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非法律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26 0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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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題目是有些自相矛盾了,可我當真也不知道如何來定義那個被教科書定義為國際法的范圍,就姑且稱之為國際法、或國家(包括國際組織等)間協議吧。
法理學中,法律的特征是四個方面:國家制訂或認可、國家強制力保證、普遍適用、特殊的行為規范。
強制力對法律的實際意義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只有有了強制力保證,一種行為規范才有了其作為法律的嚴肅、確定、不可違抗。
相比較法律而言,國家間協議更像是準法律,是一種合同、協議,合同和協議因其合法,還會因具有國家強制力保證而產生等同于法律的效果。
國家間協議,是一種甚至沒有確鑿的國家強制力保證的合同協議。它的保證,基本上還只是依賴一種力量上的牽制和和均衡。
始終認為,但凡協議有一分效力,那就是來自于其身后隱而不發的強制力,這強制力,在國內法上,表現為國家;在國家間協議中上,來源于當事人。
國內法中,強制力來源于凌駕于二人之上的國家權力,這樣比較貼合法律的基本思想的,因為,強制力來源于第三方,對于當事人的任何一方來說,強制力的大小和性質都是一樣的。在這個強制力公正的前提下(這一點可以通過其他的機制得以保證),是公平的。
而來源于當事人自身的強制力,對于甲方來說,是乙方的實力,對于乙方來說,是甲方的實力,無疑造成了一個不公平的、不均等的、不以是非論而以實力論的局面,嚴重地違背了法律的初衷。
使得國際法成為以實力論的協議,而不是我們所說的,由第三方(較為權威、公正的,可以為復數)強制力保證的法律。
我認為,只有通過第三人(較為權威、公正的,可以為復數)強制力保證的,才是法律,國家之間的協議的總和,只能被叫做條約、被叫做協議。如果使用“法律”這個詞,沒來由地擴大了這些條約和協議的強制效力,似乎只要違反約定,就必然會承擔責任。
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說,沒有了第三人強制力的保證,國家間的協議就沒有保證了。條約當事人間和相關國家間的力量的牽制和均衡,才是國家間協議效力的根本保證。這樣源于平等主體間制衡而產生的強制力,不可于國內法中國家與當事人間那種絕對的、不平等的強制力同日而語。
這也正是為什么我認為國家間的協議不可以被認為是法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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