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國家法和平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18 08: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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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國家法和平分析論文

反分裂國家法》,將中央關于解決臺灣問題的大政方針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充分體現了我們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爭取和平統一的一貫主張,同時表明了全中國人民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絕不允許“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堅定決心。這部重要法律的頒布實施,對推動兩岸關系發展,促進祖國和平統一,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現實作用和深遠的歷史影響。

本版特約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徐顯明教授對《反分裂國家法》進行法理分析。

《反分裂國家法》標志著中國開始用法律方式來處理國家統一的事務,它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對于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勢力,推動兩岸和平統一具有重大意義。它的出臺凝聚了中國共產黨新的執政經驗,并體現出了高度的政治智慧。仔細審視這部《反分裂國家法》,可以看出它是一部充滿著和平、憲政、法治和人權精神的法律。

首先,和平是這部法律的主旨和基調。

它的第一條就明確規定了這部法律的宗旨是反對“臺獨”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臺灣海峽的和平穩定。在這部法律中,“和平”一詞共出現了十一次,基本上在每一條中都出現過,這充分體現了大陸一直以來的對臺政策:“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它最大限度地避免采取非和平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不論是在法律條文的具體規定還是法律的具體語言表達上,都體現了國家和人民追求和平的最大誠意,是一部求和平、求得兩岸共同發展的法。

應當避免那種片面的解讀方式,就是僅僅著眼于第八條而判斷這是一部為使用武力而制定的法律的錯誤解讀方式。這種理解毋寧說是一種管中窺豹的觀察方式,只執一點而不及其余,從而片面地曲解了這部法律的主旨。實際上,本法中的第八條規定的所謂“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采取必須是在三種特定的情形下——“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只有發生這三種使得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受到侵害的情形,和平才可能無法訴求。無論是從歷史來看,還是從法理來看,在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受到嚴重侵害的時候,任何國家和民族從來沒有放棄為自己的主權和統一利益而斗爭的權利。美國在南北戰爭時期所制定的《反脫離聯邦法》就是為反對南方分裂美利堅合眾國的行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先哲早就說過,和平是需要盾牌來守衛的。

第二,這部法律體現了憲政的精神。

從法律屬性上看,《反分裂國家法》是依據憲法而產生的憲法相關法,是憲法性法律。它在第一條就規定,“依據憲法,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序言》第九段對解決臺灣問題有著十分明確的表述:“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圣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圣職責?!币虼苏f,《反分裂國家法》是對憲法的這一表述的具體化,是特殊立法。其特殊性體現在:適用范圍的特殊——只適用臺灣地區;特定的對象,即在反對和遏制上指向臺獨分裂勢力,在鼓勵和保護上指向臺灣民眾;特別的事項,即反對和遏制分裂國家的活動,維護國家統一。

從這部法律的制定和通過來看,它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和通過的,體現了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在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并表決《反分裂國家法》時,以2896票贊成、2票棄權、0票反對獲得通過,正說明這部法律具備極高的民意基礎。而且從這部法律的立法動議的提出到法律通過之后的輿論調查,都充分表明了這一點。它所表達的是國家的核心利益、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民族的最高利益,因而是符合憲政要求的,是憲政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這部法律是符合依法治國要求的。

《反分裂國家法》的制定對完善國家的法律體系具有重要作用,也標志著中國依法治國進入了新階段。對于國家的統一問題采用法律的方式來處理,體現了執政黨法治觀念和治理經驗的提升,這對于實踐和完善依法治國這一基本方略具有重要意義。對此可以從下列幾個方面來理解:其一、法律與政策相比,更具穩定性、連續性和權威性。將“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政策以及其他對臺政策通過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從而呈現出更大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也可以使我們的立場更容易和更明確地被理解和接受。其二,對國家的重大問題應當有法律上的明確定位。臺灣問題是關系到我們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對此進行明確的法律上的界定是法理的必然要求。臺灣與大陸同屬一個中國,臺灣不僅僅是2300萬人的臺灣,更是13億人的臺灣,這樣一種法律上的定位其最大的意義在于明確臺灣問題屬中國內部事務,而不受外國勢力干涉。而且,以法律處理分裂行為亦是世界通例。其三,法治要求任何公共權力的行使都必須要有法律上的依據。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反對分裂國家而采取的公共權力的行使活動也都應該有法律上的依據?!斗捶至褔曳ā返闹贫ㄕ秊榇颂峁┝朔缮系囊罁?。其四,法律不僅是對公共權力行使的授權,同時還是對公共權力行使的約束。在本部法律中,也鮮明地體現了這一點?!斗捶至褔曳ā返诎藯l規定,只有在“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這三種情形下,國家才有權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除此之外,不得采取非和平的方式而訴諸武力。而且,在其第九條,規定國家在采取非和平方式等必要措施的時候應當承擔的保護平民和外國人權利和利益的義務。這些都體現了這部法律對于國家公共權力行使的約束。

另外,從這部法律的制定來看,它有著充足的立法依據,符合法治形式上的要求。除了我們上面所說的憲法依據和人民意志的體現以及政策上的依據之外,它還具備歷史和事實的依據、國際法上的依據、完備的程序依據。首先,臺灣自古以來屬于中國,無論是文字記載還是其他史實,都明確證明了這一點。歷史是不容否認的。其次,在國際法上,無論二戰后的波茨坦公告和開羅宣言,還是當今聯合國以及國際社會的主流,都確認了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一法律事實。其三,從立法程序上看是非常完備的。首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委員長會議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這個法律的議案,然后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體審議,全票通過,然后決定提交到今年的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最終經過代表審議和表決又以高票通過。

因此,從這些立法依據來看,這部法律同樣是體現著法治精神的。

第四,這部法律還體現了人權和人道主義的精神。

對于人權的保障是現代法律的一個基本特征。在《反分裂國家法》中,保障人權的精神是貫徹始終的。在這部法律的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

胞的權利和利益”,概括地表明了國家對于臺灣同胞的人權保障義務。而在第六條第一款中,則詳細地規定了國家對于臺灣和大陸間的交流和發展應當采取的措施。從人員往來到經濟合作到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方面的交流,以及維護兩岸和平穩定的其他方面,國家負有積極義務促進兩岸人民的行動自由、社會經濟文化權利的發展。而且,在這部法律的第九條,規定“依照本法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臺灣平民和在臺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边@一條款最為鮮明地體現了這部法律中國家保障人權和實現人道主義的原則和精神。這都說明,《反分裂國家法》同樣是一部保障臺灣同胞權利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