾所周知,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建成后,將形成一個擁有17億消費者、近3萬億美元國內生產總值、115萬億美元貿易總量的區域經濟區[11].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將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貿易區,也將是發展中國家組成的最大的自由貿易區。它將為中國和東盟帶來互利雙贏的局面,為亞洲和世界經濟的穩定和發展做出積極的貢獻。但這么大規模的自由貿易區,進行長期的、全面的經濟合作難免會出現爭議。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貿易爭端發生的背景基本上是因為各國文化傳統思想意識不同、政治制度不同、經濟架構不同、社會發展程度不同,從而促使各國經貿政策各有差別。因此,合作中產生爭端是正常的,但必須要建立、健全健康的爭端解決機制來解決爭議??梢灶A見,《爭端解決協議》確立的爭端解決機制將會為這一雄心勃勃的計劃作出自己獨特的貢獻,其意義和作用值得高度重視。
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一員,正在一心一意、專心致志建設我們的和諧社會,我們迫切需要有一個長期的和平環境,我們需要與周邊國家建立和睦和友好的合作關系。中國與東盟在地理上連成一片,在經濟上互補性強,在政治上也歷來相互支持、相互依賴。因此,中國和東盟有充足的理由進行全面的經濟合作,也有較成熟的全面合作的客觀條件。中國和東盟之間的《爭端解決協議》的簽署和生效,預示著中國與東盟進行全面的經濟合作有著強大的生命力,這種強大的生命力來自各國的共同利益,來自于按照游戲規則進行全面經濟合作的自覺性和可能性。
[注釋]
[1]關于該文件的文本,
[2]見新華網報道,
[3]關于該《框架協議》的內容簡介,
[4]該方案的目的是使中國和東盟雙方盡快享受到自由貿易區的好處,從2004年1月1日起對500多種產品(主要是農產品)實行降稅,到2006年這些產品的關稅降為零。見前注。
[5]楊國華:《〈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爭端解決框架協定〉的作用和意義》,首屆中國-東盟法律合作與發展高層論壇發言稿。
[6]該條款中關于磋商事由的規定與WTO《GATT1947》第23條第1款的規定在文字上基本相同。
[7]關于WTO爭端解決機制的詳細內容,參見沈四寶主編:《世界貿易組織法教程》第14章,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8]見WTO《關于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DSU)第21、22條的規定。
[9]見《爭端解決協議》第7條第3款的規定。
[10]例如,爭端解決機制在WTO中就發揮著最為基礎的保障作用。見趙維田:《世貿組織的法律制度》第16章,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29頁。
[11]見王曉梅、于溪濱:《東亞經濟合作的現狀和前景》,《法制早報》2005年9月19日報道。
精品范文
10經濟效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